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
项目管理
龙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V4.0
套
318000
2
协同办公OA
龙腾协同办公系统V3.0
24000
3
移动终端
龙腾工程项目管理APP V2.0
158000
合同金额小写:500000.00元
大写:伍拾万元整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协同办公OA、移动终端等软件开发、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平台对接、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管理费、利润、税金、维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一切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详细设计,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20天内完成项目的全部系统开发建设并通过采购人初验;初验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2个月,试运行期结束后通过采购人组织的最终验收。维保期贰年(自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维保期内原模块免费升级。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履行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合同项目的整体工期为90天,自合同签订日开始计算,关键里程碑进度安排如下:
3.3.1系统部署及开发:乙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对甲方需求进行再次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软件产品部署及定制模块开发。
3.3.2实施前期准备:系统部门、开发完成后10天内,甲方应按乙方的指导提供系统初始化相关的数据资料(如:使用系统的人员名单、项目进度管理的节点计划模板、内部会审会签的审批流程等),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前期初始数据导入;乙方完成本项目初始数据导入;甲方应在乙方初始数据导入确认后7天内组织项目启动会。同时,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书面确定本合同项目的实施、培训、试运行、项目验收等工作的具体计划。
3.3.3系统培训:乙方根据双方确定培训时间对甲方使用系统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共分为2 期,合计培训时间为 5 天,甲方负责培训时人员到位率在80%以上并提供培训场地与设施。如培训时间过后,甲方仍有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并运行信息化管理系统,则培训时间顺延,乙方无条件将甲方所有人员培训到熟练掌握为止。
3.3.4试运行:乙方在系统培训结束后 60天内为系统试运行阶段。甲方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试运行期间提交给乙方。乙方负责对甲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指导、培训等工作,并在合同范围内进行修改与调整,由此产生影响工期变化,由乙方及时通知甲方,试运行期间相应顺延。
3.3.5项目验收:试运行结束后,乙方负责准备整体综合最终验收的相关材料,并提请甲方组织验收。甲方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30天内,完成对本项目的验收,即本项目的验收期为30天。验收期间,甲方发现系统存在影响验收通过的情形,应在验收结束前5天内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排除影响验收通过的情形,验收期顺延。甲方验收后,应在验收期满5天内将验收结果通知乙方。
系统竣工验收,乙方应提供技术说明文档、软件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和用户手册、配置文档等必备资料。
质量要求:正常、安全运行,符合甲方运行管理要求。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参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暂行)》(长数管发〔2020〕8号)及相关验收要求、标准、规范执行。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委派寻雨琪(15116262727)负责对接乙方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与乙方保持联络、协调,及时处理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和报告的问题。
6.1.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检查,定期对乙方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6.1.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6.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能胜任本协议约定相关工作的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6.1.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因系统建设需要,对接其他部门、系统数据等,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全力提供技术支持。
6.1.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所需的与本服务内容相关的资料,并为乙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供帮助。
6.1.7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委派 郑利波(15058871037)为本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工作,项目组成员名单为:
项目组成员
名称
岗位
证书
身份证号码
郑利波
项目负责人
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设计师证
330206198902041453
姜建辉
开发工程师
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BIM应用工程师证
362502198409112631
陆小勇
开发测试人员
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330381199307081813
叶红英
技术开发人员
360311198905121522
李仲荣
510113198111307114
钟志龙
驻地工程师
项目管理师
43090319900704361X
6.2.2乙方应确保派遣的技术人员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且身体健康,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到现场提供合同范围内的系统部署、安装、调试、培训、测试、运行、验收和维护等工作。
6.2.3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业务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等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资料和数据的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过程中所周知范围内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需负连带责任。
6.2.4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随时检查,并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6.2.5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提出的需求进行及时修改和调整,直到符合甲方的要求为止,且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做出的一切修改和调整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费用中。
6.2.6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全员进行培训,确保甲方所有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行信息化管理系统。
6.2.7乙方自行承担服务的各项运营、办公、人员等费用。
6.2.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7.2如成交供应商逾期完成系统开发建设的,应向采购方支付2000元/日*逾期天数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不能交付的,采购方可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因逾期交付或因其他违约行为
导致采购方解除合同的,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
7.3如果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乙方应对未购买的服务费用自行负责,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4协议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7.4.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进行结算后支付相应服务费。
7.4.2乙方维护过程中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应由乙方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7.4.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条款做好各项工作。若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害的,乙方应当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7.5责任限制
乙方在进行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网络专线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中断,不属于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
7.6免责条款
7.6.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相不认为违约责任。同时因不可抗力引起电力、通信不稳定等因素而造成的设备故障及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7.6.2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13.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经双方确认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2本协议一式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