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项目征集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等规定,现公开征集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加入框架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C2022370309
2.项目名称: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项目
3.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4.采购方式: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5.采购内容: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
6.最高限价:自主定价系数为0.65。
7.框架协议适用对象范围:云南省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8.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云南省地域范围内。
9.框架协议履行期限:一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工作需要和市场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条件:
3.1供应商须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资格,须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2供应商须在云南省内有服务网点。
3.3供应商须承诺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各项要求。
4.参加征集的供应商在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供应商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
6.若分公司参与响应的,须提供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三、供应商申请流程及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供应商申请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24时00分
2.供应商申请网址: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https://agreement.zcygov.cn/trading-agreement-index/signup/online?utm=luban.luban-PC-1514.ct001.14.804b19f076bf11edae96297c9353c36d,找到对应项目,点击“立即参与”)在线申请。
3.供应商须上传的资料:供应商须在电子卖场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注册流程详见https://helpcenter.zcygov.cn/document/#/document/detail?siteCode=beijing&manualId=915&topicId=1685),若已在电子卖场完成入驻,可直接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框架协议模块(https://kjxy.zcygov.cn/luban/announcement/list?utm=a0017.b4380.cl_161_market-menubar-pc_1573023069738047.5.e05465f07f4211eda819bf0e2b518959)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申请流程详见https://helpcenter.zcygov.cn/document/#/document/detail?siteCode=beijing&manualId=261&topicId=1879),申请时需上传以下资料(所有申请资料均须加盖公章,使用PDF格式上传文件):
(1)《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定点保险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
(3)《云南省内网点分布一览表》(格式详见附件2);
(4)若分公司申请的,须提供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格式自拟);
(5)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说明(如有)。
四、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1.资格审核机构:征集人在收到加入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入围结果公告。
2.审核标准:凡符合资格条件、响应征集公告要求并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均可成为本期车辆定点保险项目供应商。
五、框架协议履约方式及程序
1.协议签订:本次征集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后,即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2.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本次框架协议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为直接选定。采购人依据入围供应商服务价格、质量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入围供应商或其委托的代理商中直接选定。
3.成交价格: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以与入围供应商或其委托的代理商在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注:成交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人按规定采购。
4.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本项目第二阶段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不签订书面合同,以结算单作为合同凭据。保险费根据实际车辆投保和保险公司自主定价系数承诺计算,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供应商应开具发票。
六、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征集人)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框架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甲方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征集公告、乙方的申请文件等文本文件对乙方的履约和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2.甲方负责对定点保险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3.甲方负责对乙方与采购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将相关情况报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4.对发现乙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禁止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的;
(4)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框架下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乙方(入围供应商)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采购单位的利益,全面履行响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采购单位,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服务工作。
2.乙方应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严格履行承诺。
3.乙方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征集公告、乙方的申请文件等对乙方的履约和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4.乙方应做好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在协议有效期内,指派专人对业务系统进行操作、信息维护,保证公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承诺、报价等信息真实有效。协议期内,乙方信息发生调整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七、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将通过框架协议平台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九、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可随时申请加入框架协议。已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征集人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十、采购需求
1.投保险种和赔偿限额
1.1交强险:
按国家规定;
1.2商业车险:
(1)车辆损失险,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或车辆实际价值确定;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由采购人跟据实际需要确定;
(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投保,每人每座赔偿限额由采购人跟据实际需要确定;
(4)其他附加险种。
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商业险种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用车单位在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
2.保险费率
(1)交强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
(2)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0.65执行,实施过程中若银保监会有新的调整方案则按银保监会规定执行。
3.服务要求
3.1总体要求
(1)入围供应商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公务车辆参保应有的全部服务。
(2)入围供应商须建立采购人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档案备查。
(3)入围供应商应本着减少财政支出、增加保障的原则,提供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3.2网点要求
入围供应商须在云南省内有服务网点,并有全国统一的报警电话,全天候24小时接受客户报案和咨询服务;
3.3承保服务
(1)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能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及相关规定提供合理的公务车辆保险方案;
(2)服务小组工作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手续,保证投保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3)承诺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具正式电子保险单及发票;
(4)有客户回访安排;
(5)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在受理投诉24小时内,了解核实情况,经核实确属本公司相关当事人员责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6)有服务保障措施,如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有评判标准,对业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有具体的奖惩措施。
3.4理赔服务
(1)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
(2)设有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专人接听,受理索赔报案,有充足的现场勘查人员和车辆。
(3)服务网点齐全,分布广泛。定点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单位的出险报案后,全省范围内理赔人员应于1小时以内赶到报案现场,超过时限,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到现场,事故车可自行移位;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定点保险公司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勘查,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
(4)有专人指导投保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5)订有机动车辆简易案赔付的相关处理办法,为不堵塞交通,责任明确的小案件允许移位。
(6)小额赔款处理:承诺设立小额赔付基金,用于小额赔案的快速处理。承诺对发生事故仅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伤、物损),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赔案,简化索赔单证,快速理赔。
(7)预付赔款: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经投保单位申请,保险责任相对明确,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相对明确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能确定的车辆损失金额50%的预付赔款。
(8)赔付时限:
①主动上门向车主单位支付赔款和收取赔款收据。
②自认可车主单位提供的索赔资料完整有效后,车辆保险提供商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赔偿金额;
③在与车主单位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车辆保险提供商将按以下服务承诺的时限向车主单位支付赔款:单方小额现场决赔案件(5000元以下),1个工作日内赔付;5000-10000元,2个工作日内赔付;10000-50000元的,3个工作日内赔付;50000-100000元的,5个工作日内赔付;100000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内赔付。
(9)道路救援服务:全省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车辆无法行驶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包括:现场抢修、拖车牵引、吊装救援或将车辆运至被保险人指定地点。
(10)事故车辆的修理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与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结算。保险公司确保所有公务用车均在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维修。
3.5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
(1)有明确完善的培训内容、日程计划安排;
(2)承诺与投保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投保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相关活动。
(3)在投保单位需要时,向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3.6其他服务(如有)
如:对政府公务车针对性服务、特色服务承诺等。
十一、联系方式
征集人名称 |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 ||
地址 | 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六楼 | ||
网站 |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www.zcygov.cn) | ||
咨询事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传真 |
项目联系人 | 杨雪雪 | 0871-65301458 | 0871-65360873 |
赵锐 | 0871-65300212 | 0871-68322301 | |
电子交易平台问题咨询 | 客服电话:95763 (包括供应商注册入库、协议申请等咨询) |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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