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 合同编号:441300-201911-080-0157 |
甲 方: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乙 方: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
合同金额:¥90,000.00 | 金额大写:玖万元整 |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
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
二、合同标的
1.服务内容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为顾问单位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2、协助顾问单位拟订、审查和完善合同等法律文书;
3、为顾问单位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供参考意见及法律论证;
4、为顾问单位及下属大队负责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行政人员进行法律业务指导和培训,协助顾问单位进行法制宣传;
5、应顾问单位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6、代理顾问单位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仲裁,维护顾问单位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及民事行为的合法权益;
7、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单项法律事务。
备注: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办理第1项至第5项业务时,甲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也不必另行支付律师费;但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第6、7项业务时,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每个法律顾问年度免费为单位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数量不超过10宗。超出上述数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或仲裁,顾问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委托乙方代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另行协商收费。
2.人员及费用明细
律师姓名 合计(元)
熊仲民 90,000.00
吕友能
那利鹏
熊婷
翟慧聪 合同金额(元): 90,000.00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0%;合同服务期限截止或合同约定的服务完成后,甲方在收齐乙方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50.0%合同金额。
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
服务地点: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东平段178号;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
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统一收集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
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
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七、验收
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其它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甲方代表(签章): | 乙方代表(签章): |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东平段178号 | 地址: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惠城区麦地路60号隆生商业大厦(君尚百货)九楼 |
电话:2309375 | 电话:0752-2387299 |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 | |
账号:336000100100026139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