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DNA建库试剂及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137.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12/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1092401212
预算金额137.5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10924012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中润利安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DNA建库试剂及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92401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常染色体血样建库及服务 其他医用材料1、国产直扩DNA试剂盒,试剂盒为国内公安用户广泛应用的成熟产品,符合《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815-2009)行业标准;★2、试剂盒采用五色荧光标记复合扩增技术,至少包含以下18个STR基因座和1个性别基因座:D18S51, D21S11, TH01, D3S1358, FGA, TPOX, D8S1179, vWA, CSF1PO, D16S539, D7S820,D13S317,D5S818,D2S1338、D19S433、D12S391、 PentaE、D6S1043和Amelogenin;3、试剂盒包含扩增检测所需全部试剂(热启动酶、引物、内标、等位基因Ladder等)。4、为提高检测效率,试剂盒完成全部PCR扩增反应的时间应不超过90分钟。5、试剂盒扩增最大片段长度不大于450bp,扩增容易,峰高均一。6、如果检验数据有必要复核的,中标公司还要有配套试剂盒复核的能力。头份500001375000
 合计金额小写: 1375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含税)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常染色体血样建库及服务-Goldeneye 20A

200人份/25ul体系

50000人份

27.50元/人份

1375000.00元

/

合同金额小写:1375000.00元

大写:壹佰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根据采购人需求,按批次供货。乙方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日内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在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DNA实验室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062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检验数据所需的货物全部提供到货后,验收合格后凭中标供应商开具的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付款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后无息支付剩余款项。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8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检验数据所需的货物全部提供到货后,验收合格后凭中标供应商开具的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付款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后无息支付剩余款项。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北京中润利安科技有限公司:3324577081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

(1)试剂检验均按国家有关试剂的标准及规定实施。

(2)为保证所投产品质量符合甲方要求的参数标准,甲方将随机对乙方供应的产品进行取样,并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项目合同期内随机抽取检验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含),随机抽取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本项目预算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对试剂质量出现争议,则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3)第一次检测中有不合格产品,由乙方对整个批次产品进行更换,如第二次检测仍有不合格产品,合同终止,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 保证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乙方应在试剂的有效期内保证试剂的质量。在有效期内乙方对任何缺陷和劣变试剂应实施补偿改善措施,更换所有需要更换的试剂并承担所需费用。且必须以整盒包装更换所有相同生产批号的试剂,不能只更换有缺陷和劣变的试剂,即乙方必须更换整盒试剂。在质保期内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要求,乙方应立即响应,需在3天内提供相同的产品作替换,以保证货物能正常运作。

(3)试剂盒内外包装的生产批号一致,确保试剂半年以上的有效期。如因试剂盒质量问题影响数据准确性,则由乙方负责更换该批号试剂盒,并承担全部费用。并对该批号所检测的数据进行重新检测,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对甲方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环保部门的检测费用和其他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全部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按政府采购一般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3、收货单位自行验收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交货清单一份,验收时由验收小组对照交货清单及所提交的货物逐一检验,并出具最终的验收报告。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5、凡验收不达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1.1货物包装要求

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2 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交该批次试剂的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试剂相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3 需要冷藏保存的试剂耗材具有有效的低温运输保存条件。

11.2运输和保险

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3.2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11.3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4 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1.5 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1.6 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7 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8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2 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10法律适用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11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芙蓉区解放西路140号 地址: 灵境胡同42号3198室
法定代理人: 刘新良 法定代理人: 崔雅曼
委托代理人: 李波 委托代理人: 张轶贤
电话: 0731-82587725 电话: 010-59694576
传真: 0731-82587725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3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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