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为杜绝第三方在园区储备土地上卸土、取土、倾倒垃圾、搭建违章建筑、种植蔬菜或植物、砍伐树木等行为,进一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达到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特将采购人部分储备土地委托给相关管护单位进行管护。管护单位负责对委托土地进行巡查,并根据土地实际情况采取设置隔离墩、安装监控等管护措施,杜绝管护地块内发生卸土、取土、倾倒垃圾、搭建违章建筑、种植蔬菜或植物、砍伐树木等行为。根据储备土地现场实际和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分类,实行差异化管护。按管护土地现状及倾倒渣土、垃圾等风险隐患程度,将管护风险等级划分为一、二类。具体如下:
一类地:区域内无渣土垃圾倾倒现象,区域边界设有围栏,无车辆出入口;渣土、垃圾倾倒风险程度低。采取的管护措施有:巡查、视频监控、警示牌、设置水泥墩。
二类地:区域内地形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已有乱倒建筑垃圾现象,人员车辆较易进出,位置相对隐蔽,有一定渣土、垃圾倾倒风险。采取的管护措施有:巡查、视频监控、警示牌,设置水泥墩、围挡封闭地块出入口及邻近市政道路边沿,极大程度的降低渣土、垃圾倾倒风险。
 
二、相关标准:
(1)对管护地块进行日常全天候巡查。
(2)安排巡查人员,配备巡查车辆,利用监控辅助巡查,设置水泥墩、围挡等设施以确保管护土地内无渣土、垃圾增量,保持蓝天办无整改涵。
(3)对巡查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
(4)防止管护范围内偷倒渣土、倾倒垃圾、搭建违章建筑、种植蔬菜或植物、砍伐树木等违规行为发生。
(5)管护情况记录。日常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存档。发生偷倒渣土、倾倒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时,管护单位应将违法违规事件情况、处理过程及结果详细记录。
(6)上报管护情况,以巡查工作月报形式,将每月土地管护情况报至至采购人,年度服务期满,向采购人上报年度管护情况。
 
三、技术规格:
(1)对管护地块进行日常全天候巡查。
(2)安排巡查人员,配备巡查车辆,利用监控辅助巡查,设置水泥墩、围挡等设施以确保管护土地内无渣土、垃圾增量,保持蓝天办无整改涵。
(3)对巡查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
(4)防止管护范围内偷倒渣土、倾倒垃圾、搭建违章建筑、种植蔬菜或植物、砍伐树木等违规行为发生。
(5)管护情况记录。日常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存档。发生偷倒渣土、倾倒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时,管护单位应将违法违规事件情况、处理过程及结果详细记录。
(6)上报管护情况,以巡查工作月报形式,将每月土地管护情况报至至采购人,年度服务期满,向采购人上报年度管护情况。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管护服务期限:1年,自管护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执行。
 
五、服务标准:
(1)供应商必须承诺采购人在合同期内及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素质较好的且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管护人员。(供应商出具服务承诺书)(格式自拟)。
(2)管护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管护单位按规定购买并承担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管护单位负责。
(3)采购人有权随时参与、监督管护过程。
(4)管护单位应该每季度对管护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应急培训。管护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服务人员的职业风险教育培训,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件),否则由管护单位全权负责;因管理不善或管护人员失误造成的财产损失,由管护单位全额赔偿。
(5)合同履约期间,管护单位应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项目事务的工作接洽,且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履约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6)对于管护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管护单位应及时向采购人上报,不得出现隐瞒不报情况。
(7)采购人对于管护单位管护情况的督查、考核采取抽查制原则。采购人不定期对管护项目巡查、抽查,发现问题由管护单位负责整改到位。
(8)因政策性原因地块出现变更,采购人可对管护地块数量进行调整,管护单位应服从采购人安排。
 
六、验收标准:
1.单块土地管护期结束后,采购人结合土地移交现状影像资料、管护单位提交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闲置土地管护工作月报》等资料进行验收。
2.因管护单位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的,由管护单位负责整改至合格。
 
七、其他要求:
1、服务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付款及结算方法:
2.1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
2.2付款方式: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2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管护单位支付项目总金额70%;合同到期后15日内,采购人根据管护单位提供的资料并验收后结算年度剩余费用。采购人付款前,管护单位须开具等额正规发票至采购人。
2.3本项目费用在中标价格范围内按实结算方式支付。费用单价采用包干方式,管护单位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费用,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管护单位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有关政策性调整,或者业务量的需求变化等情况(合同另有规定除外),采购人对调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4、管护单位须加强现场的组织管理,所有管护服务人员须购买保险,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有关规章制度和采购人制定的相关制度。
5.管护单位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若出现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均由管护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6.采购人不负责管护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伙食费。
7.管护单位自行提供必要的值班值勤设备设施等。由此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由管护单位负责。如项目内有可供利用的执勤场所,管护单位可免费使用,修缮及维护费用由管护单位负责。
8.本项目签订合同后,管护单位须做好提前进场准备(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管护单位承担),在采购人的监督下做好与原服务公司的交接工作。
9.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管护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管护单位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调整安排。
10、未尽事宜在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