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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0769-8282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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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东莞市涵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23017项目名称东莞市涵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港建路10号1栋101室建设单位东莞市涵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能量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涵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原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漱旧村布田路6号2楼A区,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500m2,建筑面积500m2,主要从事塑料卷盘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料卷盘240吨。现由于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拟进行迁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1)厂址由“东莞市常平镇漱旧村布田路6号2楼A区”搬迁至“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港建路10号1栋101室(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01'40.879"、北纬22°57'42.041")”;(2)增加产品产能,塑料卷盘产能由“240t/a”增加至“300t/a”;(3)增加注塑机20台、冷水机22台、吸料机20台、破碎机1台、冷却塔1台、空压机2台等;(4)注塑废气处理设施由“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升级改造为“二级活性炭装置”。迁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占地面积3100m2,建筑面积3100m2,主要从事塑料卷盘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料卷盘300吨,员工人数50人,在项目内住宿,不在厂区内就餐。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项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通过市政管道接入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气:①投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②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噪声:项目噪声源采取适当消声、隔声、减振处理措施。固废: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公众参与情况无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遵守环保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公示时间2023-10-23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联系电话0769-82822218通讯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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