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城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3/06/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闽泉环罚〔2023〕14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省城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06N230
法定代表人:林世寿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兰路12号仁文-大儒世家B地块3#、4#、5#楼连接体1层05店面-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劳务分包的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ZQXSG标隧道工程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工程项目尚处于施工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混凝土搅拌站正在生产,石子破碎和机制砂生产线均未生产,压榨污泥堆放区未设置围挡导致上游来水冲刷部分污泥至下游;小水沟上游来水通过修筑简易拦截土坝引入三格土坑沉淀池(约200m3)沉淀后排放。该项目环评报告书明确要求“在主体设计的截排水沟先行开挖土质排水沟,排水沟末端设置沉沙池,共设计沉沙池18个……池墙采用浆砌块砖,池底采用C20砼浇筑……”,环评批复亦明确要求“施工场地、临时堆土场应按规范设置围挡、排水沟、沉淀池,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你公司未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配套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高荣提供的福建省城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高荣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林世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3年3月2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3年3月2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项目施工现场位置及周边环境;
5.2023年3月2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6. 2023年3月2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改建铁路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
7.2023年3月2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批复改建铁路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环评批复要求;
8.2023年3月2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QXSG2022-LW-06)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ZQXSG标的分包关系及分包范围;
9. 2023年3月23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事实;
10. 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世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11. 2023年3月23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2023年5月1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建设期未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配套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7”的裁量明细,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并责令你公司于接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公司于接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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