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bzc-cg-2023-nc0015
预算金额15.47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葛梦凡18186154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江岸区明渠水体提质工程(二期)第三方检测服务
(招标编号:HBZC-CG-2023-NC0015)
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一、招标条件
本江岸区明渠水体提质工程(二期)第三方检测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15.47万元,招标人为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预算金额:15.47万元;最高限价:15.47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江岸区明渠水体提质工程(二期)第三方检测服务;
三、投标入资格要求
(001江岸区明渠水体提质工程(二期)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y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含见证取样
检测)且须通过CMA计量认证;
(2)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9月23日09时00分到2023年10月07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现场获取、网上获取、邮寄获取。详见附件1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6日14时30分
递交方式: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
怡景商务大厦A座十楼)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10月16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
怡景商务大厦A座十楼)
七、其他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ZC-CG-2023-NC0015
(2)项目名称:江岸区明渠水体提质工程(二期)第三方检测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5.47万元
(5)最高限价:15.47万元
(6)采购需求:对江岸区明渠水体提质工程(二期)进行第三方检测服务,具
体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及技术需求
(7)合同履行期限:1年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0)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含见证取样
检测)且须通过CMA计量认证;
(2)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3年09月23日至2023年10月07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
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怡
景商务大厦A座十楼)
(3)方式:现场获取、网上获取、邮寄获取。详见附件1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3年10月1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6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怡
景商务大厦A座十楼)
五、开启
(1)时间: 2023年10月16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怡
景商务大厦A座十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4)具体约定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政策采购政策评审优惠内容。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
联系方式:027-877172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怡景商务大厦A座十楼
联系方式:027-858757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葛梦凡
电 话:18186154209
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
联系人:高旭
电 话:027-87717243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怡景商务大厦A座十楼
联系人: 葛梦凡
电 话: 18186154209
电子邮件: 3342859340@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戈杉A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件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说明
一、现场获取
在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内,供应商携带下列相关材料进行现场领取:
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领
取。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3、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格式及要求详
见附件A)。
4、加盖供应商公章的采购文件领取表(详见附件B)
5、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C)
二、网上获取
在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内,供应商将下列相关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33
42859340@qq.com):
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
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3、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格式及要求详
见附件A)。
4、加盖供应商公章的采购文件领取表(详见附件B)。
5、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C)
三、邮寄获取
在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内,供应商将下列相关材料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
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
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3、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格式及要求详
见附件A)。
4、加盖供应商公章的采购文件领取表(详见附件B)。
5、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C)
四、文件获取联系人:葛梦凡18186154209
注:符合资格的供应商若查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供应商,均将被拒绝领取采购文
件。
附件A:
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承诺内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形象,本单位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
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
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
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
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
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
范围12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
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
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诺日期: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
附件B:
文件领取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包号(如有)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地址
授权代表姓名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领取方式口现场领取口网上获取 口邮寄获取
注: 1、以上内容由供应商自行填写; 2、以下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填写,否则无效。
领取时间: 年月 日 时分

附件C: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
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入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O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
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
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
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
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