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益阳市路灯灯饰服务中心工人路、向仓路、民富路路灯建设重新立项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金额
139.3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9/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011-20220816-201
预算金额140.89万元
招标公司益阳市路灯灯饰服务中心
招标联系人胡克
招标代理机构益阳市圆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黄立红0737-4220880
中标公司益阳市路灯灯饰建设有限公司139.34万元
中标联系人李彬17773707227
公告正文
工人路、向仓路、民富路路灯建设重新立项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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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9月2日 | |||||||||||||||||||||||||||
益阳市路灯灯饰服务中心的工人路、向仓路、民富路路灯建设重新立项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于2022年09月01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工人路、向仓路、民富路路灯建设重新立项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益财采计[2022]07037 | |||||||||||||||||||||||||||
代理机构名称:益阳市圆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3011-20220816-201 | |||||||||||||||||||||||||||
预算金额:1,408,900.00 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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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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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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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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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协商价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18000 元 | |||||||||||||||||||||||||||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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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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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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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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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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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工人路磋商文件(第二次).rar工人路磋商文件(第二次).rar
磋商文件.rar磋商文件.rar
监督单位:益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采购代理机构:益阳市圆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人:益阳市路灯灯饰服务中心采购项目名称:工人路、向仓路、民富路路灯建设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邀请公告目录2022年8月委托代理编号:YCYT2022-07035
一、项目概况益阳市路灯灯饰服务中心的工人路、向仓路、民富路路灯建设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概况及预算:委托代理编号:YCYT2022-070352、采购计划编号:益财采计【2022】070371、采购项目名称:工人路、向仓路、民富路路灯建设
2.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二、供应商资质要求: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未办理湖南CA数字证书的供应商需先办理湖南CA数字证书,(须同时办理单位CA、法人或授权委托人CA。湖南CA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737-4112269)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者,请于2022年8月2日起至2022年8月9日,请自行注册并登录益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jyzx.yiyang.gov.cn/)下载招标文件。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2.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投标保证金(一)电子保函:提交电子保函的请自行到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申请(电子保函申请操作手册下载链接http://jyzx.yiyang.gov.cn/ggzyjy/31069/index.htm),电子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电子保函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8月15日10:00(北京时间)之前开具成功;本项目接收电子保函和投标保证金两种形式的投标保证。投标保证金:网》上(http://www.ccgp-hunan.gov.cn)和《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jyzx.yiyang.gov.cn)发布,供应商人自行下载,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概不负责。供应商质疑采用书面方式。采购人对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益阳政府采购
6、项目出现招标失败(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退还至原交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时,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5、对于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4、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时间:2022年8月15日10:00(北京时间)之前到账,以银行到账为准,开标时现场查验。3、投标保证金账户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电子化管理操作指南》自行在益阳公共资源中心网站注册(网址:http://jyzx.yiyang.gov.cn),使用已注册的账号登录交易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名并获取对应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所获取的信息正确填写保证金子账号,不得填写项目及标段名称。已缴纳保证金的用户,可在系统内对应项目(标段)下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是否缴纳成功。(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户名须与系统注册用户的户名保持一致否则无法查询)2、交纳方式:银行转账,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入到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管理,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六、联系方式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10:00(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请供应商使用生成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按时解密。响应文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供应商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并携带湖南CA数字证书。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四室设立开标会场,邀请所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http://jyzx.yiyang.gov.cn/ggzyjy/31069/31100/content_1173396.html),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自动拒收,视为放弃投标。1、电子响应文件首次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10:00。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http://jyzx.yiyang.gov.cn/TPBidder)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技术咨询联系方式:18770917420QQ:2464741132。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下载网址:五、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联系人:廖静采购代理机构:益阳市圆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七里桥路灯灯饰管理处电力小区3栋602电话:17773712901联系人:胡克采购人:益阳市路灯灯饰服务中心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监督机构:益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地址:益阳市梓山西路太古城A座13楼电话:0737-4220880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附页1:评分办法及标准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磋商文件。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10电子招标投标:是指电子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人(以下简称交易参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5.授权委托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联合体形式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现场勘察(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8.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采购进口产品
二、磋商文件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邀请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1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4.响应文件的组成13.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3.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3.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6)中小企业声明函(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4)服务方案说明(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2)投标保证(1)磋商响应声明
15.报价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4.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16.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5.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1本项目接收电子保函和磋商保证金两种形式磋商保证。提交电子保函的请登陆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申请。(电子保函申请操作手册下载链接http://jyzx.yiyang.gov.cn/ggzyjy/31069/index.htm)。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必须从供应商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的形式,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7.磋商保证16.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9.2供应商确认投标后,应从交易平台上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使用此工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否则将可能影响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而导致投标无效。19.1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按照电子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盖章。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响应文件有效期(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9.7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和加密。19.6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19.5纸质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9.4电子招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0.4纸质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20.3纸质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0.2供应商须递交壹份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20.1电子响应文件通过湖南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响应文件,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将无法接受,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3纸质响应文件可以采用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22.2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本条款以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第22.5款要求为准。22.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http://jyzx.yiyang.gov.cn),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自动拒收。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4.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24.响应文件审查23.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8.1款或者第28.2款情形进行。23.磋商程序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2.4由供应商使用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湖南CA数字证书按时解密。响应文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供应商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并携带湖南CA数字证书,本条款以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第22.5款要求为准。
26.无效响应25.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5.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5.实质性响应24.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4.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7.澄清((3)应交未交电子保函或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26.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8.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28.磋商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最后报价的解密时长由磋商小组现场确定(磋商小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请供应商持湖南CA数字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请关注解密倒计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视为放弃其最后报价且退出磋商。最后报价需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完成填报、签名、盖章及加密(磋商小组可视情况延长报价时间)。供应商请关注报价倒计时。逾期提交的最后报价,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自动拒收,视为投标人放弃报价且退出磋商。28.3在磋商过程中,请供应商自备电脑和网络并携带湖南CA数字证书。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提交,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和加密。(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8.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5.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29.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9.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29.响应文件评审28.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8.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28.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8.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提出成交供应商29.5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报价部分总分29.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29.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本章第9.2款规定。
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5.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2.磋商终止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1.确定成交供应商30.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3.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4.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4.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4.保密及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成交通知36.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6.询问及质疑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8.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8.签订合同37.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7.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7.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8.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38.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8.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0.其他规定39.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招协[2015]6号的规定以中标价为计算基础向采购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以及评审费不超过18000.00元。39.采购代理服务费七、其他规定(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施益阳市工程合同编号[]号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方:发包方:同合工
一、工程概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
资金来源: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内容:等,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工程地点:工程名称: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竣工日期:年月日开工日期:年月日三、合同工期(具体以开工令为准)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工程承包范围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六、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其中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五、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四、质量标准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3.投标书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1.本合同协议书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工程计量、计价按2014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中综合单价与该条款计算的单价不一致时,按本条款计算的单价执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工程量清单7.图纸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终止后失效。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十一、合同生效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住所:住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十二、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词语定义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中标通知书(1)本合同协议书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工程量清单(7)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3)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1语言文字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3.3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2适用法律和法规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5.工程师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图纸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项目经理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8.发包人工作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有关文物古树名木保护规定履行业主职责,协调处理外部关系;(5)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3)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对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交底、协调;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9.承包人工作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在专项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支付,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其费用在专项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支付;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3.工期延误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暂停施工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开工及延期开工
(5)不可抗力;(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及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工程竣工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检查和返工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工程质量四、质量与检验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工程试车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重新检验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工期相应顺延。(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工期相应顺延。19.5双方责任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安全施工与检查五、安全施工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事故处理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其费用在专项费用安全防护施工措施费中支付。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安全防护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市城建投资公司审定的预算造价在协议书内约定。23.合同价款及调整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工程量的确认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6.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6.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6.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七、材料设备供应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6.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6.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8.工程设计变更八、工程变更27.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27.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期。27.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30.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0.确定变更价款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9.其他变更28.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0.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0.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1.竣工验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0.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1.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1.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31.4款办理。3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32.3发包人审定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2.竣工结算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3)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期;(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33.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33.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34.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34.违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34.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计算方法。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35.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35.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5.索赔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36.争议35.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5.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7.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7.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7.工程分包十一、其他(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3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3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38.不可抗力37.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保险3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承包人施工场地材料损失、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9.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9.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9.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9.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9.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9.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0.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0.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40.担保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1.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7.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3.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3.合同解除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2.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顺延延误的工期。
44.合同生效与终止4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3.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3.4一方依据43.2、43.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5.合同份数4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4.2除本通用条款第33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4.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组成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6.补充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3)投标书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1)本合同协议书
3.2适用法律和法规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工程量清单(7)图纸
4.图纸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3.3适用标准、规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5.工程师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姓名:职务: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姓名:职务: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发包人工作姓名:职务:7.项目经理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职权: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9.承包人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工程师确认的时间: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0.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四、质量与验收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工期延误
五、安全施工13.1试车费用承担:13.工程试车:
16.工程预付款: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5.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5.1本合同价款按在协议书内约定.15.合同价款及调整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七、材料设备供应18.1本工程工程款按如下方式支付:18.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17.工程量确认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19.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八、工程变更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9.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3.违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2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22竣工验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3.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3.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提交益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6.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26.不可抗力25.2分包施工单位为:25.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25.工程分包十一、其他
本合同份数:共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29.合同份数28.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28.担保27.保险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本项目为工人路、向仓路、民富路路灯建设项目,包括向仓路路灯改造工程、工人路(三益街-体育场)路灯改造工程和民福路路灯改造工程。工程概况工人路、向仓路、民富路路灯建设(一)采购项目名称第四章采购需求30.补充条款:
(四)编制依据质量要求:合格付款方式:合同中另行约定。工期:60日历日(三)工期、付款方式及质量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
(五)项目实施要求5、《益阳建设造价》中桃江县2022年第2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除税价)。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47号)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61号);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及市人民政府《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其他现行的相关的国家、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4、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是完成本磋商文件中所规定工程量的所有费用,包含成本、利润、税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所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或增加任何费用。2、保修:按国务院279号令、建设部80号令及相关工程保修承诺执行。1、施工方必须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二、投标保证金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一、磋商响应声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八个部分:
附件5:主要人员简历表施工组织设计四、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及履约信誉情况附件4: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附件3-1《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7: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附件6:中小企业声明函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磋商响应声明九、最后报价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1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注册地址: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附件2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附件3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备注:递交电子保函的提供相关证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及供应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附:3-1盖供应商单位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