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0/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370100090200849100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武经理13675371102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闵经理13465770360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B3701000902008491001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2023年10月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设备使用单位为兖矿东华重工有限公司煤机装备制造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采购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2台;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装卸、运输、安装、调试、税费(13%)等所有费用,使设备正常运行的所有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为准)。
设备主体供货范围:
(以上技术参数和要求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2)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60日内。
(3)交货地点:招标方指定地点。
(4)交货方式:落地交货。
2.3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2年)同类产品销售业绩3台套及以上,所制造的设备已经在行业内有实际运用的案例,且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同时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如不提供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设备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运行时间等信息。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与真实性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2.4承诺: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一旦被买方确定为中标人,承诺对招标人后期所需标的物配套件中,涉及投标人自制产品进行直供,不通过代理商、中间商销售给招标人。投标人需以《承诺函》形式明确上述内容,其报价将被否决(招标人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2.5其他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设备组件或配件的全部子配件明细报价,子配件应是不可拆分的最小部件,所有报价将作为招标人(含设备使用单位)后期采购配件的供货价格或供货价格来源的重要依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招标货物明确生产经营范围及资质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生产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金以招标公告发布前注册的为准),营业年限在3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的有效时间)。
(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相关信息。
(3)具有招标货物相应的生产资质证件(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中间商投标。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 因违规等原因,被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3.5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四、网上报名与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18: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注册中国矿用物资网会员,下载“投标管家”报名并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4.2会员注册
未注册中国矿用物资网的用户,登录中国矿用物资网(www.minegoods.com),点击“纵横招标”进入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snzb.minegoods.com,以下简称“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注册”完善会员注册信息,待平台审核后完成注册。如账号无法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登录中国矿用物资网-点击右上角“工作台”-“客户管理”-“我的申请”完善信息、查看审核结果。
4.3报名及文件获取
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右上角“工具下载”-下载、安装、登录“投标管家”-查找、选定要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报名”完善信息-“提交”,点击“我的项目”-“我参与的项目”-“进入项目”-“虚拟账号信息”-“设置开票信息”生成标书费虚拟账户、保证金虚拟账户,投标人线下通过网银,向标书费虚拟账户缴纳标书费完成报名,完成报名后方可登录投标管家-点击“招标文件”-“下载”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报名阶段,投标人通过企业账户缴纳标书费的暂时可不需要办理CA数字证书,投标人通过个人账户缴纳标书费的必须先办理CA数字证书,上传CA签章的标书费个人授权委托书,方可缴纳标书费。
4.4 CA数字证书办理
CA数字证书必须在上传投标文件前办理,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签章加密后,方能上传投标文件。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扫描网页右下角二维码-下载、安装、注册、登录干将APP -绑定EC-维护信息-证书缴费-申请干将CA数字证书(企业证书、个人证书)-上传签章,审核成功后,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投标供应商”-点击“绑定CA”完成绑定CA。
4.5电子招投标平台会员注册、干将APP、CA数字证书办理等流程详见电子招投标平台 “服务中心”、“CA办理”栏目。技术支持联系方式电话: 4006210777,QQ:592658358,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4.6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标书费发票形式为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将发送至投标人报名时登记的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发件人为 “51发票”。报名时投标人确保所登记的开票信息准确无误,否则由此造成的发票错误,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五、投标文件的制作与递交
5.1电子投标交易平台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1月09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管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3投标人线下通过公司账户向保证金虚拟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完成后方可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登录“投标管家”查看保证金虚拟账号。制作、上传投标文件的流程详见电子招投标平台“服务中心”栏目。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及开标方式
6.1开标时间:2023年11月09日09:00(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全电子化招标,投标人可通过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管家进入开标大厅。
6.3投标文件解密方式为集中解密或投标人远程线上解密,无需到开标现场,开标现场不再收取纸质版投标文件。评标期间,请各投标人授权代表保持电话畅通,以便澄清答疑,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6.4开标期间投标人须保持随时在线状态,否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www.ygcgfw.com)、中国矿用物资网(www.minegoods.com)上发布。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招标监督办公室。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联 系 人:武经理
电 话:13675371102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闵经理
电 话:13465770360
邮 箱:460212806@qq.com
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9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具体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1.3.5其他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设备组件或配件的全部子配件明细报价,子配件应是不可拆分的最小部件,所有报价将作为招标人(含设备使用单位)后期采购配件的供货价格或供货价格来源的重要依据。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适用]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供货要求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9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邮箱并及时告知该项目经理。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代理机构从平台上将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文件【请不要上传无效、过期的资质或与本次采购无关的资质文件】
六、商务偏差表
技术部分
一、技术文件(包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
二、技术偏差表
价格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3%)
3.2.1 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调试、保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税费(13%)等所有费用,使设备正常运行的所有内容。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若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对报价有特别要求的,按其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招标人不承诺最低投标价中标。
3.3 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规定的条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或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在两年内拒绝其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
(4)投标人串通投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扫描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或附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上传。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自动生成回执,供投标人下载。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将予以拒收。
4.2.6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不参加投标,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否则,致使招标不能正常进行产生的不良影响后果自付。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并保持在线。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通过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线上解密或系统集中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招标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推选评委主任主持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评标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的证件。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3)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保密性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②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③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④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⑤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7.4.1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并确定中标人。
7.4.2 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即意向授予投标人。
7.4.3 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及其产品进行生产条件、技术状况、产品性能、产品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考察。
7.4.4 最终审查的方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或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7.4.5 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或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7.4.6 如审查结果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下一个综合评估名次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7.5中标通知
7.5.1 招标相关方对评标结果无异议,经招标人确认后,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5.2 中标人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对未中标的原因不作解释。
7.5.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7.6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招标监督办公室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投标人“黑名单”规定
投标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黑名单”,2年内拒绝其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谋取中标或成交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4)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6)与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私下协商谈判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的。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投标单位的资质、企业的业绩和信誉、投标报价、企业财务状况、技术文件、质量、供货期及交货进度、售后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各评委在充分审阅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在评审推荐过程中,若出现得票相同,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前;若出现得票相同且无法确定排名,由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技术、价格评价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若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对报价有特别要求的,按其执行)。
3.2详细评审(推荐法)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价因素进行评审,对投标人进行投票,按照推荐得票高低排序结果,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1-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详细审定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功能、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决其投标。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细小的差异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通过上述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或在线澄清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通过系统平台在线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在线方式,该在线澄清、说明、补正应有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5 定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推荐得票多少排序结果,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1-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若通用合同条款内容与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按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执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 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 工程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以专用条款为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 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 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 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以专用条款为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 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 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6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以专用条款为准)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 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 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 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 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以专用条款为准)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 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签订合同时,按招标人要求格式执行)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做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履约保证金格式【本文件不适用】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附件三: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买受人:
出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订立以下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标的物
1. 商品名称:
2. 品牌、规格、型号:
3. 商品数量:
4. 单价:
此单价为□含税价格(税率: )□非含税价格。
5. 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此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 )□非含税价格。
第二条 商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 包装
1. 包装要求:
2. 包装计价回收方式:
第四条 运输
1. 运输方式为: ;
2.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仓储费、出库费、装卸费等所有支出由 承担。
第五条 交货
1. 交货时间为:
2. 交货地点为:
3.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买受人收货代表: ,联系电话:
出卖人交货代表: ,联系电话:
(1)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货物顺利交接。
(2)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至合同约定的提货地点提货,经验收合格后由买受人指定收货代表签字验收确认。
4. 买受人收到实际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5. 买受人应当在交货后 内将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6. 如买受人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存疑时双方可共同委托买受人所在地具备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复检,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检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7. 收货验收项目
第六条 付款
1. 付款方式:□转账□汇款□银行承兑汇票□其他
2. 付款时间、期限及比例:
3. 出卖人收款账户以本合同签字页中约定为准,出卖人账户信息如有变更,出卖人需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对以出卖人名义出具的印章、提供的账户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买受人没有义务核对,如印章、账户不真实,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4. 买受人支付每期款项前,出卖人必须按买受人要求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收据),以便买受人凭发票(收据)付款,否则买受人有权延迟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 买受人对合同约定留存的任何保证金、质保金均无投资及增值义务,该条款约定款项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无息支付。
第七条 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1. 安装与调试人员
2. 安装及调试的要求
3. 其他约定
第八条 售后服务
1. 质保期
2. 保修项目及方式
3. 其他约定
第九条 知识产权
1. 出卖人应保证依据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以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均已合法享有其相关知识产权或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对于出卖人提供的非出卖人享有知识产权权属的的产品,出卖人须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资质证明。
2. 出卖人应保证所供产品未侵犯任何国家的组织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并保障买受人免于承受因产品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遭受诉讼、仲裁、索赔或其他经济损失,否则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 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3.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出卖人逾期供货,每延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缴纳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含税) %的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 天的视为不能交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 出卖人所交标的物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接受货物,应当按实际交付的货物重新定价;如果买受人不同意或双方对重新定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出卖人负责调换或退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能调换或退货的,视为不能交货。调换货物期间超过 日视为逾期交货。
3. 出卖人不能交货,应向买受人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4.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 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向合同其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金额 %的违约金。
6. 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生效后,凡需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应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的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第二卷
第五章 供货要求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招标商务要求
一、投标人报名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招标货物明确生产经营范围及资质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生产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金以招标公告发布前注册的信息为准),营业年限在3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的有效时间)。
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相关信息。
3.具有招标货物相应的生产资质证件(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间商、代理商投标。
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因违规等原因,被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二、业绩要求:
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2年)同类产品销售业绩3台套及以上,所制造的设备已经在行业内有实际运用的案例,且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同时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如不提供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设备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运行时间等信息。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与真实性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三、生产加工能力的要求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具备较强的生产加工能力,需提供能证明车间生产加工的设备实景照片。
以上依据将作为评标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一项重要因素,评标结束后,招标人保留现场核查的权利,如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出现,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涉及货物报价形式:
报价为落地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招标涉及货物的供货、检验、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税费(增值税税率执行国家现行税率)等所有费用。
五、投标报价说明:
1.承诺: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一旦被买方确定为中标人,承诺对招标人后期所需标的物配套件中,涉及投标人自制产品进行直供,不通过代理商、中间商销售给招标人。投标人需以《承诺函》形式明确上述内容,其报价将被否决(招标人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2.投标人需提供设备组件或配件的全部子配件明细报价,子配件应是不可拆分的最小部件,所有报价将作为招标人(含设备使用单位)后期采购配件的供货价格或供货价格来源的重要依据。
六、交货期、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相关费用负担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日内。
2、交货地点:招标方指定地点。
3、运输方式为:汽运。
4、运输过程中费用及损失等由出卖人承担,卸货费等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七、结算方式:
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投入正常使用后,买受人凭出卖人出具的全额13%的增值税发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支付合同总额的90%,剩余合同总额的10%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出具使用质量证明,经买受人审核无误后,买受人支付质保金(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结算方式:银行承兑。
八、评标办法及其他规定
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推荐法。
2、中标人数量: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资质、技术装备、工艺水平、质量保证、报价、交货期、业绩、企业信誉、售后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1-3名,最终确定一名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有权组织有关人员去生产厂家进行考察,如发现企业实力、承诺等与投标时不符合,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终止。
九、其他规定
投标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黑名单”,2年内拒绝其参加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谋取中标或成交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4.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6.与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私下协商谈判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的。
油缸车间数控轧辊车床
技术规格书
1.项目简介
使用单位:油缸车间,结构件车间,总装车间,其他:
随着企业发展,油缸车间产能提升,车间现有在用设备因加工产量及工期无法满足客户对工期的要求,制约生产,现需采购高精密数控轧辊车床,用于油缸中缸及活柱等工件外圆熔覆层的车抛加工。
1.1 本文标记★处为关键技术参数,如不满足将视为重大技术偏离,其投标将被否决。
1.2★投标方设备必须是全新设备,不接受试验性设备,必须是标准、定型产品,必须有良好的连续工作稳定性和良好的精度保持性,制造方需具备高精密数控轧辊车床自主研发、生产资质,且所提供的设备满足招标人提出的设备要求,所制造的设备已经在行业内有实际运用的案例,设备近3年内行业内应用案例3台套以上。
1.3★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方负责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卸车、安装、调试、保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税费。投标方提供用于自动化配置的机床详细图纸(包括周边所有附件)。
1.4本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设备制造方必须事先对招标人设备的运行、使用状况做到详实了解。
如设备制造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技术要求的条文提出异议,我司即认为设备制造方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需方要求。设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保证设备符合国家及企业的安全、质量、环保要求。
2.厂区气象与条件
2.1设备使用地
设备使用地:山东省邹城市西外环路5289号。
2.2设备使用工位条件
设备使用周边环境: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地面150mm厚(最小值),地面平整;车间内照明不低于150Lx;车间现场存在灰尘、潮湿、凝露等恶劣因素,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及物品,无强电磁辐射源。
3.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本项目所需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与验收标准,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标准及其他引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版本应为最新版本,当不限时间的同标准号的标准条款有差异时,以要求高的条款为准。
4.厂家进行设计的依据和公用工程条件
4.1厂家设计依据
本项目设备的设计依据由投标方投标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参数校核、强度校核、材料选用等必要的设计依据,设备、零部件、元器件、材料必须满足前述环境条件,并在设备带电运行前,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4.2招标人可提供的公用工程条件
如投标方设备涉及其他公用工程条件,请在投标说明。招标人设备使用现场供电特性及现场可提供的气体条件如下:
表1 设备使用现场可提供的供电特性条件
投标方提供设备至配电柜体的主供电线路,设备距离配电柜体平均距离不大于20m。
表2 现场可提供的气体条件
如现场压缩空气气体流量不满足设备运转和使用要求,投标方需配置合适规格的增压器或储气装置,但不得对现场主供气管路进行改造。
招标人仅提供设备安装位置附近的气箱或配电柜接口,气箱及配电柜之后的管线及电缆由投标方提供并按标准和招标人企业要求敷设,如需增加各种阀门、相应管路、开关、漏保、电缆、气体(水)净化装置等设备设施或元器件,均由投标方提供并改造。
5.设备基本要求及技术参数
5.1设备基本要求
5.1.1 设备用途:
主要用于油缸产品系列缸体、圆柱形工件外圆表面的车削、抛光加工。
5.1.2 规格尺寸:
床鞍回转直径:≥630mm
外圆车削长度 :≥3000mm
承载工件重量:≥2000 Kg。
5.1.3性能效率指标:
待加工表面:合金粉末材料激光熔覆层,硬度HRC45~HRC55。
加工后指标要求:抛光加工后表面粗糙度Ra0.2-0.4μm,外圆圆度≤0.03mm;直线度≤0.03mm。加工尺寸精度应达到ISO286-2 IT6-7级。
效率:在保证产品抛光后表面粗糙度Ra0.2-0.4μm前提下,设备厂家所提供的工艺方案应满足,粗加工:进给速度≥0.5mm/r,切削线速度≥120m/min,吃刀量≥0.7mm(单边),粗糙度不低于Ra1.2。精加工:进给速度≥0.3mm/r,切削线速度≥120m/min,吃刀量≥0.3mm(单边),粗糙度不低于Ra0.8。抛光效率:进给速度≥0.45mm/r,切削线速度≥110m/min,粗糙度不低于Ra0.4。
5.1.4 电气、机械、操控等要求/指标:
★主体要求: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床身、刀架、卡盘、尾座、主轴、控制系统、润滑系统、排屑系统等其他保证设备稳定运行的辅助设备。加工精度应满足招标人产品图纸设计要求。
5.2技术参数要求
5.2.1 设备整体要求:
该设备通过数控系统自动控制,进行范围内各种不同产品的加工,应具有自动化程度高、编程简单、高效率、高精度、高刚性的特点,对加工产生的铁屑采用半防护结构,设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表3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机床主要精度项目:
5.2.2 通信控制系统要求:
该设备控制系统的设备通讯接口需留给信息软件系统采集数据且不得被占用,支持远程诊断功能。
5.2.3 安全防护要求:
机床应具有防溅钣金结构设计,防水、防屑;防溅门可视窗采用防砸防爆防飞溅材料,可以有效观察加工内容。
机床具有报警装置及紧急停止按钮,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位置设置紧急停止开关。
机床相关动作都有相应的互锁,以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电气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操作及维修人员可根据指示灯及显示器等随时观察到机床各部分的运行状态。
5.2.4 数据采集、设备信息存储要求:
采用U盘下载程序;允许使用以太网接口或 USB 驱动器上传/下载 NC 软件程序、NC 参数、刀具信息和梯形程序。
当机床遇到意外突然断电或出现自身故障时,不会丢失计算机内存储的程序菜单。存储空间不小于 2G。
5.2.5 特殊功能要求:
机床尾座套筒的结构应方便普通固定顶尖与扇形顶尖的更换,更换调整简单、便捷。
5.2.6 附件要求:
设备附件中加工工装工具类是非标件的提供附件加工图纸;国标件的提供国标号及规格型号。
5.2.7工艺方法要求、第三方检测要求 等等:
★投标方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典型工件的技术工艺要求,提供完备的刀具、夹具、抛光方案、加工工艺参数等,确保达到典型工件的加工质量要求。
★投标方提供易损件中的金属零部件的详细加工图纸。
该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投标方为招标人提供完善的技术工艺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招标人人员能够完全操作设备并熟练进行加工生产作业。
5.2.8 设备涂装要求:
颜色(设备类:操作平台以上优选RAL 9010纯白亚光,操作平台以下优选RAL7021黑灰亚光;腔体内侧优选RAL6019崧蓝绿半光,厚度不低于120um,两底漆(粉)两面漆(粉):另需要进行漆膜性能检验,漆膜的干透性、粘附力参照 GB9286 规定的一级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时每 10㎡ 不少于 3 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涂装记录与涂装质量检验报告,经招标人审查或检验合格。
设备在投标方现场进行预验收时,招标人有权对设备所有部件外壳漆面涂层采用划格检测方式对涂层附着力进行检测,不合格处多余3处即视为设备涂装整体不合格,划格处由投标人进行修复。
5.3 各重要部件详细要求
5.3.1机床结构
机床床身采用箱形结构、铸铁(HT-300)一体成型铸造,导轨硬度大于等于HRC50。采用高刚性四导轨(直线导轨)结构,进给导轨和尾座导轨分离,减少零件的干涉范围,排屑方便,精度好,适用于精密加工。
5.3.2刀架
机床采用4工位立式电动刀架,刀座可在刀盘各个位置上互换。可左右旋转就近随意换刀,立式刀架的刀具尺寸规格40×40mm。
5.3.3主轴
机床的主轴结构:主轴孔锥度比1:20。主轴头部规格ISO A2-15。主轴内部采用密闭式全合成润滑油脂。主轴电机采用交流伺服主轴电机,配备高精密主轴减速箱,实现无级变速,扭矩输出大、范围宽,低转速即有高扭矩的输出,适合高精加工。主轴箱内无齿轮结构,主电机和机床床身分离,降低噪音及震动。采用四爪手动卡盘。
5.3.4 X、Z轴传动
X、Z轴进给传动采用滚珠丝杠,并施以预压预拉,两端配置滚珠丝杠专用高精密轴承。Z轴导轨选用滚柱直线导轨。导轨采用不锈钢伸缩罩保护导轨面。X、Z轴均采用西门子交流伺服同步电机直接驱动。
5.3.5.尾座
机床采用手动内置旋转尾座,尾座芯轴行程不小于为300mm,顶尖为MT-6。
5.3.6.润滑系统
机床采用集中式润滑系统,全自动强制润滑。
5.3.7.数控系统
数控系统采用SIEMENS/FANUC控制系统,同时控制2轴(X、Z),并具有直线、圆弧和螺纹插补功能,最小分辨率为0.001mm。
机床操纵控制箱配备悬挂式手持脉冲发生器,能够做 0-120°旋转,不小于15英寸彩色LCD 监视器,分辨率不低于640*480。在数控系统标准功能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以下功能:实时模拟功能;刀具管理功能;工步编程;执行程序中途刀具换刀,主轴停止功能等。
5.3.8、机床电气系统
机床电气元件均采用进口产品。机床电气系统应当遵循最新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或国际相关标准。
电器箱标准配置工业空调,空调的制冷量范围1-1.5KW,电器箱内温度应≤35℃。
机床所有控制电器的输入点和输出点,均需经过内部处理,机床计算机能实现对所有控制部分的自诊断功能。
5.4 其他要求
5.4.1 本设备的零件和仪表及全部图纸资料的度量单位全部采用国际单位(SI)标准;所有仪表、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及所用材料应符合GB、ISO、IEC标准。
5.4.2 质保期限内,如因产品设计、安装或材质不良所引起的故障,必须免费调整方案并改造换新。
5.4.3 投标方设备除铭牌位置外,不得有任何厂家标识、名称或LOGO等;投标方提供设备三维模型用于招标人工厂内部布局,提供扩展名为.STP或.IGS格式的三维模型,存储在第8章节所要求的U盘中。
5.4.4 投标方设备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警示灯、通电开机指示灯,急停按钮等。
5.4.5 本设备技术条件应不低于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条件,若高于招标人技术条件,应在投标书中说明。
6.供货范围、数量及交期
6.1供应范围
6.1.1设备主体供货范围(单套要求)
设备主体指实现此设备功能的主要部分,是设备实现其功能、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价值、价格的主要构成部分;设备主体供货范围要求见下表:
表3 设备主体供货范围要求
6.1.2 设备附件:
设备附件指需实现设备功能所必须的连接件、零部件、附属件。此设备附件要求清单见下表。
表4 设备附件要求清单
6.1.3设备易损易耗件:
易损易耗件指设备运行过程需要定期更换的备件,表格内数量不含安装调试期间使用的数量(安装调试期间消耗属由投标方承担),清单如下表:
表5 设备易损易耗件清单
6.1.4随设备工具:
清单见下表:
表6 随设备工具清单
6.2交货及进度
6.2.1交货数量:本设备共需要2套/台,注意6.1所述为单套所配附属物品(备注中特殊要求时除外)。
6.2.2交货进度:合同签订后60个自然日内同批次到货(以双方签字接收为准),到货后30个自然日内安装调试结束;未经书面许可,每延期一天(自然日),扣除0.5%合同款总额。
6.2.3设备在协议签订后7个自然日内提供地基图、设备功率。
6.2.4质保期到期后,投标方对设备提供为期三年的免费维修保养服务。
6.2.5试用试生产数量为10件,规格为:φ500×2米;φ100×2米;330×2米,要求详见11章节。
6.2.6投标方向招标人提供不少于为期7个工作日的技术培训,要求详见12章节。
其他:无
7.设备配套的控制、仪表、液电气连接要求
7.1通用要求
本设备中所用的全部仪器仪表、量具等有刻度的部件,均须有资质的第三方检定检验机构提供首次检定报告或证书。
投标方所提供设备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加密、计时或计数停机程序,设备内固化的软件或程序有更新时,在硬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标方提供免费升级直至产品10年使用期满为止。
线路负荷满足国家标准、企业要求,电机平均功率因数不小于0.8。
7.2配电柜/箱及元器件(如有)要求
7.2.1均选用具有中国CCC认证的产品,为方便招标人信息化系统连接设备,需配备相应接口,便于企业内部的MES系统传输数据。
1)塑壳(微型)断路器、接触器优选抗湿热型的同一国际知名品牌产品,优先采用西门子、施耐德、ABB等品牌产品。
2)配电箱、柜内的N线、PE线必须设汇流排。
7.2.2配电箱、柜的金属部分:包括电器的安装板、支架和电器金属外壳等均良好接地,配电箱、柜的门应按规范做可靠接地。地排、零排、必须有预留压线位置,接地螺栓不小于M10
7.2.3其他未列明要求以行业通用标准为准。
8.投标方应提供的技术服务、资料要求
8.1投标方提供的技术服务
投标方向招标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技术服务:设备使用工位的使用条件确认、设备环保达标条件确认、用电功率确认、设备周边空间确认、设备使用过程的参数优化等。
8.2对投标方提供的资料要求
投标方应提供的设备随机技术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2.1设备使用说明书(包括设备操作、维修手册)。
8.2.2设备所需动力总用量、用电总功率、设备的润滑方式及润滑剂(脂/油)的规格型号(GB中国标准或ISO标准号)。
8.2.3提供本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提供设备的全套安装、调试、操作、维修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机械使用说明书(随机装配图部件图等图册、系统原理图、润滑系统图);
2)电气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总接线图、一次方案图、二次接线图、端子排列图、所有电器元件汇总表<含规格型号、数量、厂家品牌>、安装示意图、维修说明书、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等);
8.2.4满足招标人规范及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可视化操作流程、设备检维修规程、点检表和设备日常保养、维护的表格、易损耗件更换周期推荐表、设备、主要零部件报废标准表。
8.2.5设备用程序、内嵌固件的更新方式、方法,所用的应用程序均需要提供说明书。
8.2.6设备主要外购件(包括设备配置要求的所有内容)制造厂家名称、地址及定货号,对于重要零部件还应提供相应的规格、精度等级等技术参数,复杂的外购件还应提供产品样本、使用(操作、维修)说明书。
8.2.7设备出厂检验书、合格证明书、整机出厂装箱单。
8.2.8提供产品检测记录或报告,提供设备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8.2.9提供设备所配备的测量仪器、仪表的合格证明、校验周期表、校验方法和专用校验量具(如检测中需要用到专用校验量具)。
8.2.10主要零部件、元器件的检验由投标方进行并出具合格证明。
8.2.11若投标方产品或招标人要求的重要、关键零部件(设备主体及附件部分)为进口产品时,投标方需提供对应产品或零部件的进口报关单及原产地证明(英文版)。
上述所有技术文件、资料投标方提供一套(设备管理部门保存)纸质版,提供两份电子版(后勤、技术各留存一份),电子版为WORD版或EXCEL版可编辑文档,所有文件要求内容完整,以保证参考全面,文件使用中文,且招标人有权无偿复制,上述所有电子版文件以U盘形式提供。
9.设备厂内试验、监造、质量保证要求
9.1设备厂内试验及监造
招标人有权到投标方生产车间进行参数试验及生产过程中的监造,监造标准参照前述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中所述的指标。
9.2设备质量保证要求
9.2.1投标方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资质证明、企业信用证明、质量体系认证文件供招标人备案使用,加盖企业公章,投标时将此文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9.2.2投标方负责提供采购数量10%(采购数量2台/套及以下时每台/套均提供,其他情况提供不少于2台/套的数据)的随机流水号的制造过程的检验记录供招标人审查验证。此数据提交给设备管理部门(电子版本或扫描版本存储在第8章节所要求的U盘中)。
10.设备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10.1设备的标志
设备整机及所有零部件铭牌上、内嵌芯片、集成电路板等编号信息清晰可见,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打磨或涂改,如有不符,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投标方无偿退换货处理。设备及各类附件、备件、包装等均要有清晰的印刷标志,其名称要清晰可见,进口产品要增加其中文翻译版本。
10.2设备的包装、运输、储存
投标方选择适合设备运输方式的包装形式;安装调试过程中所用到的所有物品单独包装并标识清楚;随同设备买入的易损易耗件、专业工具等要有区别的单独包装并标识清楚;所有包装要坚固、牢靠、防腐、防潮等。
运输方式及运输保险由投标方决定。运输至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投标方确认招标人现场的储存条件是否达标(如不达标,双方协调解决),双方根据投标方随机装箱单进行清点交接,如无问题,方可接收。如发现设备或附件有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招标人向投标方提出维修、更换或索赔的依据。
签字接收前货物的权责均属于投标方,发生的任何风险、损失及争议均由投标方承担。
11.设备验货和性能保证(性能考核)要求
11.1设备验货
11.1.1 预验收:设备由投标方生产检验合格后,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招标人负责人,确定是否在发货前/到货后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前投标方应出具验收大纲及各项检验报告和数据记录,预验收具体方式方法由招标人指定。预验收合格,经双方书面签字同意,投标方可进行调试。预验收不免除投标方对最终设备质量的最终责任。
11.1.2调试、试用:调试人员需要具备相应国家要求资质,正确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遵守本企业对外来调试人员的管理要求,签订相应安全调试承诺书;现场调试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均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到货且招标人接收(10.2章节约定内容签字)后,由招标人指定安装区域,投标方在安装区域内进行调试、试用;调试过程双方遵循以下条件:
1)投标方根据设备情况在使用工位进行调试,调试过程招标人可提供现有起重设备和叉车协助投标方,若需其他调试条件投标方自行负责,调试完成后投标方进行试操作。
2)投标方进行演示操作,招标人熟悉操作后在投标方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3)在招标人正常生产的作业状态下进行试用,试生产工件由招标人提供,试生产招标人在正常投产的批量产品,约定生产数量见6.2章节,试用期间6.1章节中所述易损易耗件由投标方无偿提供。
如检测结果不符合试用阶段验收标准的,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重新竞标;报废安装区域已安装设备,并视为投标方对设备质量的责任过失,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检测结果符合试用阶段验收标准的,并正常稳定运行不少于176小时,进行最终验收。
11.1.3最终验收:稳定试生产小批量后,双方根据最终验收大纲进行逐条款确认,经双方签字后的文件作为最终验收依据;如因招标人原因在安装、调试、试用后超过180自然日仍未进行最终验收,且招标人未向投标方提出任何设备使用中的问题或设备缺陷,双方约定自第181日起默认为最终验收日。
因招标人原因使投标方在180自然日内不能进行安装调试的,投标方仍负有在招标人指定现场安装、调试、试用及交验的责任。如设备未安装时招标人变更安装地点,投标方仍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地点变更为由增加任何费用。
设备在安装调试期间,投标方对招标人提出的现场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力或效果不佳的,扣除3~20%合同款总额,且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或要求退货处理。
11.2性能保证(性能考核)要求
投标方承诺所提供产品满足招标人要求,并承诺所提供产品性能的参数和检测数据属实。如无法满足或数据不属实,根据对招标人使用的影响程度,验收后至质保期内发现不满足项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电子邮件通知的时间起始),赔偿购买方3%~15%合同款总额;质保期到期后至验收后的10个自然年内发现不满足项时(招标人发现并通知投标方时间),赔偿购买方1%~10%合同款总额。
如投标方未按此条款赔偿导致招标人不得不诉讼而产生与法律法务相关的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12.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要求
12.1技术培训要求
投标方向招标人提供不少于6.2章节要求(工作日)的技术培训,具体培训人员、内容、计划等,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培训至能够完全理解、熟练操作为止。需求如下:
1)工艺或质量部门需求:前述关键技术参数的验证、检测方法,操作规程,前述 8.2及8.3章节中的相关要求文件的确认。
2)设备维修部门需求:设备维修、检验、校验的方法,前述 8.2及8.3章节中的与设备维修部门相关要求文件的确认。
3)车间使用部门需求:设备操作、点检、编程、功能设置、维修保养、易损易耗件更换等方面的培训。
如因招标人人员调整、熟练程度等问题需要投标方增加培训时间,投标方应无偿增加相应培训时间,但此培训时长约定不超过45个工作日。
12.2售后服务要求
12.2.1质保期内:质保期自最终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到货后至质保期内(质保期以前述为准),在质保期内,投标方无偿负责招标人对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疑问进行处理回复;如遇到设备故障且招标人无法使用致使停工时,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人故障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电子邮件通知的时间起始),要在8小时内快速响应,在24小时内回复解决方案,且在72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做到故障不排除,维修人员不撤离现场。
所有设备零部件(含设备上的外购件,不含耗材)出现质量问题均由投标方免费负责修理、更换及故障排除;质保期内,若更换部件,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该部件的质保期。
自质保期到期前30日起,投标方安排售后人员到招标人使用现场(投标方联系招标人约定具体时间)进行一次设备参数校验、维护工作(易耗件除外,恢复至新机性能状态),复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终验收所列出的条款。
质保期内设备出现非招标人责任 设备故障,且五个工作日内无法恢复正常使用时,投标方需无偿提供备用机以满足招标人生产需求或接受招标人扣款(承担因无法使用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如未按前述条款执行,未经招标人书面许可,每延期一天(自然日),扣除0.5%合同款总额,且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
12.2.2设备质保期过后:要求投标方能在设备验收后的10个自然年内提供有偿的技术支持和备件供应。如遇备件停产,投标方应在停产后30个自然日内通知招标人,并为招标人提供代用备件方案。设备故障停工时,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人故障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电子邮件通知的时间起始),要在96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双方协调确认维修方案并签订维修合同,设备恢复正常运转后双方根据合同中实际维修内容确认维修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并付款。
如未按前述条款执行,双方约定招标人有权向投标方索赔不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额度的赔偿款,且产生与法律法务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目 录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四、投标保证金五、商务文件【请不要上传无效、过期的资质或与本次采购无关的资质文件】六、商务偏差表技术部分
一、技术文件(包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二、技术偏差表价格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根据编号为 SNZB-WZZX-D20237-0381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进行投标。由 (公司全称)正式委托全权代表(姓名、职务)通过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1)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提供货物。
(2)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招标人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利。
(3)我方已详细检查所有投标文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参考文件,由模糊和误解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方自负。
(4)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120日历日内有效。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5)我方同意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与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其他数据和资料。
(6)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7)我方若未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做任何解释。
(8)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遵守贵机构有关招标的各项规定。
(9)与本报价有关的所有往来信函,应按下列地址进行:
投标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开户银行:
法人代表签字: 银行账号:
电话: 开户行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公司地址: 电子信箱: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电子投标授权书)
致: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如下:
注册地址: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本公司)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正反面)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正反面)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电汇底单扫描件)
五、商务文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投标人可参照下表进行填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后附(1)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誉荣誉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扫描件;(2)产品生产、检验等设备设施实景照片原件扫描件。
2、投标人资格声明
2.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致: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为响应你方年月日的(招标编号)公开招标,下述签字人愿参与竞标,提供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名称)等,提交下述文件并声明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下述签字人在证书中证明本资格文件中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同时附上我方银行(银行名称)出具的资信证明。
下述签字人知道,买方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格材料,我方愿意配合你方,向有关机构和单位(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企业等)查证和获得有关资料。
受权签署本资格文件
签字人姓名、职务
签字
电话
2.2制造厂商资格声明内容
名称及概况:
制造厂名称: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实收资本: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
净值:
法定代表人姓名:
(1)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
(3)近三年的营业额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其它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厂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交货进度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4、投标人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后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条件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业绩表内容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补充。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财务状况
提供近三年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盖章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后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企业认证及信誉
后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近三年获得过的省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市级(地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
7、承诺近三年内未出现严重违约情况或质量事故;
8、银行资信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应由投标人的开户银行提供,格式由银行自定。如该行对企业有信誉评级,请提供信用评级证明。
9、涉及企业或招标货物所需的生产资质
10、服务承诺函和质量承诺函(格式见10-1、10-2)
11、承诺书(格式见11-1、11-2)
12、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资料。
注:投标所附的证明文件应扫描清晰。
10-1 服务承诺函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我代表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的中标合同产品的服务作如下承诺:
1)及时向买方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审查。
2)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要求进行安装、分部与整套试运及试生产。
3)对于买方选购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应主动提供满足产品接口要求的技术条件和资料。
4)严格执行供需双方就有关问题召开会议的纪要或签订的协议。
5)根据买方的要求为买方举办有关产品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技术的业务培训班,保证买方运行、维修人员熟练掌握运行和维修技能。
6)接到买方反映的质量问题信息后,在2小时之内作出答复或派出服务人员,24小时内尽快到达现场,做到用户对质量不满意,服务不停止。
7)随时满足买方对备品备件的要求。
8)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卖方决不以任何理由刁难买方。
9)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10-2 质量承诺函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我代表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的中标产品的质量特作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设计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
2)严格检查和控制原材料、原器件、配套件的进厂质量。
3)保证所供产品加工工艺完善、检测手段完备。产品绝不带缺陷出厂。
4)对涉及分包商的供货、质量、产品性能、技术接口、服务等方面问题负全部责任。按合同规定的关键部件分包商必须符合有关资质的要求,并经买方认可。
5)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或监造单位提供有关部门标准和图纸,并为买方及监造提供方便,对产品的质量,工期进行全过程跟踪。
6)停工待检部位提前7 天通知买方及监造代表。
7)对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向买方和监造代表通报,不隐瞒。若货物缺陷超过合同规定的标准,供方无条件更换。在安装和试运过程中,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无条件更换。
8)为所供的产品在制造、运输、装卸过程中质量负责,一旦发生意外,我方将按买方要求对所供产品尽快进行免费更换,直到买方满意为止。
9)在开箱过程中如发现缺件及其他原因引起的零部件丢失,我方负责尽快免费补齐所缺零部件。在货物的安装、调试过程中以及今后在运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如属我方原因,我方将承担责任,赔偿买方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10)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11-1、承诺书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我公司承诺一旦被招标人确定为中标人,承诺对招标人后期所需标的物配件或组件中、涉及中标人自制产品进行直供,不通过代理商、中间商销售给招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11-2、承 诺 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项目中,无骗取中标、串标、围标、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况;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真实;未因投标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招标货物相关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未因投标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招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12、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资料。
注:投标所附的证明文件应扫描清晰。
六、商务条款偏差表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技术部分)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一、技术文件
(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及本企业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自行编制,包含投标设备性能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
二、技术条款偏差表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投 标 文 件
(价格部分)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一、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时间:
注:投标一览表不仅放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另外上传投标文件时再单独把投标一览表作为附件上传平台。
二、分项报价表
1、 投标报价总表
单位:人民币元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当分项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以分项价为准。如有优惠条件,优惠条件要在分项价中体现。
2.报价币种为人民币,进口部分也应以人民币报价。
3.请同时提供可编辑的EXCEL电子版分项报价。
2、投标分项报价表(按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供货范围或配置明细报价)
单位:人民币元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配套设备专用工具(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报价)
单位:人民币元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随机备品备件(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报价)
单位:人民币元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二年备品备件明细(质保期满后二年,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单位:人民币元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进口件(如有)
单位:人民币元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主要易损件报价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单台(套)设备构成组件或配件的明细清单(此表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否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单位:人民币元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若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表明细清单报价的,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其他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2023年10月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设备使用单位为兖矿东华重工有限公司煤机装备制造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采购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2台;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装卸、运输、安装、调试、税费(13%)等所有费用,使设备正常运行的所有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为准)。
设备主体供货范围: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主要参数 | 单套数量 | 质保期 (自然月) | 备注 |
1 | 数控系统 | 品牌:SIEMENS/FANUC | 1 | 36 | |
2 | 进给驱动伺服电机 | 品牌:SIEMENS/FANUC 功率:X:≥18NM Z:≥36NM | 1 | 36 | |
3 | 四爪单动卡盘 | 夹持范围φ50mm-φ630mm | 1套 | 36 | 包含卡盘体、一副硬爪、一副加长爪(卡爪长度190mm) |
4 | 刀架 | | 1 | 24 | 电动四工位 |
5 | 主电机系统 | 品牌:采用四川埃姆克或北京超同步的主电机系统,可同等或优于以上电机系统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功率:主轴电机≥30KW | 1 | 36 | |
6 | 主减速箱 | 品牌:采用湖北科峰或甬航的主减速箱,可同等或优于以上减速箱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变速比:1/4 | 1 | 36 | |
7 | 线轨 | | 1 | 24 | |
8 | 床身 | | 1 | 36 | |
9 | 主轴 | 主轴内锥孔1:20 | 1 | 36 | |
10 | 尾座 | | 1 | 36 | |
11 | 床鞍 | | 1 | 36 | |
12 | 润滑系统 | 品牌:采用常州博恒的系统,可同等或优于此系统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润滑泵打油量≥200 CC/分钟 | 1 | 36 | |
13 | 机床电气系统 | 品牌:采用韩国LS的系统,可同等或优于此系统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 1 | 36 | |
14 | 抛光电机 | 品牌:采用金港电机,可同等或优于此电机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功率:≥2.2KW,效率≥85% | 1 | 36 | |
(以上技术参数和要求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2)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60日内。
(3)交货地点:招标方指定地点。
(4)交货方式:落地交货。
2.3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2年)同类产品销售业绩3台套及以上,所制造的设备已经在行业内有实际运用的案例,且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同时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如不提供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设备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运行时间等信息。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与真实性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2.4承诺: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一旦被买方确定为中标人,承诺对招标人后期所需标的物配套件中,涉及投标人自制产品进行直供,不通过代理商、中间商销售给招标人。投标人需以《承诺函》形式明确上述内容,其报价将被否决(招标人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2.5其他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设备组件或配件的全部子配件明细报价,子配件应是不可拆分的最小部件,所有报价将作为招标人(含设备使用单位)后期采购配件的供货价格或供货价格来源的重要依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招标货物明确生产经营范围及资质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生产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金以招标公告发布前注册的为准),营业年限在3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的有效时间)。
(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相关信息。
(3)具有招标货物相应的生产资质证件(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中间商投标。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 因违规等原因,被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3.5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四、网上报名与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18: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注册中国矿用物资网会员,下载“投标管家”报名并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4.2会员注册
未注册中国矿用物资网的用户,登录中国矿用物资网(www.minegoods.com),点击“纵横招标”进入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snzb.minegoods.com,以下简称“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注册”完善会员注册信息,待平台审核后完成注册。如账号无法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登录中国矿用物资网-点击右上角“工作台”-“客户管理”-“我的申请”完善信息、查看审核结果。
4.3报名及文件获取
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右上角“工具下载”-下载、安装、登录“投标管家”-查找、选定要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报名”完善信息-“提交”,点击“我的项目”-“我参与的项目”-“进入项目”-“虚拟账号信息”-“设置开票信息”生成标书费虚拟账户、保证金虚拟账户,投标人线下通过网银,向标书费虚拟账户缴纳标书费完成报名,完成报名后方可登录投标管家-点击“招标文件”-“下载”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报名阶段,投标人通过企业账户缴纳标书费的暂时可不需要办理CA数字证书,投标人通过个人账户缴纳标书费的必须先办理CA数字证书,上传CA签章的标书费个人授权委托书,方可缴纳标书费。
4.4 CA数字证书办理
CA数字证书必须在上传投标文件前办理,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签章加密后,方能上传投标文件。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扫描网页右下角二维码-下载、安装、注册、登录干将APP -绑定EC-维护信息-证书缴费-申请干将CA数字证书(企业证书、个人证书)-上传签章,审核成功后,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投标供应商”-点击“绑定CA”完成绑定CA。
4.5电子招投标平台会员注册、干将APP、CA数字证书办理等流程详见电子招投标平台 “服务中心”、“CA办理”栏目。技术支持联系方式电话: 4006210777,QQ:592658358,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4.6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标书费发票形式为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将发送至投标人报名时登记的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发件人为 “51发票”。报名时投标人确保所登记的开票信息准确无误,否则由此造成的发票错误,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五、投标文件的制作与递交
5.1电子投标交易平台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1月09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管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3投标人线下通过公司账户向保证金虚拟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完成后方可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登录“投标管家”查看保证金虚拟账号。制作、上传投标文件的流程详见电子招投标平台“服务中心”栏目。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及开标方式
6.1开标时间:2023年11月09日09:00(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全电子化招标,投标人可通过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管家进入开标大厅。
6.3投标文件解密方式为集中解密或投标人远程线上解密,无需到开标现场,开标现场不再收取纸质版投标文件。评标期间,请各投标人授权代表保持电话畅通,以便澄清答疑,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6.4开标期间投标人须保持随时在线状态,否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www.ygcgfw.com)、中国矿用物资网(www.minegoods.com)上发布。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招标监督办公室。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联 系 人:武经理
电 话:13675371102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闵经理
电 话:13465770360
邮 箱:460212806@qq.com
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9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名称: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联 系 人:武经理 电话:13675371102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闵经理 电话:13465770360 电子邮箱:460212806@qq.com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次招标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公开招标,数量2台。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装卸、运输、安装、调试、税费(13%)等所有费用,使设备正常运行的所有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为准)。 | |||||||||||||
1.3.2 | 交货期 | 合同签订后60日内 | |||||||||||||
1.3.3 | 交货地点 | 招标方指定地点 |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见技术规格书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 a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招标货物明确生产经营范围及资质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生产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金以招标公告发布前注册的为准),营业年限在3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的有效时间)。 b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相关信息(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c具有招标货物相应的生产资质证件(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d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e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2年)同类产品销售业绩3台套及以上,所制造的设备已经在行业内有实际运用的案例,且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同时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如不提供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设备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运行时间等信息。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与真实性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3)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中间商、联合体投标。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a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b因违规等原因,被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c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机构通过系统平台发出,同时发至投标人报名邮箱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人资质条件及标的物的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性能、质量、供货范围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偏离,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允许细微偏离 最高项数:按招标文件要求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
形式:从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上传需澄清的问题,同时同版提疑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邮箱,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机构通过系统平台发出,同时发至投标人报名邮箱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招标文件澄清发出后12小时以内 | |||||||||||||
形式:书面澄清内容(盖章扫描件及word版各一份)发至招标代理单位电子邮箱(460212806@qq.com)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查收。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机构通过系统平台发出,同时发至投标人报名邮箱并电话通知投标人授权代表。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招标文件修改发出后12小时以内 | |||||||||||||
形式:通过系统平台确认,如接到招标机构通知12小时以内未确认的,视为已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不含税价格×税率=应纳销项税额 【税率13%】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承诺: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一旦被买方确定为中标人,承诺对招标人后期所需标的物配套件中,涉及投标人自制产品进行直供,不通过代理商、中间商销售给招标人。投标人需以《承诺函》形式明确上述内容,其报价将被否决(招标人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万元。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山东能源电子招投标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前从转入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虚拟账户,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按招标文件规定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0-2022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21年至2023年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通过投标管家加密签章 |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通过投标管家干将APP加密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11月09日09时00分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的递交”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全电子化招标,投标人可通过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管家进入开标大厅。 | |||||||||||||
5.2(4) | 开标程序(网上开标流程) | 按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或逆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按国家相关规定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名。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 公示期限: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详见http://snzb.minegoods.com/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10.1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
10.2 | 招标人不承诺最低投标价中标。 | ||||||||||||||
10.3 |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应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招标人存档用;纸质版投标文件必须由“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导出的投标文件打印胶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按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顺序装订成册,页数多可分册装订),内容、格式应与电子版投标文件保持完全一致;联系人:闵经理 ,电话:13465770360 | ||||||||||||||
10.4 | 招标代理费用:参照国家标准【2002】1980号文货物类规定,根据中标金额,按照下表下浮比例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 ||||||||||||||
10.5 |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一旦被招标人确定为中标人,承诺对招标人后期所需标的物配件或组件中、涉及投标人自制产品进行直供,不通过代理商、中间商销售给招标人。投标人无此承诺或承诺内容与上述不一致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招标人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 ||||||||||||||
10.6 | 投标人有恶意或不顾事实投诉的行为,核实后招标人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 ||||||||||||||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具体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1.3.5其他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设备组件或配件的全部子配件明细报价,子配件应是不可拆分的最小部件,所有报价将作为招标人(含设备使用单位)后期采购配件的供货价格或供货价格来源的重要依据。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适用]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供货要求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9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邮箱并及时告知该项目经理。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代理机构从平台上将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文件【请不要上传无效、过期的资质或与本次采购无关的资质文件】
六、商务偏差表
技术部分
一、技术文件(包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
二、技术偏差表
价格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3%)
3.2.1 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调试、保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税费(13%)等所有费用,使设备正常运行的所有内容。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若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对报价有特别要求的,按其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招标人不承诺最低投标价中标。
3.3 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规定的条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或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在两年内拒绝其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
(4)投标人串通投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扫描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或附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上传。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自动生成回执,供投标人下载。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将予以拒收。
4.2.6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不参加投标,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否则,致使招标不能正常进行产生的不良影响后果自付。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并保持在线。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通过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线上解密或系统集中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招标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推选评委主任主持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评标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的证件。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3)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保密性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②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③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④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⑤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7.4.1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并确定中标人。
7.4.2 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即意向授予投标人。
7.4.3 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及其产品进行生产条件、技术状况、产品性能、产品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考察。
7.4.4 最终审查的方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或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7.4.5 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或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7.4.6 如审查结果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下一个综合评估名次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7.5中标通知
7.5.1 招标相关方对评标结果无异议,经招标人确认后,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5.2 中标人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对未中标的原因不作解释。
7.5.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7.6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招标监督办公室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投标人“黑名单”规定
投标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黑名单”,2年内拒绝其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谋取中标或成交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4)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6)与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私下协商谈判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的。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按照推荐得票高低排序结果,向招标人推荐排名1-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备选投标方案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 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如 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 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价因素 | 评价标准 | |
2.2.1 | 商务评价标准 | 财务状况 | 投标人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近三年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并盖章的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后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由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 |
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 | (1)交货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交货进度安排:符合最终供货期要求,计划编制合理、可行。 | ||
投标人业绩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有效业绩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付款方式 | 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投入正常使用后,买受人凭出卖人出具的全额13%的增值税发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支付合同总额的90%,剩余合同总额的10%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出具使用质量证明,经买受人审核无误后,买受人支付质保金(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结算方式:银行承兑。 | ||
企业认证及信誉 | 根据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近三年获得过的省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市级(地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银行资信证明 |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 ||
质保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售后服务 | 根据投标方的售后服务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进行综合评审。 | ||
其他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商务条款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 ||
2.2.2 | 技术评价标准 | 投标产品综合情况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投标人装备能力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投标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材质、执行标准等)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投标产品的加工制造工艺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产品质量及保证措施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质量承诺、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监造点的控制等内容,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投标产品品牌及选用的主要元器件的品牌、知名度、市场认知度及市场占有率情况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其他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技术条款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 ||
2.2.3 | 投标报价评价标准 | 投标报价合理 | 投标报价应满足投标人须知章“投标人须知”第3.2条款规定。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投标单位的资质、企业的业绩和信誉、投标报价、企业财务状况、技术文件、质量、供货期及交货进度、售后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各评委在充分审阅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在评审推荐过程中,若出现得票相同,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前;若出现得票相同且无法确定排名,由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技术、价格评价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若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对报价有特别要求的,按其执行)。
3.2详细评审(推荐法)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价因素进行评审,对投标人进行投票,按照推荐得票高低排序结果,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1-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详细审定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功能、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决其投标。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细小的差异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通过上述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或在线澄清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通过系统平台在线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在线方式,该在线澄清、说明、补正应有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5 定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推荐得票多少排序结果,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1-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若通用合同条款内容与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按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执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 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 工程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以专用条款为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 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 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 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以专用条款为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 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 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6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以专用条款为准)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 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 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 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 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以专用条款为准)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 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1.1.2.2 | 设备使用单位名称:兖矿东华重工有限公司煤机装备制造分公司 买方名称: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
1.1.2.3 | 卖方名称:中标人 |
1.1.13.2 | 项目现场:招标方指定地点 |
3.2 | 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投入正常使用后,买受人凭出卖人出具的全额13%的增值税发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支付合同总额的90%,剩余合同总额的10%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出具使用质量证明,经买受人审核无误后,买受人支付质保金(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结算方式:银行承兑。 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文件:见技术规格书 |
6.1.1 | 设备到达现场后,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时间及商定的检验方法,对照装箱单逐件清点,进行检查验收,若有缺件或损失,卖方应及时提供或更换。卖方应对产品质量、进度负责。 |
6.1.6 | 如因买方原因造成的问题,卖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 卖方承担因制造缺陷而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操作或操作条件恶化的责任,如出现时应及时对设备进行修改或整体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设备及其附件所使用的材料、制造工艺及检验要求,均应不低于国家和行业等制定颁发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材料的选择应按设计图纸中的要求进行,材料变更必须征得买方的同意,卖方应做好记录,并附在相应的资料中。 |
8.1 | 质保期:按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书执行。 质保期满后,中标方应提供产品运行出现的故障持续维修服务,对维修所需费用中标方仅收取正常成本费用;在运行中,如因供货方的产品设计及配套方案、工艺和材料的缺陷造成产品的任何问题,供货方应对缺陷负责免费保修,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供货方承担事故责任。供货方应保证提供产品终身所需的维修配件。 |
11.6.7 | 备品备件: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 |
14 | 延期交货: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如果需要)。 |
17 | 争议解决: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其他 | 卖方对其派到项目现场进行服务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责。 |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签订合同时,按招标人要求格式执行)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做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履约保证金格式【本文件不适用】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附件三: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买受人:
出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订立以下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标的物
1. 商品名称:
2. 品牌、规格、型号:
3. 商品数量:
4. 单价:
此单价为□含税价格(税率: )□非含税价格。
5. 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此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 )□非含税价格。
第二条 商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 包装
1. 包装要求:
2. 包装计价回收方式:
第四条 运输
1. 运输方式为: ;
2.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仓储费、出库费、装卸费等所有支出由 承担。
第五条 交货
1. 交货时间为:
2. 交货地点为:
3.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买受人收货代表: ,联系电话:
出卖人交货代表: ,联系电话:
(1)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货物顺利交接。
(2)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至合同约定的提货地点提货,经验收合格后由买受人指定收货代表签字验收确认。
4. 买受人收到实际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5. 买受人应当在交货后 内将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6. 如买受人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存疑时双方可共同委托买受人所在地具备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复检,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检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7. 收货验收项目
第六条 付款
1. 付款方式:□转账□汇款□银行承兑汇票□其他
2. 付款时间、期限及比例:
3. 出卖人收款账户以本合同签字页中约定为准,出卖人账户信息如有变更,出卖人需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对以出卖人名义出具的印章、提供的账户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买受人没有义务核对,如印章、账户不真实,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4. 买受人支付每期款项前,出卖人必须按买受人要求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收据),以便买受人凭发票(收据)付款,否则买受人有权延迟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 买受人对合同约定留存的任何保证金、质保金均无投资及增值义务,该条款约定款项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无息支付。
第七条 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1. 安装与调试人员
2. 安装及调试的要求
3. 其他约定
第八条 售后服务
1. 质保期
2. 保修项目及方式
3. 其他约定
第九条 知识产权
1. 出卖人应保证依据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以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均已合法享有其相关知识产权或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对于出卖人提供的非出卖人享有知识产权权属的的产品,出卖人须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资质证明。
2. 出卖人应保证所供产品未侵犯任何国家的组织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并保障买受人免于承受因产品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遭受诉讼、仲裁、索赔或其他经济损失,否则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 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3.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出卖人逾期供货,每延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缴纳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含税) %的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 天的视为不能交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 出卖人所交标的物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接受货物,应当按实际交付的货物重新定价;如果买受人不同意或双方对重新定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出卖人负责调换或退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能调换或退货的,视为不能交货。调换货物期间超过 日视为逾期交货。
3. 出卖人不能交货,应向买受人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4.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 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向合同其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金额 %的违约金。
6. 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生效后,凡需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应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的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买受人(签章) | | 出卖人(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
联系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开户单位 | | 开户单位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 帐 号 | |
税务登记号 | | 税务登记号 | |
时 间 | 年 月 日 | 时 间 | 年 月 日 |
第二卷
第五章 供货要求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招标商务要求
一、投标人报名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招标货物明确生产经营范围及资质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生产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金以招标公告发布前注册的信息为准),营业年限在3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的有效时间)。
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相关信息。
3.具有招标货物相应的生产资质证件(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间商、代理商投标。
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因违规等原因,被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二、业绩要求:
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2年)同类产品销售业绩3台套及以上,所制造的设备已经在行业内有实际运用的案例,且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同时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如不提供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设备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运行时间等信息。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与真实性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三、生产加工能力的要求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具备较强的生产加工能力,需提供能证明车间生产加工的设备实景照片。
以上依据将作为评标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一项重要因素,评标结束后,招标人保留现场核查的权利,如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出现,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涉及货物报价形式:
报价为落地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招标涉及货物的供货、检验、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税费(增值税税率执行国家现行税率)等所有费用。
五、投标报价说明:
1.承诺: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一旦被买方确定为中标人,承诺对招标人后期所需标的物配套件中,涉及投标人自制产品进行直供,不通过代理商、中间商销售给招标人。投标人需以《承诺函》形式明确上述内容,其报价将被否决(招标人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2.投标人需提供设备组件或配件的全部子配件明细报价,子配件应是不可拆分的最小部件,所有报价将作为招标人(含设备使用单位)后期采购配件的供货价格或供货价格来源的重要依据。
六、交货期、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相关费用负担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日内。
2、交货地点:招标方指定地点。
3、运输方式为:汽运。
4、运输过程中费用及损失等由出卖人承担,卸货费等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七、结算方式:
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投入正常使用后,买受人凭出卖人出具的全额13%的增值税发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支付合同总额的90%,剩余合同总额的10%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出具使用质量证明,经买受人审核无误后,买受人支付质保金(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结算方式:银行承兑。
八、评标办法及其他规定
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推荐法。
2、中标人数量: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资质、技术装备、工艺水平、质量保证、报价、交货期、业绩、企业信誉、售后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1-3名,最终确定一名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有权组织有关人员去生产厂家进行考察,如发现企业实力、承诺等与投标时不符合,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终止。
九、其他规定
投标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黑名单”,2年内拒绝其参加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谋取中标或成交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4.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6.与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私下协商谈判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的。
油缸车间数控轧辊车床
技术规格书
1.项目简介
使用单位:油缸车间,结构件车间,总装车间,其他:
随着企业发展,油缸车间产能提升,车间现有在用设备因加工产量及工期无法满足客户对工期的要求,制约生产,现需采购高精密数控轧辊车床,用于油缸中缸及活柱等工件外圆熔覆层的车抛加工。
1.1 本文标记★处为关键技术参数,如不满足将视为重大技术偏离,其投标将被否决。
1.2★投标方设备必须是全新设备,不接受试验性设备,必须是标准、定型产品,必须有良好的连续工作稳定性和良好的精度保持性,制造方需具备高精密数控轧辊车床自主研发、生产资质,且所提供的设备满足招标人提出的设备要求,所制造的设备已经在行业内有实际运用的案例,设备近3年内行业内应用案例3台套以上。
1.3★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方负责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卸车、安装、调试、保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税费。投标方提供用于自动化配置的机床详细图纸(包括周边所有附件)。
1.4本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设备制造方必须事先对招标人设备的运行、使用状况做到详实了解。
如设备制造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技术要求的条文提出异议,我司即认为设备制造方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需方要求。设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保证设备符合国家及企业的安全、质量、环保要求。
2.厂区气象与条件
2.1设备使用地
设备使用地:山东省邹城市西外环路5289号。
2.2设备使用工位条件
设备使用周边环境: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地面150mm厚(最小值),地面平整;车间内照明不低于150Lx;车间现场存在灰尘、潮湿、凝露等恶劣因素,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及物品,无强电磁辐射源。
3.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本项目所需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与验收标准,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标准及其他引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版本应为最新版本,当不限时间的同标准号的标准条款有差异时,以要求高的条款为准。
GB5226.1 | 机械电气安全机械 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
GB/T6576—2002 | 机床润滑系统 |
GB/T9061—2006 | 金属切削机床 通用技术条件 |
GB15760 |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
GB/T16769—2008 | 金属切削机床 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
GB/T23570—2009 | 金属切削机床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
GB/T23572—2009 | 金属切削机床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
GB/T23575—2009 | 金属切削机床 圆锥表面涂色法检验及评定 |
GB/T25373—2010 | 金属切削机床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
GB/T25374—2010 | 金属切削机床 清洁度的测量方法 |
GB/T25375—2010 | 金属切削机床 结合面涂色法检验及评定 |
GB/T25376—2010 | 金属切削机床 机械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
JB/T8601.2—2013 | 轧辊车床 第2部分:精度检验 |
JB/T 8601.1-2006 | 轧辊车床 第1部分:技术条件 |
GB/T16462-1996 | 数控卧式车床 精度检验 |
GB/T 31398-2015 | 轧辊车床 技术条件 |
| |
4.厂家进行设计的依据和公用工程条件
4.1厂家设计依据
本项目设备的设计依据由投标方投标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参数校核、强度校核、材料选用等必要的设计依据,设备、零部件、元器件、材料必须满足前述环境条件,并在设备带电运行前,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4.2招标人可提供的公用工程条件
如投标方设备涉及其他公用工程条件,请在投标说明。招标人设备使用现场供电特性及现场可提供的气体条件如下:
表1 设备使用现场可提供的供电特性条件
类别 | 条件1 | 条件2 | 备注 |
电压 | 380V±15% | 220V±15% | 最大偏差 |
频率 | 50HZ±1 | 50HZ±1 | 最大偏差 |
相数线制 | 三相五线 | 单相三线/两线 | |
绝缘等级要求 | F | F | 可高于此要求 |
投标方提供设备至配电柜体的主供电线路,设备距离配电柜体平均距离不大于20m。
表2 现场可提供的气体条件
类别 | 管内气压(MPa) | 下支管管径(mm) | 备注 |
压缩空气 | 0.6±0.1 | DN25 | |
注:部分下支管管径为DN20或DN32。 |
如现场压缩空气气体流量不满足设备运转和使用要求,投标方需配置合适规格的增压器或储气装置,但不得对现场主供气管路进行改造。
招标人仅提供设备安装位置附近的气箱或配电柜接口,气箱及配电柜之后的管线及电缆由投标方提供并按标准和招标人企业要求敷设,如需增加各种阀门、相应管路、开关、漏保、电缆、气体(水)净化装置等设备设施或元器件,均由投标方提供并改造。
5.设备基本要求及技术参数
5.1设备基本要求
5.1.1 设备用途:
主要用于油缸产品系列缸体、圆柱形工件外圆表面的车削、抛光加工。
5.1.2 规格尺寸:
床鞍回转直径:≥630mm
外圆车削长度 :≥3000mm
承载工件重量:≥2000 Kg。
5.1.3性能效率指标:
待加工表面:合金粉末材料激光熔覆层,硬度HRC45~HRC55。
加工后指标要求:抛光加工后表面粗糙度Ra0.2-0.4μm,外圆圆度≤0.03mm;直线度≤0.03mm。加工尺寸精度应达到ISO286-2 IT6-7级。
效率:在保证产品抛光后表面粗糙度Ra0.2-0.4μm前提下,设备厂家所提供的工艺方案应满足,粗加工:进给速度≥0.5mm/r,切削线速度≥120m/min,吃刀量≥0.7mm(单边),粗糙度不低于Ra1.2。精加工:进给速度≥0.3mm/r,切削线速度≥120m/min,吃刀量≥0.3mm(单边),粗糙度不低于Ra0.8。抛光效率:进给速度≥0.45mm/r,切削线速度≥110m/min,粗糙度不低于Ra0.4。
5.1.4 电气、机械、操控等要求/指标:
★主体要求: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床身、刀架、卡盘、尾座、主轴、控制系统、润滑系统、排屑系统等其他保证设备稳定运行的辅助设备。加工精度应满足招标人产品图纸设计要求。
5.2技术参数要求
5.2.1 设备整体要求:
该设备通过数控系统自动控制,进行范围内各种不同产品的加工,应具有自动化程度高、编程简单、高效率、高精度、高刚性的特点,对加工产生的铁屑采用半防护结构,设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表3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部 位 | 项 目 | 精度 |
能力范围 | 床鞍回转直径 | ≥630mm |
两顶心间距离 | ≥3000mm | |
行程与进给 | X轴行程 | ≥420mm |
Z轴行程 | ≥3000mm | |
主轴 | 主轴转速 | 10-300r/min |
卡盘 | 夹持范围 | 50mm~630mm |
刀塔 | 刀座数目 | 4 |
刀具安装尺寸 | 40×40 mm | |
尾座 | 尾座行程 | ≥2600mm |
电机 | 主轴电机(交流伺服电机) | ≥30KW |
X轴进给电机(交流伺服同步电机) | ≥18Nm | |
Z轴进给电机(交流伺服同步电机) | ≥36Nm | |
机床总功率 | 消耗功率量 | ≥55KW |
机床主要精度项目:
项目 | 位置 | 精度 |
主轴轴向窜动 | | ≤ 0.01mm |
主轴锥孔的径向跳动 | 靠近主轴端 | ≤ 0.01mm |
300mm处 | ≤ 0.02mm | |
溜板移动对主轴轴线的平行度 | 在垂直面内 | ≤0.02(只许向上偏) |
在水平面内 | ≤0.015(只许向尾座端偏) | |
溜板移动对尾座套筒轴线的平行度: | 在垂直面内 | ≤0.015(只许向上偏) |
在水平面内 | ≤0.010(只许向卡盘端偏) | |
主轴与尾座两顶尖的等高度 | | 0.02~0.06(只许尾座高) |
精车外圆精度 | 圆度 | ≤0.03mm |
圆柱度 | ≤0.02/300 | |
精车端面对外圆的垂直度 | | ≤0.01/100 |
★ 精车外圆的表面粗糙度 | | ≤Ra0.8mm |
★ 抛光外圆的表面粗糙度 | | Ra0.2-0.4mm |
纵、横向移动最小单位 | | 0.001mm |
重复定位精度 | X轴≤0.006 | Z轴≤0.020mm |
单向定位精度 | X轴≤0.01mm | Z轴≤0.03 mm |
5.2.2 通信控制系统要求:
该设备控制系统的设备通讯接口需留给信息软件系统采集数据且不得被占用,支持远程诊断功能。
5.2.3 安全防护要求:
机床应具有防溅钣金结构设计,防水、防屑;防溅门可视窗采用防砸防爆防飞溅材料,可以有效观察加工内容。
机床具有报警装置及紧急停止按钮,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位置设置紧急停止开关。
机床相关动作都有相应的互锁,以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电气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操作及维修人员可根据指示灯及显示器等随时观察到机床各部分的运行状态。
5.2.4 数据采集、设备信息存储要求:
采用U盘下载程序;允许使用以太网接口或 USB 驱动器上传/下载 NC 软件程序、NC 参数、刀具信息和梯形程序。
当机床遇到意外突然断电或出现自身故障时,不会丢失计算机内存储的程序菜单。存储空间不小于 2G。
5.2.5 特殊功能要求:
机床尾座套筒的结构应方便普通固定顶尖与扇形顶尖的更换,更换调整简单、便捷。
5.2.6 附件要求:
设备附件中加工工装工具类是非标件的提供附件加工图纸;国标件的提供国标号及规格型号。
5.2.7工艺方法要求、第三方检测要求 等等:
★投标方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典型工件的技术工艺要求,提供完备的刀具、夹具、抛光方案、加工工艺参数等,确保达到典型工件的加工质量要求。
★投标方提供易损件中的金属零部件的详细加工图纸。
该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投标方为招标人提供完善的技术工艺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招标人人员能够完全操作设备并熟练进行加工生产作业。
5.2.8 设备涂装要求:
颜色(设备类:操作平台以上优选RAL 9010纯白亚光,操作平台以下优选RAL7021黑灰亚光;腔体内侧优选RAL6019崧蓝绿半光,厚度不低于120um,两底漆(粉)两面漆(粉):另需要进行漆膜性能检验,漆膜的干透性、粘附力参照 GB9286 规定的一级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时每 10㎡ 不少于 3 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涂装记录与涂装质量检验报告,经招标人审查或检验合格。
设备在投标方现场进行预验收时,招标人有权对设备所有部件外壳漆面涂层采用划格检测方式对涂层附着力进行检测,不合格处多余3处即视为设备涂装整体不合格,划格处由投标人进行修复。
5.3 各重要部件详细要求
5.3.1机床结构
机床床身采用箱形结构、铸铁(HT-300)一体成型铸造,导轨硬度大于等于HRC50。采用高刚性四导轨(直线导轨)结构,进给导轨和尾座导轨分离,减少零件的干涉范围,排屑方便,精度好,适用于精密加工。
5.3.2刀架
机床采用4工位立式电动刀架,刀座可在刀盘各个位置上互换。可左右旋转就近随意换刀,立式刀架的刀具尺寸规格40×40mm。
5.3.3主轴
机床的主轴结构:主轴孔锥度比1:20。主轴头部规格ISO A2-15。主轴内部采用密闭式全合成润滑油脂。主轴电机采用交流伺服主轴电机,配备高精密主轴减速箱,实现无级变速,扭矩输出大、范围宽,低转速即有高扭矩的输出,适合高精加工。主轴箱内无齿轮结构,主电机和机床床身分离,降低噪音及震动。采用四爪手动卡盘。
5.3.4 X、Z轴传动
X、Z轴进给传动采用滚珠丝杠,并施以预压预拉,两端配置滚珠丝杠专用高精密轴承。Z轴导轨选用滚柱直线导轨。导轨采用不锈钢伸缩罩保护导轨面。X、Z轴均采用西门子交流伺服同步电机直接驱动。
5.3.5.尾座
机床采用手动内置旋转尾座,尾座芯轴行程不小于为300mm,顶尖为MT-6。
5.3.6.润滑系统
机床采用集中式润滑系统,全自动强制润滑。
5.3.7.数控系统
数控系统采用SIEMENS/FANUC控制系统,同时控制2轴(X、Z),并具有直线、圆弧和螺纹插补功能,最小分辨率为0.001mm。
机床操纵控制箱配备悬挂式手持脉冲发生器,能够做 0-120°旋转,不小于15英寸彩色LCD 监视器,分辨率不低于640*480。在数控系统标准功能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以下功能:实时模拟功能;刀具管理功能;工步编程;执行程序中途刀具换刀,主轴停止功能等。
5.3.8、机床电气系统
机床电气元件均采用进口产品。机床电气系统应当遵循最新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或国际相关标准。
电器箱标准配置工业空调,空调的制冷量范围1-1.5KW,电器箱内温度应≤35℃。
机床所有控制电器的输入点和输出点,均需经过内部处理,机床计算机能实现对所有控制部分的自诊断功能。
5.4 其他要求
5.4.1 本设备的零件和仪表及全部图纸资料的度量单位全部采用国际单位(SI)标准;所有仪表、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及所用材料应符合GB、ISO、IEC标准。
5.4.2 质保期限内,如因产品设计、安装或材质不良所引起的故障,必须免费调整方案并改造换新。
5.4.3 投标方设备除铭牌位置外,不得有任何厂家标识、名称或LOGO等;投标方提供设备三维模型用于招标人工厂内部布局,提供扩展名为.STP或.IGS格式的三维模型,存储在第8章节所要求的U盘中。
5.4.4 投标方设备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警示灯、通电开机指示灯,急停按钮等。
5.4.5 本设备技术条件应不低于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条件,若高于招标人技术条件,应在投标书中说明。
6.供货范围、数量及交期
6.1供应范围
6.1.1设备主体供货范围(单套要求)
设备主体指实现此设备功能的主要部分,是设备实现其功能、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价值、价格的主要构成部分;设备主体供货范围要求见下表:
表3 设备主体供货范围要求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主要参数 | 单套数量 | 质保期 (自然月) | 含税分项报价(元) | 备注 |
1 | 数控系统 | 品牌:SIEMENS/FANUC | 1 | 36 | | |
2 | 进给驱动伺服电机 | 品牌:SIEMENS/FANUC 功率:X:≥18NM Z:≥36NM | 1 | 36 | | |
3 | 四爪单动卡盘 | 夹持范围φ50mm-φ630mm | 1套 | 36 | | 包含卡盘体、一副硬爪、一副加长爪(卡爪长度190mm) |
4 | 刀架 | | 1 | 24 | | 电动四工位 |
5 | 主电机系统 | 品牌:采用四川埃姆克或北京超同步的主电机系统,可同等或优于以上电机系统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功率:主轴电机≥30KW | 1 | 36 | | |
6 | 主减速箱 | 品牌:采用湖北科峰或甬航的主减速箱,可同等或优于以上减速箱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变速比:1/4 | 1 | 36 | | |
7 | 线轨 | | 1 | 24 | | |
8 | 床身 | | 1 | 36 | | |
9 | 主轴 | 主轴内锥孔1:20 | 1 | 36 | | |
10 | 尾座 | | 1 | 36 | | |
11 | 床鞍 | | 1 | 36 | | |
12 | 润滑系统 | 品牌:采用常州博恒的系统,可同等或优于此系统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润滑泵打油量≥200 CC/分钟 | 1 | 36 | | |
13 | 机床电气系统 | 品牌:采用韩国LS的系统,可同等或优于此系统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 1 | 36 | | |
14 | 抛光电机 | 品牌:采用金港电机,可同等或优于此电机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功率:≥2.2KW,效率≥85% | 1 | 36 | | |
6.1.2 设备附件:
设备附件指需实现设备功能所必须的连接件、零部件、附属件。此设备附件要求清单见下表。
表4 设备附件要求清单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主要参数 | 单套数量 | 质保期 (自然月) | 含税分项报价(元) | 备注 |
1 | 交流伺服控制系统 | | 1 | 24 | | |
2 | 集中式自动润滑系统 | | 1 | 24 | | |
3 | 电气箱空调 | | 1 | 24 | | |
4 | 随机技术文件 | | 1 | | | |
5 | 车刀刀体 | 正偏刀 | 5把 | 24 | | |
6 | 车刀刀片 | | 50片 | 12 | | 设备调试期间所需刀片由厂家提供 |
| | | | | | |
6.1.3设备易损易耗件:
易损易耗件指设备运行过程需要定期更换的备件,表格内数量不含安装调试期间使用的数量(安装调试期间消耗属由投标方承担),清单如下表:
表5 设备易损易耗件清单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主要参数 | 单套数量 | 质保期 (自然月) | 含税分项报价(元) | 备 注 |
1 | 刮屑板 | | 5套 | 24 | | |
2 | 台尾下镶条 | | 3 | 24 | | |
3 | 镶条 | | 3 | 24 | | |
4 | 减速机轴承 | | 5 | 24 | | |
5 | 骨架油封 | | 5 | 24 | | |
6 | 三角带 | | 16 | 24 | | |
注:设备厂家需在投标书内附设备易损件明细5种以上,包括但不限于主轴箱内易损齿轮、轴承、三角带等 |
6.1.4随设备工具:
清单见下表:
表6 随设备工具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参数 | 单套数量 | 质保期 (自然月) | 分项报价(元) | 备注 |
1 | 固定顶尖 | Φ170mm-φ350mm | 1 | 12 | | 角度60° |
2 | 固定顶尖 | Φ50mm-φ160mm | 1 | 12 | | 角度60° |
3 | 固定顶尖 | Φ280mm-φ450mm | 1 | 12 | | 角度60° |
4 | 顶尖 | 莫氏6号-60度固定合金顶尖 | 2 | 24 | 顶尖 | |
5 | 顶尖 | 莫氏6号-60度活动顶尖 | 2 | 24 | 顶尖 | |
6 | 抛光轮 | 400目 | 10 | 12 | | |
7 | | | | | | |
6.2交货及进度
6.2.1交货数量:本设备共需要2套/台,注意6.1所述为单套所配附属物品(备注中特殊要求时除外)。
6.2.2交货进度:合同签订后60个自然日内同批次到货(以双方签字接收为准),到货后30个自然日内安装调试结束;未经书面许可,每延期一天(自然日),扣除0.5%合同款总额。
6.2.3设备在协议签订后7个自然日内提供地基图、设备功率。
6.2.4质保期到期后,投标方对设备提供为期三年的免费维修保养服务。
6.2.5试用试生产数量为10件,规格为:φ500×2米;φ100×2米;330×2米,要求详见11章节。
6.2.6投标方向招标人提供不少于为期7个工作日的技术培训,要求详见12章节。
其他:无
7.设备配套的控制、仪表、液电气连接要求
7.1通用要求
本设备中所用的全部仪器仪表、量具等有刻度的部件,均须有资质的第三方检定检验机构提供首次检定报告或证书。
投标方所提供设备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加密、计时或计数停机程序,设备内固化的软件或程序有更新时,在硬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标方提供免费升级直至产品10年使用期满为止。
线路负荷满足国家标准、企业要求,电机平均功率因数不小于0.8。
7.2配电柜/箱及元器件(如有)要求
7.2.1均选用具有中国CCC认证的产品,为方便招标人信息化系统连接设备,需配备相应接口,便于企业内部的MES系统传输数据。
1)塑壳(微型)断路器、接触器优选抗湿热型的同一国际知名品牌产品,优先采用西门子、施耐德、ABB等品牌产品。
2)配电箱、柜内的N线、PE线必须设汇流排。
7.2.2配电箱、柜的金属部分:包括电器的安装板、支架和电器金属外壳等均良好接地,配电箱、柜的门应按规范做可靠接地。地排、零排、必须有预留压线位置,接地螺栓不小于M10
7.2.3其他未列明要求以行业通用标准为准。
8.投标方应提供的技术服务、资料要求
8.1投标方提供的技术服务
投标方向招标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技术服务:设备使用工位的使用条件确认、设备环保达标条件确认、用电功率确认、设备周边空间确认、设备使用过程的参数优化等。
8.2对投标方提供的资料要求
投标方应提供的设备随机技术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2.1设备使用说明书(包括设备操作、维修手册)。
8.2.2设备所需动力总用量、用电总功率、设备的润滑方式及润滑剂(脂/油)的规格型号(GB中国标准或ISO标准号)。
8.2.3提供本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提供设备的全套安装、调试、操作、维修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机械使用说明书(随机装配图部件图等图册、系统原理图、润滑系统图);
2)电气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总接线图、一次方案图、二次接线图、端子排列图、所有电器元件汇总表<含规格型号、数量、厂家品牌>、安装示意图、维修说明书、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等);
8.2.4满足招标人规范及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可视化操作流程、设备检维修规程、点检表和设备日常保养、维护的表格、易损耗件更换周期推荐表、设备、主要零部件报废标准表。
8.2.5设备用程序、内嵌固件的更新方式、方法,所用的应用程序均需要提供说明书。
8.2.6设备主要外购件(包括设备配置要求的所有内容)制造厂家名称、地址及定货号,对于重要零部件还应提供相应的规格、精度等级等技术参数,复杂的外购件还应提供产品样本、使用(操作、维修)说明书。
8.2.7设备出厂检验书、合格证明书、整机出厂装箱单。
8.2.8提供产品检测记录或报告,提供设备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8.2.9提供设备所配备的测量仪器、仪表的合格证明、校验周期表、校验方法和专用校验量具(如检测中需要用到专用校验量具)。
8.2.10主要零部件、元器件的检验由投标方进行并出具合格证明。
8.2.11若投标方产品或招标人要求的重要、关键零部件(设备主体及附件部分)为进口产品时,投标方需提供对应产品或零部件的进口报关单及原产地证明(英文版)。
上述所有技术文件、资料投标方提供一套(设备管理部门保存)纸质版,提供两份电子版(后勤、技术各留存一份),电子版为WORD版或EXCEL版可编辑文档,所有文件要求内容完整,以保证参考全面,文件使用中文,且招标人有权无偿复制,上述所有电子版文件以U盘形式提供。
9.设备厂内试验、监造、质量保证要求
9.1设备厂内试验及监造
招标人有权到投标方生产车间进行参数试验及生产过程中的监造,监造标准参照前述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中所述的指标。
9.2设备质量保证要求
9.2.1投标方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资质证明、企业信用证明、质量体系认证文件供招标人备案使用,加盖企业公章,投标时将此文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9.2.2投标方负责提供采购数量10%(采购数量2台/套及以下时每台/套均提供,其他情况提供不少于2台/套的数据)的随机流水号的制造过程的检验记录供招标人审查验证。此数据提交给设备管理部门(电子版本或扫描版本存储在第8章节所要求的U盘中)。
10.设备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10.1设备的标志
设备整机及所有零部件铭牌上、内嵌芯片、集成电路板等编号信息清晰可见,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打磨或涂改,如有不符,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投标方无偿退换货处理。设备及各类附件、备件、包装等均要有清晰的印刷标志,其名称要清晰可见,进口产品要增加其中文翻译版本。
10.2设备的包装、运输、储存
投标方选择适合设备运输方式的包装形式;安装调试过程中所用到的所有物品单独包装并标识清楚;随同设备买入的易损易耗件、专业工具等要有区别的单独包装并标识清楚;所有包装要坚固、牢靠、防腐、防潮等。
运输方式及运输保险由投标方决定。运输至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投标方确认招标人现场的储存条件是否达标(如不达标,双方协调解决),双方根据投标方随机装箱单进行清点交接,如无问题,方可接收。如发现设备或附件有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招标人向投标方提出维修、更换或索赔的依据。
签字接收前货物的权责均属于投标方,发生的任何风险、损失及争议均由投标方承担。
11.设备验货和性能保证(性能考核)要求
11.1设备验货
11.1.1 预验收:设备由投标方生产检验合格后,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招标人负责人,确定是否在发货前/到货后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前投标方应出具验收大纲及各项检验报告和数据记录,预验收具体方式方法由招标人指定。预验收合格,经双方书面签字同意,投标方可进行调试。预验收不免除投标方对最终设备质量的最终责任。
11.1.2调试、试用:调试人员需要具备相应国家要求资质,正确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遵守本企业对外来调试人员的管理要求,签订相应安全调试承诺书;现场调试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均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到货且招标人接收(10.2章节约定内容签字)后,由招标人指定安装区域,投标方在安装区域内进行调试、试用;调试过程双方遵循以下条件:
1)投标方根据设备情况在使用工位进行调试,调试过程招标人可提供现有起重设备和叉车协助投标方,若需其他调试条件投标方自行负责,调试完成后投标方进行试操作。
2)投标方进行演示操作,招标人熟悉操作后在投标方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3)在招标人正常生产的作业状态下进行试用,试生产工件由招标人提供,试生产招标人在正常投产的批量产品,约定生产数量见6.2章节,试用期间6.1章节中所述易损易耗件由投标方无偿提供。
如检测结果不符合试用阶段验收标准的,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重新竞标;报废安装区域已安装设备,并视为投标方对设备质量的责任过失,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检测结果符合试用阶段验收标准的,并正常稳定运行不少于176小时,进行最终验收。
11.1.3最终验收:稳定试生产小批量后,双方根据最终验收大纲进行逐条款确认,经双方签字后的文件作为最终验收依据;如因招标人原因在安装、调试、试用后超过180自然日仍未进行最终验收,且招标人未向投标方提出任何设备使用中的问题或设备缺陷,双方约定自第181日起默认为最终验收日。
因招标人原因使投标方在180自然日内不能进行安装调试的,投标方仍负有在招标人指定现场安装、调试、试用及交验的责任。如设备未安装时招标人变更安装地点,投标方仍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地点变更为由增加任何费用。
设备在安装调试期间,投标方对招标人提出的现场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力或效果不佳的,扣除3~20%合同款总额,且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或要求退货处理。
11.2性能保证(性能考核)要求
投标方承诺所提供产品满足招标人要求,并承诺所提供产品性能的参数和检测数据属实。如无法满足或数据不属实,根据对招标人使用的影响程度,验收后至质保期内发现不满足项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电子邮件通知的时间起始),赔偿购买方3%~15%合同款总额;质保期到期后至验收后的10个自然年内发现不满足项时(招标人发现并通知投标方时间),赔偿购买方1%~10%合同款总额。
如投标方未按此条款赔偿导致招标人不得不诉讼而产生与法律法务相关的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12.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要求
12.1技术培训要求
投标方向招标人提供不少于6.2章节要求(工作日)的技术培训,具体培训人员、内容、计划等,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培训至能够完全理解、熟练操作为止。需求如下:
1)工艺或质量部门需求:前述关键技术参数的验证、检测方法,操作规程,前述 8.2及8.3章节中的相关要求文件的确认。
2)设备维修部门需求:设备维修、检验、校验的方法,前述 8.2及8.3章节中的与设备维修部门相关要求文件的确认。
3)车间使用部门需求:设备操作、点检、编程、功能设置、维修保养、易损易耗件更换等方面的培训。
如因招标人人员调整、熟练程度等问题需要投标方增加培训时间,投标方应无偿增加相应培训时间,但此培训时长约定不超过45个工作日。
12.2售后服务要求
12.2.1质保期内:质保期自最终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到货后至质保期内(质保期以前述为准),在质保期内,投标方无偿负责招标人对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疑问进行处理回复;如遇到设备故障且招标人无法使用致使停工时,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人故障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电子邮件通知的时间起始),要在8小时内快速响应,在24小时内回复解决方案,且在72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做到故障不排除,维修人员不撤离现场。
所有设备零部件(含设备上的外购件,不含耗材)出现质量问题均由投标方免费负责修理、更换及故障排除;质保期内,若更换部件,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该部件的质保期。
自质保期到期前30日起,投标方安排售后人员到招标人使用现场(投标方联系招标人约定具体时间)进行一次设备参数校验、维护工作(易耗件除外,恢复至新机性能状态),复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终验收所列出的条款。
质保期内设备出现非招标人责任 设备故障,且五个工作日内无法恢复正常使用时,投标方需无偿提供备用机以满足招标人生产需求或接受招标人扣款(承担因无法使用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如未按前述条款执行,未经招标人书面许可,每延期一天(自然日),扣除0.5%合同款总额,且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
12.2.2设备质保期过后:要求投标方能在设备验收后的10个自然年内提供有偿的技术支持和备件供应。如遇备件停产,投标方应在停产后30个自然日内通知招标人,并为招标人提供代用备件方案。设备故障停工时,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人故障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电子邮件通知的时间起始),要在96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双方协调确认维修方案并签订维修合同,设备恢复正常运转后双方根据合同中实际维修内容确认维修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并付款。
如未按前述条款执行,双方约定招标人有权向投标方索赔不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额度的赔偿款,且产生与法律法务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目 录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四、投标保证金五、商务文件【请不要上传无效、过期的资质或与本次采购无关的资质文件】六、商务偏差表技术部分
一、技术文件(包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二、技术偏差表价格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根据编号为 SNZB-WZZX-D20237-0381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进行投标。由 (公司全称)正式委托全权代表(姓名、职务)通过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1)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提供货物。
(2)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招标人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利。
(3)我方已详细检查所有投标文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参考文件,由模糊和误解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方自负。
(4)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120日历日内有效。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5)我方同意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与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其他数据和资料。
(6)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7)我方若未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做任何解释。
(8)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遵守贵机构有关招标的各项规定。
(9)与本报价有关的所有往来信函,应按下列地址进行:
投标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开户银行:
法人代表签字: 银行账号:
电话: 开户行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公司地址: 电子信箱: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电子投标授权书)
致: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如下:
注册地址: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本公司)
本公司自愿参加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域名:www.ykjtzb.com)所提供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且完全接受“平台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服务协议内容详见平台门户网站) |
本公司已购买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签发的单位身份证书(Certificate Authority,以下简称:CA证书),在CA证书有效期内,通过CA证书在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实现的电子签名、加密和投标等文件均已获得本公司的有效授权,我 (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参加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正反面)
(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正反面)
(此处粘贴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此处粘贴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电汇底单扫描件)
五、商务文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投标人可参照下表进行填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 电话 | | 企 业 负责人 | | 职务 | | ||||||
地 址 | | 传真 | | 授权代表 | | 职务 | | ||||||
一、单 位简历 及机构 | | 单位优 势及特 长 | | ||||||||||
二、单 位概况 | 职工 总数 | 人 | 生产工人 人 工程技术人员 人 | 上一年 主要经 济指标 | 指标名称 | 实际完成 | |||||||
流动 资金 | 万元 | 资金 来源 | 自有资金 | 万元 | 工业总 产值 | 万元 | |||||||
银行贷款 | 万元 | 实现利润 | 万元 | ||||||||||
固定 资产 | 原值 万元 净值 万元 | 资金 性质 | 生产性 | 万元 | 主 要 产 品 | 1、 | |||||||
非生产性 | 万元 | 2、 | |||||||||||
占地 面积 | 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 | ||||||||||
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 4、 | ||||||||||||
三、主 要产品 情况 | 产品 名称 | 型 号 | 上年 产量 | 上年 产值 | 产品技术 先进水平 | 优质 品率 | 一等品率 | 曾获何级 何种奖励 | 主要用 户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后附(1)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誉荣誉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扫描件;(2)产品生产、检验等设备设施实景照片原件扫描件。
2、投标人资格声明
2.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致: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为响应你方年月日的(招标编号)公开招标,下述签字人愿参与竞标,提供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名称)等,提交下述文件并声明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下述签字人在证书中证明本资格文件中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同时附上我方银行(银行名称)出具的资信证明。
下述签字人知道,买方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格材料,我方愿意配合你方,向有关机构和单位(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企业等)查证和获得有关资料。
受权签署本资格文件
签字人姓名、职务
签字
电话
2.2制造厂商资格声明内容
名称及概况:
制造厂名称: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实收资本: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
净值:
法定代表人姓名:
(1)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 主要设施名称 | 年生产能力 | 职工人数 |
| | | |
| | | |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
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名称 |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
| |
(3)近三年的营业额
年度 | 国内 | 国外 | 总额 |
| | | |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其它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厂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交货进度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交货顺序 | 设备 ( )名称型号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数量 | 重 量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4、投标人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合同 金额 | 用户名称 | 用户联系人 及电话 | 合同签订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后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条件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业绩表内容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补充。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财务状况
提供近三年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盖章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后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企业认证及信誉
后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近三年获得过的省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市级(地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
7、承诺近三年内未出现严重违约情况或质量事故;
8、银行资信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应由投标人的开户银行提供,格式由银行自定。如该行对企业有信誉评级,请提供信用评级证明。
9、涉及企业或招标货物所需的生产资质
10、服务承诺函和质量承诺函(格式见10-1、10-2)
11、承诺书(格式见11-1、11-2)
12、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资料。
注:投标所附的证明文件应扫描清晰。
10-1 服务承诺函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我代表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的中标合同产品的服务作如下承诺:
1)及时向买方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审查。
2)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要求进行安装、分部与整套试运及试生产。
3)对于买方选购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应主动提供满足产品接口要求的技术条件和资料。
4)严格执行供需双方就有关问题召开会议的纪要或签订的协议。
5)根据买方的要求为买方举办有关产品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技术的业务培训班,保证买方运行、维修人员熟练掌握运行和维修技能。
6)接到买方反映的质量问题信息后,在2小时之内作出答复或派出服务人员,24小时内尽快到达现场,做到用户对质量不满意,服务不停止。
7)随时满足买方对备品备件的要求。
8)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卖方决不以任何理由刁难买方。
9)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10-2 质量承诺函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我代表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的中标产品的质量特作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设计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
2)严格检查和控制原材料、原器件、配套件的进厂质量。
3)保证所供产品加工工艺完善、检测手段完备。产品绝不带缺陷出厂。
4)对涉及分包商的供货、质量、产品性能、技术接口、服务等方面问题负全部责任。按合同规定的关键部件分包商必须符合有关资质的要求,并经买方认可。
5)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或监造单位提供有关部门标准和图纸,并为买方及监造提供方便,对产品的质量,工期进行全过程跟踪。
6)停工待检部位提前7 天通知买方及监造代表。
7)对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向买方和监造代表通报,不隐瞒。若货物缺陷超过合同规定的标准,供方无条件更换。在安装和试运过程中,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无条件更换。
8)为所供的产品在制造、运输、装卸过程中质量负责,一旦发生意外,我方将按买方要求对所供产品尽快进行免费更换,直到买方满意为止。
9)在开箱过程中如发现缺件及其他原因引起的零部件丢失,我方负责尽快免费补齐所缺零部件。在货物的安装、调试过程中以及今后在运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如属我方原因,我方将承担责任,赔偿买方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10)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11-1、承诺书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我公司承诺一旦被招标人确定为中标人,承诺对招标人后期所需标的物配件或组件中、涉及中标人自制产品进行直供,不通过代理商、中间商销售给招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11-2、承 诺 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项目中,无骗取中标、串标、围标、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况;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真实;未因投标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招标货物相关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未因投标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招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12、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资料。
注:投标所附的证明文件应扫描清晰。
六、商务条款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技术部分)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一、技术文件
(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及本企业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自行编制,包含投标设备性能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
二、技术条款偏差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投 标 文 件
(价格部分)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37-0381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一、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高精度数控轧辊车床采购公开招标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 | |
投标报价(元) | |
交货日期 | |
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 | |
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是/否) | |
备注 | |
投标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时间:
注:投标一览表不仅放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另外上传投标文件时再单独把投标一览表作为附件上传平台。
二、分项报价表
1、 投标报价总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设备总价 | | | | | | |
其 中 | 设备本体价格 | | | | | | |
配套专用工具 | | | | | | | |
运杂费(含卸车费) | | | | | | | |
其它(如有必须详细列出明细) | | | | | | |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当分项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以分项价为准。如有优惠条件,优惠条件要在分项价中体现。
2.报价币种为人民币,进口部分也应以人民币报价。
3.请同时提供可编辑的EXCEL电子版分项报价。
2、投标分项报价表(按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供货范围或配置明细报价)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主要参数 | 单套数量 | 质保期 (自然月) | 含税单价(元) | 含税总价(元) | 备注 |
1 | 数控系统 | 品牌:SIEMENS/FANUC | 1 | 36 | | | |
2 | 进给驱动伺服电机 | 品牌:SIEMENS/FANUC 功率:X:≥18NM Z:≥36NM | 1 | 36 | | | |
3 | 四爪单动卡盘 | 夹持范围φ50mm-φ630mm | 1套 | 36 | | | 包含卡盘体、一副硬爪、一副加长爪(卡爪长度190mm) |
4 | 刀架 | | 1 | 24 | | | 电动四工位 |
5 | 主电机系统 | 品牌:采用四川埃姆克或北京超同步的主电机系统,可同等或优于以上电机系统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功率:主轴电机≥30KW | 1 | 36 | | | |
6 | 主减速箱 | 品牌:采用湖北科峰或甬航的主减速箱,可同等或优于以上减速箱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变速比:1/4 | 1 | 36 | | | |
7 | 线轨 | | 1 | 24 | | | |
8 | 床身 | | 1 | 36 | | | |
9 | 主轴 | 主轴内锥孔1:20 | 1 | 36 | | | |
10 | 尾座 | | 1 | 36 | | | |
11 | 床鞍 | | 1 | 36 | | | |
12 | 润滑系统 | 品牌:采用常州博恒的系统,可同等或优于此系统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润滑泵打油量≥200 CC/分钟 | 1 | 36 | | | |
13 | 机床电气系统 | 品牌:采用韩国LS的系统,可同等或优于此系统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 1 | 36 | | | |
14 | 抛光电机 | 品牌:采用金港电机,可同等或优于此电机的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 功率:≥2.2KW,效率≥85% | 1 | 36 | | | |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配套设备专用工具(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报价)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专用工具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随机备品备件(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报价)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备品备件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二年备品备件明细(质保期满后二年,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进口件(如有)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主要易损件报价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易损件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单台(套)设备构成组件或配件的明细清单(此表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否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组件或配件 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若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表明细清单报价的,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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