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五标段合同公告
金额
702.23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1/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210110081-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安徽星原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五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011008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乙方按投标价格向甲方收取作业服务费。若作业服务面积有增减(超过±5%以外),按增减量与投标平均单价乘积计算。作业面积变动后不够整月的期间,根据实际期限在整月中所占的比例作相应的增减。 2、本项目合同总额:为¥7022374.93元 /年(大写: 人民币柒佰零贰万贰仟叁佰柒拾肆元玖角叁分)。每月人民币为¥585197.91元/月(大写: 人民币伍拾捌万伍仟壹佰玖拾柒元玖角壹分)。 3、费用支付办法: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到岗人数和社保局购买的实际社保费用核定人员工资和社保费用,并依据甲方按照《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作出的考核结果以先作业后付款的方式,逐月将服务费拨付给乙方,每月10日前甲方凭乙方上月缴纳的社保证明资料拨付上月的服务费给乙方。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合格等额发票,乙方延期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4、承包形式:费用包干。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含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生育等保险、教育培训、处理伤亡事故等)、工具费、设备投资、保险费以及培训、耗材、水电费及税费等。如遇突击任务需临时增加人员时,乙方服从甲方安排,不增加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01 —— 2023-11-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承包作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清扫保洁,绿化带保洁,道路洒水降尘、清洗,果皮桶、公共汽车站牌、通讯设施、路灯杆、摄像头杆、红绿灯杆、路牌杆等市政设施清洗保洁,所属范围“牛皮癣”清理,主要路面的扫雪除冰等。城区洒水清洗要求:全天候洗扫,做到路面随脏随洗扫,其中至少一级道路每天冲洒水四次、二级道路每天冲洒水三次、三四级道路每天冲洒水两次,背街小巷每天一次;一级道路每周清洗一次,二级、三级、四级道路每两周清洗一次,一年考虑60个暴雨日不清洗,一级折算一年需清洗43.6次,二级、三级、四级21.8次。 2、承包作业范围:包含玉煤大道(含经开区金玉工业园)、新康路(二环路至楚沩路段)、玉兴路、玉园路、白龙路、人民路(白马大道至一环南路段)、西一街、二环路(新康路至白马大道段)、安康路(新康路至玉园路段)、一环南路(楚沩路至人民路段)和粤宁路(楚沩路至人民路段),面积121.46万平方米。 乙方已经对作业服务面积121.46万平方米实地核实并予以确认,同时承诺作业服务面积误差在±5%以内不增减合同总价款;各道路交接点由甲方指定乙方认可后确定,并签署确认书。 3、所需作业人数:所设岗位315个,承包方要根据服务范围内岗位数,以“十无十净”为目标管理,实际作业人数不得低于岗位数的五分之二配备作业人员,增加机械化设备的,可适当减少作业人员配备,但不得低于岗位数的30%,即最低配备岗位人数95人; 4、乙方所需配套设备:20辆电动小型收集车;4辆洒水车(其中两台不低于8吨荷载);1辆小型清洗车(用于人行道清洗);1辆清扫车(不低于8吨荷载);2台自带动力除雪滚刷设备。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东路支行(安徽星原城市服务有限公司:130201251920005119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道路两侧墙到墙,建筑物立面以内,清扫保洁质量要做到“十无”、“十净”。“十无”:路面无垃圾堆积、无积尘、无碎石泥土瓦块、无污水、无烟头槟榔渣、无痰迹、无卫生死角、无果皮纸屑塑模、无人畜粪便、无杂草杂物。“十净”为:路面净、边沟净、路牙石净、排水口净、树穴净、墙基净、垃圾容器周边净、候车亭净、绿化带内净、牛皮癣净。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质量标准和考核标全市统一,详见《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采购人将严格考核,另外每个标段有中标金额10%的考核费用进行考核奖励。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更高水准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标准,打造省会副中心,建设“精美宁乡”,按照长沙“四精五有”(术语解释附后“a”)现代宜居城市要求,参照住建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结合宁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关于城市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以体现环卫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工作职能,以作业质量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考核实施和考核结果运用,健全环卫作业高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从而促进环卫管理创新、质量提升和快速发展。 第二章 考核管理机制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各区域清扫保洁市场化服务公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城区道路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清扫保洁的质量及“牛皮癣”的清理;绿化带保洁,道路的洒水、清洗、降尘;果皮桶、公共汽车站牌、通讯设施、路灯杆、隔离墩等公共设施的保洁。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以日常考核、周考核和专项考核(每月一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日巡查,周检查,月评定,月奖惩、年排名”的制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每发现一处问题,按《宁乡市环卫作业扣分细则》对应扣减相应分值,具体考核方式为: 1.日常考核、周考核和专项考核由环卫中心质考科组织实施。日常考核,由片区考核员每日巡查进行质量考核;周考核,由片区负责人带领片区考核员及责任公司经理对公司责任区域进行整体质量抽查考核;专项考核,由科室负责人带领各公司经理对每月的专项问题进行抽查考核;以上三项考核中发现问题都进行现场水印拍照、做好信息登记等固定评定分数依据,每发现一处问题按照《宁乡市环卫作业扣分细则》中的评分标准进行扣分;同一处问题经考核组通报后,仍未得到有效整改的,按照该项目的扣分标准处2倍扣分。 2.上级部门和领导指出的问题、群众举报、12345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问题,经核实后作为日常考核内容记入考核结果。 3.检查出问题后,服务企业需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作出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按原有的扣分标准处1.5倍扣分;超30分钟未到达现场并整改的,按原有的扣分标准处3倍扣分;60分钟未未到达现场并整改的,按原有的扣分标准处5倍扣分。 4.如遇长时间封路等特殊情况路段不能进行保洁作业的,月末应将此部分保洁费用,按承保核算标准的单价予以剔除。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奖励 按第四轮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中标总额的10%,提取资金用于质量考核奖励,奖励分为月考核奖励、中心工作奖励、设备设施奖励和年度考核奖励,具体如下: 1.月考核奖励(占奖励总金额的30%)。每月底,依据日常考核、周考核以及专项考核计分进行排名(计算公式:月考核分=日常检查分×40%+周考核分×30%+专项考核分×30%),经分管领导核定,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当月进行奖励。奖项设为第一名奖、第二名奖、第三名奖(以上前三名占当月奖金的20%)和基础奖(占当月奖金的80%),月排名最后一名取消基础奖,其奖项资金并入前三名奖励总额之中(注:前三名奖金只奖励3家企业,在当月奖金之中,按照5:3:2的比例配置奖金;最后一名不参与基础奖的企业为1家。如出现多个企业排名一致的情况,经分管领导会同质考组成员集体研究商定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2.中心工作奖励(占奖励总金额的30%)。在文明创建、蓝天保卫战、长沙市对宁乡市考核检查、疫情防控、支援村镇建设等重大活动和防涝排渍、应急救火、撒盐除冰等应急处突调度任务中,服务企业根据活动期间机械作业频率、作业人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的水印照片资料进行申报。中心质考科进行初审,经分管领导核定,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按以上单项工作配比给予当月奖励。 3.设备设施奖励(占奖励总金额的20%)。用于各公司员工体检费、高温防暑费、标志服装费、简易清扫设备采购等,经分管领导核定,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按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4.年度考核奖励(如有其它剩余奖励资金,一并纳入本奖励范畴,奖金不少于奖励总金额的20%)。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突发性事故、未出现不服从中心工作调度,考核得分月平均分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由中心质考科牵头,会同涉及中心工作的相关科室,形成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中心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给予奖励(奖励计算公式:年度考核奖励资金÷各公司年度总计得分×各公司年度得分)。 (二)处罚 服务企业清扫保洁质量处罚分为:现场处罚和综合处罚。 1.现场处罚:中心质考员依据《宁乡市环卫作业扣分细则》所列项目,在考核中对发现的问题实施现场处罚扣分,每扣0.1分对应处罚200元,月底在服务经费中扣除。 2.综合处罚:每月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由市环卫中心扣除现场处罚款项后,向服务企业拨付剩余经费;月考核得分在75分—85分之内的,在拨款时扣除现场处罚款项后,再扣减对应项目月承包经费的2%;月考核分在75分以下的,在拨款时扣除现场处罚款后,再扣减对应项目月承包经费的5%;月考核分连续3个月排名最后一名的,纳入宁乡市环卫清扫保洁黑名单。 第三章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第七条 任务范围 1.城市道路(术语解释附后“b”)路面及绿化带的卫生保洁;道路两侧15米范围内可视垃圾清理; 2.道路保洁范围内杂草、杂物和牛皮癣的清理,生活垃圾收集; 3.候车亭、路灯杆、公示牌、中心护栏等公共设施保持外观洁净,无灰尘污垢;果皮箱、垃圾容器及时清洁,垃圾不得外溢; 4.车辆洒落泥沙、石块以及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道路污染和通行障碍的及时清理; 5.降雪后道路积雪的清扫,投放工业盐、除雪剂融雪,确保道路不存雪,不结冰;降雨后,第一时间清理退雨后留在路面的淤泥、污水、沙石及杂物; 6.迎检、观摩、处突等其它中心工作安排。 第八条 标准要求 根据招投标文件内容,我市城市道路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道路,根据道路清扫级别实际,进行差异化保洁。 (一)一、二级道路作业质量标准 1.作业时间: 人工作业(按24小时计算,下同) 清扫作业:04:30-07:00; 12: 00-14: 00; 巡回保洁:07:00-23:00(夏季);07:00-22:00(冬季) 机械化作业 ①冲洒水:第一次02:00-07:00;第二次09:00-11:00;第三次12:00-15:00;第四次15:00-17:00(07:00至09:00禁止洒水,环卫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②清洗:07:30-11:30 14:30-17:00(夏季) 08:30-11:30 13:30-16:30(冬季) ③机扫(对机械化适合清扫的道路,每日2次): 04:00-10:30 13:30-16:30。 2.作业范围:城市道路两侧墙到墙、建筑物立面以外,清扫保洁质量要做到“十无”、“十净”(术语解释附后“c”)。 3.公共设施相关要求 ①果皮箱:每日清掏两次擦洗不少于一次,07:30前完成第一次清掏、擦洗,17:00前完成二次擦洗,每次作业后巡回清掏;果皮箱须不满不冒、桶体表面无污渍、无“牛皮癣”,定期喷药灭蝇,箱体周边环境清洁;发现破损及时报主管部门维护。 ②路灯杆、箱柜、报刊亭、公交站、路名牌、广告牌等设施进行洗抹,确保设施摆放规范,无灰尘、无污渍,洁净见本色。 ③绿化带、树穴每周清理一次杂物,每天随时保洁,做无塑料袋、无纸屑等垃圾;每周对绿化带植物进行一次清洗。 ④“牛皮癣”清理。有一支5人以上的清理队伍,实行专人专管;牛皮癣”清理后,按照“色差一致、形状统一、干净整洁、协调美观”(术语解释附后“e”)的要求,与墙面本色一致;3.5m以下牛皮癣日见日清,3.5m以上由质考科安排公司专人清理,及时反馈信息到环卫中心小广告通知与治理系统。 (二)三级道路作业质量标准 1.作业时间: 人工作业 清扫作业:04:30-07:00; 12: 00-14: 00 巡回保洁:07:00-20:30(夏季)06:30-20:00(冬季) (特殊路段到23:00,如遇省、市、县大型迎查,作业时间应听从环卫中心调度)。 机械化作业(洗路车、洗扫车) ①冲洒水:第一次02:00-07:00;第二次12:00-15:00(07:00—09:00禁止洒水,环卫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②清洗:按照一、二级道路清洗标准执行; ③机扫:按照一、二级道路机械化清扫标准执行。 2.作业范围:按照一、二级道路作业范围标准执行。 3.公共设施相关要求:按照一、二级道路作业标准执行。 (三)四级道路(背街小巷)作业质量标准 1.作业时间 人工作业 清扫作业:05:30-07:00; 12: 00-14: 00 巡回保洁:07:00-20:00(夏季)08:30-19:00(冬季) 机械化作业(洗路车、洗扫车) ①冲洒水:对可实施洒水作业的道路在规定的时间内,每日洒水一次(09:00-11:00或15:00-17:00;) ②清洗:可实施清洗的路段的作业时间划分:07:30-11:30 14:30-17:00(夏季) 8:30-11:30 13:30-16:30(冬季) 2.作业范围:城市道路两侧墙到墙、建筑物立面以外,清扫保洁质量要做到““七无”、“七净”(术语解释附后“d”)。 3.公共设施相关要求:按照一、二级道路作业标准执行,如无相关设施的,不计入质考要求。 第九条 作业要求 1.统一时间。服务企业严格执行道路清扫等级的所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作业,其中,洗扫和清扫作业,需在每天07:00前完成。 2.人员配置。服务企业要根据服务范围内岗位数和实际作业人员数2:1的比例或不少于3:1的比例,配备作业人员。如在标书规定的机械化基础上,增加机械化设备的,可适当减少作业人员配备,但不得低于岗位数的30%。 3.提高机械化使用率。合理安排机械和人工配合作业,对于适合机械作业的车行道,优先采用机械作业。能进行机械化清扫作业的一、二、三级道路,机械化作业率要达到100%。 4.按章操作。员工在岗及作业时,须统一穿着工装,并保持服装鞋帽整洁。作业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开启警示灯,鸣警示信号。道路机械清扫、洗扫速度控制在15-20公里/小时内。 5.巡回保洁。企业员工要勤走、勤看、勤扫、勤捡拾,保持路面整洁及时清理垃圾,不得将垃圾和泥土扫入排水口、绿化带或路边沟边,禁止焚烧垃圾,发现有乱丢垃圾的行为,应礼貌劝阻。各作业公司,要进行全时段全覆盖的巡回督查,发现卫生问题或作业安全隐患时,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质量达标和作业安全。 6.应急处理。各作业公司组建一支不少于5人的道路保洁应急作业队伍,对突发性道路污染,进行应急处理,具体要求为:(1)在其作业时间内,对于道路暴露性垃圾或撒漏垃圾需在10分钟内清理完毕;(2)道路撒漏泥土或砂石、混凝土等,15分钟内到现场,2小时内清理完毕。 第四章 宁乡市环卫作业扣分细则 第十条 城区环卫作业考评细则(共性分值)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考评细则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清洗卫生质量考评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 术语解释 a:“四精五有”:“四精”精准规划、精美建设、精致管 理、精明增长;“五有”有颜值、有气质、有内涵、有格调、有品质。 b“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公共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隧道、广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C:“十无”:路面无垃圾堆积、无积尘、无碎石泥土瓦块、无污水、无烟头槟榔渣、无痰迹、无卫生死角、无果皮纸屑塑模、无人畜粪便、无杂草杂物。“十净”:路面净、边沟净、路牙石净、排水口净、树穴净、墙基净、垃圾容器周边净、候车亭净、绿化带内净、牛皮癣净。 d:“七无”:路面无砖头瓦块泥沙等垃圾堆积物、无污泥积水、无烟头槟榔渣、无人畜粪便、无卫生死角、无果皮纸屑塑模、无袋装垃圾。“七净”:路面净、边沟净、树穴净、墙基净、垃圾容器周边净、绿化带内净、牛皮癣净。 e:“色差一致、形状统一、干净整洁、协调美观”即:色差一致”就是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表面不同颜色,使用与原颜色相近或基本一致的涂料,最大程度地将污染处恢复原来的色泽;“形状统一”就是对清洗保洁的被污染处表面要求有统一的覆盖形状(四方形、长方形),并有完整的轮廓;“干净整洁”就是对要涂刷的覆盖面,按照“一刮、二铲、三粉刷”的程序操作,力求达到整体干净整洁;“协调美观”就是力求使整治覆盖后的表面在“色、形、洁”的方面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有一定的美观。 第十四条担负有考核责任的科室要按要求履行考核职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指标考核评估,被考核企业要实事求是地提供考核信息。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负责解释。被考核后服务企业在考核后对结果有疑议的,可以向中心申诉,经复核重新认定,复核只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或需补充规定,在双方的签定的协议中予以补充和说明。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从第四轮市场化实施之日起生效。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方案,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情况;负责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道路、绿化带、果皮箱、垃圾站、公共厕所、加水栓的具体位置,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 2、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及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由于服务费未及时支付而致使保洁任务无法完成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用工、劳动保障、安全等进行检查审计。 5、甲方按照《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在中标后6个月内,在宁乡进行工商注册,办理清扫、收集垃圾服务许可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同时必须根据中标方案、作业方案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组织员工履行各项职责,按照宁乡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操作,不得擅自转包中标项目,确保承包区域内环境卫生质量有明显提高。 2、在合同期内,因甲方需要调整乙方保洁地段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根据实际保洁面积、作业内容的增减,增减乙方的承包款(以承包单价为依据),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3、乙方必须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专项检查小组、上级环卫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必须无条件完成甲方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损害市容卫生项目的,乙方应在2小时内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清理工作。 5、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线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浮10%以上发放,并为所有工人购买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险。如与作业人员发生劳务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措施,乙方应按要求,为上岗工人购买统一的反光工作服,佩戴统一的工作牌,自行解决道路安全作业问题;要重视文明作业、安全操作管理,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7、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员工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做好甲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的日常工作,使之达到正常的使用功能,并负责承担相关的维修、维护费用。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若有损坏,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固定资产、作业机具和档案资料,作好交接和善后工作。乙方必须做好作业车辆、设备设施及其员工的管理工作,如作业车辆、设备设施或其员工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如果甲方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9、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由作业工人签署确认的与乙方劳资已经结清的证明书,作为甲方签发履约合格书的依据之一。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甲方交与的固定资产和相关资料、不撤离作业区域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支付中标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按等价原则给予甲方赔偿。 (三)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事故并对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按等价原则给予对方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承包服务费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若因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本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2、乙方不履行合约,不按规定完成任务或未按投标书承诺投入人力、物力和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 3、乙方连续3个月综合考核分排名最后一名的; 4、乙方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在一个年度内被媒体三次曝光或国家、省、市检查活动中两次排名在长沙地区同级市(市、区)后两位的; 5、甲方就乙方责任范围内同一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仍不合格的; 6、乙方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而与其员工产生纠纷,导致其员工向甲方或相关政府或政府部门上访、闹事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7、乙方人员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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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延期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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