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一)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8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1/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一)
2.项目预算:800000元、最高限价:785000元
3.项目概况: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局系统法律顾问进行统一采购,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一)需要在局机关、执法局安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审核及其他相关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长沙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
4.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总预算金额为2100000元,共计分为四个标段:1.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一),预算金额:800000元,最高限价:785000元;2.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二),预算金额:700000元,最高限价690000元:;3.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三),预算金额:300000元,最高限价:295000元;4.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四),预算金额:300000元,最高限价:295000元。
★5.中标和定标原则: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分四个标段分别进行采购招标,投标人可以同时对其中任意两个标段进行投标;同时参加三个标段或三个以上标段进行投标的,其参与的本项目所有标段的投标均作无效投标处理,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为: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对其中任意两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同一投标人只允许中一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同时在所投的两个标段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则按照标段序号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标段,取消其余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由其余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按序递补,以此类推。
6.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相关标准:
1.《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2.长沙市委法治办《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法办发〔2020〕2号);
3.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等。
三、技术规格:
1.组建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必须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局机关组成至少4人服务团队,其中主办律师1人,定期服务人员3人(其中一人每周至少定期服务三天,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及执业在3年(含)以上;另外两人每周至少定期服务五天);执法局组成至少3人服务团队,主办律师1人,定期服务人员2人(两人每周至少定期服务五天)。
2.分别在生态环境局机关和执法局定点服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更换定期服务人员,如需更换,须征得采购人同意,定期服务人员原则上承担法制审核、法律咨询以及采购人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定期服务人员遵循采购人的工作时间和纪律;团队主办律师应定期到岗研究重大疑难事项。在服务过程中,甲方有权调整、更换本项目服务团队成员,乙方应同意及时调整、更换,确保服务质量。
3.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依法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工作中知悉的涉及秘密事项;尽职尽责,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4.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应具备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在业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近五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在合同期内能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尽一切可能提供优质服务。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能保障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服务。
5.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有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和扎实的行政法理论功底;近五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具体服务内容:
(1)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提供日常法律咨询,研判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并提出明确的工作建议(包括文件文字表述方式、具体工作措施等)。
(2)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和报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汇报材料等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供法律意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为行政执法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现场指导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对采购人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就每件具体案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指导、督促完善案卷材料。
(5)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6)对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审查意见和建议:对拟出具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对信息公开答复书文字表述方式等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建议,协助化解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和判决,及时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7)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对政府采购中拟定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8)为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对采购人办理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并就移送审查的信访投诉对外正式答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9)为办理行政复议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甲方的要求,为采购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10)为办理行政诉讼提供法律服务: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相关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向相关部门申请与之相关的行政或者民事强制执行,协助处理人民法院对甲方的强制执行和协助执行事项。
(11)为办理行政调解提供法律服务:为采购人组织的行政调解等工作,协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12)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采购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配套制度等提供法律服务。
(13)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采购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14)法律风险事项的预警:对采购人工作中存在法律风险,尚未进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事项开展预警工作,对相关的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和其他纠纷,通过调查、协调、调解、谈判等方式参与处理。
(15)为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采购人普法宣传、法制培训、学法考法等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进依法行政。
(16)日常法制工作及其他:协助采购人开展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法治宣传、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库、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件档案管理、完成法律法规等征求意见稿的回复、办理司法建议等工作。协助开展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相关工作,定期向采购人出具法律风险报告及工作建议。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中标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不超过法律法规、各类文件规定时效,采购人对法律意见基本满意,无因法制审核不到位发生不良结果。
2.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须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定,对服务不到位,派出人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以及工作时效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三次更换仍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中标人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相关损失,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须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定。
3.保密条款:在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所有非公开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中标人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相关损失,采购人保留追究中标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验收标准:
1.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简易验收程序。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每6个月组织一次项目管理考核,服务期满,按两次考核平均得分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对中标服务团队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工作的配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不合格或其他工作不配合的情况,通知整改后仍不合格、不配合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该中标人承担。
考核具体要求及细项表
考核结算系数采用统一标准。考核得分保留整数,如出现小数则按四舍五入原则,考核总分为100分。
七、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
1.1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在财政指标下达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服务期满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在财政指标下达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无经济法律纠纷等),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须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正规发票。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评估项目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投标人在投标前,若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中标人自负,采购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1.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一)
2.项目预算:800000元、最高限价:785000元
3.项目概况: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局系统法律顾问进行统一采购,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一)需要在局机关、执法局安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审核及其他相关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长沙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
4.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总预算金额为2100000元,共计分为四个标段:1.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一),预算金额:800000元,最高限价:785000元;2.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二),预算金额:700000元,最高限价690000元:;3.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三),预算金额:300000元,最高限价:295000元;4.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四),预算金额:300000元,最高限价:295000元。
★5.中标和定标原则: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分四个标段分别进行采购招标,投标人可以同时对其中任意两个标段进行投标;同时参加三个标段或三个以上标段进行投标的,其参与的本项目所有标段的投标均作无效投标处理,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为: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对其中任意两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同一投标人只允许中一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同时在所投的两个标段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则按照标段序号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标段,取消其余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由其余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按序递补,以此类推。
6.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相关标准:
1.《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2.长沙市委法治办《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法办发〔2020〕2号);
3.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等。
三、技术规格:
1.组建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必须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局机关组成至少4人服务团队,其中主办律师1人,定期服务人员3人(其中一人每周至少定期服务三天,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及执业在3年(含)以上;另外两人每周至少定期服务五天);执法局组成至少3人服务团队,主办律师1人,定期服务人员2人(两人每周至少定期服务五天)。
2.分别在生态环境局机关和执法局定点服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更换定期服务人员,如需更换,须征得采购人同意,定期服务人员原则上承担法制审核、法律咨询以及采购人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定期服务人员遵循采购人的工作时间和纪律;团队主办律师应定期到岗研究重大疑难事项。在服务过程中,甲方有权调整、更换本项目服务团队成员,乙方应同意及时调整、更换,确保服务质量。
3.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依法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工作中知悉的涉及秘密事项;尽职尽责,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4.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应具备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在业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近五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在合同期内能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尽一切可能提供优质服务。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能保障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服务。
5.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有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和扎实的行政法理论功底;近五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具体服务内容:
(1)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提供日常法律咨询,研判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并提出明确的工作建议(包括文件文字表述方式、具体工作措施等)。
(2)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和报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汇报材料等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供法律意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为行政执法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现场指导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对采购人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就每件具体案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指导、督促完善案卷材料。
(5)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6)对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审查意见和建议:对拟出具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对信息公开答复书文字表述方式等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建议,协助化解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和判决,及时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7)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对政府采购中拟定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8)为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对采购人办理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并就移送审查的信访投诉对外正式答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9)为办理行政复议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甲方的要求,为采购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10)为办理行政诉讼提供法律服务: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相关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向相关部门申请与之相关的行政或者民事强制执行,协助处理人民法院对甲方的强制执行和协助执行事项。
(11)为办理行政调解提供法律服务:为采购人组织的行政调解等工作,协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12)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采购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配套制度等提供法律服务。
(13)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采购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14)法律风险事项的预警:对采购人工作中存在法律风险,尚未进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事项开展预警工作,对相关的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和其他纠纷,通过调查、协调、调解、谈判等方式参与处理。
(15)为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采购人普法宣传、法制培训、学法考法等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进依法行政。
(16)日常法制工作及其他:协助采购人开展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法治宣传、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库、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件档案管理、完成法律法规等征求意见稿的回复、办理司法建议等工作。协助开展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相关工作,定期向采购人出具法律风险报告及工作建议。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中标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不超过法律法规、各类文件规定时效,采购人对法律意见基本满意,无因法制审核不到位发生不良结果。
2.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须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定,对服务不到位,派出人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以及工作时效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三次更换仍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中标人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相关损失,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须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定。
3.保密条款:在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所有非公开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中标人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相关损失,采购人保留追究中标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验收标准:
1.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简易验收程序。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每6个月组织一次项目管理考核,服务期满,按两次考核平均得分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对中标服务团队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工作的配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不合格或其他工作不配合的情况,通知整改后仍不合格、不配合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该中标人承担。
考核具体要求及细项表
考核结算系数采用统一标准。考核得分保留整数,如出现小数则按四舍五入原则,考核总分为100分。
考核得分 | 考核结算系数 | 备注 |
90--100 | 1.0 | 全额考核费用 |
80—89 | 0.8 | 考核费用的80% |
70—79 | 0.7 | 考核费用的70% |
60—69 | 0.6 | 考核费用的60% |
<60 | 0 | 不予支付 |
项目 | 内容 | 参考标准 | 评分标准 |
考勤 | 1、迟到、早退 | 与我局上班时间保持一致 | 扣0.2分/次 |
2、无故旷工 | 扣1分/次 | ||
3、上班时间不在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 上班时间溜岗、炒股、玩游戏等 | 扣0.3分/次 | |
服务 态度 | 1、服务态度差 | 服务过程中不主动沟通、态度生硬、自作主张 | 扣1分/次 |
2、服务不达标能否主动报告、协调 |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解决问题不主动与负责单位报告并协商解决方案 | 扣0.5分/次 | |
服务 质量 | 1、合同审查工作 | 因个人审查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政府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扣1分/次 |
2、日常法律咨询工作 | 日常法律咨询,因个人原因未认真研判存在的法律风险,且未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 | 扣1分/次 | |
3、涉法涉诉案件办理工作 | 因自身过错造成诉讼案件败诉,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 | 扣1分/次 | |
4、是否按时提交交办的法制审查工作 | 逾期不提交法律意见 | 扣0.5分/次 | |
5、是否如实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 虚报工作进度 | 扣1分/次 | |
6、加班响应紧急任务 | 加班完成不在计划内的紧急任务(加班指晚上或者周末) | 加1-3分/次 | |
7、对我局相关制度是否有创新性建议 | 对提高工作效率和推进完善工作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 加1-3分/次 |
七、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
1.1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在财政指标下达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服务期满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在财政指标下达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无经济法律纠纷等),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须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正规发票。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评估项目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投标人在投标前,若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中标人自负,采购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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