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防制示范片区服务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单价(元):3456000.00
数量:1
单位:项
总金额(元):3456000.00
政府采购编号
CSCG-202410160021
品目名称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采购标的
长沙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防制示范片区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
完全响应招标要求
合计(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伍万陆仟元整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承担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防制施工、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税金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整改,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实施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1)灭鼠服务
1)公共环境统一开展春、秋两季集中灭鼠工作,按照长沙市卫健委统一部署实施,遵守“五统一”(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时间、统一检查)、“三饱和”(时间饱和、空间饱和、药量饱和)的原则进行;有计划开展日常灭鼠工作,并做好灭鼠安全用药、后期清理死鼠、堵塞鼠洞等工作。
2)服务期内做好辖区内毒饵盒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对毒饵盒数量少的区域增建毒饵盒,达到防制工作的要求。
3)公共环境每月检查鼠迹或药物补投,发现鼠迹立即清理。
4)示范片区内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及无物管开放式小区的毒饵盒须每月进行一次药物投放和检查,毒饵盒内长期保持有新鲜药量。
(2)灭蟑、蚊、蝇服务
1)每年6-9月开展公共环境夏秋季集中“三灭”活动,进行不少于两轮下水道热烟雾熏杀(具体频次根据市卫健委要求调整);确保服务片区灭蟑工作到位,对有需求的社区居民及五小门店提供灭蟑、灭蚊、灭蝇药物保障。
2)对公共区域中小型积水开展不少于两轮的灭蚊药物投放。
3)示范片区内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重点蝇类孳生地地段和部位,6-9月每月进行两次药物喷洒及孳生地灭蚊、蝇幼虫药物投放;10月至次年5月每月进行一次药物喷洒和孳生地灭蚊、蝇幼虫药物投放;6-9月,重点孳生地诱蝇笼内药物投放每两周更换一次。根据蚊蝇孳生规律,做好越冬蚊蝇的消杀灭统一行动。
(3)食品三小门店的防蝇、防鼠设施建设
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对指定的食品三小门店的防蝇、防鼠设施实施安装和维护工作,包含防蝇帘或风幕机、灭蝇灯、堵孔洞、防鼠网、防鼠挡板等。
(4)定期组织示范片区内创国家卫生城市宣传活动
结合创卫活动,对示范片区内开展四害防制宣传,营造良好的创卫氛围,提升居民对病媒生物危害的了解。
(5)组织开展示范片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培训
结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组织对示范片区内相关街道、社区、重点单位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明确规定的现场评估场所(点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培训工作。
(6)工作规范要求
1)乙方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制定的防制技术方案、防制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实施。
2)乙方在承担本项目服务过程中严禁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杀鼠剂、杀虫剂,确保安全用药,科学用药。
3)防制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服务行为,接受群众服务评议监督。
4)设立防制服务热线电话,对接到鼠、虫情反映的单位、居民及时到场进行情况了解和防制杀灭。
5)接受市、区、街道、社区、单位的防制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6)保证防制技术力量和药物器械的投入。
7)做好防制服务过程中的工作记录,收集整理病媒生物防制资料归档,上交卫健部门。
8)负责向市卫健委、区卫健局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月度工作计划和每月工作完成情况。
(7)防制服务人员要求
1)乙方须将项目负责人、日常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人名单、身份证号码、职务等资料交甲方备案。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防制管理要求,若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员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及地方有关用工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人身意外保险。任何由于乙方员工的责任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8)药品使用要求
1)投标人必须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药、国家禁用的药物。确保药物来源和质量正当可靠且在有效期内。所投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及规格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提供使用药品的三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产品企业标准)。
(9)监督及质量制约机制
(一)监督机制,乙方提供服务需接受以下方式监督:
1)群众监督:设立群众投诉热线,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的评议,将群众满意度及投诉情况列为监督范围。
2)甲方不定期组织专家对乙方的防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作为履约和扣罚评定的依据。
(二)扣罚办法 ,乙方提供服务发生以下情形,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下:
1)违反操作规程,严重影响工作质量者,扣罚合同价总额3%;
2)被举报或抽查发现不按规定用药,或施药弄虚作假,施药不足,严重影响工作质量者,未能达到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每次扣罚合同价总额的5%。
3)为确保“四害”密度控制水平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甲方将在合同期间邀请第三方进行监督评估,对评估结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有效运用考核监督结果,对考核评估不达标的每次扣罚合同总金额的5%。
5)在服务区范围内因此项工作造成人畜伤亡的,乙方要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6)落实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的相关意见,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违约责任。
(10)其他要求
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防制实施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3)提供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支持;接到报障电话后,工作日响应时间为1小时,2小时内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非工作日响应时间为2小时,4小时内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应当及时解决故障。
4)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项目服务期限内,必须有不少于12人的施工人员开展施工服务。集中消杀阶段根据工作任务调度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少于24人。
5)在服务期限内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乙方应满足应急响应需求。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项目服务期限内,必须有不少于12人的施工人员开展施工服务。集中消杀阶段根据工作任务调度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少于24人。
4.1.服务范围
长沙市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六区各指定两个示范片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每个片区面积约 1 平方公里。
(1)、湖南湘江新区
溁湾镇示范片区:新民路→麓山南路→枫林一路→桥湾里路→白沙液路→银盆南路→潇湘中路→新民路。
左家垅示范片区:麓山南路→含浦路→煤冷巷→西二环辅路→靳江路→湖大路→清水路→麓山南路。
(2)、芙蓉区
湘湖示范片区:东至东二环,南至晚报大道,西至车站北路,北至浏阳河大道。
韭菜园示范片区:北至八一路、南至解放中路、西至芙蓉中路、东至韶山北路。
(3)、天心区
楠竹社区示范片区:北面临高云路,南面西塘冲路,西边为芙蓉南路,东边为和美路(不包括和美星城小区)西湖大道。
金汇社区示范片区:东为芙蓉南路,南为友谊路,西、北为新姚路合围区域。
(4)、开福区:
望麓园街道示范片区:东至芙蓉中路,西至黄兴北路,南至中山路,北至湘春路。
东风路街道示范片区:北至三一大道,西至三一大道 100 号延长至花园铁路边,南至铁路延长线到德雅路,东至车站北路。
(5)、雨花区:
侯家塘片区:劳动西路→芙蓉中路二段→人民中路→韶山北路→城南中路→梓园路→劳动西路。
高桥市场示范片区:民主路以南,万家丽路以西,长沙大道以北,东二环以东。
(6)、望城区
中南社区示范片区:东面:郭亮中路,南面:宝粮路,西面:高裕中路、高裕北路,北面:上西塘街。
中华岭重建地示范片区:东面:恒大名都,南面:普瑞大道,西面:富基世纪公园,北面:星月路。
4.2、服务内容
(1)示范片区范围内的灭鼠、灭蟑、灭蚊、灭蝇工作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涵盖中小餐饮食品店、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居民小区(无物管开放式小区)、公园及公共外环境、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明确规定的现场评估场所(点位)。
(2)示范片区范围内灭鼠毒饵盒、诱蝇笼、太阳能灭蚊灯的安装和维护工作。
(3)负责示范片区范围内 50 家食品三小门店(小餐饮店、小食品店、食品小作坊)的防蝇、防鼠设施建设工作。
(4)示范片区内如无农贸市场,在示范片区范围以外增加一个农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示范片区内如无建筑工地,在示范片区范围以外增加一个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均按示范片区的标准要求实施)。
(5)对示范片区内相关政府机关、企业单位、宾馆、酒店、医院、学校、有物业管理小区等单位进行病媒生物防制达标技术指导。
(6)示范片区年度病媒生物“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7)负责示范片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宣传及培训工作。
(8)收集整理病媒生物防制示范片区服务项目资料。
4.3、服务质量标准和保证
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1)保证服务期内,示范片区范围内鼠类、蜚蠊、蚊虫、蝇类密度控制水平和防蝇、防鼠设施达标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水平要求。
(2)保证服务期内,示范片区病媒生物防制各项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要求。
(3)示范片区内街道、社区、单位、门店、群众对服务工作的满意度达 90%以上。
无
验收专家小组人员组成:由于本项目专业技术性强,由甲方随机从《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湘爱卫发〔2016〕4号)病媒生物防制专家库中抽取4名专家,并指派1名甲方代表,共计5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负责人从4名专家中选择。
核查项目是否按照项目需求、服务范围、质量标准、服务内容实施,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
1.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赔偿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方独占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知识成果的完整知识产权、衍生产品开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必要的说明,甲方享有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4.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合同定价中应已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甲方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5.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4.甲方需协调示范片区内所属各区卫健局、街道、社区、单位,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工作。
5.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在长沙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防制示范片区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乙方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及其他相关约定在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进行扣款。
7.在乙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4.乙方在病媒生物防制过程中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使用国家登记注册厂家生产的,投标书中明确的,符合长沙市爱卫办标准的病媒生物防制毒饵,科学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或伪劣的药物,所使用的药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其相关的检测报告书。
5.乙方必须确保安全用药和安全服务,安全操作,确保人畜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环境污染,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且承担其用药不当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6.尽职尽责、科学操作、讲求实效,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并达到标准要求。
7.接受上级卫健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不断改进工作。
8.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技术指导服务。
3.乙方自觉接受市、区卫健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每次每处视情况严重程度向甲方支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违约金。
4.乙方承担防制服务不达标的责任风险,如乙方虽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服务,“四害”密度仍然达不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甲方可终止合同不予付款。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下述情况或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视情节扣除部分乙方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1)未按甲方规定和时间节点投放灭鼠、灭蟑、灭蝇、灭蚊药物的,每次每项扣除乙方服务费10000元;
(2)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每项每次扣除乙方服务费5000元;
(3)如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劣假冒产品,每个品规扣除乙方服务费10000元;
(4)乙方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施工,不得造成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否则视情节在乙方服务费中扣除5000元-20000元。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由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并由乙方按照法律和有关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6.乙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次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与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同等性质的违约金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高者为准),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或在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抵扣:
(1)不能按照议定合作时间进度完成既定工作任务;
(2)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无法通过验收;
(3)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形,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
(4)因乙方原因发生其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5)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至第三方的;
(6)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若乙方出现前款违约行为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或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视为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效力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通知日生效,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由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7.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审计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函件、要求、数据电文等,或就合同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任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变更信息之前,未变更方按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