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巢湖市长江供水管道断丝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澄清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7/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巢湖市长江供水管道断丝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3AMMAZ00101
原公告日期:2023-07-14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巢湖市长江供水管道断丝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答疑
(项目编号:2023AMMAZ001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投标人网上提问及异议答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正文第四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为“ (1)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2)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在《项目招标技术要求-4.8最终》这个文件的第10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为“1.12建议:鉴于断丝监测的重要性,建议由原厂商投标及技术支撑。”,这两个地方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不一致,而且在招标文件第55页-56页,对投标人和断丝监测系统制造厂家的业绩要求也是不同的。
问题: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请问是否必须由断丝监测系统的原厂商才能投标,还是以招标文件第四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为准?
答:本项目对是否必须为原厂商才能投标无限制要求,只要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即可;投标人资格要求以且仅以招标文件第4页“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应条款内容要求为准。
二、招标文件正文第139页“主要设备技术要求”对于数据采集系统部分并没有要求“满足国家CCC认证”,而在《项目招标技术要求-4.8最终》这个文件的第7页“主要设备技术要求”则要求“数据采集系统要求满足国家CCC认证”。
而实际上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34号发布的“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中明确要求:“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目录清单的第8项“产品大类:安全防范产品,产品名称:入侵式探测器,代码:1901”,明确说明了断丝监测系统不再颁发CCC认证证书,也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原有的证书都做注销处理了。
综上,由于断丝监测系统不在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条目内,建议对此不作强制CCC认证的要求,实际上也无法做到。
答:本项目“数据采集系统”对“满足国家CCC认证”不做要求,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三、异议事项1:招标文件P56“商务文件评分标准、制造商成功案例及供货承诺函部分要求,1.鉴于PCCP爆管后的巨大危害性及断丝安全监测系统的重要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所选择的断丝安全监测制造商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要求,且在中国境内具有内敷式PCCP断丝监测项目并已成功投入运行的成功案例。”通过市场调研选商,目前有且仅有一家国外制造商在具有内敷式PCCP断丝监测项目并已成功投入运行的成功案例,另外一家国内供应商具有PCCP断丝监测业绩,但内敷式项目正在实施。招标文件关于该商务条款的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属于指向特定制造商、特定产品的行为,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同时,本项目供水管道项目属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颁布以来,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的数据安全给予了很大关注,使用国外制造商产品有数据安全风险,我司建议重新考虑对本项目的承诺要求,优先选择国内制造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断丝安全监测制造商具有在中国境内具有内敷式PCCP断丝监测项目并已成功投入运行的成功案例”该条款的设置不仅限定区域和行业,且带有明显的特定制造商、特定产品指向性,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违背了招投标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请求:调整招标文件P56商务文件评分标准、制造商成功案例及供货承诺函部分要求,建议变更为“1.鉴于PCCP爆管后的巨大危害性及断丝安全监测系统的重要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所选择的断丝安全监测制造商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要求,且具有PCCP断丝监测项目成功案例。”同时删去“注3.投标人中标后提供制造商成功运营案例的合同、业主签发的验收证明等文件,投入运行时间计算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成功案例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根据需要现场考察核实,若存在造假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相关内容。
答:本项目为长江供水管道断丝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人在招标准备阶段充分对市场进行了调研,参考了设计单位相关意见,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最终在“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设置了“制造商成功案例及供货承诺函”评审因素。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对“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不做限制要求,故潜在投标人可自行结合市场和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综合本项目的特殊技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制造商成功案例及供货承诺函”评审因素对应的评审标准内容不做修改调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巢湖市长江供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27日
原项目编号:2023AMMAZ00101
原公告日期:2023-07-14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巢湖市长江供水管道断丝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答疑
(项目编号:2023AMMAZ001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投标人网上提问及异议答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正文第四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为“ (1)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2)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在《项目招标技术要求-4.8最终》这个文件的第10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为“1.12建议:鉴于断丝监测的重要性,建议由原厂商投标及技术支撑。”,这两个地方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不一致,而且在招标文件第55页-56页,对投标人和断丝监测系统制造厂家的业绩要求也是不同的。
问题: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请问是否必须由断丝监测系统的原厂商才能投标,还是以招标文件第四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为准?
答:本项目对是否必须为原厂商才能投标无限制要求,只要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即可;投标人资格要求以且仅以招标文件第4页“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应条款内容要求为准。
二、招标文件正文第139页“主要设备技术要求”对于数据采集系统部分并没有要求“满足国家CCC认证”,而在《项目招标技术要求-4.8最终》这个文件的第7页“主要设备技术要求”则要求“数据采集系统要求满足国家CCC认证”。
而实际上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34号发布的“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中明确要求:“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目录清单的第8项“产品大类:安全防范产品,产品名称:入侵式探测器,代码:1901”,明确说明了断丝监测系统不再颁发CCC认证证书,也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原有的证书都做注销处理了。
综上,由于断丝监测系统不在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条目内,建议对此不作强制CCC认证的要求,实际上也无法做到。
答:本项目“数据采集系统”对“满足国家CCC认证”不做要求,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三、异议事项1:招标文件P56“商务文件评分标准、制造商成功案例及供货承诺函部分要求,1.鉴于PCCP爆管后的巨大危害性及断丝安全监测系统的重要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所选择的断丝安全监测制造商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要求,且在中国境内具有内敷式PCCP断丝监测项目并已成功投入运行的成功案例。”通过市场调研选商,目前有且仅有一家国外制造商在具有内敷式PCCP断丝监测项目并已成功投入运行的成功案例,另外一家国内供应商具有PCCP断丝监测业绩,但内敷式项目正在实施。招标文件关于该商务条款的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属于指向特定制造商、特定产品的行为,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同时,本项目供水管道项目属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颁布以来,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的数据安全给予了很大关注,使用国外制造商产品有数据安全风险,我司建议重新考虑对本项目的承诺要求,优先选择国内制造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断丝安全监测制造商具有在中国境内具有内敷式PCCP断丝监测项目并已成功投入运行的成功案例”该条款的设置不仅限定区域和行业,且带有明显的特定制造商、特定产品指向性,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违背了招投标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请求:调整招标文件P56商务文件评分标准、制造商成功案例及供货承诺函部分要求,建议变更为“1.鉴于PCCP爆管后的巨大危害性及断丝安全监测系统的重要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所选择的断丝安全监测制造商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要求,且具有PCCP断丝监测项目成功案例。”同时删去“注3.投标人中标后提供制造商成功运营案例的合同、业主签发的验收证明等文件,投入运行时间计算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成功案例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根据需要现场考察核实,若存在造假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相关内容。
答:本项目为长江供水管道断丝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人在招标准备阶段充分对市场进行了调研,参考了设计单位相关意见,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最终在“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设置了“制造商成功案例及供货承诺函”评审因素。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对“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不做限制要求,故潜在投标人可自行结合市场和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综合本项目的特殊技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制造商成功案例及供货承诺函”评审因素对应的评审标准内容不做修改调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巢湖市长江供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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