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长沙市重型柴油货车车载终端(OBD)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45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9/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项目清单及要求.docx 长沙市重型柴油货车车载终端(OBD)采购项目运维服务验收细则.docx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627002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重型柴油货车车载终端(OBD)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62700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履行合同的时间: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车载终端及辅助设施质保期为壹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其维修、维护服务期为贰年,自本项目质保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运维服务期为叁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合同的方式:货物: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完毕直到验收合格后交付。服务:完成系统对接、上线运行正常且验收合格后交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105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73,说明:第一次: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车载终端及辅助设施合同款项的95%,即3010550.00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0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62,说明:第二次:质保期(壹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车载终端及辅助设施余款5%,即158450.00元;其他运维期满一年后(运维服务无异议)支付(合同总金额-车载终端及辅助设施合同款项)的20%,即282200.00元。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6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32,说明:.第三次:其他运维期满二年后(运维服务无异议)支付(合同总额-车载终端及辅助设施合同款项)的40%,即564400.00元。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6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33,说明:第四次:其他运维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所有尾款,即564400.00元。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延迟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合格,甲方有权中止付款,且不负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岗支行(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22886139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货物和服务均采用一般程序验收。货物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设备进行使用性测试。测试过程中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服务主要验收其是否达到甲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服务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提供的设备的质量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全套的质量检验材料。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保证相关资料内容真实。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终端设备移动通讯(SIM卡)服务信号稳定、覆盖范围广。 (2)乙方保证对终端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均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无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巡检服务,反馈异常设备明细并跟进原因检查。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11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和运维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运维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运维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乙方应按照甲方针对本项目的《长沙市重型柴油货车车载终端(OBD)采购项目运维服务验收细则》(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制定)执行,如乙方未达到考核办法的要求,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两次以上整改未到位的,甲方有权力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附件列表:
项目清单及要求.docx 长沙市重型柴油货车车载终端(OBD)采购项目运维服务验收细则.docx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