中标
安徽交控东流港口有限公司池州港东流港区公用码头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服务项目候选人公示
金额
89.8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5/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w202405170819/01
预算金额89.8万元
招标联系人吴工
中标联系人唐照评
公告正文
安徽交控东流港口有限公司池州港东流港区公用码头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服务项目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FW202405170819/01
项目概况标段/包名称:安徽交控东流港口有限公司池州港东流港区公用码头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服务项目
标段/包编号:FW202405170819/01
项目性质:预算投资采购
报价方式:总价报价
项目类型:服务
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所属行业分类:交通运输
评审时间:2024-05-24
公示开始时间:2024-05-24 08:20
公示结束时间:2024-05-27 08:20
附件:
备注信息:
公告内容:安徽交控东流港口有限公司池州港东流港区公用码头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服务项目询比评标结果公示
 
安徽交控东流港口有限公司池州港东流港区公用码头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服务项目评标工作已于2024年5月24日完成,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信息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名称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捌拾玖万捌仟元整
(¥898000.00)
捌拾伍万元整
(¥850000.00)
玖拾叁万贰仟元整
(¥932000.00)
供应商业绩
1、连云港港赣榆港区4号至6号散货泊位工程设计咨询项目
2、黄石港棋盘洲港区棋盘洲作业区三期工程第三方设计审查项目
3、苏州港太仓港区浮桥作业区滚装码头工程第三方设计审查项目
1、海南洋浦区域国际集装箱枢纽港扩建工程(一阶段)勘察设计
2、连申线大套至响水段航道整治工程勘察设计咨询项目
3、宿连航道(京杭运河至盐河段)整治工程一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项目(SL-Zx-SY1 标段)
1、天津港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头工程
2、东营港广利港区通用码头二期工程勘察设计
3、东营港东营港区一突堤集装箱码头工程勘察设计
 
项目负责人
唐照评
胡家顺
张静

 
 
二、否决投标情况

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安徽交控东流港口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印象东流大酒店
联 系 人:吴工
电  话:0566-8019001
四、公示期
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8日
五、异议
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交控东流港口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比选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成交或恶意异议扰乱比选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特此公示 
采购人:安徽交控东流港口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第1个成交候选人成交候选人名称: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质量:
工期(交货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其他事项:
第2个成交候选人成交候选人名称: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质量:
工期(交货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其他事项:
第3个成交候选人成交候选人名称: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质量:
工期(交货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注意事项: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提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3)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的。 5. 异议提出方不得以质疑/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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