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11/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2821号
二、项目名称:街道及村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采购项目(部分防汛物资)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江南大桥南路166—45号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办事处、绍兴东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柯桥区湖塘村、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嘉丰大厦商务楼19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街道及村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采购项目(部分防汛物资)(绍柯采〔2023〕2821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投诉,经补正资料,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我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向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投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招
标)文件的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的编写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详见我司针对本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评审因素未细化或量化,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没有量化的模糊表述时未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不能量化和没有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并规定由评审专家自由酌情打分;
事实依据:详见更正后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和质疑答复函,具体如下:
项目整体方案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实施方案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产品生产或采购、②供货、③包装、④运输⑤验收。
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1.5分
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
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5分。
售后服务方案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售后服务人员②保修范围③售后响应方式④备品备件⑤中标后本地化服务方案。
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1.5分;
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
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5分。
培训方案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培训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装备的操作使用②基本故障排除③装备维护保养。
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2分: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
项目整体方案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实施方案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产品生产或采购、②供货、③包装、④运输⑤验收。
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1.5分;
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
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5分。
通过上述事实依据可以看出我司对评标办法的四个方面提出了质疑,而采购代理机构也对这四个方面进行修改,但修改后仍然存在评标办法没有细化量化的问题;从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有很多评审因素都存在着未细化或量化,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没有量化的模糊表述时未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不能量化和没有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如: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有欠缺等问题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评标方法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如招标文件在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由此可见,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取平均值,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相匹配政府负面清单
《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
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投诉事项2:投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招标)文件的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标准的编写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详见我司针对本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仅凭书面方式就可以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以及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物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提供样品的要求,刻意提高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的违法违规行为;(2)在招标文件中的样品评审办法中,样品评审因素只有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或量化,没有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 和权重,没有准确反映与报价相关、合同履行相关的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要求、产品功能、产品质量、服务需求;在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没有量化的模糊表述时未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而是规定由评审专家凭肉眼、手感采用横向比较方式酌情自由打分,这样的评审分值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从投诉事项2第一个表格可以看出样品的技术参数要求可以看出来采购人对于所采购的物品已经在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中详细的、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重要的技术指标都是相对客观的数据,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参数中要求的相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相关技术资料就完全可以加以佐证,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根本不需要专家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才能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2)从投诉事项2第二个表格样品的技术参数要求可以看出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中的样品评审办法中,确实存在着样品评审因素,只有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或量化,没有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没有准确反映与报价相关、合同履行相关的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要求、产品功能、产品质量、服务需求;也没有阐明机构紧密、握感舒适等的具体标准,对样品的评估完全交由评委进行主观判断,存在极大的问题,这样的评审分值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我司对于采购人、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枉顾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我司在质疑函中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置若罔闻,视而不见,选择性失明表示极大的不满,遂就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给出的质疑回复内容向同级监管部门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交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为防止给绍兴市柯桥区公正公平公开的政采环境抹黑,造成后续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我司申请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以书面通知采购人对本项目暂停采购活动,以待投诉结果公告之后再继续进行。
2.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我司请求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依法依规进行查证,同时建议采购人、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司提出的招标文件中技术参 要求存在的问题举一 反三,彻查招标文件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技术参数要求,并依法依规对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进行如下修改:给出量化指标的等次,且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并给出具体、明确的评审办法及标准;
3.依法依规对于针对仅凭书面方式就可以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以及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 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物品,依法依规取消投标人提供样品的要求以及删除样品这个部分的评分,降低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减轻投标单位的负担;在招标文件中的样品评审办法中,给出量化指标的等次,且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并未给出具体、明确的评审办法及标准;细化评审细则,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4.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恳请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在查证我司投诉的事项后依法依规对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视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
2023年9月4日发布的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的第八项“具体评标标准”对项目整体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预案和培训方案的评分细则如下:
项目整体方案 投标人根据对本项目的理解,提供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质量控制、设备安装调试等。
1.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3分;项目实施计划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强不强得1.5分;项目实施计划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2.项目质量控制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2分;项目质量控制方案一般得1;项目质量控制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3.设备安装调试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2分;设备安装调试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强不强得1分;设备安装调试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售后服务方案 投标人提供本项目完整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人员②售后响应方式③备品备件④中标后本地化服务方案等。
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项目针对性强的每一项得1分;内容有欠缺、项目针对性弱的每一项得0.5分;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
应急
预案 投标人提供项目应急供货措施、产品质量问题处理预案、运输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
1.应急供货措施预案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2分;应急供货措施预案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不强得1分;应急供货措施预案差得0分;
2.产品质量问题处理预案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1分;产品质量问题处理预案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不强得0.5分;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3.运输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完善得1分;运输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一般得0.5;运输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培训
方案 投标人提供本项目完整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装备的操作使用、基本故障排除、装备维护保养等。
1.装备的操作使用方案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得2分;装备的操作使用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不强得1分;装备的操作使用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2.基本故障排除方案完善得1分;基本故障排除方案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不强得0.5分;基本故障排除方案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3.装备维护保养方案完善得1分;装备维护保养方案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不强得0.5分;装备维护保养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2023年9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后,被投诉人于2023年9月11日发布了采购文件更正,将项目整体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和培训方案的评分细则更正如下:
3.项目整体方案 4.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实施方案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产品生产或采购、②供货、③包装、④运输⑤验收。
5.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1.5分;
6.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
7.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5分。
8.售后服务方案 9.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售后服务人员②保修范围③售后响应方式④备品备件⑤中标后本地化服务方案。
10.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1.5分;
11.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
12.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5分。
13.培训
14.方案 15.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培训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装备的操作使用②基本故障排除③装备维护保养。
16.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2分;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
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文件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是否影响专家公正评审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根据实施方案的①产品生产或采购、②供货、③包装、④运输、⑤验收对评审条款“项目整体方案”进行评分(1.5、1、0,总分7.5分);根据实施方案的①售后服务人员、②保修范围、③售后响应方式、④备品备件、⑤中标后本地化服务方案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1.5、1、0,总分7.5分);根据实施方案的①装备的操作使用、②基本故障排除、③装备维护保养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进行评分(2、1、0,总分6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但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评审内容、占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根据双方在投诉处理阶段的举证情况,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尚未发现专家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因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防汛物资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保障,其质量良莠对高效处置事故、保障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起着重要作用。通过评审专家现场对样品的实质进行评审和直观感受,如材质、工艺、外观材质感受、结实度、耐用性等,更能直观且较好地评判性能指标。因此采购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同时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7.样品提供”中规定:“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现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未中标人快递提供的样品按寄出地址原路寄回给投标人,邮费由投标人自付;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因此不存在投诉人诉称“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提供样品的要求,刻意提高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的“八、具体评标标准”对“技术参数”的要求是:“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1分,带有●号指标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负偏离,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其他参数负偏离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对于样品,评标委员会对样品“雨衣”从“裁剪工艺细节”进行评分(1、0.5、0);对样品“雨鞋”从“制作工艺细节”进行评分(1、0.5、0);对样品“便携式工作灯”从“制造工艺”进行评分(1、0.5、0)和“结构细节”进行评分(1、0.5、0);对样品“手电筒”从“制造工艺”进行评分(1、0.5、0)和“结构细节”进行评分(1、0.5、0);对样品“救生衣”从“裁剪工艺细节”进行评分(2、1、0);对样品“救生圈”从“制造工艺”进行评分(1、0.5、0)和“细节结构”进行评分(1、0.5、0);对样品“救生索抛设器”从“制造工艺”进行评分(1、0.5、0)和“细节结构”进行评分(1、0.5、0)。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评审内容、占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投诉人诉称“在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没有量化的模糊表述时未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而是规定由评审专家凭肉眼、手感采用横向比较方式酌情自由打分,这样的评审分值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街道及村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采购项目(部分防汛物资)(绍柯采〔2023〕2821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1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晖
3、联系电话:84125927
附件信息:
排版—街道及村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采购项目(部分防汛物资)处理决定书.docx
122.1 KB
二、项目名称:街道及村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采购项目(部分防汛物资)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江南大桥南路166—45号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办事处、绍兴东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柯桥区湖塘村、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嘉丰大厦商务楼1903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街道及村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采购项目(部分防汛物资)(绍柯采〔2023〕2821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投诉,经补正资料,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我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向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投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招
标)文件的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的编写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详见我司针对本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评审因素未细化或量化,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没有量化的模糊表述时未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不能量化和没有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并规定由评审专家自由酌情打分;
事实依据:详见更正后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和质疑答复函,具体如下:
项目整体方案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实施方案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产品生产或采购、②供货、③包装、④运输⑤验收。
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1.5分
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
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5分。
售后服务方案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售后服务人员②保修范围③售后响应方式④备品备件⑤中标后本地化服务方案。
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1.5分;
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
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5分。
培训方案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培训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装备的操作使用②基本故障排除③装备维护保养。
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2分: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
项目整体方案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实施方案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产品生产或采购、②供货、③包装、④运输⑤验收。
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1.5分;
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
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5分。
通过上述事实依据可以看出我司对评标办法的四个方面提出了质疑,而采购代理机构也对这四个方面进行修改,但修改后仍然存在评标办法没有细化量化的问题;从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有很多评审因素都存在着未细化或量化,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没有量化的模糊表述时未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不能量化和没有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如: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有欠缺等问题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评标方法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如招标文件在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由此可见,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取平均值,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相匹配政府负面清单
《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
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投诉事项2:投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招标)文件的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标准的编写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详见我司针对本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仅凭书面方式就可以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以及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物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提供样品的要求,刻意提高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的违法违规行为;(2)在招标文件中的样品评审办法中,样品评审因素只有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或量化,没有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 和权重,没有准确反映与报价相关、合同履行相关的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要求、产品功能、产品质量、服务需求;在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没有量化的模糊表述时未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而是规定由评审专家凭肉眼、手感采用横向比较方式酌情自由打分,这样的评审分值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从投诉事项2第一个表格可以看出样品的技术参数要求可以看出来采购人对于所采购的物品已经在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中详细的、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重要的技术指标都是相对客观的数据,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参数中要求的相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相关技术资料就完全可以加以佐证,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根本不需要专家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才能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2)从投诉事项2第二个表格样品的技术参数要求可以看出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中的样品评审办法中,确实存在着样品评审因素,只有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或量化,没有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没有准确反映与报价相关、合同履行相关的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要求、产品功能、产品质量、服务需求;也没有阐明机构紧密、握感舒适等的具体标准,对样品的评估完全交由评委进行主观判断,存在极大的问题,这样的评审分值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我司对于采购人、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枉顾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我司在质疑函中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置若罔闻,视而不见,选择性失明表示极大的不满,遂就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给出的质疑回复内容向同级监管部门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交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为防止给绍兴市柯桥区公正公平公开的政采环境抹黑,造成后续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我司申请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以书面通知采购人对本项目暂停采购活动,以待投诉结果公告之后再继续进行。
2.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我司请求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依法依规进行查证,同时建议采购人、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司提出的招标文件中技术参 要求存在的问题举一 反三,彻查招标文件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技术参数要求,并依法依规对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进行如下修改:给出量化指标的等次,且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并给出具体、明确的评审办法及标准;
3.依法依规对于针对仅凭书面方式就可以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以及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 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物品,依法依规取消投标人提供样品的要求以及删除样品这个部分的评分,降低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减轻投标单位的负担;在招标文件中的样品评审办法中,给出量化指标的等次,且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并未给出具体、明确的评审办法及标准;细化评审细则,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4.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恳请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在查证我司投诉的事项后依法依规对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视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
2023年9月4日发布的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的第八项“具体评标标准”对项目整体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预案和培训方案的评分细则如下:
项目整体方案 投标人根据对本项目的理解,提供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质量控制、设备安装调试等。
1.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3分;项目实施计划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强不强得1.5分;项目实施计划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2.项目质量控制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2分;项目质量控制方案一般得1;项目质量控制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3.设备安装调试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2分;设备安装调试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强不强得1分;设备安装调试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售后服务方案 投标人提供本项目完整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人员②售后响应方式③备品备件④中标后本地化服务方案等。
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项目针对性强的每一项得1分;内容有欠缺、项目针对性弱的每一项得0.5分;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
应急
预案 投标人提供项目应急供货措施、产品质量问题处理预案、运输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
1.应急供货措施预案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2分;应急供货措施预案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不强得1分;应急供货措施预案差得0分;
2.产品质量问题处理预案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1分;产品质量问题处理预案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不强得0.5分;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3.运输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完善得1分;运输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一般得0.5;运输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培训
方案 投标人提供本项目完整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装备的操作使用、基本故障排除、装备维护保养等。
1.装备的操作使用方案方案完善、项目针对性强得得2分;装备的操作使用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不强得1分;装备的操作使用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2.基本故障排除方案完善得1分;基本故障排除方案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不强得0.5分;基本故障排除方案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3.装备维护保养方案完善得1分;装备维护保养方案方案较完善、项目针对性不强得0.5分;装备维护保养方案不完善,无项目针对性得0分。
2023年9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后,被投诉人于2023年9月11日发布了采购文件更正,将项目整体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和培训方案的评分细则更正如下:
3.项目整体方案 4.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实施方案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产品生产或采购、②供货、③包装、④运输⑤验收。
5.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1.5分;
6.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
7.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5分。
8.售后服务方案 9.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售后服务人员②保修范围③售后响应方式④备品备件⑤中标后本地化服务方案。
10.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1.5分;
11.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
12.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5分。
13.培训
14.方案 15.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培训方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以及符合采购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包括①装备的操作使用②基本故障排除③装备维护保养。
16.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合理可行的每一项得2分;内容有欠缺的每一项得1分;未提供或方案不可行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
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文件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是否影响专家公正评审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根据实施方案的①产品生产或采购、②供货、③包装、④运输、⑤验收对评审条款“项目整体方案”进行评分(1.5、1、0,总分7.5分);根据实施方案的①售后服务人员、②保修范围、③售后响应方式、④备品备件、⑤中标后本地化服务方案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1.5、1、0,总分7.5分);根据实施方案的①装备的操作使用、②基本故障排除、③装备维护保养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进行评分(2、1、0,总分6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但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评审内容、占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根据双方在投诉处理阶段的举证情况,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尚未发现专家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因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防汛物资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保障,其质量良莠对高效处置事故、保障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起着重要作用。通过评审专家现场对样品的实质进行评审和直观感受,如材质、工艺、外观材质感受、结实度、耐用性等,更能直观且较好地评判性能指标。因此采购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同时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7.样品提供”中规定:“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现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未中标人快递提供的样品按寄出地址原路寄回给投标人,邮费由投标人自付;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因此不存在投诉人诉称“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提供样品的要求,刻意提高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的“八、具体评标标准”对“技术参数”的要求是:“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1分,带有●号指标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负偏离,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其他参数负偏离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对于样品,评标委员会对样品“雨衣”从“裁剪工艺细节”进行评分(1、0.5、0);对样品“雨鞋”从“制作工艺细节”进行评分(1、0.5、0);对样品“便携式工作灯”从“制造工艺”进行评分(1、0.5、0)和“结构细节”进行评分(1、0.5、0);对样品“手电筒”从“制造工艺”进行评分(1、0.5、0)和“结构细节”进行评分(1、0.5、0);对样品“救生衣”从“裁剪工艺细节”进行评分(2、1、0);对样品“救生圈”从“制造工艺”进行评分(1、0.5、0)和“细节结构”进行评分(1、0.5、0);对样品“救生索抛设器”从“制造工艺”进行评分(1、0.5、0)和“细节结构”进行评分(1、0.5、0)。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评审内容、占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投诉人诉称“在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没有量化的模糊表述时未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而是规定由评审专家凭肉眼、手感采用横向比较方式酌情自由打分,这样的评审分值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街道及村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采购项目(部分防汛物资)(绍柯采〔2023〕2821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1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晖
3、联系电话:84125927
附件信息:
排版—街道及村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采购项目(部分防汛物资)处理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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