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延安双和工贸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3/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SXZYCG-AK2023035.1.2B1
二、项目名称:安康中心城区2024年春节期间绿化美化花卉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延安双和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西北长安花卉市场
被投诉人:陕西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木竹桥安置点一栋三楼中源公司
四、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3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安康中心城区2024年春节期间绿化美化花卉采购项目(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有质疑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2.对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质疑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3.对代理机构质疑3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2024年3月19日本机关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将文件编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因投诉事项 2 部分成立,且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安康市财政局
2024 年 03 月 22 日
二、项目名称:安康中心城区2024年春节期间绿化美化花卉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延安双和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西北长安花卉市场
被投诉人:陕西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木竹桥安置点一栋三楼中源公司
四、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3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安康中心城区2024年春节期间绿化美化花卉采购项目(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有质疑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2.对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质疑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3.对代理机构质疑3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2024年3月19日本机关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将文件编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因投诉事项 2 部分成立,且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安康市财政局
2024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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