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js2024zl0178
预算金额13.61万元
招标联系人倪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三楼部分房屋2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三楼部分房屋2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4ZL0178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2-08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2-20

出租底价

1361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联系人

楼先生、于小姐

联系电话

0571-85085368、0571-85085358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三楼部分房屋

坐落位置

大江东产业聚集区义蓬街道义隆路98号等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浙(2016)杭州(大江东)不动产权第0001197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77195.05㎡

房屋用途

医卫慈善用地/医疗卫生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空置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位于钱塘区义蓬街道义隆路98号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三楼,无房屋单独不动产权证,其为浙(2016)杭州(大江东)不动产权第0001197号的一部分,房屋招租面约为16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目前空置,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136100元/年

出租面积(㎡)

16

租赁期

2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后续租金在上一个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5%,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租金的10%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用途要求

眼镜店商铺,仅限视光中心(眼镜店),经营产品为各种框架眼镜、软性及硬性角膜接触镜(角膜塑型镜、RGP镜)、术后防护镜及各种配套眼镜的护理品、弱视治疗训练产品等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租赁房屋无单独不动产权证,其为浙(2016)杭州(大江东)不动产权第0001197号的一部分,证载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医疗卫生,证载权力性质为划拨/自建房,证载权利人为杭州市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现杭州市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已变更为出租方,不动产权证未变更;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眼镜店商铺,仅限视光中心(眼镜店),经营产品为各种框架眼镜、软性及硬性角膜接触镜(角膜塑型镜、RGP镜)、术后防护镜及各种配套眼镜的护理品、弱视治疗训练产品等。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
(6)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7)承租方须承诺:鉴于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内部,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保证每日经营时间不低于9 个小时(8:00- 17:00 ),后续根据出租方同意可做调整。
(8)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或转借、与他人共同使用、与他人联合开发或合作运营等方式进行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转移,亦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使用权用作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9)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其所有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0)本次租赁房屋的装修、设计须符合医院整体设计风格。承租方须前往租赁房屋进行现场踏勘,设计方案须符合消防要求,建筑材料须符合环保要求。全部装修、设计方案由承租方提供,由出租方确认后方可实施。装修期间不得影响医院正常业务,装修、设计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1)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
(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13)租赁期内,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每违约一次扣罚500元并补偿招租方的相关损失;违约三次及以上的,招租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房屋:
①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②未经招租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招租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③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④逾期支付租金或水、电、电话等相关费用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⑤不服从招租方及相关部门管理、不配合招租方接受政府部门检查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⑥承租方经营的商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⑦存在消防隐患,经检查指出后拒不整改的;
⑧招租方收到承租方服务质量、商品价格等相关投诉且投诉成立的。
(14)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15)承租方必须承担其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16)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3、租赁房屋的交接:
(1)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
(2)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租赁期满,承租方除对自行安装的设备可拆除外,其余固定设施及装修均不得拆除和破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累计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倪先生

联系电话

18966159821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3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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