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202407100048-1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团头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经开区原湖南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回收和拆除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原湖南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回收和拆除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经开区原湖南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宗地上。
(3)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4)工程内容:本项目不限于所有砖混结包括但构建筑、钢结构拆除及回收等(门卫室、围墙、护坡、室外道路、室内地面不在此次拆除工程范围内);拆除后覆盖防尘绿网。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原湖南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所有砖混结构建筑、钢结构拆除及回收等(门卫室、围墙、护坡、室外道路、室内地面不在此次拆除工程范围内);拆除后覆盖防尘绿网。承包范围具体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包括从施工到竣工验收、质保期全过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09-01
计划竣工日期:2024-10-31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502507.7

(1)、残值回收: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承包方将本项目残值回收部分总金额727707.23元(大写:柒拾贰万柒仟柒佰零柒元贰角叁分)支付给发包方发包方承包方开具收款收据)。长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80317010400007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欣安支行)。

(2)、费用: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形式总价为:人民币502507.7元(大写:伍拾万贰仟伍佰零柒元柒角)

(3)、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承包方发包方缴纳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50251元(大写:伍万零贰佰伍拾壹元),本协议履行完毕后10日内,在承包方无违约情形下,发包方将该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2507.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0,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并办理完结算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项(不计息)。发包方付款前,承包方需出具等额正规发票。发包方在付款时有权将承包方须向发包方交付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扣除。,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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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形式。
4.付款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汪伟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承包方足额支付残值回收部分总金额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发包方

1、发包方指定彭建波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承包方的施工全过程;

2、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权要求承包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的安全标准进行施工。

(二)承包方

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相关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方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方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 施产生干扰。承包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 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承包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施工,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拆除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与发包方无关。同时,如在施工过程中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承包方必须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严格落实,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方确保本工程施工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保证项目的要求,发包方每发现一次现场与《JGJ59-2011》要求不符且承包方未按发包方、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到位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2)本工程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电力作业等)进场施工前,承包方必须将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已购保险证明原件、特种作业证书等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施工的,视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支付发包方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3)承包方对施工安全负责。承包方应按规范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为员工提供安全防护工具、宣传栏、安全标识标牌等,并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负责施工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辨识、巡查与防护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工作。承包方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及未按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每发现一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到位,由此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及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所有责任,并向发包方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

4)承包方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等,使用吨位足够、检测合格的起吊设备进行材料吊运及其他相关施工,施工时应有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负责交通导行,否则,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5)新进场作业设备(包括挖机、塔吊、施工电梯等)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年(按设备出厂日期计算),且不得使用组装设备,必须采用原厂原配件,否则,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于10天内无条件清退出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且承包方应负责把塔吊、人货梯等设备基础凿除至不影响后续工程施工。

6)承包方进场及安装后的设施设备必须按要求报验和验收。发包方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报验和验收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清场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直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7)承包方必须按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名录,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发包方每发现一项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要求审批或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未按要求验收现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承包方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方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8)承包方对一般性安全隐患进行防护和日常管理,应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的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设置足够的警示、标示标牌,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工程现场;用电按“一箱一机一闸”设置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等,如承包方未对一般性安全隐患采取防护措施,承包方发包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9)承包方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做好治安防范,在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确保施工场地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员工的法治教育,施工现场不得发生任何治安或群体性事件,如有发生,由承包方承担所有责任。

8、承包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文明施工:

1)参照《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执行 。

2)施工现场未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平面布置,乱搭乱建且,承包方发包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材料未分类堆放,现场凌乱,垃圾未及时清理,现场排水不畅、积水严重,承包方发包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施工,承包方发包方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

3)承包方设置的围挡、洗车槽及其他所有临建设施必须按企业内部标准建造,并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并经过发包方、监理人验收,发包方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并立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保持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它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每出现一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应严格内部管理,由于自身管理不善而与外部发生纠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发包方概不负责;施工过程中严禁损坏周边现有绿化、市政项目、管线、光缆等,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修复工作。

6)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蓝天保卫战的要求:

a、承包方要积极承担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进场前,须向发包方提交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承包方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抑尘措施,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实施100%密闭运输、建筑垃圾100%规范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100%达标,并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示例图集》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措施,成立现场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b、承包方须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标准》(524-200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长沙市房建和市政施工围挡指导图集》等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完善扬尘控制措施:

b.1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及主干道两侧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城区路段不低于1.8米。安排专人负责围挡的保洁、维护,确保围挡设施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出入口应美观规范,设立企业标志、企业名称和工程名称。主要出入口设置“五牌一图”,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在建工程主体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表面美观整洁、不破损、不污染。

b.2场地硬化。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设置合理并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其他区域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施工现场土方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暂不施工的场地,应采用绿色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遮阳网进行防尘覆盖,或采用灌木、草皮等进行绿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筑施工现场塔吊和外脚手架设置洒水喷淋设备等降尘设施,线性建设工程配备洒水车,遇到干燥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喷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湿润。气象预报5级以上大风或空气质量预报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

b.3车辆冲洗。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车平台,运输土石方的车辆进出工地,需配置自动冲洗设备,逐步取代人工冲洗。平台标高必须低于出口路面50公分,洗车平台要有完善的排水沟,建有沉淀池,泥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b.4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罐存放。

b.5建筑垃圾、土方、渣土清运。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b.6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推土机、打桩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合格的油品,严禁使用劣质油品,杜绝冒黑烟现象。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按要求配合所在地环保部门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c、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方未履行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的相关义务或违反相关扬尘防治的相关约定,每发现一次,承包方发包方1000元/次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发现5次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对承包方已完工程量按80%予以计量,并要求承包方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十四、违约责任

1、承包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按合同金额的20%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全部责任。

2、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本项目的,承包方每延期一天按1000 /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3、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项目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的文明施工问题并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2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承包方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方的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4、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单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量或安全整改通知单进行回复或整改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下发了停工通知单、不良行为记录或告知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未及时整改合格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上述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5、发包方在日常施工管理中发现承包方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不能达到项目进度、安全及质量要求的,承包方须在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后,在7个日历天之内无条件对不合格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进行更换,否则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各项费用,系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的款项。如承包方发生违约行为,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方还须赔偿发包方损失。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团头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2430100MB0882920G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21099103498Q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三一路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思进大厦108号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陈辉
委托代理人: 彭建波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0731-84020251 电话: 0731-86803822
传真: 0731-84020251 传真:
账号: 82010400000028925
开户银行: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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