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酒钢集团科力耐材10月份红柱石集中采购
1.供货范围和名称:红柱石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方: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协议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1.3包装袋上必须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内容。2.1.2粒度要求:颗粒料或一定范围的粉料通过标准筛的筛上、筛下料均不大于10%;细粉一次性通过率大于90%。Al2O3≥55%、Fe2O3≤1.5%、TiO2≤1%、K2O+Na2O≤0.8%、耐火度≥1790℃、水份≤1%。2.1.1产品理化指标:执行YB4032-91中HJ-55牌号: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
2.2.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2.2.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告知供方。供方一周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认可使用方的判定。2.2.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2.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2检验、验收标准2.1.40-1mm及粉料必须防潮包装,包装袋均不准破损,其它包装要求符合GB/YB标准规定。
3.1.4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3.1.3需方有义务将原料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2供方原料不合格情况下,经需方判定可降级使用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或经需方判定不可降级使用的,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1供方原料不符合协议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需方权利和义务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
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3.2.2供方有义务在双方确认的违约考核报告中签字。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的情况下,一周内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人员共同取样在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检验结果。3.2供方权利和义务3.1.6供方所供货物质量标准连续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需方有权建议采购部门终止合同履行。3.1.5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其评价为不合格供方。
4.1.1供货原料粒度不达标、有夹杂、混装等异常情况,每批次、每吨考核供方200元。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3.2.6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原料月需求计划对所供原料及时供货。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
4.1.6.1判定不合格且投入使用后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4.1.6以下情况做退货处理4.1.5判断为不合格的原料,需方认为可以使用的执行以上违约条款,若指标达到供方供应的低等级的原料指标,进行降级考核,降级的原料按照违约金额=同批次供货量×(原等级价格-降级后对应合同价格)进行结算。4.1.4其他指标每项指标不合格,每项每吨考核100元。4.1.3Al2O3含量不合格,每降低1%,每吨考核供货价的5%,不足1%按照1%进行计算。4.1.2供货标识、包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每吨考核供方100元。
4.2.3因供方所供货物质量不达标,造成需方的产品质量事故,根据需方事故分析报告所明确的承担责任,其中供方主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70%;供方次要责任,考核事故损失的30%;事故责任界定不清,供需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4.2.2.2若供方所供原料断货,影响需方生产,自断货之日起,每项每天考核10000元。4.2.2.1若供方所供原料未按当月需求计划供货,每项每次考核5000元。4.2.2供货不及时考核:4.2.1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2其它违约考核
8.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7.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废止。5.协议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4.3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结算中扣减。4.2.4供方服务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
签订日期:20年月日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供方:签订日期:20年月日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方:甘肃酒钢集团科力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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