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珠金财采决〔2022〕2号)
金额
4080.7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2/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珠金财采决〔2022〕1号
一、项目编号(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等):ZHWZ2022-330FW、440404-2022-03609
二、项目名称:金湾区十三所学校校车租赁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通勤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10号A座402室
被投诉人1:珠海市金湾区教育局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金荷路金湾区教育局
被投诉人2: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金湾区十三所学校校车租赁”(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404-2022-03609,项目编号:ZHWZ2022-330FW,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征求意见公告无实际内容;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后开始服务时间间隔较短。
2022年9月16日金湾区教育局发布“珠海市金湾区教育局金湾区十三所学校学校校车租赁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其发布内容与标题相同,无任何实质性内容。虽然发布时间较早,但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无任何意义,无足够时间让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充分准备。公开招标公告发布于2022年11月8日,而该项目中标后服务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在这之间投标人需要经历投标、开标、购专用校车、上牌、路线审批等环节,时间远远不够。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有明显的倾向性、指向性、不公平性。包括:
(1)招标要求“提供车龄不超过9年的专用校车60台、备用车2台,其中10台接送中学生(校车要求车长10.9米或以上),50台接送小学生(校车要求车长9.8米或以上)”。目前国内校车厂商生产的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均达不到该要求,一般都在10.7米左右,小学生专用校车目前生产的车辆一般为9.9米左右。
(2)招标要求“中标人承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取得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校车为定制车型,厂商一般无库存现车,从下订单到成为合格产品一般最快要40天左右、正常送车到本市需要3-5天(且不计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况),从购车者拿到车上牌到取得校车牌最快也需15天左右。而标书中第一批车要求是2023年1月份服务、第二批是2023年2月新学期开学起服务。该项目本月底开标,则第一批需要2023年1月起服务的校车从下订单到拿到校车牌只有一个月时间、第二批需要2023年2月新学期起服务的校车,扣除春节假期也是不到两个月时间、从订车到拿到校车牌运行的时间也极为仓促。而该项目从2022年9月16日发布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留的时间很多,但是无实质性内容,从11月8日有实质内容的公告到中标、到车辆拿到校车牌运行的时间明显不足。属于未考虑标的相关市场情况。
(3)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投入司机在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否则不计分”。“司机人数少于60人的不计分,本项满分21分”。
按照逻辑,在2022年11月公告前应该无公司知道该项目具体内容,就算了解部分学校实际情况也不会有公司提前精准的招聘60名司机、购买62台校车来等待一个未公告的项目。且以上三点标书中全部标注“★”号,并说明“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此要求有明显的的针对性、不公平性。标书制定者疑似未对该项目做充分调研就制定了投标要求,或者是针对个别企业“过度调研”。另,标书有说明“标注‘▲’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但纵观整个标书,其中无标注“▲”号的条款,说明该标书制作不严谨。
投诉事项3:对于新公司或者新增校车服务业务的企业而言,有不合理的限制、排斥。包括:
(1)标书评审标准中对拟购新车的评分为最低、每台0.25分),而3年内的车为每台0.35分且明确表示不含承诺购买的新车、3-6年的车评分为0.3分每台,6-9年的0.25分。
(2)认证得分共8分,分为四个相关的行业认证证书,每取得一个2分,相关业绩12分,分为3个同类业绩、每个4分。
(3)投标报价得分15分,其中的重要因素“评标基准价”为最低投标报价。因旧车折旧等原因,在运营成本上明显低于新购置车辆,故该评标基准价明显有利于于拥有旧车的企业。故该项目不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被投诉人1、2答复(以具体回复意见为准):
关于征集意见公告的问题:
该项目于2022年9月16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发布项目需求征求意见公告。需求征求意见公告目的是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需求编制相关意见,有意向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可依公告中提供联系方式与我局或招标代理机构取得联系,为项目需求书编制献言献策,提供专业意见。本项目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少于20个日历天,公告内容及时间安排均按规范执行,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车长、取得校车标牌时间、60名驾驶员及其社保证明、招标文件中“▲”号条款涉及文件编制不严谨的问题:
投诉人在质疑环节中已就车长限制性问题提出了质疑,鉴于有部分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车长短于招标文件要求,为体现公平、充分竞争,我局已在质疑答复中取消了校车长度要求。项目将原定开标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校车投入运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招标人对中标人取得校车标牌时间约定,是依据项目实际需求而提出,是履约的重要指标之一,契合项目需求。本项目投入运营是通用校车,无需特殊定制。车辆采购属于市场行为,投标人可通过与汽车厂家商议优先生产,或多渠道购车等方式确保履约时效性。根据《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校车标牌办理全过程所需时间共计19个工作日,此为最长时间。我区校车使用许可承诺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时长均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30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是禁止以投标人从业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如投标人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得5分, 400-499 的得4分等,而本评价指标并非是企业人员规模评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对驾驶员是履约能力的评价,是投入技术团队评审因素,与项目密切相关,未违反相关规定。按规定,本项目是在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说明: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是电子系统招标文件自动生成的格式文件,不存在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
关于投入车辆情况、认证情况、相关业绩等四项的问题:
1.招标文件对“投入车辆情况”评价指标约定3年以下(含3年)的车为每台得3.5分,是含供应商名下自有车辆(不包括承诺购买新车),之所以将承诺购买车辆的标准得分与6年以上至9年(含9年)自有车辆得分划为一个得分标准,是因为无论是3年以下的自有车辆还是6-9年的自有车辆都客观存在,是履行能力的体现。保障校车运营责任重大,现行政府采购评价体系,无法对投标人规模及资金实力进行评价,承诺中标后购车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包括资金及融资能力、银行放款时效性、校车库存及生产排期、车辆交付过程中等不确定性影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对项目履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于现车的“信任交付”来说,要比“承诺购买”更有确定性。该项设定符合公开招标择优原则,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价。
2.学生接送服务是涉及我区中小学生上下学安全,运营企业能否实现专业化、流程化的规范管理,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本项目投入运营多达60台专用校车,运营难度大,持有规范认证的企业是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之一,该项评价指标是目前政府采购中通用评价指标之一,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招标文件“相关业绩”是评价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及经验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曾有过履约经验的投标人适当计分,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为最低价评标法,是理解错误。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指标权重为15%。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价格指标得分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即有效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的得最高分。该项评价指标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针对投诉事项,依法查明:
1.该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由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组织采购,预算金额40,807,800.00元,采购标的为学校校车租赁服务,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022年9月16日发布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公告附件详细列明了采购需求,特别明确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开始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项目于2022年11月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1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删除原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部分关于校车长度的规定,删除10台专用校车接送中学生“校车要求车长10.9米或以上”、50台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小学生“校车要求车长9.8米或以上”的要求),该项目原定2022年11月29日开标。本机关已通知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
2.该项目招标文件
(1)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一条项目概况:“金湾区十三所学校租赁不超过9年专用校车60台”,主要商务要求中明确标的提供的时间为“珠海市金湾区金山实验学校、珠海市三灶镇海澄小学、珠海市三灶镇中心小学、珠海市三灶镇鱼林小学、珠海市金湾区小林实验小学、珠海市金湾区第一小学、珠海市金湾区虹晖小学、珠海市金湾区平沙新城学校,此8所学校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珠海市金湾区李兆南纪念小学、珠海市南水中学、珠海市金湾区金洲小学、珠海市金湾区北水小学、珠海市金湾区平沙实验小学,此5所学校自2023年2月春季开学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一条项目概况《附表1》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中标人承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为保证能及时、准确、安全按合同要求履行校车服务,中标人须按本项目要求提供60台专用校车、60名司机(持有A1驾驶证)、60名随车照管员。★5、每台校车必须有专门的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必须依照2012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禁止聘用不符合校车驾驶基本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6、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附表1》说明:★条款为不可偏离实质条款,▲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且《附表1》未设定▲条款。
(3)第四章规定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4)第四章评审因素技术部分驾驶员资历情况:“对投标人投入司机60人持有A1驾驶证的驾龄情况进行打分: 驾龄在2年以内的不得分; 2年≤驾龄<3年,每人得0.15分; 3年≤驾龄<5年,每人得0.25分; 5年≤驾龄,每人得0.35分。 注:司机人数少于60人的不计分,本项满分21分。驾驶经验以驾驶证准许驾驶校车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为准进行计算。投标文件中提供投入司机的A1驾驶证(准许驾驶校车)及隶属于投标人单位的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5)第四章评审因素商务部分投入车辆情况:“对投标人投入60台56座自有的专用校车情况进行评分: 1、专用校车车龄:3年以下(含3年,不含承诺购买新车),每台得0.35分; 2、专用校车车龄:3年以上至6年(含6年),每台得0.3分; 3、专用校车车龄:6年以上至9年(含9年),每台得0.25分; 4、承诺购买新车:每台得0.25分。 注:4)承诺购买新车的需提供书面承诺函扫描件。”
(6)第四章评审因素商务部分认证情况:“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县际以内包车客运)的,得2分。 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县际以内包车客运)的,得2分。 3.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县际以内包车客运)的,得2分。 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县际以内包车客运)的,得2分。 ”
(7)第四章评审因素商务部分相关业绩:“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服务过的同类项目业绩进行评分,每个有效业绩得4分,最多计算3个有效业绩,满分12分。 注:1)同类项目是指合同内容必须包含学生专用校车接送服务。”
(8)第四章评审因素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报价得分15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二)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投诉事项1。
该项目作为面向在校学生的校车公共服务项目,在招标前,就项目采购需求专门公告征求社会意见,公告内容和方式等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公告时间距离招标公告时间较长,且招标公告时间及中标后服务开始时间,符合该项目实际需求,未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投诉事项2中关于车长问题的投诉。
该项目通过发布更正公告,删除原招标文件关于校车长度的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更正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投诉事项2中关于取得校车标牌承诺时限的投诉。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 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据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承诺取得校车标牌的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能够涵盖上述法定最长申领时限,且项目需求确定的最早开始服务时为2023年1月1日。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所作的上述时限承诺,不仅未与法定申领时限冲突,而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求相适应,不构成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不具有投诉主张的倾向性、指向性及不公平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4.投诉事项2中关于提供投入司机社保及司机少于60人不计分的投诉。
该项目采购明确投标人需按投入服务车辆数量配置60名驾驶员,该规定为项目核心实质需求,是项目履行的关键性条件,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供校车服务的驾驶人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因此,针对具体项目的需求对投标人拥有的服务于项目的驾驶员人数提出最低数量要求,完全符合采购需求,也是实现采购目的的基本保障,而社保证明是显示投标人作为交通运输服务企业拥有合格驾驶人员的基本资料,缴纳社保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相关要求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和法律规定,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规定的“从业人员”一般是指投标人总的人员规模,即在投标人取得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而且针对具体项目的需求对投标人拥有的服务于项目的驾驶员人数提出数量要求,并不属于对“从业人数”这一规模条件的设定和评审,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拥有的合格驾驶人员数量,是客观需求,并非评审投标人的企业规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至于投诉人提及的技术参数实际未有▲条款问题,招标文件相关设置,未有违反招标文件制作要求。
5.投诉事项3中关于承诺购买新车按投入车辆情况最低档标准进行评分的投诉。
项目为学校校车租赁服务,采购人从项目需求出发对供应商提供服务的稳定性、连续性、有效性等均有很高要求,设置投入专用校车车龄评审项符合项目需求。其中,“承诺购买新车”本质属于信用承诺,存在着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在内的主、客观履行风险,相较于现车投标,客观上存在现实的“或有风险”。因此,“承诺购买新车”的评分标准低于现车车龄“3年以下”及“3年以上至6年”,并与6年以上至9年车龄车辆的评分相同,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及采购需求,未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6.投诉事项3中关于四个认证证书评审的投诉。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风险管理体系认证,是取得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分别对投标人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能力、是否符合环保标准及法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认证意见及相关证书,是衡量投标人综合管理能力的有效因素之一,适用于各个行业,也是各招标项目较多采用的评审因素,将其列为评审因素并确定评分标准,符合项目要求,未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7.投诉事项3中关于同类业绩评审的投诉。
校车服务本身具有特殊的技术管理特点,对投标人服务人员、服务经验的适配性要求较高,没有经验,较难完成项目所要达到的目标,招标文件从校车服务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出发,设置“包含学生专用校车接送服务”同类项目业绩,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符合项目需求和实际服务要求,且最多计算3个有效业绩,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不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8.投诉事项3中关于项目不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诉。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其中报价得分分值及评审标准,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8日
珠金财采决〔2022〕1号
一、项目编号(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等):ZHWZ2022-330FW、440404-2022-03609
二、项目名称:金湾区十三所学校校车租赁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通勤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10号A座402室
被投诉人1:珠海市金湾区教育局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金荷路金湾区教育局
被投诉人2: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金湾区十三所学校校车租赁”(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404-2022-03609,项目编号:ZHWZ2022-330FW,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征求意见公告无实际内容;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后开始服务时间间隔较短。
2022年9月16日金湾区教育局发布“珠海市金湾区教育局金湾区十三所学校学校校车租赁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其发布内容与标题相同,无任何实质性内容。虽然发布时间较早,但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无任何意义,无足够时间让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充分准备。公开招标公告发布于2022年11月8日,而该项目中标后服务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在这之间投标人需要经历投标、开标、购专用校车、上牌、路线审批等环节,时间远远不够。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有明显的倾向性、指向性、不公平性。包括:
(1)招标要求“提供车龄不超过9年的专用校车60台、备用车2台,其中10台接送中学生(校车要求车长10.9米或以上),50台接送小学生(校车要求车长9.8米或以上)”。目前国内校车厂商生产的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均达不到该要求,一般都在10.7米左右,小学生专用校车目前生产的车辆一般为9.9米左右。
(2)招标要求“中标人承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取得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校车为定制车型,厂商一般无库存现车,从下订单到成为合格产品一般最快要40天左右、正常送车到本市需要3-5天(且不计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况),从购车者拿到车上牌到取得校车牌最快也需15天左右。而标书中第一批车要求是2023年1月份服务、第二批是2023年2月新学期开学起服务。该项目本月底开标,则第一批需要2023年1月起服务的校车从下订单到拿到校车牌只有一个月时间、第二批需要2023年2月新学期起服务的校车,扣除春节假期也是不到两个月时间、从订车到拿到校车牌运行的时间也极为仓促。而该项目从2022年9月16日发布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留的时间很多,但是无实质性内容,从11月8日有实质内容的公告到中标、到车辆拿到校车牌运行的时间明显不足。属于未考虑标的相关市场情况。
(3)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投入司机在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否则不计分”。“司机人数少于60人的不计分,本项满分21分”。
按照逻辑,在2022年11月公告前应该无公司知道该项目具体内容,就算了解部分学校实际情况也不会有公司提前精准的招聘60名司机、购买62台校车来等待一个未公告的项目。且以上三点标书中全部标注“★”号,并说明“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此要求有明显的的针对性、不公平性。标书制定者疑似未对该项目做充分调研就制定了投标要求,或者是针对个别企业“过度调研”。另,标书有说明“标注‘▲’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但纵观整个标书,其中无标注“▲”号的条款,说明该标书制作不严谨。
投诉事项3:对于新公司或者新增校车服务业务的企业而言,有不合理的限制、排斥。包括:
(1)标书评审标准中对拟购新车的评分为最低、每台0.25分),而3年内的车为每台0.35分且明确表示不含承诺购买的新车、3-6年的车评分为0.3分每台,6-9年的0.25分。
(2)认证得分共8分,分为四个相关的行业认证证书,每取得一个2分,相关业绩12分,分为3个同类业绩、每个4分。
(3)投标报价得分15分,其中的重要因素“评标基准价”为最低投标报价。因旧车折旧等原因,在运营成本上明显低于新购置车辆,故该评标基准价明显有利于于拥有旧车的企业。故该项目不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被投诉人1、2答复(以具体回复意见为准):
关于征集意见公告的问题:
该项目于2022年9月16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发布项目需求征求意见公告。需求征求意见公告目的是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需求编制相关意见,有意向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可依公告中提供联系方式与我局或招标代理机构取得联系,为项目需求书编制献言献策,提供专业意见。本项目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少于20个日历天,公告内容及时间安排均按规范执行,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车长、取得校车标牌时间、60名驾驶员及其社保证明、招标文件中“▲”号条款涉及文件编制不严谨的问题:
投诉人在质疑环节中已就车长限制性问题提出了质疑,鉴于有部分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车长短于招标文件要求,为体现公平、充分竞争,我局已在质疑答复中取消了校车长度要求。项目将原定开标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校车投入运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招标人对中标人取得校车标牌时间约定,是依据项目实际需求而提出,是履约的重要指标之一,契合项目需求。本项目投入运营是通用校车,无需特殊定制。车辆采购属于市场行为,投标人可通过与汽车厂家商议优先生产,或多渠道购车等方式确保履约时效性。根据《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校车标牌办理全过程所需时间共计19个工作日,此为最长时间。我区校车使用许可承诺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时长均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30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是禁止以投标人从业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如投标人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得5分, 400-499 的得4分等,而本评价指标并非是企业人员规模评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对驾驶员是履约能力的评价,是投入技术团队评审因素,与项目密切相关,未违反相关规定。按规定,本项目是在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说明: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是电子系统招标文件自动生成的格式文件,不存在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
关于投入车辆情况、认证情况、相关业绩等四项的问题:
1.招标文件对“投入车辆情况”评价指标约定3年以下(含3年)的车为每台得3.5分,是含供应商名下自有车辆(不包括承诺购买新车),之所以将承诺购买车辆的标准得分与6年以上至9年(含9年)自有车辆得分划为一个得分标准,是因为无论是3年以下的自有车辆还是6-9年的自有车辆都客观存在,是履行能力的体现。保障校车运营责任重大,现行政府采购评价体系,无法对投标人规模及资金实力进行评价,承诺中标后购车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包括资金及融资能力、银行放款时效性、校车库存及生产排期、车辆交付过程中等不确定性影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对项目履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于现车的“信任交付”来说,要比“承诺购买”更有确定性。该项设定符合公开招标择优原则,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价。
2.学生接送服务是涉及我区中小学生上下学安全,运营企业能否实现专业化、流程化的规范管理,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本项目投入运营多达60台专用校车,运营难度大,持有规范认证的企业是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之一,该项评价指标是目前政府采购中通用评价指标之一,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招标文件“相关业绩”是评价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及经验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曾有过履约经验的投标人适当计分,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为最低价评标法,是理解错误。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指标权重为15%。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价格指标得分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即有效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的得最高分。该项评价指标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针对投诉事项,依法查明:
1.该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由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组织采购,预算金额40,807,800.00元,采购标的为学校校车租赁服务,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022年9月16日发布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公告附件详细列明了采购需求,特别明确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开始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项目于2022年11月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1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删除原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部分关于校车长度的规定,删除10台专用校车接送中学生“校车要求车长10.9米或以上”、50台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小学生“校车要求车长9.8米或以上”的要求),该项目原定2022年11月29日开标。本机关已通知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
2.该项目招标文件
(1)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一条项目概况:“金湾区十三所学校租赁不超过9年专用校车60台”,主要商务要求中明确标的提供的时间为“珠海市金湾区金山实验学校、珠海市三灶镇海澄小学、珠海市三灶镇中心小学、珠海市三灶镇鱼林小学、珠海市金湾区小林实验小学、珠海市金湾区第一小学、珠海市金湾区虹晖小学、珠海市金湾区平沙新城学校,此8所学校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珠海市金湾区李兆南纪念小学、珠海市南水中学、珠海市金湾区金洲小学、珠海市金湾区北水小学、珠海市金湾区平沙实验小学,此5所学校自2023年2月春季开学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一条项目概况《附表1》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中标人承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为保证能及时、准确、安全按合同要求履行校车服务,中标人须按本项目要求提供60台专用校车、60名司机(持有A1驾驶证)、60名随车照管员。★5、每台校车必须有专门的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必须依照2012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禁止聘用不符合校车驾驶基本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6、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附表1》说明:★条款为不可偏离实质条款,▲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且《附表1》未设定▲条款。
(3)第四章规定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4)第四章评审因素技术部分驾驶员资历情况:“对投标人投入司机60人持有A1驾驶证的驾龄情况进行打分: 驾龄在2年以内的不得分; 2年≤驾龄<3年,每人得0.15分; 3年≤驾龄<5年,每人得0.25分; 5年≤驾龄,每人得0.35分。 注:司机人数少于60人的不计分,本项满分21分。驾驶经验以驾驶证准许驾驶校车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为准进行计算。投标文件中提供投入司机的A1驾驶证(准许驾驶校车)及隶属于投标人单位的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5)第四章评审因素商务部分投入车辆情况:“对投标人投入60台56座自有的专用校车情况进行评分: 1、专用校车车龄:3年以下(含3年,不含承诺购买新车),每台得0.35分; 2、专用校车车龄:3年以上至6年(含6年),每台得0.3分; 3、专用校车车龄:6年以上至9年(含9年),每台得0.25分; 4、承诺购买新车:每台得0.25分。 注:4)承诺购买新车的需提供书面承诺函扫描件。”
(6)第四章评审因素商务部分认证情况:“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县际以内包车客运)的,得2分。 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县际以内包车客运)的,得2分。 3.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县际以内包车客运)的,得2分。 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县际以内包车客运)的,得2分。 ”
(7)第四章评审因素商务部分相关业绩:“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服务过的同类项目业绩进行评分,每个有效业绩得4分,最多计算3个有效业绩,满分12分。 注:1)同类项目是指合同内容必须包含学生专用校车接送服务。”
(8)第四章评审因素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报价得分15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二)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投诉事项1。
该项目作为面向在校学生的校车公共服务项目,在招标前,就项目采购需求专门公告征求社会意见,公告内容和方式等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公告时间距离招标公告时间较长,且招标公告时间及中标后服务开始时间,符合该项目实际需求,未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投诉事项2中关于车长问题的投诉。
该项目通过发布更正公告,删除原招标文件关于校车长度的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更正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投诉事项2中关于取得校车标牌承诺时限的投诉。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 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据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承诺取得校车标牌的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能够涵盖上述法定最长申领时限,且项目需求确定的最早开始服务时为2023年1月1日。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所作的上述时限承诺,不仅未与法定申领时限冲突,而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求相适应,不构成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不具有投诉主张的倾向性、指向性及不公平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4.投诉事项2中关于提供投入司机社保及司机少于60人不计分的投诉。
该项目采购明确投标人需按投入服务车辆数量配置60名驾驶员,该规定为项目核心实质需求,是项目履行的关键性条件,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供校车服务的驾驶人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因此,针对具体项目的需求对投标人拥有的服务于项目的驾驶员人数提出最低数量要求,完全符合采购需求,也是实现采购目的的基本保障,而社保证明是显示投标人作为交通运输服务企业拥有合格驾驶人员的基本资料,缴纳社保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相关要求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和法律规定,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规定的“从业人员”一般是指投标人总的人员规模,即在投标人取得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而且针对具体项目的需求对投标人拥有的服务于项目的驾驶员人数提出数量要求,并不属于对“从业人数”这一规模条件的设定和评审,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拥有的合格驾驶人员数量,是客观需求,并非评审投标人的企业规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至于投诉人提及的技术参数实际未有▲条款问题,招标文件相关设置,未有违反招标文件制作要求。
5.投诉事项3中关于承诺购买新车按投入车辆情况最低档标准进行评分的投诉。
项目为学校校车租赁服务,采购人从项目需求出发对供应商提供服务的稳定性、连续性、有效性等均有很高要求,设置投入专用校车车龄评审项符合项目需求。其中,“承诺购买新车”本质属于信用承诺,存在着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在内的主、客观履行风险,相较于现车投标,客观上存在现实的“或有风险”。因此,“承诺购买新车”的评分标准低于现车车龄“3年以下”及“3年以上至6年”,并与6年以上至9年车龄车辆的评分相同,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及采购需求,未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6.投诉事项3中关于四个认证证书评审的投诉。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风险管理体系认证,是取得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分别对投标人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能力、是否符合环保标准及法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认证意见及相关证书,是衡量投标人综合管理能力的有效因素之一,适用于各个行业,也是各招标项目较多采用的评审因素,将其列为评审因素并确定评分标准,符合项目要求,未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7.投诉事项3中关于同类业绩评审的投诉。
校车服务本身具有特殊的技术管理特点,对投标人服务人员、服务经验的适配性要求较高,没有经验,较难完成项目所要达到的目标,招标文件从校车服务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出发,设置“包含学生专用校车接送服务”同类项目业绩,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符合项目需求和实际服务要求,且最多计算3个有效业绩,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不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8.投诉事项3中关于项目不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诉。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其中报价得分分值及评审标准,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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