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抚顺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09/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盛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哲024-57496808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抚顺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行政区域 抚顺市 公告时间 2022年09月29日 22:52
首次公告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更正日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哲
项目联系电话 024-57496808
采购单位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2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4-58289611
代理机构名称 辽宁盛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33号楼4号门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4-57496808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抚顺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有效期: 2022-09-16 至 2022-09-23
撰写单位: 辽宁盛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撰写人: 杨哲
(抚顺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22-210400-0048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抚顺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9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采购文件第34页技术规格偏离表
(1)(一)在线离子色谱监测仪的5.25电导检测器的“3)检测器分辨率:≤0.003nS/cm,(提供计量器具型式注册表)”(文件第36页)。
(2)(二)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的“5.10 TC检出限:≤0.04ug/m3(提供省级或以上国家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文件第37页)
(3)(二)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的“5.20质控措施完善,可通过相关校验膜片对设备元素碳和有机碳的浓度同时进行校验,保障仪器数据有效性。(提供校验膜片彩页、校验膜片验证测试结果佐证)”(文件第38页)
(4)(三)重金属在线监测仪的“5.10平均绝对偏差:≤10%(提供国家级权威机构出具的至少包含Ca、Pb、K、Ba、Si等5种金属元素的ICP/MS比对报告);”(文件第38页)
(5)(三)重金属在线监测仪的“5.25整机出厂前需对设备进行整机在线校准。提供校准膜片6片。提供相关出厂校准数据复印件及校准现场照片加盖制造商公章。”(文件第39页)
(6)(四)颗粒物激光雷达的“5.12.3人眼安全:激光符合EN60825-1:2014标准;(整机提供人眼安全TUV认证,需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文件第40页)
(7)(五)PM2.5分析仪的“5.14符合标准要求:检测原理β射线法,符合HJ653-2021标准要求,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监测(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文件第41页)
(8)(八)监测数据联网的“5.5 此站点的数据具备传输到辽宁省现有组分站管理平台的能力,能够兼容辽宁省现有组分站管理平台,需提供传输通讯协议(通讯协议需盖平台所有单位或开发单位公章)。”(文件第44页)
(9)(八)监测数据联网的“5.6 此站点数据软件具备接收辽宁省现有组分站管理平台数据和指令信息的能力,提供佐证材料。”(文件第44页)
2. 货物需求的“五、规格、参数、技术标准及要求”(文件第74页),修改内容同上。
注:以上为需要变更的内容,更正后内容以最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为准。
更正日期:2022年09月29日 10时31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为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请到场相关人员自行戴好口罩,做好相关卫生消毒等工作,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问询制度。
2、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009691),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CA办理成功的供应商须在网上进行投标报名,如未报名将不允许参与本项目投标,报名成功后用CA操作网上电子投标等相关事宜(包括在电子投标环节填写报价、上传文件等),开标现场须携带CA锁及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笔记本电脑自行进行解锁,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解密,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或其他不符合要求事宜等,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PDF格式扫描版)以及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后果自负。
4、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第一章供应商须知表条款16.1要求,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5、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6、鉴于目前新冠疫情形势严峻,请各投标单位密切关注当地疫情动态管理形势,严格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文件精神及要求进行交易活动。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地 址: 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28号
联系方式: 024-582896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盛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33号楼4号门市
联系方式: 024-574968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哲
电 话: 024-57496808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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