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罗德益18585286591
招标代理机构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龙1362850485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653凤冈天桥至河闪渡公路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G653凤冈天桥至河闪渡公路项目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的复函》(遵市发改交通〔202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遵义市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车购税补助及地方政府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遵义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贵州省遵义市境内。
2.2项目概况:G653凤冈天桥至河闪渡公路项目,起于天桥镇,沿线经漆坪村、大窝坨和河闪渡村等,止于遵义市和铜仁市交界的河闪渡大桥处。路线全长16.722公里,共设置桥梁361米/2座(其中271米/1座加固利用),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度8.5m,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1588万元。
注:以批复的施工图设计为准。
2.3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
(2)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满足合同条款的约定。
2.4招标范围:
(1)工程可行性研究:包括编制决策评估报告、制定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大纲、进行调查研究、评价、预测、必要的勘察、专题研究、综合性研究论证等,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文件等;
(2)勘察设计:包括初勘、初测、详勘、定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畅安舒美”专项费用编制(如有)、后续服务工作(包括设计审查会务服务、招标配合服务、施工配合服务、施工期间设计交底、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交竣工验收配合、变更等)等。
(3)桥梁动、静载检测: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及上级主管部门、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项目范围内河闪渡大桥的桥梁动、静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5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条件,并在人员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包含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或以上资质;
(3)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公路行业(或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4)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最新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上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进行投标,最多可在1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为本项目设计咨询标段中标人或与设计咨询标段中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投标人依据《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9号)的规定,其最新(2023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 C级或以上,引用信用评价等级时,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本招标项目采用设计“主体工程”专业)优先于不分专业或其他专业的综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优先引用顺序及原则为:
(1)贵州省公路局发布的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2)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3)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4)从业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厅(局、委)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5)无上述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A.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 级对待;
B.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C.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 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 次达到直接定为C 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D.发生直接定为D 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 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 次的,按D级对待。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10月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jy.zunyi.gov.cn/) 购买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招标人将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jy.zunyi.gov.cn/)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3 逾期系统自动关闭,停止受理投标文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平台(贵州省·遵义市)、贵州省公路局网站上发布。
8. 投诉、举报
8.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8.1.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8.1.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8.1.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8.1.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8.1.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8.1.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8.2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8.2.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8.2.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8.2.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贵州省公路局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18585286591;
贵州省公路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851-85992447。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兴遵西路8号
联 系 人:罗德益
电 话:18585286591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汇金星力城商务楼1709室
联 系 人:王龙、张声源
电 话:13628504857
2024年9月12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包含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或以上资质;
(3)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公路行业(或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4)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资格条件不做要求。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1)投标人最新信用评价等级为 C 级以上。
(2)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为本项目设计咨询标段中标人或与设计咨询标段中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投标人在2021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所承接过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未存在重大合同纠纷。
(5)投标人在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未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7)投标人不为本标段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或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负责人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具有8年(含8年)以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

注:1、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2、工作年限由投标人自行出具书面承诺或证明,格式自拟。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依据《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9号)的规定,其最新(2023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可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可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独家形式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投标人无《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法规〔2024〕296)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或虽有其规定的雷同情形,但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非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费用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对应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0分
主要人员:20分
技术能力:0分
业绩:25分
履约信誉: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勘察设计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投标报价<勘察设计最高投标限价85%的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勘察设计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勘察设计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勘察设计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勘察设计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40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10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的较为全面、合理、可行性强:得8~10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的基本全面、合理、较为可行:得7~8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一般:得6~7分。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10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认识较为准确、比较全面,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非常有效、可行性强:得8~10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认识相对准确、较为全面,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有效、相对可行:得7~8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认识一般,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得6~7分。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8分

投标人对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非常合理、可行性强:得6.4~8分;
投标人对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较合理、具有一定可行性:得5.6~6.4分;
投标人对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合理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4.8~5.6分。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6分

投标人各项保证措施非常合理性、可行性强:得4.8~6分;
投标人各项保证措施较为合理性、可行性较强:得4.2~4.8分;
投标人各项保证措施合理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3.6~4.2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6分

投标人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非常合理、可行性强:得4.8~6分;
投标人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较为合理、可行性较强:得4.2~4.8分;
投标人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的合理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3.6~4.2分;

2.2.4(2)

主要人员

20分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20分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12分;
(2)项目负责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包括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
(3)每提供1项单个合同在15km及以上长度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加1.5分,最多加6分。
注: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两阶段勘察设计业绩。

2.2.4(3)

评标价

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或评标价低于勘察设计最高投标限价的 85%时,则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0.2;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且大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85%时,则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0.1

2.2.4(4)

其他因素

技术
能力

0分

本项目不涉及。

业绩

25分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5分;
(2)近5年(指2019年6月1日至今)每完成过1条单个合同在15km及以上长度的二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建设(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得2分,最多得10分。
注:勘察设计单位业绩可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两阶段勘察设计业绩。

履约信誉

5分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2分;

(2)按照《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9号)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引用信用评价结果,分值如下:

AA

A

B

C

专业

综合

专业

综合

专业

综合

3

1.5

1.5

0.8

0

-3

-1.5

注:(1)根据第一章招标公告3.6款确定的信用等级引用原则,引用贵州省公路局发布的2023年度建设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专业”评价计分;
(2)引用投标单位注册地的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专业评价包含的实际范围与贵州省公路局的评价专业范围完全一致(指普通国省道公路“主体工程”设计)的,按照“专业”评价计分,否则按综合评价引用;
(3)引用其余信用等级视为“综合”评价计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分因素(投标人的信誉、投标价除外)得分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评标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
2、在评标过程中,如通过第二信封的有效投标不足3名,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如通过第一信封的有效投标不足3名,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法规〔2024〕296)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摘录如下:
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投标文件载明的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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