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二街及周边街道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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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信息
信息来源:镜湖区
信息时间:2023-03-01
阅读次数:次
办理流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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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提交时间:
0天0小时28分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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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办理时间:
0天1小时34分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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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录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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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芜湖建联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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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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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节点:
2023-03-01 14: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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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用时:
0天0小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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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息公示比对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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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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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2023-03-01 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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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用时:
0天1小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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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不分先后,按单位名称拼音字母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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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芜湖二街及周边街道提升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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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13GC2023SZ8977(任务书编号:FS34020220230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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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芜湖二街及周边街道提升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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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13GC2023SZ897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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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
地址 |
芜湖市镜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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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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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建联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二期3号楼6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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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沈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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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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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3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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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备选单位 |
单位名称 |
牵头单位: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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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5334万元(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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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姓名:孙路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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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1342016201618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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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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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2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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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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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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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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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备选单位 |
单位名称 |
牵头单位: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体成员: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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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5274万元(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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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姓名:蒋朝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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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川1512010201210250/162270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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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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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2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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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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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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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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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备选单位 |
单位名称 |
牵头单位: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体成员: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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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5232万元(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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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姓名:张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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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川1512016201624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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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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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2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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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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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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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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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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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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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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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投标人业绩及荣誉.pdf
候选人公示.pdf
详细评审汇总表.pdf
分包意向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