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景洪港口岸水运基础设施(勐罕作业区、景洪综合锚地)及查验设施建设特许经营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补遗书(第0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0/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景洪港口岸水运基础设施(勐罕作业区、景洪综合锚地)及查验设施建设特许经营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补遗书
(第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景洪港口岸水运基础设施(勐罕作业区、景洪综合锚地)及查验设施建设特许经营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招标编号:GC532800202300244001)作如下通知: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条件中实施机构更正为景洪市人民政府;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1.1款(1)、第2.3款、2.4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中“合作模式”表述补充修改为:
2.1.1 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1)澜沧江景洪港勐罕作业区建设项目中:
存量资产部分:已建设集装箱、件杂货码头1个,已完成投资约8619万元(最终以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格及审计结果为准)修改为:
存量资产部分:已建设集装箱、件杂货码头1个及征占用地,已完成投资约8619万元(最终以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格及审计结果为准)。
2.3 合作模式
本项目的具体合作模式为“BOT+EPC+政府建设期补助”。中标后,社会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规定,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具体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方不承担本项目建设、运营风险,不承担运营亏损,不提供运营补助。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运营期届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
(1)股权比例及注册资本金构成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市政府授权所属的全资国有企业)代表政府方出资500.00万元,持股比例10%;社会投资人出资4,500.00万元,持股比例90%。注册资本应在本项目《投资协议》确定的时间内足额实缴到位。政府方不承担项目建设、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在项目未产生超额收益前不参与利润分配。
(2)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3.42%(具体以金融机构要求为准),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全部用作项目资本金。政府方建设期补助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若金融机构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进一步提高时,超出政府补助范围部分的资本金由社会投资人负责筹集。
政府方承诺建设期补助资金可用作项目资本金,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分批次足额到位。社会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必须在项目满足开工建设条件后启动项目建设,并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3)政府建设期补助
政府方对本项目提供建设期补助约79,001.48万元。第一阶段工程,政府建设期补助额约为34,047.10万元,其中:第一阶段新建项目及在建工程投资约25,428.10万元,存量资产约8619万元(最终以双方认可评估价格及审计结果为准);后续阶段,政府方根据工程投资建设进度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规模为每阶段审定概算总投资额的29%。政府建设期补助由项目公司无偿使用,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及省、州资金、政府债券等各类资金。
(4)项目融资
其余建设资金,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等合法渠道筹措。在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政府方根据金融机构要求配合提供融资所需基础文件和资料,项目公司可以以本项目融资为目的,以本项目预期收益权质押设置担保权益。政府方不为本项目的融资提供任何增信或担保,不承担融资风险和债务偿还责任;不承担项目公司的建设风险和经营亏损,不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活动。社会投资人应为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5)其他资金
建设期内,若本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奖补等相关专项资金,可作为政府方出资来源。资金有明确用途的,按照资金用途要求使用。
(6)投资控制
本项目新建工程部分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存量资产(含在建工程)最终以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格及审计结果为准。
特许经营期内,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公司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规定,将调整投资概算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政府方按照核定结果调整项目总投资。
(7)投资回报及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港口经营收费(使用者付费)。项目公司为使用者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以此收回投资和获取回报。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方不承担本项目建设、运营风险,不承担运营亏损,不提供运营补助。在保证港口运营主业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通过开展多种经营,提高收益能力。
本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应依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政策文件制定。
社会投资人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不超过6.5%(实施方案暂定为6.5%,最终以社会投资人的中标价为准),超过部分视为超额收益。政府方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占项目决算总投资的比例分配超额收益,剩余超额收益由社会投资人享有。
(8)资产权属
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资产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含存量资产部分),以及为本项目建设、运营购置形成的相关设施、设备,项目公司仅拥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享有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若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特许经营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移交程序、范围、标准等向政府或其指定主体无偿移交项目资产。
本项已形成的存量资产部分项目涉及西洲公司,将对涉及西洲公司实际建设投资及相关债权债务进行专项审计,最终以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双方认可的审计结果为准。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接西洲公司债权债务,终止西洲公司及其股东与州人民政府和云省航务管理局相关协议,西洲公司注销。原西双版纳州澜沧江港口项目建设指挥部形成资产、账户资金及债权债务经审计清算后,作为政府投资补助移交项目公司,港口指挥部予以注销。
(9)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由项目公司协助地方政府实施。征地拆迁费(包含用地手续的办理及报批费用)原则上按照项目概算批复的规模和金额包干给地方政府使用,超出概算部分由地方政府在应补助资金之外自行筹集。如因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原因变更设计、施工不当等因素造成的征拆费用增加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征拆费用增加部分,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按3:7的比例承担,其费用纳入项目决算总投资。
(10)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社会投资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货物或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货物或服务将由中标社会投资人自行承担,不再招标。
2.4 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采用“N+50年+X”的形式,其中:N为项目建设期,第一阶段建设期2年,自第一阶段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第一阶段工程交工之日止;运营期50年,自第一阶段工程进入运营期之日起至其之后项目移交之日止;X代表延长运营期年限。在运营期满后,若项目未达到社会投资人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社会投资人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最终以社会投资人报价为准,该收益率仅作为超额收益计算标准,政府方不为投资人预期收益做任何兜底承诺),在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条件下,支持社会投资人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直至项目收入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时。
二、本项目的《投资协议(草案)》、《特许经营协议(草案)》以附件形式上传交易系统。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通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地方海事局
2023年10月17日
(第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景洪港口岸水运基础设施(勐罕作业区、景洪综合锚地)及查验设施建设特许经营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招标编号:GC532800202300244001)作如下通知: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条件中实施机构更正为景洪市人民政府;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1.1款(1)、第2.3款、2.4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中“合作模式”表述补充修改为:
2.1.1 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1)澜沧江景洪港勐罕作业区建设项目中:
存量资产部分:已建设集装箱、件杂货码头1个,已完成投资约8619万元(最终以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格及审计结果为准)修改为:
存量资产部分:已建设集装箱、件杂货码头1个及征占用地,已完成投资约8619万元(最终以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格及审计结果为准)。
2.3 合作模式
本项目的具体合作模式为“BOT+EPC+政府建设期补助”。中标后,社会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规定,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具体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方不承担本项目建设、运营风险,不承担运营亏损,不提供运营补助。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运营期届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
(1)股权比例及注册资本金构成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市政府授权所属的全资国有企业)代表政府方出资500.00万元,持股比例10%;社会投资人出资4,500.00万元,持股比例90%。注册资本应在本项目《投资协议》确定的时间内足额实缴到位。政府方不承担项目建设、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在项目未产生超额收益前不参与利润分配。
(2)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3.42%(具体以金融机构要求为准),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全部用作项目资本金。政府方建设期补助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若金融机构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进一步提高时,超出政府补助范围部分的资本金由社会投资人负责筹集。
政府方承诺建设期补助资金可用作项目资本金,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分批次足额到位。社会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必须在项目满足开工建设条件后启动项目建设,并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3)政府建设期补助
政府方对本项目提供建设期补助约79,001.48万元。第一阶段工程,政府建设期补助额约为34,047.10万元,其中:第一阶段新建项目及在建工程投资约25,428.10万元,存量资产约8619万元(最终以双方认可评估价格及审计结果为准);后续阶段,政府方根据工程投资建设进度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规模为每阶段审定概算总投资额的29%。政府建设期补助由项目公司无偿使用,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及省、州资金、政府债券等各类资金。
(4)项目融资
其余建设资金,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等合法渠道筹措。在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政府方根据金融机构要求配合提供融资所需基础文件和资料,项目公司可以以本项目融资为目的,以本项目预期收益权质押设置担保权益。政府方不为本项目的融资提供任何增信或担保,不承担融资风险和债务偿还责任;不承担项目公司的建设风险和经营亏损,不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活动。社会投资人应为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5)其他资金
建设期内,若本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奖补等相关专项资金,可作为政府方出资来源。资金有明确用途的,按照资金用途要求使用。
(6)投资控制
本项目新建工程部分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存量资产(含在建工程)最终以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格及审计结果为准。
特许经营期内,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公司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规定,将调整投资概算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政府方按照核定结果调整项目总投资。
(7)投资回报及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港口经营收费(使用者付费)。项目公司为使用者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以此收回投资和获取回报。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方不承担本项目建设、运营风险,不承担运营亏损,不提供运营补助。在保证港口运营主业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通过开展多种经营,提高收益能力。
本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应依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政策文件制定。
社会投资人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不超过6.5%(实施方案暂定为6.5%,最终以社会投资人的中标价为准),超过部分视为超额收益。政府方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占项目决算总投资的比例分配超额收益,剩余超额收益由社会投资人享有。
(8)资产权属
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资产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含存量资产部分),以及为本项目建设、运营购置形成的相关设施、设备,项目公司仅拥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享有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若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特许经营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移交程序、范围、标准等向政府或其指定主体无偿移交项目资产。
本项已形成的存量资产部分项目涉及西洲公司,将对涉及西洲公司实际建设投资及相关债权债务进行专项审计,最终以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双方认可的审计结果为准。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接西洲公司债权债务,终止西洲公司及其股东与州人民政府和云省航务管理局相关协议,西洲公司注销。原西双版纳州澜沧江港口项目建设指挥部形成资产、账户资金及债权债务经审计清算后,作为政府投资补助移交项目公司,港口指挥部予以注销。
(9)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由项目公司协助地方政府实施。征地拆迁费(包含用地手续的办理及报批费用)原则上按照项目概算批复的规模和金额包干给地方政府使用,超出概算部分由地方政府在应补助资金之外自行筹集。如因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原因变更设计、施工不当等因素造成的征拆费用增加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征拆费用增加部分,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按3:7的比例承担,其费用纳入项目决算总投资。
(10)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社会投资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货物或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货物或服务将由中标社会投资人自行承担,不再招标。
2.4 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采用“N+50年+X”的形式,其中:N为项目建设期,第一阶段建设期2年,自第一阶段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第一阶段工程交工之日止;运营期50年,自第一阶段工程进入运营期之日起至其之后项目移交之日止;X代表延长运营期年限。在运营期满后,若项目未达到社会投资人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社会投资人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最终以社会投资人报价为准,该收益率仅作为超额收益计算标准,政府方不为投资人预期收益做任何兜底承诺),在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条件下,支持社会投资人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直至项目收入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时。
二、本项目的《投资协议(草案)》、《特许经营协议(草案)》以附件形式上传交易系统。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通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地方海事局
2023年10月17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