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湖南省浏阳市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蚕品种)合同公告
金额
1996.3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3/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政府采购实施技术协议(蚕产品)20240228.docx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312280005-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山市四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湖南省浏阳市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蚕品种)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1228000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软件开发
(2)仪器设备购置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70日历日内完成并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丝绸路1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 (1)安装前的准备:设备到货后,甲乙双方负责人员根据装箱清单共同开箱检验,并办理安装前的各种手续。开箱如有缺货,错装,损坏或技术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因设备具有隐蔽包装且数量较多,甲方现场开箱点验仅对当次到货设备的数量及外包装进行确认,产品使用功能、性能、规格等局均以实际安装及验收过程中的检验为准; (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负责全套设备及附件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调试、检验、操作培训及样件试测试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安装工作完成后,乙方进行设备的调试工作,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 (4)调试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设备安装调试报告以及按合同规定的各项参数,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按合同规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定设备验收报告,如甲方对设备调试报告或设备现场实际运行情况仍有异议,乙方应予以充分说明,如乙方说明后甲方仍持异议,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系统等合同范围内交付标的是够符合本合同约定参数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此产生的包括检测费用及设备更换、调整、工期延误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货物的签收以甲方授权人员签字的系统收货单为已收货依据,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系统入货单和对应数量的实物,甲方才能完成收货,如因乙方或乙方指派人员到货后未能向甲方出具入货或入库单据,由此导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4、蚕沙废物综合利用系统的5龄清洗车间清洗设备(成套设备)必须于2024年3月10日之前到达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丝绸路1号并完成交货手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5,说明:合同签订,采购人于2024年3月20日前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04,说明: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07,说明:农业农村部第二笔中央资金到位后,三十日内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635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84,说明:质保期满,三十日内支付 4.2 收款账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西区支行(中山市四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955088007157130014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3、货物要求 5.3.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5.3.2.包装及运输方式 (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实施地点的全部运输。 (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交货签收前的保管。 (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实施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 包装方式及运输 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5.3.3.质量要求 (1)乙方交付的产品应符合双方书面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产品不符合双方书面约定的质量标准,均视为未交付,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2)每批材料由甲方现场到乙方工厂取样,现场双方签字,并封存。 (3)所有主要原材料需提供材质证明(厚度负工差按国家GB标准执行),电气品牌需提供品牌采购证明及合格证明,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4)不合格产品定义:指经验收、检验、试验判定,产品质量与技术要求和图纸要求相偏离,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5)不合格品的让步使用:若不合格品不影响使用性能、装配和安全,也不影响甲方产品外观,甲方可做出让步使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此类产品可折价处理,折扣价格以双方协商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原材料价格,如双方对折价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全部不合格产品予以更换,合同安装工期不予顺延,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让步使用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因甲方在加工过程中或用户使用过程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6)验收合格不代表免除乙方对产品需承担的质量责任。 5.3.4.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内乙方提供免费驻厂服务,人数由乙方确定,前提是能保证设备维修的及时性,乙方在质保期内对产品承担免费维修、维修不好可要求更换、退货等责任。 (2)质保期内,如确需要上门服务才能排除故障的,乙方应提供免费本地和异地上门服务(或驻厂服务),直到解决问题为止。乙方上门维修时间为4小时,以甲方通知上门维修服务的时间点开始计算。如24小时内仍无法排除故障的,则应24小时内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产品以保证甲方的正常生产。 (3)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应在2小时内响应,未立即响应、未按时维修、未按时提供备用产品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解决,维修、更换发生的费用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款项/质保金中扣除。若款项/质保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另行支付不足的部分。 (4)质保期内出现非因操作原因同一故障三次发生、故障原因不明、故障不能排除等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未及时提供售后服务/确属设计缺陷,甲方有权要求延长质保期/扣除质保金/更换设备/更换零部件/退货,且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应继续依甲方通知提供维修服务,除产品的瑕疵造成需要维修外,其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的标准双方另行约定,但不得高于乙方向任何第三方就同类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收取的合理费用。 (6)关键部件(堆垛机、码垛机、行架机械手等)若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保修后,其质保期顺延。 (7)质保期内若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未及时更改,质保期延至整改完成。 (8)质保期届满后,对于返回乙方维修的产品,乙方应保证其完整性并及时返修并归还甲方,在维修过程中造成产品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按产品市场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9)质保期内,为了保证甲方的生产需要,乙方负责自行建立最低备货库存量,由乙方进行管理和备货。乙方需要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配件清单数量,建立售后配件库,质保期满后剩余配件可以有偿转让给甲方。 (10)其他未涉及相关的售后条款依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为准。 5.3.5.其他要求 (1)技术协议等其他附件(如有),双方签字盖章后具备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应。 (2)设备图纸由乙方负责设计,经双方确认后,乙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或修改。如甲方需要修改,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修改需求。由双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 (3)甲方负责施工现场中乙方与其他各单位的协调、沟通、配合工作,保证提供足够全面的施工环境以免影响施工进度。乙方应保证所指派的安装技术团队具备专业施工资质和工作经验.因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故意或过失行为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或因乙方人员故意、过失行为对第三方及甲方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附件或对本合同所作出的变更、补充(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参数、性能约定、设备配置等)均需要得到双方盖章确认方为有效。没有甲方盖章确认或书面授权,甲方人员不得签署文件不作为甲方履行义务的依据。 (5)乙方进场之前必须跟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人员必须购买个人意外保险,如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包括甲方组织的会议、施工区域的调整、施工时间的调整等,如有违背按2000元/次进行补偿。 (7)陪产时间:终验收后6个月,保修期内售后要求按照要求执行,并在公司所在城市设立售后维护点,未在规定时间2小时内响应的,每次按3000元/次进行补偿。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软件开发和仪器设备购置,其中:软件开发含数字化养殖大数据中心和网络安全两个部分;仪器设备购置含数字化养殖大数据管理平台和蚕沙废物综合利用系统设备两个部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软件安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的升级和设备维护、维修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6)履约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履约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结算申请,采购方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接受乙方提供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履约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货物质量。 (3)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4)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且不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甲方承担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货物的义务。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 (2)乙方将本合同项下之货物及其服务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3)乙方应当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4)乙方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X%(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6、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如期付款,逢节假日付款日往后顺延,遇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付款,须提前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 7.7、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若隐瞒或擅自加装远程控制设备和程序的,一经甲方查实,乙方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未在甲方同意情况下,不得擅自将合同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做项目申报和专利申请,一经甲方查实,乙方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交货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双方确认采购订单中约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交货,乙方逾期交付,延期五天内,每一天向甲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十五天以上,每一天向甲方支付贰万元违约金。且乙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逾期超过6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除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已交付的设备乙方应在5日内完成撤场,逾期甲方有权自行清场,由此导致的设备损失、毁损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4)质量违约责任: ①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设备、配件及确保设备运转、运行所需的系统等乙方应确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如因乙方所提供的设备、配件、系统等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索赔或甲方正常生产经营遭受不利影响,则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②若乙方未按照甲方技术要求(包括型号、材质、品牌)或者以次充好提供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乙方未按照甲方技术要求(包括型号、材质、品牌)的,乙方还应按照货物价格的200%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以次充好提供货物,乙方还应按照货物价格的500%承担违约责任。 ③若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需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2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委派技术和售后人员到达甲方现场处理,在16小时内出具相应的事故说明和分析报告。 (5)保密违约责任:若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条款(包括因不慎遗失或其他原因致使保密资料及信息泄露)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6)竞业违约责任:乙方承诺在5年内不得为同类行业提供同类设备,否则,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捌佰万元违约金,如乙方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金额的,乙方还应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7.8、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扣除款项,在双方的往来货款中扣除,如若货款金额不足上述金额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余下的金额。 7.9、本合同所指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履行本合同可获利益的损失、因处理违约行为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用、仲裁或诉讼费用等)。 7.10、乙方的主营业范围、主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可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11、乙方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若与本合同首页中之方所填写的内容不相符,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提前 30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须加盖乙方的公章,否则甲方不予认可),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支付货款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1.1.1、乙方因工作需要,在经甲方同意后可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但乙方申请任一设备或系统、配件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得影响甲方对已交付设备或应交付设备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之外其他任何费用。 11.1.2、乙方应保证合同范围内所提供的任一产品(包括设备、部件、配件、系统等全部交付标的)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对于非乙方所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正规渠道证明,并确保该证明的真实、合法、有效,乙方承诺甲方不因任何乙方所交付的设备或用于交付设备中的任一配件、系统、部件等损害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或对甲方造成损失;未提供证明的产品,产生知识产权争议或违法行为相关责任。 11.1.3、乙方知识产权许可甲方的使用范围限于合同范围内产品,合同终止后,视为乙方已授权甲方或第三方从事制造所必须的知识产权。 11.1.4、甲方使用乙方包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产品范围限于合同规定的范围。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2.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11.2.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2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1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3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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