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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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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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东莞伟时科技有限公司(二厂区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28234项目名称东莞伟时科技有限公司(二厂区改扩建)建设地点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东门东路79号建设单位东莞伟时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伟时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187606)。项目设有两个厂区,其中:一厂区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龙泉路19号;二厂区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东门东路79号。项目一厂区原名“东莞长安涌头伟时橡胶注塑制品厂”,于2001年3月19日填报了《东莞长安涌头伟时橡胶注塑制品厂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表编号为:长安2001-418。项目一厂区于2010年9月20日取得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东莞市来料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补办备案登记表》,由原企业名称“东莞市长安涌头伟时橡胶注塑制品厂”变更为“东莞伟时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为“渡边庸一”。项目二厂区原名为“东莞长安涌头伟时冲压模具制品厂”,于2005年12月12日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学校研究编写了《东莞长安涌头伟时冲压模具制品厂增加光学注塑部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06年3月30日通过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批,编号:2006年编号679;项目二厂区于2008年5月9日取得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长安涌头伟时冲压模具制品厂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复》,批复同意单位企业名称变更为“东莞伟时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东莞建【2008】1178号。项目于2017年12月委托广西圣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伟时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8年2月9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编号:东环建【2018】697号;项目于2018年6月委托广西圣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伟时科技有限公司(二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编号:东环建【2018】4264号。项目废气、废水、噪声于2019年1月通过自主验收;项目固体废物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验收,批复编号:东环建【2019】3854号。项目于2020年4月13日已申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914419006698187606001Y。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食堂厨房产生的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厨房预留的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的要求。混料、热压、刷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米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收集的到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厂界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公示时间2023-11-24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联系电话0769-81152312通讯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书香街一号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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