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金额
36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9/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dyj-2024-1283397
预算金额36万元
招标联系人吴斯琪020-81697654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 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283397 (三)预算金额:36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服务描述需求描述数量控制单价(元)计 量 单 位
-第1供应商须对本项目 进行整体响应,任何 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 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 无效响应。 2. 标 有“★”的条款为实质 性响应条款,供应商 如有任何一条未完全 响应,则将导致其响 应无效。一、项目概况(一)项目 名称:广州行政争议 调解中心荔湾工作站 2024-2025年度专职 调解服务项目(二)项目采购预算(最高 限价):36万元 (三)项目依据:根据《关于全市行政 案件败诉分析整改工 作的会议纪要》(穗 府会纪〔2023〕106 号)和《广州市行政 争议调解中心荔湾工 作站总体建设方案》的文件精神,通过政 府购买服务方式,建 立专职调解员队伍。(四)项目时间:自 人员到岗起1.5年。(五)采购内容:确 定1家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向采购人 提供专职人民调解服 务,如成交供应商在 人员配置、作业管 理、质量控制等各个 方面不能满足采购合 同的相关要求或没有 实现响应文件中的相 关承诺,采购人有权 单方面解除合同,并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二、总体要 求(一)成交供应商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 页-
包、分包或挂靠本项 目。如发现成交供应 商以转包、分包或挂 靠的方式谋取成交, 采购人有权解除合 同,要求赔偿由此给 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二)项目内容、最 高限价、服务人员总 人数和服务期限项目 内容:专职调解服务 最高限价(人民币/ 元):360000元服 务人员总人数:2人 服务期限:人员到岗 之日起1.5年(三) 本项目总金额包含了 人员费用、督导培训 费、管理费、绩效评 估费、税费等项目开 展所需的一切费用。 供应商报价必须包含 项目产生的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费,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费由供应 商支付。供应商报价 还必须包含项目绩效 评估费用,成交供应 商需要根据采购人的 要求,委托由双方共 同认可的第三方权威 机构对本项目进行评 估,并由成交供应商 从项目总金额中支付 费用。(四)成交供 应商必须将项目总金 额的90%,用于按规 定为广州行政争议调 解中心荔湾工作站提 供服务的员工按月发 放薪资待遇(包含服 务人员基础工资、岗 位工资、个人所得 税、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经济补偿 金、人身意外保险、 福利、加班费、绩效 奖金、按比例缴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等)相关费用的支 出。(五)★成交供 应商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规 定的用工标准和要 求,与该项目所有服 务人员(专职调解 员)签订劳动合同, 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等。在本项目服务期 内,项目服务人员在 工作期间发生的事 故,所造成的一切后 果及损失,按项目服 务人员与成交供应商 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处理,由成交供应商 承担全部的法律责 任,采购人对此不负 -第2页- 任何责任。(六)★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的相关规定发 放工资,服务人员工 资不得低于广州市企 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不含按国家规 定供应商必须支付的 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 费用)。(七)★成 交供应商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和《住房公积 金管理条例》的相关 规定,支付国家规定 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 费用和缴存住房公积 金。(八)供应商提 供的服务人员(专职 调解员)由广州行政 争议调解中心荔湾工 作站进行统一调配, 服务地点以广州行政 争议调解中心荔湾工 作站根据实际情况委 派为准。(九)服务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 点。(十)服务时 间:服务人员的服务 时间为每周5日,每 日8小时,按法律法 规安排的假期除外。 (十一)服务期限: 人员到岗之日起1.5 年。(十二)★供应 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60%的,必须在响应 文件中提供报价说 明,并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供应商不能证明 其报价合理性的,或 人员要求:2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1 服务开始时间:自人员到岗起1.5年 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1 360,000 项 的,应当将其作为无 效响应处理。三、项 目要求(一)服务人 员(专职调解员)的 涵义本项目服务人员 (专职调解员)是指 由财政列支保障,经 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 心荔湾工作站统一调 配从事调解工作的专 职人员。(二)岗位 任职要求(一)坚决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拥护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严格遵纪 守法,未受过刑事处 罚;(二)遵纪守 法,品行良好、诚实 守信、公道正派,热 心调解工作;(三) 高等院校全日制法律 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 -第3页-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者;(四)身体健 康,具有正常履行职 责的身体条件; (五)熟悉计算机操 作,能熟练运用常用 办公软件,具有较强 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 调能力;(六)本科 学历报名年龄不得超 过30周岁,硕士研究 生学历报名年龄不得 超过 35周岁。具有 调解等相关工作经验 且任职期间表现优秀 的,报考年龄可适当 放宽,放宽年限不超 过5年。(三)本项 目服务人员(专职调 解员)工作职责 1.做 好行政赔偿、补偿及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 权的案件或其他适合 诉前调解的涉诉涉议 行政案件的调解工 作。 2.做好调解案件 的立卷归档和调解回 访工作。 3.做好调解 数据统计和信息采集 工作。 4.做好区司法 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 工作项目。(四)其 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 应对本项目服务人员 进行岗位所必需的培 训。 2.成交供应商要 确保队伍稳定,无特 殊情况不得随意更 换,如需更换,必须 提前1个月通知采购 人。 3.采购人有权根 据工作需求,对于工 作达不到要求或认为 不适合的服务人员, 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 或退回。成交供应商 接通知后须在30天内 予以更换。 4.成交供 应商须具备协调项目 所在地有关单位(街 道、居委及公安等部 门)的能力和措施, 以协助采购人解决调 解员工作期间所可能 遇上的各种状况。 5. 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 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在签订合同前签订为 采购人保密的协议, 保守采购人的工作秘 密。因成交供应商保 密履责不到位,造成 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采购人有权即时终止 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 商法律责任。 6.成交 供应商应定期(每季 -第4页-
度不少于1次)对其 服务人员的品德、技 能、考勤、业绩等方 面进行考核并函告采 购人。 7.本采购需求 等文件将作为成交供 应商与采购人所签订 的服务合同的附件。四、考核要求(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采 购人有权在成交供应 商提供服务的过程 中,在不影响成交供 应商正常运营的前提 下,对成交供应商的 服务工作、服务质量 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 予以检查。成交供应 商对采购人提出的意 见要及时落实整改。(二)★成交供应商 应根据荔湾区财政局 和采购人提出的评估 要求,委托由采购人 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认 可的第三方机构,在 第一批服务人员服务 期满前30天和第二批 服务人员服务期满前 30天这两个节点,分 别对本项目第一批服 务人员的服务结果和 第二批服务人员的服 务结果,按以下绩效 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 估,绩效评估必须包 括书面资料、案件审 核和实地考核等内 容。绩效指标: 1.专 职调解员人均协助办 理案件不少于30件;2.调解案件服务满意 度不低于85%; 3. 配合工作站完成其他 工作。(三)评价结 果按照百分制分为 优、良、中、低、差 五个级次。其中:优(得分≥90)、良 (90>得分≥80)、中(80>得分 ≥70)、低(70>得 分≥60)、差(得分<60)五个档次。 1.评价结果为“中”及 以上为合格,不扣除 合同费用; 2.评价结 果为“低”,成交供应 商应按合同总价的 10%的标准向采购人 支付违约金; 3.评价 结果为“差”,成交供 应商应按合同总价的 20%的标准向采购人 支付违约金。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9月23日 (六)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第5页-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荔湾工作站2024年度专职调解服务项目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 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 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 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吴斯琪 020-81697654 采购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 2024年09月23日 -第6页-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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