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的成交公告
金额
290万元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5/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zc2022-c3-001161-gxrz
预算金额292万元
招标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本级
招标联系人林国鸿0771-2185287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梁丽君0771-5800675
中标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9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的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GXZC2022-C3-001161-GXRZ
二、项目名称: 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
1 | 单项合价(元) ③=①×②:2900000(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 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1-5号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 | 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 | 详见磋商文件项目采购需求 | 详见磋商文件项目采购需求 | 2023年6月前 | 详见磋商文件项目采购需求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魏文钧,赵俊哲,林金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收费计算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单个项目代理费不足5000.00的,按5000.00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人民币叁万零贰佰元整(¥30200.00)。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302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本级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2号
项目联系人:林国鸿
项目联系方式:0771-21852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名都A座10层01号
项目联系人:梁丽君
项目联系方式:0771-5800675
附件信息:
5.16定稿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竞争性磋商文件(1).doc5.16定稿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竞争性磋商文件(1).doc
409.0K
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
\n竞争性磋商文件
\n(全流程电子化评标)
\n项目名称: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
\n项目编号:GXZC2022-C3-001161-GXRZ
\n 采购计划文号:广西政采[2022]2532号-001、
\n广西政采[2022]2532号-002
\n项目所属区划:自治区本级
\n采 购 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n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n2022年 05月
\n目录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
\n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9
\n第一节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
\n第二节 供应商须知正文15
\n一、总则15
\n二、磋商文件17
\n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8
\n四、评审及磋商21
\n五、成交及合同22
\n六、验收24
\n七、其他事项25
\n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6
\n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26
\n第二节 评标报告34
\n第三节 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录像35
\n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36
\n第一节 封面格式37
\n第二节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38
\n第三节 商务技术文件格式47
\n第四节 报价文件格式58
\n第五节 其他文书、文件格式64
\n第六章 合同文本政府采购合同66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5月27日09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5月27日09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1.项目编号:GXZC2022-C3-001161-GXRZ (采购计划文号:广西政采[2022]2532号-001、
\n广西政采[2022]2532号-002)
\n2.项目名称: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
\n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4.预算金额:292.00万元
\n5.最高限价(如有):292.00万元
\n6.采购需求:
\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标的的名称\n | \n数量\n | \n单位\n | \n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n |
\n01\n | \n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n | \n1\n | \n项\n | \n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水资源供需平衡与配置分析、规划布局、水源工程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节水评价、管理规划、投资匡算及实施意见等。\n具体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n |
7.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2023年6月前。
\n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n(1)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条件。
\n(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
\n(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n(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n(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n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n□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n☑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n4. 本项目的特定条件:无。
\n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n6.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n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n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n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采购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n售价:0元。
\n四、响应文件提交
\n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2年 5月27日9:30 (北京时间)。
\n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n(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竞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 “政采云”平台(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指后缀名为“jmbs”的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查看电子竞标具体操作流程。
\n(2)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网”,依次进入“办事服务-下载专区”或者登陆“政采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入驻与配置”中查看CA数字证书办理操作流程。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n(3)CA证书在线解密: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后果自负。
\n注:①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②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提交(上传)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n(4)供应商需要在具备有摄像头及语音功能且互联网网络状况良好的电脑登录“政采云”平台远程开标大厅参与本次磋商,否则后果自负。
\n五、开启(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n1.时间(北京时间):2022年5月27日9:30后
\n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远程开标大厅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1.磋商保证金:叁万元整(¥30000.00)(须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
\n如选择以银行转账、电汇形式,交纳至以下账户:
\n开户名称: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n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营业部
\n银行账号:6236 7455 5032
\n2.采购意向公开链接:http://zfcg.gxzf.gov.cn/reformColumn/ZcyAnnouncement10016/TMP9ZGSdbtobrKywd/vkRw==.html?utm=sites_group_front.710c91b2.0.0.ccea1d90a10b11ecad42337f781b3a6c
\n3.网上查询地址
\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公开查询;
\n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n(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n(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n(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n(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n(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n5.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一环节的质疑。否则,逾期的质疑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n6.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n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2号
\n联系人及电话:林国鸿 联系电话:0771-2185287
\n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n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名都A座10层01号
\n项目联系人:梁工 联系电话:0771-5800675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梁丽君
\n电 话:0771-5800675
\n4.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n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
\n电 话:0771-5331544
\n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n 2022年5月16日
\n第二章 采购需求
\n说明:
\n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n(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n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n3. 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n 4.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号\n | \n服务名称\n | \n单位\n | \n内容和要求\n | |
\n | \n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n | \n1项\n | \n一、规划范围\n规划范围覆盖百色市、河池市全境及崇左市天等县、大新县、龙州县和宁明县,辖27个县级行政区。\n二、 主要工作内容\n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水资源供需平衡与配置分析、规划布局、水源工程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节水评价、管理规划、投资匡算及实施意见等。\n1. 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n结合水资源公报、第三次广西水资源调查评价、城乡供水情况等资料分析各分区现状供用水情况、水资源质量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等,梳理总结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问题。\n2.水资源供需平衡与配置分析\n按照国家、广西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定位和要求开展水资源供需平衡与配置分析。\n(1)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预测各规划水平年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预测各分区、各行业需水量。\n(2)在现有供水系统基础上,结合规划水源工程,开展不同水平年供需平衡分析,分析各水平年不同保证率下各分区的生活、工业、农业和生态等各行业的缺水量、缺水程度、分布、原因及影响等。\n(3)结合桂西北地区各分区的水资源特点,提出水资源统一配置原则,建立水资源配置模型,视区域水源情况和水质条件,分区域、分水源、分行业提出水资源配置方案。\n3. 规划布局\n(1)总体布局\n结合革命老区、珠西经济带和石漠化片区等对区域发展的需求,从构建区域完备供水保障体系、强化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推动桂西北地区水利高质量发展,统筹考虑,提出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总体布局。\n(2)分区布局\n综合考虑桂西北地区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特点,在总体布局的基础上,提出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分区布局。\n4. 水源工程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方案\n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并谋划提出一批水源工程、引调水工程等水源项目及农村集中供水项目,初步分析各工程的建设条件和初拟工程规模。\n5. 环境影响评价、节水与管理规划\n(1)分析工程涉及敏感环境因素,评价规划布局、规模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初步提出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以及消除或减弱不利影响的对策与措施。\n(2)开展现状节水水平与节水潜力评价、节水目标与指标评价、规划水平年节水符合性评价、节水措施方案与节水效果评价,提出节水评价结论与建议。\n(3)制定区域供水、监督、应急保障等方面管理规划,提出规划保障措施。\n6. 投资匡算及实施意见\n按照现行概预算定额标准和相关文件,参考类似工程建设投资,匡算规划工程总投资;综合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突出重点区域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统筹提出分期实施计划。\n三、 编制主要成果\n提交《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报告》及相关附图附表。\n | |
\n商务要求表\n | ||||
\n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及地点\n | \n提交服务成果时间:2023年6月前。\n工作进度要求:\n2022年9月前:编制完成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规划报告(送审稿)。\n2023年6月前:组织专家对《桂西北地区水源配置方案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规划报告》进行审查,补充修改完善,提交最终成果。\n三、提交形式: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最终成果按常规出版装订,报告文本、附表、附图、附件提交份数各5份,成果资料刻录光盘1张。采购方可根据需要适量增加。\n四、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广西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n | |||
\n售后服务要求\n | \n1、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研究报告,应包含工作思路、方法、工作大纲等详细内容。\n2、项目规划报告应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研究,使工作部署明确并有充分的依据和可操作性。\n3、项目研究报告应符合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内容完整,重点突出。\n4、具体成果文件份数按采购人实际需要提供。\n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达到主管部门评审标准,并通过评审。\n6、采购人审核通过方案后,成交人才能实施,否则引起的经济损失等后果由成交人承担;实施过程中属于成交人原因造成的错漏等失误,由成交人负责改正,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磋商供应商在竞标时须充分考虑该成本。\n | |||
\n付款方式\n | \n签订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在成交供应商提交工作计划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30%作为进度款。成交供应商完成报告送审稿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额的60%作为进度款。履约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余款(无息)。\n | |||
\n磋商报价要求\n | \n磋商报价为完成采购人指定服务内容的报价,必须包含:\n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磋商报价应包括磋商供应商完成本磋商项目所有工作量的全部费用如必要的规划设计费、勘察费、资料购置费、专题研究费及咨询评估费,还应包括: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义务,磋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包括设计总结工作报告、并配合采购人进行各分项或总体设计评审和各种审查会议的组织及会务工作,同时包括项目审查阶段的多套内审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印刷费用。\n2、磋商总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n3、本项目涉及所有资金往来的币种为人民币。\n4、磋商报价中应包含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n5、磋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中断引起损失风险。\n | |||
\n验收要求\n | \n本项目成果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及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进行,并经采购人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成果材料(最终成果按常规出版装订,报告文本、附表、附图、附件提交份数各5份,成果资料刻录光盘1张。采购方可根据需要适量增加。)给采购人进行验收。\n |
附件1:
\n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行业名称\n | \n指标名称\n | \n计量单位\n | \n中型\n | \n小型\n | \n微型\n |
\n农、林、牧、渔\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500≤Y<20000\n | \n50≤Y<500\n | \nY<50\n |
\n工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300≤X<1000\n | \n20≤X<300\n | \nX<20\n |
\n工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2000≤Y<40000\n | \n300≤Y<2000\n | \nY<300\n |
\n建筑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6000≤Y<80000\n | \n300≤Y<6000\n | \nY<300\n |
\n建筑业\n | \n资产总额(Z)\n | \n万元\n | \n5000≤Z<80000\n | \n300≤Z<5000\n | \nZ<300\n |
\n批发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20≤X<200\n | \n5≤X<20\n | \nX<5\n |
\n批发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5000≤Y<40000\n | \n1000≤Y<5000\n | \nY<1000\n |
\n零售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50≤X<300\n | \n10≤X<50\n | \nX<10\n |
\n零售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500≤Y<20000\n | \n100≤Y<500\n | \nY<100\n |
\n交通运输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300≤X<1000\n | \n20≤X<300\n | \nX<20\n |
\n交通运输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3000≤Y<30000\n | \n200≤Y<3000\n | \nY<200\n |
\n仓储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200\n | \n20≤X<100\n | \nX<20\n |
\n仓储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1000≤Y<30000\n | \n100≤Y<1000\n | \nY<100\n |
\n邮政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300≤X<1000\n | \n20≤X<300\n | \nX<20\n |
\n邮政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2000≤Y<30000\n | \n100≤Y<2000\n | \nY<100\n |
\n住宿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300\n | \n10≤X<100\n | \nX<10\n |
\n住宿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2000≤Y<10000\n | \n100≤Y<2000\n | \nY<100\n |
\n餐饮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300\n | \n10≤X<100\n | \nX<10\n |
\n餐饮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2000≤Y<10000\n | \n100≤Y<2000\n | \nY<100\n |
\n信息传输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2000\n | \n10≤X<100\n | \nX<10\n |
\n信息传输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1000≤Y<100000\n | \n100≤Y<1000\n | \nY<100\n |
\n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300\n | \n10≤X<100\n | \nX<10\n |
\n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1000≤Y<10000\n | \n50≤Y<1000\n | \nY<50\n |
\n房地产开发经营\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1000≤Y<200000\n | \n100≤X<1000\n | \nX<100\n |
\n房地产开发经营\n | \n资产总额(Z)\n | \n万元\n | \n5000≤Z<10000\n | \n2000≤Y<5000\n | \nY<2000\n |
\n物业管理\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300≤X<1000\n | \n100≤X<300\n | \nX<100\n |
\n物业管理\n | \n营业收入(Y)\n | \n万元\n | \n1000≤Y<5000\n | \n500≤Y<1000\n | \nY<500\n |
\n租赁和商务服务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300\n | \n10≤X<100\n | \nX<10\n |
\n租赁和商务服务业\n | \n资产总额(Z)\n | \n万元\n | \n8000≤Z<120000\n | \n100≤Z<8000\n | \nY<100\n |
\n其他未列明行业\n | \n从业人员(X)\n | \n人\n | \n100≤X<300\n | \n10≤X<100\n | \nX<10\n |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n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n第一节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条款内容\n | \n具体要求\n |
\n3.1\n | \n供应商资格条件\n | \n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详见公告。\n |
\n5.1\n | \n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n | \n接受\n |
\n5.2\n | \n联合体竞标要求\n | \n1.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条件。\n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n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n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n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n |
\n6.1\n | \n是否允许分包\n | \n不允许\n |
\n12.1.1\n | \n资格证明文件组成\n | \n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2021 年 11月至 2022 年 04 月]任意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竞标处理)\n3.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04 月]任意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竞标处理)\n4.供应商财务报表复印件:2020或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供应商成立不满一年的应按提供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竞标处理)\n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6.资格声明函;(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7.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竞标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竞争性磋商公告对应的特定资格要求及特定条件设置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9.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n注:\n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扫描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2.如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资格声明函需各成员单位分别盖章之外,其他所有投标文件只需牵头单位盖章即可,但投标文件中关于“供应商”的填写,一定是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如“A公司/B公司/C公司”。\n |
\n12.1.2\n | \n商务文件组成\n | \n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除自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4.联合体协议书(若为联合体投标);\n5.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如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则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6.商务条款偏离表;(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7.竞标人情况介绍;\n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n注: \n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扫描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 |
\n12.1.2\n | \n技术文件组成\n | \n1.服务需求偏离表;(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2.组织服务方案;\n3.售后服务承诺;(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4.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n5.对应采购需求的服务需求、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n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n注: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扫描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 |
\n12.1.2\n | \n报价文件组成\n | \n1.响应函;(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n2.响应报价表;(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3.中小企业声明函。\n |
\n12.2\n | \n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n | \n1.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按照本采购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编写(第五章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不可涂改并在规定加盖公章处加盖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2.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电子响应文件通过平台有效CA加密后在“政采云”平台投送。(操作方式见公告附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与投送教程” )\n |
\n15.2\n | \n响应报价要求\n | \n响应报价必须包含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含竞标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n |
\n16.2\n | \n竞标有效期\n | \n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日。\n |
\n17.1\n | \n磋商保证金\n | \n□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n☑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n1.磋商保证金:叁万元整(¥30000.00)(须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n如选择以银行转账、电汇形式,交纳至以下账户:\n开户名称: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n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营业部\n银行账号:6236 7455 5032\n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电汇交纳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备注: \n1.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n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n3.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n4.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n5.政采云平台暂未支持电子保函功能,故本项目暂不接受电子保函形式的保证金。\n |
\n20.1\n | \n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n | \n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 |
\n20.1\n | \n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n | \n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 |
\n20.6\n | \n备份响应文件\n | \n本项目不接受备份响应文件。\n |
\n21\n | \n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n | \n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 |
\n26.2\n | \n负偏离要求\n | \n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项。\n服务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n |
\n26.2\n | \n磋商的顺序\n | \n□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通知磋商时,若某供应商不在通知现场时,该供应商排序到最后磋商,按照签到的顺序由其下一位供应商先参与磋商。\n☑随机排序。\n |
\n28\n | \n履约保证金\n | \n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n |
\n29.5\n | \n签订合同携带的材料\n | \n使用的有效CA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公章\n |
\n31.2\n | \n接收质疑函方式\n | \n以书面形式\n |
\n31.2\n | \n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n | \n(1)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n联系电话:0771-5800675,\n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名都A座10层01号。 \n |
\n31.2\n | \n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n | \n质疑期内每个工作日 8 时 00 分到 12 时 00 分, 15 时00分到 18 时 00分\n |
\n31.6\n | \n受理投诉方式\n | \n1、受理方式:纸质方式受理,投诉书正、副本(经过质疑的事项才可投诉)。\n2、邮寄地址:\n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n地址:青秀区桃源路69号\n联系电话:0771-5331544\n |
\n33\n | \n采购代理费\n | \n1. 是否收取采购代理费:\n☑是 □ 否\n2.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n☑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n□采购人支付。\n3.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n☑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收费计算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单个项目代理费不足5000.00的,按5000.00收取。\n□固定采购代理收费 。\n4. 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n账户名称: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n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新城支行\n银行账号:45001604255050508162\n |
\n34.1\n | \n解释\n | \n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n法律责任:\n1.本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参与本项目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享有上述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n2.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电子开评标规程执行项目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的“项目管理”—“采购文件管理”内开评标规则设置作为本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截标之后不可更改,因代理机构开评标规则设置错误导致采购活动无法开展下去的情况,由代理机构负责解释并承担其后果。\n |
\n34.2\n | \n其他\n | \n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n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n3.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n4.自然人竞标的,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n5.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n6、如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资格声明函需各成员单位分别盖章之外,其他所有投标文件只需牵头单位盖章即可,但投标文件中关于“供应商”的填写,一定是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如“A公司/B公司/C公司”。\n |
第二节 供应商须知正文
\n一、总则
\n1.适用范围
\n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n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2.定义
\n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n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n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n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n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n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n2.7“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n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n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n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n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n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n2.13“评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如有)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如有)后的价格。
\n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n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4.磋商费用
\n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n5.联合体竞标
\n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5.2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n6.转包与分包
\n6.1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n6.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n7.特别说明
\n7.1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
\n7.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n7.3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n7.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n(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n(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n(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n(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n(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n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n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n(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n(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n(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n(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n(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n(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n7.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n(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n(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n(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n(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n(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n(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n二、磋商文件
\n8.磋商文件的构成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n第二章 采购需求;
\n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n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n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n第六章 合同文本;
\n第七章 质疑、投诉材料格式。
\n9.供应商的询问
\n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n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n10.1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应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按照本章10.3的内容处理。
\n10.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n10.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目前为网上公告和系统短信等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n10.4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n10.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谈时间,将变更时间将在“采购文件公告”中“七、其他补充事宜3.网上查询地址”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n▲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n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n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n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n12.响应文件的组成
\n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n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n12.1.2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n12.1.3报价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n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n13.计量单位
\n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n14.竞标的风险
\n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n15.响应报价要求和构成
\n15.1响应报价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中“响应报价表”格式填写。
\n15.2响应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5.3响应报价要求
\n15.3.1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n(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n15.3.2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n15.3.3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n16.竞标有效期
\n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n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n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n17.磋商保证金
\n17.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7.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n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n17.3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n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n(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n(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n(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n(4)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n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n18.1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磋商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报价分别编制,商务技术文件合并编制,本磋商只接受电子版响应文件,要求见本章“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
\n18.3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位置进行签署、盖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n18.4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电子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8.5 如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资格声明函需各成员单位分别盖章之外,其他所有投标文件只需要牵头单位盖章即可,但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填写,一定是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如“A公司/B公司/C公司”。
\n18.6响应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n19.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n19.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
\n19.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n20.响应文件的提交
\n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n20.2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n20.3 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不能退出谈判。
\n20.4 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n20.5 采购机构不可视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n20.6备份响应文件。详见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n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22. 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n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电子响应文件由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操作退回,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n23. 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n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电子响应文件。
\n四、评审及磋商
\n24.磋商小组成立
\n2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n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n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n25.1首次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
\n25.2 响应文件解密
\n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分钟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要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解密异常情况处理:详见本章26.3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n如供应商成功解密响应文件,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开标大厅参加谈判的,视同认可谈判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谈判。
\n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n26.1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n26.2 采购需求负偏离要求及磋商顺序详见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26.3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n(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n(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n(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n(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n(4)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n26.4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n五、成交及合同
\n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n27.1确定成交供应商。 由采购人直接委托评审专家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n27.2成交通知及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通知及成交结果公告应使用南宁市模板进行公告,公告内容除包含《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要求内容外,还应包含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及成交供应商评审价格、优惠率等内容),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规定签订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25日。
\n2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核实,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磋文件一并保存。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n27.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27.5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n28.履约保证金
\n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29.签订合同
\n29.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技术、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n29.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技术、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n29.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n29.4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通报。
\n29.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在线签订须携带的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n采购人或者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以下媒体上发布 “广西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n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n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n31.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及处理方式如下:
\n(1)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后,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委托代理协议无特殊约定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含资格要求、采购预算和评分办法)的质疑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采购执行程序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
\n(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对采购过程中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等具体评审情况的质疑应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对采购过程中采购执行程序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
\n(3)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
\n31.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n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n(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n(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n(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n(4)事实依据;
\n(5)必要的法律依据;
\n(6)提出质疑的日期。
\n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3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n(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n31.6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受理投诉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六、验收
\n32.验收
\n32.1采购人会同实际使用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n32.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n32.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n32.4验收合格的项目,实际使用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n七、其他事项
\n33.代理服务费
\n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n3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n34.1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34.2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34.3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承建商作出要求的,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n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n依据本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n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n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n1.确认磋商文件
\n由磋商小组确认磋商文件。
\n2.资格审查
\n2.1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n注:采购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n(1)查询渠道:“政采云”平台“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链接入口。
\n(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n(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n2.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n2.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n(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n(3)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n(4)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n2.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3.符合性审查
\n3.1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n3.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3.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澄清函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已电子回函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n3.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n(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n(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n(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n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3.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n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n(1)商务技术评审
\n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n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
\n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n4)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
\n5)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n6)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n7)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n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n9)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5条情形;
\n10)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
\n11)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n12)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备选(替代)竞标方案;
\n13)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的;
\n14)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n1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n(2)报价评审
\n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报价表”;
\n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n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n4)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6)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n3.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n3.7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n4.磋商程序
\n4.1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n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电子澄清函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n4.4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以回函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n4.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n4.6磋商小组应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作为评标报告一部分,磋商小组在记录上签字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n(1)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n(2)磋商日期和地点,磋商人员名单;
\n(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n4.7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n4.8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5. 最后报价
\n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除本章第5.3条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n5.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n5.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n5.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5.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n5.6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n5.7最终响应文件的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3.4条的规定修正。
\n5.8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n(1)供应商不确认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采取在线确认);
\n(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5.9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n5.10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n5.11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n6.比较与评价
\n6.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n6.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n6.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n(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n(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n6.4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n6.5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4.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n6.6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n7.评审标准
\n7.1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分类型\n | \n评分标准\n | \n分值\n |
\n1\n | \n报价\n | \n1.评审报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报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n2.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n(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服务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承接的,对其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n(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重复享受政策。\n(3)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n(4)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n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供应商的竞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报价,即评审报价=竞标报价×(1-10%)。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报价,即评审报价=竞标报价×(1- 2 %)。除上述情况外,评审报价=竞标报价。\n(5)除上述情况外,评审报价=最后报价。\n(6)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10分。\n(7)价格分计算公式:\n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10分\n | \n0~10\n |
\n2\n | \n技术\n | \n对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6分)\n一档(2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n二档(4分):方案内容与深度基本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对项目理解和把握基本准确,设计思路基本清晰,设计理念普通;\n三档(6分):方案内容与深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对项目理解和把握准确,设计思路清晰,设计理念先进。\n注:不满足最低档次要求的不得分。\n | \n0~6\n |
\n3\n | \n技术\n | \n对项目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对策措施(15分)\n一档(5分):对项目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基本限于采购需求,对项目的难点、关键点的分析不完整;\n二档(10分):对项目理解完整,对项目的难点、关键点的进行一定的分析,解决难点的方案基本可行;\n三档(15分):对项目的理解完整准确,对项目的难点、关键点的分析完整准确,解决难点的方案完整、可行、有针对性。\n注: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的,不得分。\n注:不满足最低档次要求的不得分。\n | \n0~15\n |
\n4\n | \n技术\n | \n工作计划安排(6分)\n一档(2 分):实施进度安排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但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n二档(4 分):实施进度安排较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关键线路较为准确,计划编制比较合理,较为满足服务要求。\n三档(6分):实施进度安排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关键线路清晰、 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安排,完全满足服务要求。\n注: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的,不得分。\n | \n0~6\n |
\n5\n | \n技术\n | \n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9分)\n一档(3分):质量目标不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总体思路不清晰,质量管控体系不健全,质量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不可行。对关键问题质量保证措施没有针对性、不可行。\n二档(6 分):质量目标基本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总体思路基本清晰,质量管控体系基本健全,质量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基本可行。对关键问题的质量保证措施有一定的针对性、基本可行。\n三档(9分):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总体思路清晰,质量管控体系健全(包括组织结构、人员分工、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手段等),质量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得当、可行。对关键问题的质量保证措施有针对性、切实可行。\n注:不满足最低档次要求的不得分。\n | \n0~9\n |
\n6\n | \n技术\n | \n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6分)\n一档(2分):投标人承诺对本项目的服务有正确理解与认识,服务承诺方案表述清晰、完整,有定期回访计划且方案一般,服务承诺方案及质量保证表述清晰,基本满足项目要求,承诺在处理项目编制出现的问题时,到达采购人办公地点后6小时以内主动解决问题。\n二档(4分):投标人在采购人广西区内有售后服务点(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在成交后在采购人广西区内设立售后服务点,并承诺对本项目的服务有正确理解与认识,服务承诺方案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有定期回访计划且方案良好,服务承诺方案及质量保证表述清晰,承诺在处理项目编制出现的问题时,4小时以内到达采购人办公地点主动解决问题。\n三档(6分):投标人在采购人广西区内有售后服务点(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在成交后在采购人广西区内设立售后服务点且配备的技术专业人员齐全,并承诺对本项目的服务有正确深刻理解与充分认识,服务承诺方案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有效,有定期回访计划且方案详细合理,服务承诺方案及质量保证完全满足且部分条款优于项目要求,承诺在处理项目编制出现的问题时,2小时以内到达采购人办公地点主动解决问题。\n注:不满足最低档次要求的不得分。\n | \n0~6\n |
\n7\n | \n技术\n | \n项目机构人员配置分(15分)\n1)项目负责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且具有水利类专业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如技术职称证书不填写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或执业资格证所填专业为准)得3分。其他不得分。\n(2)除项目负责人外,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每增加1名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或者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的水利水电类专业的相关人员,每人得1分,最多加6分;每增加1名具有正(或教授级)高级职称的水利相关专业人员加2分,最多加6分。本项满分12分。\n注:以上人员隶属于投标人,并提供以上人员相关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人员专业以毕业证或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或注册证所载的专业为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任意一个月为拟投入人员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不提供或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得分。\n | \n0~15\n |
\n8\n | \n商务资信\n | \n(1)磋商供应商(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双方)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个得1分,满分3分。\n(2)磋商供应商自2017年以来获得大禹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复印件,每个得2分,满分2分。(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方)\n(3)磋商供应商自2017年以来,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得1分;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分6分。(注:以上奖项的获奖项目必须为水利工程类,同一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级计分,不重复计分。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方。)\n(4)磋商供应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获得国家级奖的,每项得1分,省部级奖的,每项得0.5分,本项满分4分(以获奖证书签署日期为主。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方。)\n(5)磋商供应商2017年以来承担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与本项目类似的案例(如:水资源配置或水利类规划或评估、评价、实施方案等项目),每个项目得3分,本项满分18分。(注:以上业绩要求为投标人所独立承担或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本次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为准,必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签字页、合同金额)等相关证明材料。)\n | \n0~33\n |
7.2.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磋商小组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n第二节 评标报告
\n1.成交标准
\n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线编写电子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一节第5.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得分相同的按照服务需求偏离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术得分、服务需求偏离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
\n2.评标争议事项处理
\n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n第三节 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录像
\n1.保密。
\n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n2.录音录像。
\n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工作现场及操作屏幕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n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n第一节 封面格式
\n响 应 文 件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n供应商名称:
\n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解密
\n年 月 日
\n第二节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n 全流程电子文件
\n资 格 证 明 文 件(封面)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n供应商名称:
\n年 月 日
\n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n一、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页码)
\n二、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等方面的材料…………………………………………………………………………………(页码)
\n三、财务状况报告方面的材料…………………………………………………(页码)
\n四、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页码)
\n五、供应商直接关联关系信息表………………………………………………(页码)
\n六、资格声明函…………………………………………………………………(页码)
\n七、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提供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页码)
\n八、符合特定资格条件(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页码)
\n注:以上目录是编制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基本格式要求,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细化。
\n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二、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等方面的材料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三、财务状况报告方面的材料
\n四、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直接控股股东名称\n | \n出资比例\n | \n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注:
\n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n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n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填“无”。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五、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n | \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注:
\n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n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n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填“无”。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六、资格声明函
\n资格声明函
\n致: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n(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 。
\n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n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n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n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n(1)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n(2)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如有);
\n(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
\n(4)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n4.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按本项目响应文件“第三章”“第二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资格证明文件组成”完整提供证明材料。
\n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n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n□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n□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
\n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邮政编号:
\n电话/传真: 电子函件:
\n开户银行: 帐号:
\n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n特此承诺。
\n供应商名称(盖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注:如联合体投标,需双方分别提供。
\n七、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n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
\n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组织的 (项目编号: )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就联合体竞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n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n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谈判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n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和盖章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n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5、本联合体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______%。【如联合体成员中有小型、微型企业的,请填写此条,否则无需填写;如联合体成员中有多个小型、微型企业的,请逐一列出。】
\n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n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n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n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八、符合特定资格条件(如果项目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第三节 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n 全流程电子文件
\n商 务 技 术 文 件(封面)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n供应商名称:
\n年 月 日
\n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n一、无串标行为承诺函………………………………………………………(页码)
\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页码)
\n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时)………………………………(页码)
\n四、联合体协议书(若为联合体投标)……………………………………(页码)
\n五、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页码)
\n六、商务条款偏离表…………………………………………………………(页码)
\n七、竞标人情况介绍…………………………………………………………(页码)
\n八、供应商类似业绩的证明文件(如有要求)……………………………(页码)
\n九、服务需求偏离表…………………………………………………………(页码)
\n十、组织服务方案……………………………………………………………(页码)
\n十一、售后服务方案……………………………………………………………(页码)
\n十二、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页码)
\n十三、服务需求、商务条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页码)
\n注:以上目录是基本格式要求,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向下增加内容或细化。
\n一、无串标行为承诺函
\n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n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n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n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n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n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n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n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n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n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n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n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n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响应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n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n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n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n供应商名称:
\n地 址:
\n姓 名: 性 别:
\n年 龄: 职 务:
\n身份证号码:
\n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 日期: 年 月 日
\n注:1.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联合体竞标的只需牵头人出具。
\n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n附件: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处(正、反面)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处(正、反面)
\n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n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竞标格式)
\n(如有委托时)
\n致: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n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现授权 (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n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n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n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n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n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 日期: 年 月 日
\n授权委托书(联合体竞标格式)
\n(如有委托时)
\n致: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n(联合体各方名称)共同委托:(姓名)、(身份证号)为双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全权代表联合体双方参加(招标人)的(项目名称)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n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n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n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n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联合体牵头方(盖章): 联合体成员(盖章):
\n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n身份证号码:
\n日期: 年 月 日
\n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n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n3. 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指“本人”。
\n四、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
\n (附保证金交纳凭证)
\n五、商务条款偏离表
\n商务条款偏离表
\n采购项目编号:
\n采购项目名称:
\n分标号(此处有分标时填写具体分标号,无分标时填写“无”):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号\n | \n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商务需求\n | \n响应文件承诺的商务条款\n | \n偏离说明\n |
\n一\n | \n1 ……\n2 ……\n3 ……\n……\n | \n1 ……\n2 ……\n3 ……\n……\n | \n |
\n二\n | \n1 ……\n2 ……\n3 ……\n……\n | \n1 ……\n2 ……\n3 ……\n……\n | \n |
\n...\n | \n1 ……\n2 ……\n3 ……\n……\n | \n1 ……\n2 ……\n3 ……\n……\n | \n |
注:
\n1.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n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当响应文件的商务内容低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时,竞标人应当如实写明“负偏离”,否则视为虚假应标
\n3.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不得留空,否则按竞标无效处理。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 日期: 年 月 日
\n六、竞标人情况介绍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七、供应商类似的业绩证明文件
\n附表 :相关项目业绩一览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采购人名称\n | \n项目名称\n | \n合同金额\n(万元)\n | \n采购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 日期: 年 月 日
\n八、服务需求偏离表
\n服务需求偏离表
\n(注:按采购需求具体条款修改)
\n所竞分标: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号\n | \n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需求\n | \n响应文件承诺\n | \n偏离说明\n | ||||
\n项号\n | \n服务名称\n | \n | \n服务内容和要求\n | \n服务名称\n | \n | \n服务内容和要求\n | \n偏离说明\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注:
\n1.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中“服务需求一览表”的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条款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n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当响应文件的商务内容低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时,竞标人应当如实写明“负偏离”,否则视为虚假应标
\n3.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竞标无效处理。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九、组织服务方案
\n(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及采购文件要求编制)
\n十、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n(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及采购文件要求编制)
\n十一、服务需求、商务条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n第四节 报价文件格式
\n 全流程电子文件
\n报 价 文 件(封面)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n供应商名称:
\n年 月 日
\n报价文件目录
\n一、响应函………………………………………………………(页码)
\n二、响应报价表…………………………………………………(页码)
\n三、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
\n一、响应函
\n响应函
\n致: 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n我方已仔细阅读了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现正式递交下述文件参加贵方组织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n一、首次报价文件电子版 份(包含按“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提交的全部文件);
\n二、技术文件电子版 份(包含按“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提交的全部文件);商务文件电子版 份(包含按“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提交的全部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已合并装订成册)
\n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
\n1、我方愿意以(大写)人民币 (¥ 元)的竞标总报价,提供服务期(无分标时填写): ,提供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相应的采购内容。
\n2、我方同意自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遵循本响应函,并承诺在“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n3、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n4、如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须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我方承诺我方本次竞标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规定。
\n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我方的响应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按第六章“合同文本”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n6、我方已详细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n7、我方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六章“合同文本”的条款,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n8、我方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竞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n9、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响应报价最低的竞标人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n10、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n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n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n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n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n11.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n地址:
\n电话:
\n传真:
\n邮政编码:
\n开户名称:
\n开户银行:
\n银行账号:
\n特此承诺。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二、响应报价表
\n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n供应商名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服务名称\n | \n具体服务内容\n | \n数量①\n | \n单价(元)②\n | \n报价(元)\n③=①×②\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n |
\n报价合计(包含税费等所有费用):(大写)人民币 (¥ 元)\n | ||||||
\n验收标准:本项目成果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及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进行,并经采购人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成果材料(最终成果按常规出版装订,报告文本、附表、附图、附件提交份数各5份,成果资料刻录光盘1张。采购方可根据需要适量增加。)给采购人进行验收。\n |
注:
\n供应商需按本表格式填写,不得自行更改,也不得留空, 如有多分标,按分标分别提供响应报价表。
\n2、如为联合体响应的,“供应商名称”处必须列明联合体各方名称,并标注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且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n3、以上表格要求细分项目及报价,在“具体服务内容”一栏中,填写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n4、特别提示:采购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予以公示。
\n5、符合采购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n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n第五节 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n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n 本企业(单位)自愿参与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的 ,在此郑重承诺:遵守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在中国适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所参与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无争议,归属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近三年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失信行为。所参与的项目不对其他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如经核查确有违反上述承诺应遵守的行为,本企业(三维)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n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n第六章 合同文本
\n政府采购合同
\n采购单位(甲方) 采 购 计 划 号
\n供 应 商(乙方) 招 标 编 号
\n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n第一条 合同标的
\n1、服务一览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服务\n名称\n | \n服务内容及要求(或技术参数需求)\n | \n数 量\n | \n单位\n | \n单 价\n(元)\n | \n金 额\n(元)\n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 | \n |
本合同金额(大、小写):
\n第二条 质量保证
\n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数量、项目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能够达到质量要求。
\n第三条 权力保证
\n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n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服务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
\n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n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
\n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以及提交时间
\n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资料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n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地点
\n服务时间:
\n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n第六条 指导
\n1、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指导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n2、乙方负责开展咨询指导工作。指导时间、地点:按承诺时间、地点培训。
\n第七条 售后服务
\n乙方提供服务的售后服务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承诺书》,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n第八条 付款方式
\n1、当采购的服务成果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提供服务成果,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n2、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n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在成交供应商提交工作计划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30%作为进度款。成交供应商完成报告送审稿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额的70%作为进度款。履约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余款(无息)。
\n第八条 税费
\n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n第九条 双方责任
\n9.1.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n9.1.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除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项目费用外,甲方需按合同总金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n9.1.3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日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n9.2 乙方责任
\n9.2.1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n9.2.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双方约定的技术指导,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该项目应付余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n9.2.3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乙方除应全额返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外,乙方需按合同总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n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n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n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n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n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n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2、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n第十二条 诉讼
\n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n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n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n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n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n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n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n第十五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n(1)中标通知书;
\n(2)项目采购需求;
\n(3)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如有);
\n(4)投标报价表;
\n(2)商务、技术偏离表;
\n(6)中标供应商澄清函(如有);
\n(7)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
\n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九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代理备案一份、甲乙双方各肆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n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甲方(采购单位)(章) \n年 月 日\n | \n乙方(供应商)(章) \n 年 月 日\n |
\n单位地址:\n | \n单位地址:\n |
\n法定代表人:\n | \n法定代表人:\n |
\n委托代理人:\n | \n委托代理人:\n |
\n电话:\n | \n电话:\n |
\n电子邮箱:\n | \n电子邮箱:\n |
\n开户银行:\n | \n开户银行:\n |
\n账号:\n | \n账号:\n |
\n邮政编码:\n | \n邮政编码:\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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