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18年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采购项目
金额
91万元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19/03/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19-zfcg-0137
预算金额91万元
招标联系人孔垂砚
中标公司北京达航科贸有限公司9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索 引 号: 009400852/2019-00873 成文日期: 2019-03-01 发布时间: 2019-03-01 14:36
文 号: 信息来源: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贵阳市消防支队2018年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已于2019年02月26日进行开标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现将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标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2018年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
交易编号:2019-ZFCG-0137

二、招标公告日期:

公告日期:2019年01月29日

三、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 2019年02月26日 09:30
评标地点: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中心soho办公区G座)
评标委员会组成: 李剑,孔祥林,徐乾丽,王娟,周嘉慧,王奕,王玮

四、中标候选供应商信息:

包号(品目名) 中标候选供应商 报价(元) 供应商地址 备注
品目一:侦检类器材 第一候选供应商 北京达航科贸有限公司 533830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隅街32号
第二候选供应商 艾维苏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 534240 泰州医药高新区口泰路东侧
第三候选供应商 江苏宇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569100 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泗水人家18-1号
品目六:破拆类器材 第一候选供应商 上海慧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838030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258号32幢602室-1
第二候选供应商 北京达航科贸有限公司 839750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隅街32号
第三候选供应商 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879700 九江市庐山区虞家河大桥路1号
品目十:排烟类器材 第一候选供应商 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153600 九江市庐山区虞家河大桥路1号
第二候选供应商 江苏泰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16800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卫星村八组
第三候选供应商 北京达航科贸有限公司 175600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隅街32号
品目十二:照明类器材 第一候选供应商 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 270875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福建大厦1805室
第二候选供应商 深圳市众朗科技有限公司 279000 null
第三候选供应商 惠州市协合光电有限公司 264400 null
品目二十四:液压工具类器材 第一候选供应商 浙江邦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854000 null
第二候选供应商 一实液压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860570 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盛德路60号1号厂房
第三候选供应商 浙江悦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866100 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590号龙门公寓210室
品目二十五:特种灭火器具 第一候选供应商 上海慧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646920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258号32幢602室-1
第二候选供应商 浙江邦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649880 null
第三候选供应商 力双安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649700 null
品目三十三:山岳救援类装备 第一候选供应商 四川中致达应急救援设备有限公司 833000 null
第二候选供应商 北京市体科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597048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企业大道47号楼
第三候选供应商 北京达航科贸有限公司 891446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隅街32号
品目三十五:水面救生器材 第一候选供应商 北京达航科贸有限公司 912510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隅街32号
第二候选供应商 艾维苏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 895100 泰州医药高新区口泰路东侧
第三候选供应商 江苏泰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91000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卫星村八组

五、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联系人:孔垂砚
联系电话:0851-85828196-601
传真电话:0851-85828196-601
邮箱:2313946972@qq.com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商业金融区内建勘大厦 16楼
邮政编码:550000

采购人将从上述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019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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