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称“长城福建分公司”)将于2018年12月17日10时开始至2018年12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http://zc.paimai.taobao.com)对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11月20日:拟转让的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30474.657494万元,其中本金18102.31万元、利息7284.592981万元、罚息及复利5087.754513万元,转让标的不含长城福建分公司已缴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14758.58元。
【其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拥有对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7805.989720万元,其中本金10102.31万元、利息4166.059648万元、罚息及复利3537.620072万元;
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民星基金”)拥有对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2668.667774万元,其中本金8000万元、利息3118.533333万元、罚息1550.134441万元。(上述利息及罚息、复利计算仅供参考,具体数额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长城福建分公司已获民星基金授权,由长城福建分公司处置民星基金拥有的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上述债权担保方式:①由南平市柯荣投资有限公司、黄敬柯、陆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②以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设定质押担保;③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山水华庭”房地产项目房产、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在建工程(业态含住宅、商业、车位)面积40732.28㎡、商业现房2391.25㎡、土地使用权84041.3㎡。抵押物因债务人资金链断裂,于2016年停工至今,目前未完工。项目涉及7套抵押住宅(在建工程,面积合计526㎡)被他人查封。上述项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可能存在被债务人私下抵债、被他人占用等情形,长城福建分公司不对其能否变现或受偿承担任何责任。
二、债务人、保证人其他财产线索:
(1)债务人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名下12个银行账户;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28号楼528号至542号,共15套房产;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03号D1-D12号楼,共12套房产。
(2)保证人南平市柯荣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的南平柯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
(3)保证人黄敬柯:
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7号广电大厦A幢负一层房产(产权证号:200305008);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1号广电大厦1层2号商场房产(产权证号:200305667);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7号广电大厦2层01房产(产权证号:200407277);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7号广电大厦2层02房产(产权证号:200407278);
持有的福建南平华美针织染整有限公司的35%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75万元)。
(4)保证人黄敬柯、陆华共有财产:
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1号广电大厦一层1层3号商场房产(产权证号:201408280-1、201408280-2);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1号广电大厦1层4号商场房产(产权证号:201408281-1、201408281-2)。
特别提示:上述房产在该案件诉讼保全时点已抵押他人,以上资产可能存在部分或全部灭失的情形。以上资产仅为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长城福建分公司不对资产能否变现或受偿承担任何责任。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9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长城福建分公司、民星基金起诉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平市柯荣投资有限公司、裕田集团有限公司、黄敬柯、陆华案件 [案号:(2017)闽民初103号、104号];
根据长城福建分公司、民星基金财产保全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年闽民初103号、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债务企业及保证人名下相当于24623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裁定保全范围为:①债权项下抵押物;②债务人柯荣公司名下12个银行账户;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28号楼528号至542号,共15套房产;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03号D1-D12号楼,共12套房产;③保证人南平市柯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南平柯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④保证人黄敬柯名下4套商业房产、持有福建南平华美针织染整有限公司35%股权;⑤保证人黄敬柯、陆华共有的2套商业房产。实际保全范围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场查封、冻结、扣押为准,不排除实际查封、冻结、扣押的资产与法院裁定书裁定范围不一致的情形。
目前案号为(2017)闽民初103号案件已于2018年10月一审判决我方胜诉;案号为(2017)闽民初104号案件计划于2018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
意向购买者请全面、详细了解该资产情况,“长城福建分公司”所提供资料或信息仅供参考。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前往“长城福建分公司”办公地址现场咨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0591-87623692
传真:0591-87612933
通讯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3号
邮政编码: 35000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竞买须知
一、竞价标的: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下称:债权资产)。
竞买起拍价:22658万元,保证金:1133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除下列规定外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与本次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属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标的资产的主体”以及“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竞买人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资产。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称:“长城福建分公司”)有权没收买受人的保证金并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长城福建分公司可以直接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要求原买受人补足。
凡先前参与长城福建分公司组织的任何资产竞价活动且竞价成交但违约(指前次交易最终无法实现的)的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
竞买人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但需在竞价开始之前将授权委托书寄出(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3号长城大厦,张先生收)。竞买成交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委托人)须与受托人一同到长城福建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将被认定为参与竞买活动方的本人行为。
三、意向竞买者请自行详细、全面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长城福建省分公司所提供资料或信息仅供参考。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前往长城福建省分公司办公场所现场咨询。
四、该债权资产至少需一人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后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报名且出价达到保留底价的,本债权资产将在补登7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最终成交。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签约期限:竞买人应在竞价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及《资产转让协议》。
七、保证金规则:
(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淘宝系统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已缴纳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竞价标的
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长城公司指定账户,转为债权转让价款,竞买人还须将剩余未付转让价款支付至长城福建分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开户银行:农行福州市鼓屏支行,账号:13003101040006887)。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
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及《资产转让协议》;
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及《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全部应付款项的;
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6.竞买人违反本次竞价其他有关规定及《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
八、付款方式
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款优先。若采取分期付款,买受人须在竞价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长城资产福建分公司提交书面分期付款方案,并承诺: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转让价款(不低于全部转让价款的30%),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累计支付不低于全部转让价款的40%,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月内累计支付不低于全部转让价款的45%,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全部转让款;上述付款期间,对未付转让款按实际未付天数按季收取资金占用费,最后一期资金占用费随余款付清之日结清,资金占用费具体费率以长城资产福建分公司审批为准。在未付清全部款项期间,处置债权资产实现回收的,回收资金须优先用于偿还未付的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买受人申请的分期付款方案须经长城资产福建分公司同意,若长城资产福建分公司不同意分期付款方案,长城资产福建分公司有权宣布本次竞价不成交。
九、违约责任:
(一)如买受人未在本次竞价规定期限内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协议》或未按有关约定向长城福建分公司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扣收买受人已缴纳的全额保证金,还有权选择:
1.解除《资产转让协议》或竞买合同关系,已扣收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长城福建省分公司实际损失的,买受人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长城福建分公司再次转让标的资产,买受人还应当补足再行转让价款低于本次交易成交转让价款的差额;
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二)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在买受人按本次竞价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请买受人根据长城福建分公司要求办理债权资产档案材料移交手续。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及长城福建分公司要求及时受领竞价标的材料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竞价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向长城福建分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十、重要提示:
(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与本次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标的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竞买人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资产。
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长城福建省分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竞买人确认长城福建分公司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竞价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福建省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人已经知悉,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i、标的债权中利息、罚息及复利,可能因计算方式等原因造成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长城福建分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长城福建分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长城福建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长城福建省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长城福建分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0591-87623692张先生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3号
标的物介绍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11月20日:拟转让的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30474.657494万元,其中本金18102.31万元、利息7284.592981万元、罚息及复利5087.754513万元,转让标的不含长城福建分公司已缴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14758.58元。
【其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拥有对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7805.989720万元,其中本金10102.31万元、利息4166.059648万元、罚息及复利3537.620072万元;
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民星基金”)拥有对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2668.667774万元,其中本金8000万元、利息3118.533333万元、罚息1550.134441万元。(上述利息及罚息、复利计算仅供参考,具体数额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长城福建分公司已获民星基金授权,由长城福建分公司处置民星基金拥有的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上述债权担保方式:①由南平市柯荣投资有限公司、黄敬柯、陆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②以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设定质押担保;③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山水华庭”房地产项目房产、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在建工程(业态含住宅、商业、车位)面积40732.28㎡、商业现房2391.25㎡、土地使用权84041.3㎡。抵押物因债务人资金链断裂,于2016年停工至今,目前未完工。项目涉及7套抵押住宅(在建工程,面积合计526㎡)被他人查封。上述项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可能存在被债务人私下抵债、被他人占用等情形,长城福建分公司不对其能否变现或受偿承担任何责任。
二、债务人、保证人其他财产线索:
(1)债务人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名下12个银行账户;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28号楼528号至542号,共15套房产;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03号D1-D12号楼,共12套房产。
(2)保证人南平市柯荣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的南平柯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
(3)保证人黄敬柯:
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7号广电大厦A幢负一层房产(产权证号:200305008);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1号广电大厦1层2号商场房产(产权证号:200305667);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7号广电大厦2层01房产(产权证号:200407277);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7号广电大厦2层02房产(产权证号:200407278);
持有的福建南平华美针织染整有限公司的35%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75万元)。
(4)保证人黄敬柯、陆华共有财产:
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1号广电大厦一层1层3号商场房产(产权证号:201408280-1、201408280-2);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1-11号广电大厦1层4号商场房产(产权证号:201408281-1、201408281-2)。
特别提示:上述房产在该案件诉讼保全时点已抵押他人,以上资产可能存在部分或全部灭失的情形。以上资产仅为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长城福建分公司不对资产能否变现或受偿承担任何责任。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9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长城福建分公司、民星基金起诉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平市柯荣投资有限公司、裕田集团有限公司、黄敬柯、陆华案件 [案号:(2017)闽民初103号、104号];
根据长城福建分公司、民星基金财产保全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年闽民初103号、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债务企业及保证人名下相当于24623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裁定保全范围为:①债权项下抵押物;②债务人柯荣公司名下12个银行账户;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28号楼528号至542号,共15套房产;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03号D1-D12号楼,共12套房产;③保证人南平市柯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南平柯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④保证人黄敬柯名下4套商业房产、持有福建南平华美针织染整有限公司35%股权;⑤保证人黄敬柯、陆华共有的2套商业房产。实际保全范围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场查封、冻结、扣押为准,不排除实际查封、冻结、扣押的资产与法院裁定书裁定范围不一致的情形。
目前案号为(2017)闽民初103号案件已于2018年10月一审判决我方胜诉;案号为(2017)闽民初104号案件计划于2018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
附件:抵押物清单、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协议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