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2090700112
预算金额990.00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木源鑫家具有限公司51.3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90700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南雅中学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木源鑫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新建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907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新建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 其他家具用具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家具清单 1 513800
 合计金额小写: 513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壹万叁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实木自习桌

2100W*1000D*750H
桂杨
23
4865
111895

2
实木自习椅

常规尺寸
桂杨
138
780
107640

3
实木自习桌

2100W*1000D*750H
桂杨
11
4865
53515

4
实木自习桌

1400W*1000D*750H
桂杨
4
3960
15840

5
实木自习椅

常规尺寸
桂杨
82
780
63960

6
多功能培训椅

720W*560D*860H
桂杨
37
760
28120

7
组合沙发1

约2800W*1400D*630H
桂杨
1
2000
2000

8
组合沙发2

约3300W*1180D*720H
桂杨
1
2000
2000

9
小方桌

550*350*630
桂杨
8
565
4520

10
组合沙发1

约2800W*1400D*630H
桂杨
1
2000
2000

11
组合沙发2

约3300W*1180D*720H
桂杨
1
2000
2000

12
小方桌

550*350*630
桂杨
8
565
4520

13
洽谈桌

φ600*750H
桂杨
5
966
4830

14
洽谈椅

常规尺寸
桂杨
10
800
8000

15
阅览椅

常规尺寸
桂杨
32
235
7520

16
图书架

900W*500D*2000H;双面
桂杨
35
1550
54250

17
实木吧椅

常规尺寸
桂杨
3
800
2400

18
网布椅

常规尺寸
桂杨
10
320
3200

19
寄存柜

1600W*450D*1800H
桂杨
4
5450
21800

20
圆茶几

800φ*450H
桂杨
1
990
990

21
实木椅

常规尺寸
桂杨
3
800
2400

22
网布椅

常规尺寸
桂杨
10
320
3200

23
软包椅

常规尺寸
桂杨
9
800
7200

……
……







合计报价
5138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收到甲方通知后,90个日历日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项目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付清。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王府支行(湖南木源鑫家具有限公司:7319049230105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手续合法完整,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采购清单中所有物资质保期为不少于一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如采购清单中物资的原品牌生产商质保期/有效期高于一年的,按原品牌生产商承诺的质保期执行。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在产品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故障,供应商将无偿地提供技术服务和零配件实行包修、包换。
4、对质保期外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提供周到的技术咨询,并根据采购人需要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终身保修,可收取材料等成本费和工资。供应商必须做出项目完工后的维修、保养及售后服务的书面承诺。供应商在接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必须在48小时内令货物恢复正常使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与乙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7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路与泰时巷交汇处801号房

法定代理人: 李亮 法定代理人: 余文彬

委托代理人: 熊小强 委托代理人: 任治华

电话: 0731-85065979 电话: 0731-82250603

传真: 0731-85065645 传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