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莲湖区】悦春山项目监理合同订立信息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2/10/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项目名称 | 悦春山项目监理 | 招标项目编号 | E6101043506MFqS5QakD | |||||||||||||||||||||||||||||||||||||||||||||||||||||||||||||||||||||||||||||||||||||||||||||||||||||||||||||||||||||||||||||||||||||||||||||||||||||||||||||||||||||||||||||||||||||||||||||||||||||||||||||||||||||||||||||||||||||||||||||||||||||||||||||||||||||||||||
标段名称 | 悦春山项目监理 | 标段编号 | E6101043506MFqS5QakD001 | |||||||||||||||||||||||||||||||||||||||||||||||||||||||||||||||||||||||||||||||||||||||||||||||||||||||||||||||||||||||||||||||||||||||||||||||||||||||||||||||||||||||||||||||||||||||||||||||||||||||||||||||||||||||||||||||||||||||||||||||||||||||||||||||||||||||||||
合同甲方 | 西安新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合同乙方 | 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合同名称 | 悦春山项目监理 | 合同签署日期 | 2022年9月19日 | |||||||||||||||||||||||||||||||||||||||||||||||||||||||||||||||||||||||||||||||||||||||||||||||||||||||||||||||||||||||||||||||||||||||||||||||||||||||||||||||||||||||||||||||||||||||||||||||||||||||||||||||||||||||||||||||||||||||||||||||||||||||||||||||||||||||||||
合同价款 | 1126012.94 | 合同期限 | 2022.10.1 | |||||||||||||||||||||||||||||||||||||||||||||||||||||||||||||||||||||||||||||||||||||||||||||||||||||||||||||||||||||||||||||||||||||||||||||||||||||||||||||||||||||||||||||||||||||||||||||||||||||||||||||||||||||||||||||||||||||||||||||||||||||||||||||||||||||||||||
其他信息 | 悦春山项目监理合同 委托人(即“甲方”):西安新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即“乙方”):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西安新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悦春山项目监理 ; 2. 工程地点: 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南侧,丰收路东侧 ; 3. 工程规模: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43308.19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6402.3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905.89平方米,包括高层、小高层、商业、配套公建等。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监理月报的编制标准》 附录B 《监理人员明细表》 附录C 《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表》 附录D 《诚信守法承诺书》 附录E 《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录F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G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H 《联发集团天津公司监理奖罚管理原则》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贾凯 ,身份证号码:120225198911011870,注册号: 12005076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壹佰壹拾贰万陆仟零壹拾贰元玖角肆分(¥ 1126012.94元),综合单价为26 元/平米。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2022年 10月 1 日始,至2024年 7 月 31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提供办公房屋、相关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 2. 订立地点:西安市 。 3. 本合同一式 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贰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楼与六 路251号鑫苑中心1-1-0906 纬路交口万达中心17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00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盖章) 的代理人:(盖章)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河东支行 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 103697723902 账号:441150100100309275 电话: 022-59868962 电话: 022-83850000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1084489042@qq.com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F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G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G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在协议书上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其他语言文字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1.2.2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工程勘察、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公区精装修工程、人防工程、室外综合管网配套施工、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交房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资料管理以及参建各方的有关协调工作,配合完成第三方检查、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工程保修阶段,监理单位须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派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到达现场协助委托人处理维修工作,如未及时到场,委托人有权扣除质保金)。 (一)工程质量控制要求: 1) 协助委托人对施工图提出优化方案及合理化建议,协助委托人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协助委托人进行其它招标工作,协助签订施工合同、材料供应合同,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补充协议。 2) 负责审查分包商资质,包括对分包商或供应商的资质、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详细审核和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委托人。 3) 定期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 4) 审核委托人、承包商的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提出有关建议和补救措施,并发布有关指令。 5) 勘察期间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技术要求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关键工作要进行连续旁站。 6) 审查承包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并监督其实施。 7) 对委托人、承包商选定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确认和验收,对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观感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重点控制。 8) 负责材料、设备进场时的专项验收并检查是否符合发包人对材料的品牌、技术参数的要求,材料、设备使用前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有见证取样。及时向委托人呈报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督。 9) 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落实质量保证措施。 10) 检查工程质量,对违反设计文件、规范、规程的承包商,责令立即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向违规的承包商签发监理通知后,尚应监督相应整改措施的执行,直至整改完毕。 11) 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对各阶段、各重点部位施工存在的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应主动组织各施工单位认真分析,找出解决办法并监督施工方实施,做好实施效果的复查工作;工程隐蔽项目,要求承包商自检后,经监理人认真检查、签证各项隐蔽工程,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部位、工序的质量验收工作,未经签证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12) 对于施工后不易检测的部位,施工过程中按照旁站监理规定执行,并留存齐全有效的影像资料。 13) 负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进行事故原因、责任分析,提出事故处理办法并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实施,向委托人提供专项报告。 14) 督促承包商向各相关单位申报各环节验收。 15) 承包商要求变更设计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报委托人确认,由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报委托人批准后,由委托人向监理人及承包商下达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方案,经委托人批准后,通过委托人向监理人及承包商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委托人要求变更设计时,由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报委托人批准后,由委托人向监理人及承包商下达设计变更通知。 16) 由委托人提出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监理人负责提供技术服务。凡由承包商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应经监理人认可,报委托人批准,并要求承包商提供产品鉴定说明、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监理人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17) 按要求组织施工过程中样板工程的实施(包括技术交底),并组织样板工程验收工作、提出验收意见报委托人批准。检查承包商的工程技术资料,监督承包商按西安市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技术资料,并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资料上报审核工作。负责对后期施工样板对标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整改。 18)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预验收报告。 19) 负责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定,并按委托人要求组织工程移交。 20) 监理资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整移交委托人。 21) 监督工程全过程的施工安全,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及时通告承包商,并督促整改方案的实施。 22) 监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状况,发现任何不文明施工的行为或情况及时通告承包商,并督促其整改。 23) 成立实测实量小组,由委托方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土建工程师担任副组长,要求监理单位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员,在每层拆模后七日内100%按照第三方的实测方法进行实体复核与精装修阶段的精装测量,汇总数据,由总监代表进行数据分析。小组需找出主要问题点和能力较差的劳务分包单位,要求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顿或更换,以确保达到我方第三方实测实量取得较好成绩,第三方检测季度评估成绩不低于88分,其中实测实量成绩不低于95分。我方及第三方检测成绩计入监理单位考核激励,按《联发集团天津公司关于监理奖罚管理规定》执行。(详见附录H) 24) 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交房及后续维修工作。 (二)工程进度控制要求: 1) 对承包商报送的人工、材料、机械动态月报进行分析,找出影响进度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和指令。 2) 及时分析进度障碍,提出补救措施,调整总控制进度计划,并及时上报委托人后,发布相应指令。 3) 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年、季、月、周进度计划并监督、控制其执行情况,必要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建议和必要的指示。 4) 根据委托人及各相关合同要求,制定本工程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专项验收计划,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 配合建设单位监督各项计划完成情况,对计划的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三)工程投资控制要求: 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指令,工程造价不超过施工招标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施工合同约定可调整工程造价部分(含项目增减及单价调整)之和。按监理规范及委托人要求进行工程计量;认真审核各类工程款项、审核工程签证(指令及变更等的工程量和价款的审核)及竣工结算;控制进度款的拨付,按要求进行周、月、季、年度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的统计工作,投资控制符合相关合同文件规定。 1)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预算及结算并报委托人核定,根据各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情况增减预算或结算,但前述增减应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2)协同委托人和承包商计量隐蔽部位的工程量。 3) 负责审查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申报的工程量及费用并申报委托人核定。 4) 审核工程范围内的洽商、指令、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施工图外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各种指令(所有设计变更需落实现场施工情况,并留存影像资料)。建立变更、洽商及签证台账并按月与委托人进行核对。施工过程对变更、指令内涉及增加及拆改的内容进行实时跟踪确认(尤其涉及到隐蔽部分),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增量及时审核确认,对所确认过程量准确性负责,此项工作应在收到承包商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并在每月15日前将与承包商核定的费用上报委托人确认。 5) 对下发的施工指令、变更现场实际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施工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6) 审查核实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审查核实有关材料的性能价格比、价差和处理办法,并根据具体情况详细计算、核实相关工程量。 7) 根据合同要求,结合监理情况,审核施工方申报的结算书并向委托人提交合同内工程详细的结算审核报告。 8) 根据委托人及各相关合同要求,审核承包商编制的该项目的年、季、月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控制其执行。 9) 负责计算、审核各项索赔金额,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 (四)工程保修阶段: 1) 协助委托人签订本工程的保修合同。 2) 保修期内,委托人在本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应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负责协调、监督施工单位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后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报告。 3) 总监理工程师有责任在保修期内通知承包商及时到现场维修,并鉴定存在质量问题,提出维修措施,组织承包商进行维修。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有权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审核维修费用,报委托人批准。 4) 监理人应对每一维修项目建立详细的维修档案。 5) 监理人负责保修期内工程保修结算及保修期内发生的雇请第三方维修费用的确认及责任方的确认。 6) 对于使用单位提出的质量缺陷,经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责任组织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委托人。 7) 监理人在保修期限结束后,须提供保修工作总结及质量问题分析。 (五)安全文明施工控制要求: 1) 按照发包人客户开放日相关要求,配合制定详细的开放日策划,参与过程讨论方案的确定。 2)按照各单位施工合同,牵头做好策划、过程监督工作,制定合理的开放时间、部位,如未按时开放将暂停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3)负责组织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活动,检查督促相关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 4) 监理部应指派专人担任安全工程师,全面履行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安全专题会,总结安全隐患并制定预防措施。 5) 监理公司及委托人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监理服务的检查评价,制订和持续改进安全监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监理部具体实施安全监理工作并负责将安全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6)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提升措施交底会,制定详细的评分办法,根据要求编制《安全检查评分表》,检查人员由监理公司及委托人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组成,要求监理部安全主任、安全工程师、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参加,检查内容包括监理形成的安全监理活动记录和现场实际情况,监理公司将检查结果在检查完成一天内发到施工单位及委托人项目经理部; 7) 发生重大突发事故后,负责重大安全事故的事后调查、分析、善后处理及预防等工作,并写出《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 8)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其中包括:安全组织机构,有无安全责任人,区域安全责任人等,督促承建商建立和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 检查承建商办理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手续情况;审核应急预案,监督应急演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急处置演练; 10) 开工前根据各施工合同中“奖罚办法”,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11) 安全巡视检查: ① 安全工程师每天巡视一遍施工现场,检查承建商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针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薄弱环节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期限、责任人,督促承建商整改;审查特殊机械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并拟定《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经总监签字后发承建商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情况;每天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应记录在监理日记中,《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须抄送委托人项目经理部备案; ② 其它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施工现场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制止,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旁站监督整改直至隐患消除,经总监签字后发承建商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情况;每天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应记录在监理日记中,《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须抄送委托人项目经理部备案。 12) 内业资料检查:安全工程师每月检查一次承建商的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监理月报》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拟定《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经总监签字后发承建商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情况,《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须抄送委托人项目经理部备案; 13) 在每周的内部例会上,总监应检讨本周安全监理情况、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 14) 监理部每月应将《监理月报》报委托人项目经理部及监理公司; 15) 监理部收到《安全检查报告》或集团季度检查报告、公司月度检查报告、工程整改通知单等,安全工程师应将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拟定《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经总监签字后发承建商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情况,《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须抄送委托人项目经理部备案; 16)奖励与罚款: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依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办法”进行奖罚; 17)重大突发事故处理:现场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监理部任何人员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总监,委托人项目经理部及监理公司,并组织一切在场人员抢救;监理部应督促承建商写出事故报告,按有关规定上报安全监督机构,并报委托人项目经理部、监理公司备案。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按照国家现行的监理规范编制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2)组织安全交底会议、技术交底会议、监理例会; (3)审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检试验报告;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纸,并保证竣工图纸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差小于1%; (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 (6)监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本合同约定配备足够有施工(监理)经验的人员,并保证在工程现场有施工的情况下,无空岗。 (7)监理人必须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定期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要求,监督和检查施工组织情况,履行监理职责。 (8)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9)其他内容按本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以及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制定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要点、标准、保证措施及其他技术文件和规定; (3)监理委托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施工有关合同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合同文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委托人、监理人、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 (6)施工单位编制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并经委托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7)现行的标准图纸、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8)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监理工作以及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本合同专用条件2.2.1条约定的依据及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更换监理人员须提前通知委托人确认。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全面负责对本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合同、信息(资料)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 需征得委托人同意才能行使的权限: (1)工程设计变更;(2)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3)停工通知、复工通知;(4)分包商的确定;(5)主要材料、品牌的确定(具体附后);(6)工程款的支付;(7)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8)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9)具有行使合同处罚权的权利;(10)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无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前5日向委托人提供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各2份;次月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月报2份;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如发生)。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G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无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奚国羽 联系电话 18920527636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外币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2支付酬金 5.2.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基本工作酬金的支付:根据委托人确定工期,按季度付款,付款金额=合同总金额/整体周期。本工程计划工期约22个月,后续服务期约为9个月,整体周期约31个月。 工程付款节点及比例表
注:1、实际开工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单体建筑面积之和为准。 2、监理人在申请上述每笔费用前,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向委托人提供正规有效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 (监理单价)元/m2*平米单价/ 31 月,向下取整至万元。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小于3个月的,委托方不增加合同金额。超出3个月,从第4个月开始计算。 当月附加工作服务天数不足半个月的不计取监理费,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取相应监理费。附加工作报酬按季度支付。 6.2.2 本合同金额为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税率为6%),本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甲方和乙方同意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按最终国家政策公布的适用税率调整本合同金额,并由乙方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本工程涉及的工程图纸、资料等,监理人不得泄露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保密期限为永久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附录A 《监理月报的编制标准》 工程名称:悦春山项目监理 监 理 月 报 2022 年 月 监理单位(章): 项目监理部: 编号: 1、工程概况 工程简介:,工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万元,结构形式,总包单位, 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现状施工部位描述: 2、合同履行的基本情况 合同的履行概况 合同条款的变化情况 3、工程进度情况 本月完成进度与原计划进度的比较 拖期或超期的原因分析 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4、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工程量审批情况 工程款审批及支付情况 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 支付款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5、施工现场的状态(简报) 工程状态:当前现场劳动力约有人,材料, 机械,资金, 其它方面;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 施工方案编制; 总包管理人员到位状态; 其它 质量情况和问题 施工管理中的困难 安全管理状态 监理的情况(简报) 监理人员的配备: 总监人,总监代表人,土建专业人,水暖专业人,电气专业人,安全专业人,资料专业人,及其它专业人。 监理措施和效果:本月发出监理通知单份,工程暂停令份,监理变更通知单份,监理工作联系单份。采取的措施有 效果: 监理例会情况:组织监理例会次,专项协调会次。具体内容见历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已及时发至参会各方)。 7、主要材料、设备进场情况(简报) 8、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 工程变更 费用签证 9、本月监理工作总结 三控三管一协调工作的自我小结: 对工程的建议: 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其它内容: 附录B 监理人员明细表
附录C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表
注:1.总监及总监代表不可为挂靠人员,各监理工程需常驻,不可兼职,投标文件监理人员名单须与现场人员相符。 2.监理项目部团队成员达不到甲方要求的,须及时更换。 附录D 诚信守法承诺书 西安新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人): 本单位参加贵公司建设(代建)的 悦春山项目监理 (工程名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投标,本单位及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坚持诚实信用守法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在此郑重承诺: 决不索取或者收受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何一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决不给予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何一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若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背上述承诺,致使贵公司工作人员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党纪、政纪处分,自处分确定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 壹拾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致使贵公司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 壹拾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致使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 壹拾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特此承诺,自愿约定责任无期限。 投标人(法人单位盖章):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与六纬路 交口万达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景逸园3 号楼4门401 身份证号码:220881197610032718 联系电话:022-83850000 2022 年 月 日 附录E《安全生产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西安新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也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也称乙方) 工程项目: 悦春山项目监理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乙方作为所承建工程的当然安全生产责任人,乙方的责任及义务如下: 一、乙方对所施工(或工作)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对现场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二、乙方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乙方总监理工程师为安全生产负责人。乙方须设立本工程的项目监理部。乙方项目监理部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乙方的监理人员(或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及资质证明,否则不得进场施工或进行工程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总代、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持证上岗。 三、乙方须每日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当日整改完毕,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上报甲方。 四、乙方须服从甲方发出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 五、加强高空作业、“四口五临边”作业、临电、动火、施工机械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源识别、管理。 六、杜绝和消灭建筑工地施工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伤亡、重大设备毁损,火灾及爆炸事故;杜绝死亡事故。 七、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乙方各安全责任人要明确规定自身职责并将安全目标层层分解下达,落实到每一个组、每个工人(或工作人员)。 八、监督并落实设置安全警示标示、监督并落实设置临时消防设施、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重视工地消防工作,要在工地现场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要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及火灾报警、扑救、自救技能的教育。 九、加强重点部位(配电、财务、仓库)安全保卫,加强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以及夜间巡逻,消除各类社会治安隐患。 十、强化对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止和杜绝、假冒、不合格的产品及设备进入施工(或提供服务)现场。 十一、加强监督对外来民工的管理,对招收的外来民工要求证件齐全,手续完备。要积极配合辖区民警搞好治安联防工作,确保平安。 十二、确保施工(或工作)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100%。 十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习、突发事件处置演习。 十四、积极参与开展创造文明工地活动;场容场貌、生活卫生、环境保护安全防火达标;材料堆放整齐、标志明显。安全防护用品齐全。 十五、避免高空坠物。 十六、因本工程或本工程施工(或在工作中)所产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以及相关责任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应按照本责任书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并向甲方支付罚款。 十七、乙方在施工(或工作)期间及驻留工地期间,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并对乙方处以经济处罚,罚款从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具体处罚标准如下:开工安全手续(或与工作相关的安全手续)不齐导致无法按期开展实质性施工(或工作),每延迟1日罚款1万元;开工安全手续(或与工作相关的安全手续)不全擅自施工(或工作)为制止,每施工(或工作)1日罚款1万元;日常施工(工作)安全或生活安全检查中每发生1项次安全隐患罚款3万元;每发生1项次安全事故罚款5万元。本责任书约定的罚款金额与本工程施工(或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的罚款金额(如有)不一致的,以罚款金额最高的为准。 本责任书亦适用于在工地进行非施工类工作或因其他原因需进入工地的单位及其人员。 本责任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责任书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2022 年 月 日 附录F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J-1 勘察阶段:进行勘察工作监理。 J-2 施工阶段:进行施工工作监理 。 J-3 保修阶段:检查工程质量,进行工程质量责任分析(如有),监督工程保修,审核承包人保修阶段的付款申请。 J-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按委托人要求协助 。 附录G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K-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K-2 委托人提供的条件
K-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K-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注:监理单位需要自备iPad一台,以供现场监理工程师使用工程协同系统。 附录H 联发集团天津公司总包监理奖罚管理原则 1、目的 为进一步实现公司的标准化管理,提升各项目部对于监理的工程管理水平,完善工程监理考核激励机制,服务于公司未来,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工程项目委托的监理工程。 3、细则 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下表中处罚条例:
注意: 1、以上处罚条款最终解释权归联发集团天津区域公司所有,处罚通知及下发由各项目部执行。 2、其余未涉及的处罚措施,以公司的相关制度为准。 3、若此表格处罚措施与公司其他制度、管理措施,动作不一致,以相对严格者为准执行。 4、月度及季度分数以工程管理部下发为准。 |
相关附件: |
悦春山项目监理备案合同.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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