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山西大地中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
金额
112.67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0/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G32024SX10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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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山西大地中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大地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山西大地环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50% |
挂牌价格 | 112.67万元(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10-10 00:00:00.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提示提醒等内容:无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3其他披露内容:1、在产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公司名称的变更: 在双方完成产权交割后,受让人应确保在30个日历日内完成山西大地中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去除“大地”冠名。若因受让人之原因,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更名义务,则受让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未实缴: 根据2024 年8月31日财务报表显示,标的企业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资时间根据公司项目推进与经营实际情况分期实缴到位。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承接补足剩余出资额的责任。 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评估报告: 3、因项目暂停,预付账款最终应结算金额尚未确定,可能存在潜在的付款义务: 2021年10月8日,山西大地中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委托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编制瑞光热电和兆光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金额116,000.00元,2021年12月21日预付了20,000.00元。山西大地中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因项目暂停,应结算金额尚未确定,可能存在潜在的付款义务。 4、部分矿石回收加工服务未按合同履约且与关联方两次的交易单价存在差异: 2023年12月6日,山西大地中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以下简称“太钢尖山铁矿”)签订的《尖山铁矿1810胶排土场低品位矿石回收加工合同》约定:由山西大地中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并加工为铁精矿粉19,904.75吨,不含税单价为529.74元/吨,不含税金额为10,544,342.27元,交货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至12月30日。截至2024年3月31日,山西大地中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太钢尖山铁矿交付铁精矿粉14,145.11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7,493,230.57元,其余5,759.64吨铁精矿粉尚未交付。山西大地中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持股山西大地中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东北京品杰天合科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回收加工上述矿石,合同约定按照不高于327.43元/吨的加工综合单价结算,截至2024年3月31日,山西大地中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与山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14,145.11吨,结算单价分别为326.80元/吨和272.52元/吨,两次结算单价存在差异。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
其他披露事项 |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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