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1年)
(元)
总价(2年)
备注
1
局机关、二级单位、监管所文员、档案管理及行政事务辅助人员工资、绩效、社保
人/月
31
4510
1677720
3355440
2
技术岗位(驾驶员)人员工资、绩效、社保
4
4609
221232
442464
3
管理成本和利润
35
105
44100
88200
合计
3886104
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乙方将按照甲方要求派驻35名人员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中局机关、二级单位、 监管所文员、档案管理及行政事务辅助人员等31人,驾驶员4人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二级机构、派出机构。
2.乙方须对派遣人员的劳务用工进行管理、负责处理劳务纠纷,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五险全参),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乙方须建立、管理、接转派遣人员档案;
4.乙方须负责处理退回或解聘的派遣人员后续工作,处置所有劳务纠纷;
5.乙方安排的派遣人员在正式上岗前,须接受甲方对派遣人员实施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各项规章制度培训, 在岗基本职业技能与素质的培训等内容;
6.甲方有权对乙方派遣人员进行定岗定责,并进行绩效考评。考评不合格者,甲方有权退回或更换人员;
7.派遣人员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和领导,并由甲方对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乙方须确保派遣人员的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
乙方为甲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人数:35人(以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实际派遣为准)。
甲方对乙方派遣服务人员的要求如下:
(1)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2)派遣人员原则上每周五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加班须服从甲方安排。
(3)甲方对乙方派遣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岗位调配。
(4)甲方确定派遣人员的数量、名单后,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签订手续等相关手续。
无
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计算,每月支付一次,甲方需在收到乙方等额有效票据后及时将款项支付至乙方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宁乡市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沪农商银行宁乡支行
账 号:7310214000000005132
3、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月总服务费明细表交由甲方审核,并据此按时结算支付。
4、甲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月总服务费转入乙方银行账户。
5、甲方发票信息为:
户 名: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纳税人识别号:11430124MB18551152
6、本合同应纳税金的税种和税率以有关税务法规或税务机关的核定为准。
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乙方将按照甲方要求派驻35名人员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中局机关、二级单位、监管所文员、档案管理及行政事务辅助人员等31人,驾驶员4人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二级机构、派出机构。
1.乙方须对派遣人员的劳务用工进行管理、负责处理劳务纠纷,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五险全参),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乙方须建立、管理、接转派遣人员档案;
3.乙方须负责处理退回或解聘的派遣人员后续工作,处置所有劳务纠纷;
4.乙方安排的派遣人员在正式上岗前,须接受甲方对派遣人员实施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各项规章制度培训,在岗基本职业技能与素质的培训等内容;
5.甲方有权对乙方派遣人员进行定岗定责,并进行绩效考评。考评不合格者,甲方有权退回或更换人员;
6.派遣人员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和领导,并由甲方对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乙方须确保派遣人员的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明确的服务需求,并向乙方提供服务项目所需的各项材料,并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5.如需甲方向乙方出具有关委托手续或法律文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
6.甲方如认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存在问题,有权随时向乙方反映有关情况并要求乙方予以说明;如果甲方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及时予以纠正或弥补,如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及时纠正或弥补问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7.因业务涉及服务费、人员与工资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社会保险等,由甲方支付的基数、比率与待遇标准不符合当地政府标准的,甲方有义务补足。甲方确定的基数与待遇标准未达到当地政府标准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8.乙方派遣至甲方的服务人员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受损,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社保基金或者商保支付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数缴纳产生的待遇差额、停工期间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康复相关费用、生活费、经济补偿、医疗补助、就业补助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办理。
9.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外的,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需要退回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涉及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等问题的,或劳动仲裁、诉讼中乙方并无过错及并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完成管理服务工作。
5.乙方应指派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管理服务。
6.乙方提供管理服务工作时,除要求甲方履行配合义务外,所有工作均应当由乙方工作人员完成。
7.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8.乙方应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外泄或用于非本协议约定的用途。
9.乙方全面负责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社保保险缴纳、工资发放、劳动争议处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所有事宜。
10.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合法票据,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代收代缴费后,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依法依规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费用。因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乙方项目人员不能满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外包要求,且乙方拒绝更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甲方要求乙方调换项目人员的理由须符合双方达成的约定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方无合约合法理由,强令项目人员超出约定范围工作或者强令其停止工作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5.甲、乙双方及乙方劳务人员应对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负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信息(含个人隐私)。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用作他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报价、合同文本、合作资料、技术资料及项目人员的基本信息等。本合同期满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保密义务直到另一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相关信息已合法进入公共领域为止。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5.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协议;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协议。达成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协议解除。
5.本协议期限届满自动终止。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