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山东分公司2022年6月份市场煤竞价ZB22标段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5/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MTJJ18FN202205278876
标段:山东分公司2022年6月份市场煤竞价
开始报价时间:2022-05-27 16:00:44
报价截至时间:2022-05-29 16:00:00
发布人:王学文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收货单位: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保证金(元):
交货地点:电厂
备注:
附件下载:
莱城2022年6月份莱城电厂市场煤竞价文件
莱城2022年6月份莱城电厂市场煤竞价文件
青岛公司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青岛公司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十电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十电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滕州公司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滕州公司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潍坊公司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潍坊公司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淄博2022年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淄博2022年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邹县2022年6月份邹县发电厂市场煤竞价文件 邹县2022年6月份邹县发电厂市场煤竞价文件
青岛公司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青岛公司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十电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十电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滕州公司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滕州公司6月份山东公司市场煤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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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山东公司竞价文件
\n第一章 竞价须知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内容\n |
\n1\n | \n项目名称\n | \n2022年6月份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市场煤采购\n |
\n2\n | \n方式\n | \n平台竞价\n |
\n3\n | \n报价单位资质要求\n | \n见报价单位资格\n |
\n4\n | \n文件编号\n | \n |
\n5\n | \n竞询价时限\n | \n不低于24小时\n |
\n6\n | \n联系人\n | \n高传 电话:0531-67716628 18853106030\n宫军鹏 电话:0531-67716626 19863657850\n |
1.定义
\n1.1 项 目: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2022年6月市场煤采购
\n1.2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发布)
\n1.3 报价单位:参加报价的法人或组织。
\n1.4 入选单位:指经过议价、评比并最终被授予入选的单位
\n1.5 收货单位: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
\n1.6 供 方:指负责提供煤炭产品的法人或组织
\n1.7 需 方:指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其最终与入选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n1.8 产 品:指报价单位根据竞价文件和报价文件提供的煤炭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 万吨\n | \n煤炭质量指标\n | \n | \n发货 \n时间\n | |||
\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 万吨\n | \nQnet,ar(Kcal/kg)\n | \nSt,d(%)\n | \nVdaf(%)\n | \nST(℃)\n | \nMar(%)\n | \n发货 \n时间\n |
\n淄博公司\n | \nZB22\n | \n火车\n | \n南定\n | \n1\n | \n4100\n | \n≤2.5\n | \n30-40\n | \n>1300\n | \n18\n | \n2022.6\n |
2.到厂说明:
\n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火车到站:南定。
\n3.单位资格
\n已纳入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平台合格的供应单位。
\n4.报价
\n4.1 报价原则
\n4.1.1 报价单位应根据竞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交货期限和付款方式等进行报价。价格是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且应为含税价格。
\n4.1.2 参与报价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上下级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价。
\n4.1.3报价单位应按竞价采购平台所列要求及时进行报价,报价按照到厂热值计价。
\n4.1.4根据本文件《煤炭需求表》规定的供货范围,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n4.1.5报价有效期为发运有效期。
\n4.1.6报价单位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时按照 “元/大卡”报价,以0.0001元/大卡为最小单位。
\n4.2报价风险
\n4.2.1因市场发生变化,中国华电山东公司市场采购价格进行统一调整时,供应商发运价格在入选价格的基础上同向同幅度调整。
\n4.2.2供应商违反以下任意一条条款,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煤炭供应商,禁止与之发生煤炭购销业务,12个月内不得再次准入):
\na. 在同一自然年内,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次暂停供煤三个月,累计两次列入黑名单。在同一自然年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两次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列入黑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nb.跨期采购中标煤炭供应商拒绝履约一次;
\nc.未与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nd.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ne.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
\nf.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ng.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
\nh.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煤炭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ni.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n5.保证金
\n5.1在确定入选单位前,报价单位不缴纳保证金。确定并通知入选后,入选单位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陆运市场煤单份合同每万吨收取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入选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签订供煤合同。如报价供应商当月多次中标的,应按照中标时间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已完成兑现率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可转为下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偏差应补缴差额后签订合同。入选单位按合同正常履约完成后,凭申请退还保证金,若入选单位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自动转为次月履约保证金。若不因买受方原因入选单位合同执行期内未发运(0兑现),扣除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发生两次报分公司后列黑名单。
\n5.2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n保证金是通过入选单位开户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缴纳。十里泉电厂不收取个人银行账户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接受其他形式保证金,如银行保函、现金等,否则,视为放弃入选权利。保证金请按如下账户汇款:
\n收款单位名称: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
\n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经开区支行
\n账 号:1603002509022117144
\n咨询电话:0533-2872151
\n6. 竞价评比
\n6.1在竞价截止后,竞价平台自动进行评比。一个标段的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个时,该标段竞价失败;单个电厂有4个及以上标段参与竞价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入选的标段不超过该电厂标段总数的二分之一;标段少于4个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运输服务单位最多入选两个标段;
\n6.2以竞价单位报价作为基本的标准,竞价平台将按照以下顺序自动评比选择:
\n6.2.1 报价低于采购限价;
\n6.2.2 在满足收货人需求的前提下报价低者优先;
\n6.2.3 报价相同时,煤炭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热值高者优先;报价、热值相同时,全硫分低者优先;报价、热值、全硫分相同时,灰熔点(ST)高者优先;
\n6.2.4以上指标均相同时,按照供应商最新累计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选择;
\n6.2.5 所有情况相同下,以报价时间先后排序,先报价者优先。直至数量达到本标段要求。
\n6.2.6对于热值为一定范围的标段,按报价与所报热值比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低者优先,除报价、热值外其他原则不变。
\n7. 合同签署
\n7.1确定入选,将以公告、电话或函件的方式通知入选单位。
\n7.2 签署合同
\n7.2.1 入选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与我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的数量和质量为最终执行条款。
\n8. 其它要求
\n8.1我单位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的报价单位。当文件的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n8.2签合同时,竞价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身份证复印件。
\n第二章 合同条款
\n一、共同执行条款
\n1. 执行含税到厂价,一票结算。
\n2. 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
\n2.1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
\n收货单位按照现行国标进行质量验收。
\n 2.2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
\n2.2.1数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衡器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不计算途耗;
\n2.2.2质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n3. 结算与付款
\n3.1结算价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MJ/kg计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硫分保留两位小数;
\n3.2 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一票结算;
\n3.3供需双方按合同确认的数量、质量奖罚和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煤款结算;
\n3.4双方对准备结算的煤炭量质检验无异议情况下,需方在收到供方齐全的结算书面手续后出具结算单据办理结算。
\n3.5采取一票制结算,由供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取得合规、约定抵扣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批准后,将货款于30个工作日内汇往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n3.6因纠纷造成无法结算,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处理协商解决,因纠纷造成延迟结算的,需方不承担任何延迟结算滞纳金和利息。
\n4. 履约保证金
\n参照第一章第五条执行。
\n5.履约考核:
\n5.1不因收货单位(电厂)接卸和不可抗力原因等正当理由,未经买受人同意,兑现率低于80%(汽运煤低于90%)扣罚金额为:(合同量*80%(汽运煤90%)-实际供煤量)×20元/吨,并在结算煤款中扣除,若结算煤款不足以扣罚时,欠扣差额从该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罚上限不超过该份合同对应的履约保证金额度),超出部分不予考核。
\n5.2 入选单位必须按调运计划进行均衡发运,因未按调运计划发运造成的外卸、延时等一切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
\n6.其他:具体条款以合同签订条款为准。
\n二、收货单位追加煤炭质量条款(考核条款仅供报价时参考,具体考核及扣款均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n(一)华电淄博公司 标段ZB22(气肥煤低质高硫)
\n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41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3800大卡/千克。
\n2.硫分:St,d≤2.5%,不奖不罚;当St,d>2.5%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5元/吨。
\n3.挥发分:30%≤Vdaf≤40%,不奖不罚;超出范围,每升高或降低1%扣5元/吨。
\n4.来煤验收管理要求:来煤掺配煤泥、褐煤及发运明显不符合合同煤炭品质的电煤,按来煤批次的实际发运量扣罚30元/吨。
\n5.拒收条件:(1)乙方供应的煤炭Qnet.ar<3300大卡/千克或St,d>3.5%或Mar>25%时;(2)乙方供应的煤炭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3)乙方供应的煤炭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4)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5)造成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到达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
\n6.结算批次处理方式:同一合同全月加权平均结算(不同计划单位、不同发站、不受价格变动影响)。
\n第三章 廉洁要求
\n 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防范和杜绝煤炭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实现阳光采购,供应商在竞询价平台准入时未签订廉洁承诺协议书的客户,在签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和自觉接受监督。
\n
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竞价文件
\n第一章 竞价须知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内容\n |
\n1\n | \n项目名称\n | \n2022年6月份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市场煤采购\n |
\n2\n | \n方式\n | \n平台竞价\n |
\n3\n | \n报价单位资质要求\n | \n见报价单位资格\n |
\n4\n | \n文件编号\n | \n |
\n5\n | \n竞询价时限\n | \n不低于24小时\n |
\n6\n | \n联系人\n | \n宫军鹏 电话:0531-67716626; 19863657850\n高 传 电话:0531-67716628; 18853106030\n |
1.定义
\n1.1 项 目: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2022年6月市场煤采购
\n1.2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发布)
\n1.3 报价单位:参加报价的法人或组织。
\n1.4 入选单位:指经过议价、评比并最终被授予入选的单位
\n1.5 收货单位: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
\n1.6 供 方:指负责提供煤炭产品的法人或组织
\n1.7 需 方:指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其最终与入选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n1.8 产 品:指报价单位根据竞价文件和报价文件提供的煤炭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 万吨\n | \n煤炭质量指标\n | \n | \n发货 \n时间\n | |||
\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 万吨\n | \nQnet,ar(Kcal/kg)\n | \nSt,d(%)\n | \nVdaf(%)\n | \nST(℃)\n | \nMar(%)\n | \n发货 \n时间\n |
\n十里泉电厂\n | \nSLQ02\n | \n火车\n | \n税郭\n | \n0.5\n | \n4500\n | \n≤2.5\n | \n≥28\n | \n | \n≤15\n | \n2022.6\n |
\n十里泉电厂\n | \nSLQ18\n | \n火车\n | \n税郭\n | \n1\n | \n5000\n | \n≤1.7\n | \n≥28\n | \n | \n≤15\n | \n2022.6\n |
\n十里泉电厂\n | \nSLQ06\n | \n汽车\n | \n电厂\n | \n0.5\n | \n3000\n | \n≤2.7\n | \n≥28\n | \n | \n≤15\n | \n2022.6\n |
\n十里泉电厂\n | \nSLQ21\n | \n汽车\n | \n电厂\n | \n0.5\n | \n4800\n | \n≤1.7\n | \n≥28\n | \n | \n≤24\n | \n2022.6\n |
\n十里泉电厂\n | \nSLQ22\n | \n汽车\n | \n电厂\n | \n1\n | \n2500\n | \n≤2.7\n | \n≥28\n | \n | \n≤15\n | \n2022.6\n |
2.到厂说明:
\n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火车到站:税郭,汽车煤全部到厂。
\n3.单位资格
\n已纳入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平台合格的供应单位。
\n4.报价
\n4.1 报价原则
\n4.1.1 报价单位应根据竞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交货期限和付款方式等进行报价。价格是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且应为含税价格。
\n4.1.2 参与报价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上下级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价。
\n4.1.3报价单位应按竞价采购平台所列要求及时进行报价,报价按照到厂热值计价。
\n4.1.4根据本文件《煤炭需求表》规定的供货范围,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n4.1.5报价有效期为发运有效期。
\n4.1.6报价单位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时按照 “元/大卡”报价,以0.0001元/大卡为最小单位。
\n4.2报价风险
\n4.2.1因市场发生变化,中国华电山东公司市场采购价格进行统一调整时,供应商发运价格在入选价格的基础上同向同幅度调整。
\n4.2.2供应商违反以下任意一条条款,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煤炭供应商,禁止与之发生煤炭购销业务,12个月内不得再次准入):
\na. 在同一自然年内,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次暂停供煤三个月,累计两次列入黑名单。在同一自然年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两次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列入黑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nb.跨期采购中标煤炭供应商拒绝履约一次;
\nc.未与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nd.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ne.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
\nf.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ng.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
\nh.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煤炭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ni.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n5.保证金
\n5.1在确定入选单位前,报价单位不缴纳保证金。确定并通知入选后,入选单位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陆运市场煤单份合同每万吨收取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入选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签订供煤合同。如报价供应商当月多次中标的,应按照中标时间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已完成兑现率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可转为下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偏差应补缴差额后签订合同。入选单位按合同正常履约完成后,凭申请退还保证金,若入选单位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自动转为次月履约保证金。若不因买受方原因入选单位合同执行期内未发运(0兑现),扣除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发生两次报分公司后列黑名单。
\n5.2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n保证金是通过入选单位开户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缴纳。十里泉电厂不收取个人银行账户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接受其他形式保证金,如银行保函、现金等,否则,视为放弃入选权利。保证金请按如下账户汇款:
\n收款单位名称: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
\n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各塔埠支行
\n账 号:1605011809022101625
\n咨询电话:06323292436
\n6. 竞价评比
\n6.1在竞价截止后,竞价平台自动进行评比。一个标段的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个时,该标段竞价失败;单个电厂有4个及以上标段参与竞价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入选的标段不超过该电厂标段总数的二分之一;标段少于4个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运输服务单位最多入选两个标段;
\n6.2以竞价单位报价作为基本的标准,竞价平台将按照以下顺序自动评比选择:
\n6.2.1 报价低于采购限价;
\n6.2.2 在满足收货人需求的前提下报价低者优先;
\n6.2.3 报价相同时,煤炭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热值高者优先;报价、热值相同时,全硫分低者优先;报价、热值、全硫分相同时,灰熔点(ST)高者优先;
\n6.2.4以上指标均相同时,按照供应商最新累计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选择;
\n6.2.5 所有情况相同下,以报价时间先后排序,先报价者优先。直至数量达到本标段要求。
\n6.2.6对于热值为一定范围的标段,按报价与所报热值比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低者优先,除报价、热值外其他原则不变。
\n7. 合同签署
\n7.1确定入选,将以公告、电话或函件的方式通知入选单位。
\n7.2 签署合同
\n7.2.1 入选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与我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的数量和质量为最终执行条款。
\n8. 其它要求
\n8.1我单位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的报价单位。当文件的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n8.2签合同时,竞价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身份证复印件。
\n第二章 合同条款
\n一、共同执行条款
\n1. 执行含税到厂价,一票结算。
\n2. 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
\n2.1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
\n收货单位按照现行国标进行质量验收。
\n 2.2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
\n2.2.1数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衡器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不计算途耗;
\n2.2.2质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n3. 结算与付款
\n3.1结算价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MJ/kg计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硫分保留两位小数;
\n3.2 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一票结算;
\n3.3供需双方按合同确认的数量、质量奖罚和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煤款结算;
\n3.4双方对准备结算的煤炭量质检验无异议情况下,需方在收到供方齐全的结算书面手续后出具结算单据办理结算。
\n3.5采取一票制结算,由供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取得合规、约定抵扣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批准后,将货款于30个工作日内汇往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n3.6因纠纷造成无法结算,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处理协商解决,因纠纷造成延迟结算的,需方不承担任何延迟结算滞纳金和利息。
\n4. 履约保证金
\n参照第一章第五条执行。
\n5.履约考核:
\n5.1不因收货单位(电厂)接卸和不可抗力原因等正当理由,未经买受人同意,兑现率低于80%(汽运煤低于90%)扣罚金额为:(合同量*80%(汽运煤90%)-实际供煤量)×20元/吨,并在结算煤款中扣除,若结算煤款不足以扣罚时,欠扣差额从该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罚上限不超过该份合同对应的履约保证金额度),超出部分不予考核。
\n5.2 入选单位必须按调运计划进行均衡发运,因未按调运计划发运造成的外卸、延时等一切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
\n6.其他:具体条款以合同签订条款为准。
\n二、收货单位追加煤炭质量条款(考核条款仅供报价时参考,具体考核及扣款均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n(三)十里泉电厂
\n标段SLQ02: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45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100大卡/千克。
\n2.硫分:St,d≤2.5%,不奖不罚;当2.5%<St,d≤3.0%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5元/吨;当St,d>3.0%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
\n3.挥发分:Vdaf≥28%,不奖不罚;当Vdaf<28%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
\n4.水分:Mar≤15%,不奖不罚;当Mar>15%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①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②Qnet,ar<3500大卡/千克时;③St,d>3.5%时;④Vdaf<20%时;⑤Mar>25%时;⑥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⑦造成电厂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⑧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⑨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及车厢杂物较多,严重影响接卸时;来煤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致时(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
\n6.结算批次处理方式要求:合同期内执行加权平均结算。
\n7.其他要求: 来煤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煤种,如掺配煤泥、煤种流动性差、车厢杂物多等原因造成接卸困难,供应商除承担铁路延迟费用外,出现一次扣罚10元/吨,第二次出现扣罚20元/吨(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同时终止后续合作;如发生外卸扣款30元/吨并承担外卸产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单位服从调运计划安排,不服从调运计划发运的,每次扣罚30元/吨;若造成集中到达,发生延时、外卸或分流事件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n——标段SLQ18: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当热值<4300大卡/千克时,执行单列结算,不进行加权平均结算。
\n2、硫分:St,d基准1.7%,当St,d≤1.3%时,煤价上浮15元/吨;当1.3%<St,d≤1.7%时,不奖不罚;当1.7%<St,d≤2.5%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3元/吨;当St,d>2.5%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当St,d>3.0%时,执行单列结算,不进行加权平均结算。
\n3、挥发分:Vdaf≥28%,不奖不罚;当Vdaf<28%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
\n4、水分:Mar≤15%,不奖不罚,当Mar>15%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①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②Qnet,ar<4000大卡/千克时;③St,d>3.5%时;④Vdaf<20%时;⑤Mar>25%时;⑥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⑦造成电厂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⑧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⑨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及车厢杂物较多,严重影响接卸时;来煤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致时(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
\n6、结算批次处理方式:合同期内指标加权平均计算。热值和硫份特殊要求的除外。
\n7、其他:来煤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煤种,如掺配煤泥、煤种流动性差、车厢杂物多等原因造成接卸困难,供应商除承担铁路延迟费用外,出现一次扣罚10元/吨,第二次出现扣罚20元/吨(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同时终止后续合作;如发生外卸扣款30元/吨并承担外卸产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单位服从调运计划安排,不服从调运计划发运的,每次扣罚30元/吨;若造成集中到达,发生延时、外卸或分流事件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n标段SLQ06: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3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2800大卡/千克。
\n2、硫份:St,d基准2.7%,当St,d≤1.7%时,煤价上浮10元/吨;当1.7%<St,d≤2.7%时,不奖不罚;当St,d>2.7%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当St,d>3.0%时,执行单批结算,不进行加权平均结算。
\n3、挥发分:Vdaf≥28%,不奖不罚;当Vdaf<28%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
\n4、水分:Mar≤15%,不奖不罚,当Mar>15%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①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②Qnet,ar<2000大卡/千克时;③St,d>3.7%时;④Vdaf<20%时;⑤Mar>25%时;⑥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⑦造成电厂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⑧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⑨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及车厢杂物较多,严重影响接卸时;来煤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致时(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
\n6、结算批次处理方式:合同期内执行加权平均结算,热值和硫份特殊要求的除外。
\n7、其他:来煤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煤种,不能掺配煤泥,出现一次扣罚10元/吨,第二次出现扣罚20元/吨(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同时终止后续合作。供应单位服从调运计划安排,不服从调运计划发运的,每次扣罚30元/吨。供应单位在装、卸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安全问题由供应单位承担。
\n标段SLQ21: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48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400大卡/千克。
\n2、硫分:St,d基准1.7%,当St,d≤1.3%时,煤价上浮15元/吨;当1.3%<St,d≤1.7%时,不奖不罚;当1.7%<St,d≤2.5%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3元/吨;当St,d>2.5%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当St,d>3.0%时,执行单批结算,不进行加权平均结算。
\n3、挥发分:Vdaf≥28%,不奖不罚;当Vdaf<28%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
\n4、水分:Mar≤24%不奖不罚,当Mar>24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①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②Qnet,ar<3800大卡/千克时;③St,d>3.5%时;④Vdaf<20%时;⑤Mar>30%时;⑥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⑦造成电厂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⑧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⑨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及车厢杂物较多,严重影响接卸时;来煤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致时(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
\n6、结算批次处理方式:合同期内执行加权平均结算,热值和硫份特殊要求的除外。
\n7、其他:来煤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煤种,不能掺配煤泥,出现一次扣罚10元/吨,第二次出现扣罚20元/吨(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同时终止后续合作。供应单位服从调运计划安排,不服从调运计划发运的,每次扣罚30元/吨。供应单位在装、卸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安全问题由供应单位承担。
\n标段SLQ22: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25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2300大卡/千克。
\n2、硫份:St,d基准2.7%,当St,d≤1.7%时,煤价上浮10元/吨;当1.7%<St,d≤2.7%时,不奖不罚;当St,d>2.7%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当St,d>3.0%时,执行单批结算,不进行加权平均结算。
\n3、挥发分:Vdaf≥28%,不奖不罚;当Vdaf<28%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
\n4、水分:Mar≤15%,不奖不罚,当Mar>15%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①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②Qnet,ar<1500大卡/千克时;③St,d>3.7%时;④Vdaf<20%时;⑤Mar>25%时;⑥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⑦造成电厂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⑧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⑨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及车厢杂物较多,严重影响接卸时;来煤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致时(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
\n6、结算批次处理方式:合同期内执行加权平均结算,热值和硫份特殊要求的除外。
\n7、其他:来煤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煤种,不能掺配煤泥,出现一次扣罚10元/吨,第二次出现扣罚20元/吨(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同时终止后续合作。供应单位服从调运计划安排,不服从调运计划发运的,每次扣罚30元/吨。供应单位在装、卸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安全问题由供应单位承担。
\n第三章 廉洁要求
\n 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防范和杜绝煤炭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实现阳光采购,供应商在竞询价平台准入时未签订廉洁承诺协议书的客户,在签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和自觉接受监督。
\n
华电山东公司竞价文件
\n第一章 竞价须知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内容\n |
\n1\n | \n项目名称\n | \n2022年6月份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市场煤采购\n |
\n2\n | \n方式\n | \n平台竞价\n |
\n3\n | \n报价单位资质要求\n | \n见报价单位资格\n |
\n4\n | \n文件编号\n | \n |
\n5\n | \n竞询价时限\n | \n不低于24小时\n |
\n6\n | \n联系人\n | \n高传 电话:0531-67716628 18853106030\n宫军鹏 电话:0531-67716626 19863657850\n |
1.定义
\n1.1 项 目: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2022年6月市场煤采购
\n1.2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发布)
\n1.3 报价单位:参加报价的法人或组织。
\n1.4 入选单位:指经过议价、评比并最终被授予入选的单位
\n1.5 收货单位: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
\n1.6 供 方:指负责提供煤炭产品的法人或组织
\n1.7 需 方:指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其最终与入选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n1.8 产 品:指报价单位根据竞价文件和报价文件提供的煤炭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 万吨\n | \n煤炭质量指标\n | \n | \n发货 \n时间\n | |||
\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 万吨\n | \nQnet,ar(Kcal/kg)\n | \nSt,d(%)\n | \nVdaf(%)\n | \nST(℃)\n | \nMar(%)\n | \n发货 \n时间\n |
\n青岛公司\n | \nQD03\n | \n火车\n | \n沙岭庄\n | \n0.5\n | \n4300\n | \n≤2.5\n | \n14%≤Vdaf≤28%\n | \n≥1350℃\n | \n≤8\n | \n2022.6\n |
2.到厂说明:
\n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火车到站:沙岭庄,火车煤全部到厂。
\n3.单位资格
\n已纳入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平台合格的供应单位。
\n4.报价
\n4.1 报价原则
\n4.1.1 报价单位应根据竞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交货期限和付款方式等进行报价。价格是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且应为含税价格。
\n4.1.2 参与报价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上下级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价。
\n4.1.3报价单位应按竞价采购平台所列要求及时进行报价,报价按照到厂热值计价。
\n4.1.4根据本文件《煤炭需求表》规定的供货范围,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n4.1.5报价有效期为发运有效期。
\n4.1.6报价单位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时按照 “元/大卡”报价,以0.0001元/大卡为最小单位。
\n4.2报价风险
\n4.2.1因市场发生变化,中国华电山东公司市场采购价格进行统一调整时,供应商发运价格在入选价格的基础上同向同幅度调整。
\n4.2.2供应商违反以下任意一条条款,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煤炭供应商,禁止与之发生煤炭购销业务,12个月内不得再次准入):
\na. 在同一自然年内,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次暂停供煤三个月,累计两次列入黑名单。在同一自然年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两次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列入黑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nb.跨期采购中标煤炭供应商拒绝履约一次;
\nc.未与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nd.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ne.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
\nf.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ng.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
\nh.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煤炭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ni.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n5.保证金
\n5.1在确定入选单位前,报价单位不缴纳保证金。确定并通知入选后,入选单位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陆运市场煤单份合同每万吨收取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入选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签订供煤合同。如报价供应商当月多次中标的,应按照中标时间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已完成兑现率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可转为下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偏差应补缴差额后签订合同。入选单位按合同正常履约完成后,凭申请退还保证金,若入选单位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自动转为次月履约保证金。若不因买受方原因入选单位合同执行期内未发运(0兑现),扣除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发生两次报分公司后列黑名单。
\n5.2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n保证金是通过入选单位开户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缴纳。青岛公司不收取个人银行账户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接受其他形式保证金,如银行保函、现金等,否则,视为放弃入选权利。保证金请按如下账户汇款:
\n收款单位名称: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
\n开 户 行:青岛建行四方支行
\n账 号:3710 1986 4100 5019 3097
\n咨 询 电 话:0532-81852141
\n6. 竞价评比
\n6.1在竞价截止后,竞价平台自动进行评比。一个标段的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个时,该标段竞价失败;单个电厂有4个及以上标段参与竞价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入选的标段不超过该电厂标段总数的二分之一;标段少于4个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运输服务单位最多入选两个标段;
\n6.2以竞价单位报价作为基本的标准,竞价平台将按照以下顺序自动评比选择:
\n6.2.1 报价低于采购限价;
\n6.2.2 在满足收货人需求的前提下报价低者优先;
\n6.2.3 报价相同时,煤炭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热值高者优先;报价、热值相同时,全硫分低者优先;报价、热值、全硫分相同时,灰熔点(ST)高者优先;
\n6.2.4以上指标均相同时,按照供应商最新累计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选择;
\n6.2.5 所有情况相同下,以报价时间先后排序,先报价者优先。直至数量达到本标段要求。
\n6.2.6对于热值为一定范围的标段,按报价与所报热值比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低者优先,除报价、热值外其他原则不变。
\n7. 合同签署
\n7.1确定入选,将以公告、电话或函件的方式通知入选单位。
\n7.2 签署合同
\n7.2.1 入选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与我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的数量和质量为最终执行条款。
\n8. 其它要求
\n8.1我单位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的报价单位。当文件的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n8.2签合同时,竞价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身份证复印件。
\n第二章 合同条款
\n一、共同执行条款
\n1. 执行含税到厂价,一票结算。
\n2. 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
\n2.1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
\n收货单位按照现行国标进行质量验收。
\n 2.2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
\n2.2.1数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衡器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不计算途耗;
\n2.2.2质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n3. 结算与付款
\n3.1结算价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MJ/kg计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硫分保留两位小数;
\n3.2 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一票结算;
\n3.3供需双方按合同确认的数量、质量奖罚和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煤款结算;
\n3.4双方对准备结算的煤炭量质检验无异议情况下,需方在收到供方齐全的结算书面手续后出具结算单据办理结算。
\n3.5采取一票制结算,由供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取得合规、约定抵扣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批准后,将货款于30个工作日内汇往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n3.6因纠纷造成无法结算,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处理协商解决,因纠纷造成延迟结算的,需方不承担任何延迟结算滞纳金和利息。
\n4. 履约保证金
\n参照第一章第五条执行。
\n5.履约考核:
\n5.1不因收货单位(电厂)接卸和不可抗力原因等正当理由,未经买受人同意,兑现率低于80%(汽运煤低于90%)扣罚金额为:(合同量*80%(汽运煤90%)-实际供煤量)×20元/吨,并在结算煤款中扣除,若结算煤款不足以扣罚时,欠扣差额从该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罚上限不超过该份合同对应的履约保证金额度),超出部分不予考核。
\n5.2 入选单位必须按调运计划进行均衡发运,因未按调运计划发运造成的外卸、延时等一切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
\n6.其他:具体条款以合同签订条款为准。
\n二、收货单位追加煤炭质量条款(考核条款仅供报价时参考,具体考核及扣款均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n(三)青岛公司
\n 标段QD03 (低质高硫贫瘦)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43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3600大卡/千克。
\n2.硫分:St,d≤2.5%,不奖不罚;当St,d>2.5%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
\n3.挥发分:14%≤Vdaf≤28%,不奖不罚;当Vdaf<14%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2元/吨;当Vdaf>28%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2元/吨。
\n4.水分:暂不做考核要求。
\n5.灰熔点:软化温度ST≥1350℃,不奖不罚;当ST<1350℃,每下降10℃,煤价下浮3元/吨(不足10℃按比例折算扣款)。
\n6.来煤验收管理要求:对于到厂验收时发现单节车厢有两种及以上煤质分层装车,电话通知供应商到厂确认,若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到厂共同确认,则以电厂验收监督记录为准,煤质验收按照我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对发现掺配煤泥及明显不符合合同煤炭品质的来煤,对电厂接卸或机组安全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该批次按合同价格降低10-30元/吨结算(以电厂商务记录为准)。
\n第三章 廉洁要求
\n 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防范和杜绝煤炭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实现阳光采购,供应商在竞询价平台准入时未签订廉洁承诺协议书的客户,在签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和自觉接受监督。
\n
华电山东公司竞价文件
\n第一章 竞价须知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内容\n |
\n1\n | \n项目名称\n | \n2022年6月份邹县发电厂市场煤采购\n |
\n2\n | \n方式\n | \n平台竞价\n |
\n3\n | \n报价单位资质要求\n | \n见报价单位资格\n |
\n4\n | \n文件编号\n | \n |
\n5\n | \n竞价时限\n | \n不低于24小时\n |
\n6\n | \n联系人\n | \n宫军鹏 电话:0531-67716626 ; 19863657850\n高 传 电话:0531-67716628 ; 18853106030\n |
1.定义
\n1.1 项 目:2022年6月份邹县发电厂市场煤采购
\n1.2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n1.3 报价单位:参加报价的法人或组织。
\n1.4 入选单位:指经过竞价、评比并最终被授予入选的单位
\n1.5 收货单位: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
\n1.6 供 方:指负责提供煤炭产品的法人或组织
\n1.7 需 方: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公司
\n1.8 产 品:指报价单位根据竞价文件和报价文件提供的煤炭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万吨)\n | \n煤炭质量指标\n | \n发货\n时间\n | |||
\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万吨)\n | \nQnet,ar\n(Kcal/kg)\n | \nSt,d(%)\n | \nVdaf(%)\n | \nST(℃)\n | \n发货\n时间\n |
\n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n | \nZX02\n | \n汽车\n | \n邹城\n | \n1\n | \n3500\n | \n≤2.5\n | \n≥30\n | \n≥1250\n | \n2022.6\n |
\n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n | \nZX03\n | \n汽车\n | \n邹城\n | \n0.5\n | \n4000\n | \n≤1.0\n | \n≥35\n | \n≥1250\n | \n2022.6\n |
\n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n | \nZX12\n | \n汽车\n | \n邹城\n | \n1\n | \n5000\n | \n≤1.7\n | \n30~42\n | \n≥1250\n | \n2022.6\n |
\n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n | \nZX11\n | \n火车\n | \n邹城\n | \n0.5\n | \n5000\n | \n≤1.7\n | \n≥30\n | \n≥1250\n | \n2022.6\n |
\n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n | \nZX15\n | \n火车\n | \n邹城\n | \n0.5\n | \n5000\n | \n≤1.0\n | \n≥30\n | \n/\n | \n2022.6\n |
\n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n | \nZX24\n | \n火车\n | \n邹城\n | \n0.5\n | \n4500\n | \n≤2.5\n | \n≥30\n | \n≥1250\n | \n2022.6\n |
2.到厂说明:汽车煤全部到厂,火车到站:邹城。
\n3.单位资格
\n已纳入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平台合格的供应单位。
\n4.报价
\n4.1 报价原则
\n4.1.1 报价单位应根据竞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交货期限和付款方式等进行报价。价格是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且应为含税价格。
\n4.1.2 参与报价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上下级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询价。
\n4.1.3报价单位应按竞价采购平台所列要求及时进行报价,报价按照到厂热值计价。
\n4.1.4根据本文件《煤炭需求表》规定的供货范围,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n4.1.5报价有效期为发运有效期。
\n4.1.6报价单位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时按照 “元/大卡”报价,以0.0001元/大卡为最小单位。
\n4.2报价风险
\n4.2.1因市场发生变化,华电山东公司市场采购价格进行统一调整时,供应商发运价格在入选价格的基础上同向调整。
\n4.2.2供应商违反以下任意一条条款,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煤炭供应商,禁止与之发生煤炭购销业务,12个月内不得再次准入):
\na. 在同一自然年内,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次暂停供煤三个月,累计两次列入黑名单。在同一自然年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两次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列入黑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nb.跨期采购中标煤炭供应商拒绝履约一次;
\nc.未与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nd.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ne.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
\nf.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ng.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
\nh.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煤炭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ni.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n5.保证金
\n5.1在确定入选单位前,报价单位不缴纳保证金。确定并通知入选后,入选单位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陆运市场煤单份合同每万吨收取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入选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签订供煤合同。如报价供应商当月多次中标的,应按照中标时间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已完成兑现率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可转为下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偏差应补缴差额后签订合同。入选单位按合同正常履约完成后,凭申请退还保证金,若入选单位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自动转为次月履约保证金。若不因买受方原因入选单位合同执行期内未发运(0兑现),扣除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发生两次报山东公司后列黑名单。
\n5.2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n保证金是通过入选单位开户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缴纳。邹县电厂不收取个人银行账户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接受其他形式保证金,如银行保函、现金等,否则,视为放弃入选权利。保证金请按如下账户汇款:
\n收款单位名称: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
\n开 户 行:邹城市工商电厂支行
\n账 号:1608 0030 0902 2180 134
\n咨询电话:0537-5482182
\n6. 竞询价评比
\n6.1在竞价截止后,竞价平台自动进行评比。一个标段的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个时,该标段竞价失败;单个电厂有4个及以上标段参与竞价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入选的标段不超过该电厂标段总数的二分之一;标段少于4个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运输服务单位最多入选两个标段;
\n6.2以竞价单位报价作为基本的标准,竞价平台将按照以下顺序自动评比选择:
\n6.2.1 报价低于采购限价;
\n6.2.2 在满足收货人需求的前提下报价低者优先;
\n6.2.3 报价相同时,煤炭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热值高者优先;报价、热值相同时,全硫分低者优先;报价、热值、全硫分相同时,灰熔点(ST)高者优先;
\n6.2.4以上指标均相同时,按照供应商最新累计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选择;
\n6.2.5 所有情况相同下,以报价时间先后排序,先报价者优先。直至数量达到本标段要求。
\n6.2.6对于热值为一定范围的标段,按报价与所报热值比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低者优先,除报价、热值外其他原则不变。
\n7. 合同签署
\n7.1确定入选,将以公告、电话或函件的方式通知入选单位。
\n7.2 签署合同
\n7.2.1 入选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邹县发电厂指定地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的数量和质量为最终执行条款。
\n8. 其它要求
\n8.1我单位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的报价单位。当文件的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n8.2签合同时,竞价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身份证复印件。
\n第二章 合同条款
\n一、共同执行条款
\n1. 执行含税到厂价,一票结算。
\n2. 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
\n2.1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
\n收货单位按照现行国标进行质量验收。
\n 2.2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
\n2.2.1数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衡器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不计算途耗;
\n2.2.2质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n3. 结算与付款
\n3.1结算价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MJ/kg计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硫分保留两位小数;
\n3.2 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一票结算;
\n3.3供需双方按合同确认的数量、质量奖罚和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煤款结算;
\n3.4双方对准备结算的煤炭量质检验无异议情况下,需方在收到供方齐全的结算书面手续后出具结算单据办理结算。
\n3.5采取一票制结算,由供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取得合规、约定抵扣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批准后,将货款于30个工作日内汇往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n3.6因纠纷造成无法结算,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处理协商解决,因纠纷造成延迟结算的,需方不承担任何延迟结算滞纳金和利息。
\n4. 履约保证金
\n参照第一章第五条执行。
\n5.履约考核:
\n5.1不因收货单位(电厂)接卸和不可抗力原因等正当理由,未经买受人同意,兑现率低于80%(汽运煤低于90%)扣罚金额为:(合同量*80%(汽运煤90%)-实际供煤量)×20元/吨,并在结算煤款中扣除,若结算煤款不足以扣罚时,欠扣差额从该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罚上限不超过该份合同对应的履约保证金额度)。
\n5.2 入选单位必须按调运计划进行均衡发运,因未按调运计划发运造成的外卸、延时等一切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
\n6.其他:具体条款以合同签订条款为准。
\n二、收货单位追加煤炭质量条款(考核条款仅供报价时参考,具体考核及扣款均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n(1)热值:
\n①ZX11、ZX12、ZX15:合同热值5000大卡/千克,实行全额以质计价,低于4600大卡/千克实行双扣。
\n②ZX02:合同热值3500大卡/千克,实行全额以质计价,低于3300大卡/千克实行双扣。
\n③ZX03:干燥煤泥,合同热值4000大卡/千克,实行全额以质计价,低于3600大卡/千克实行双扣。
\n④ZX24:合同热值4500大卡/千克,实行全额以质计价,低于4100大卡/千克实行双扣。
\n(2)硫分考核:
\n①ZX02、ZX24:St,d≤2.5%,不奖不罚;当St,d>2.5%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
\n②ZX03、ZX15:St,d≤1.0%,不奖不罚;当1.0%<St,d≤1.5%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3元/吨;当St,d>1.5%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
\n③ZX11、ZX12:1.3%<St,d≤1.7%时,不奖不罚;St,d≤1.3%时,煤价上浮15元/吨;当1.7%<St,d≤2.0%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3元/吨;当St,d>2.0%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
\n(3)挥发分考核:
\n①ZX03:Vdaf≥35%,不奖不罚;当Vdaf<35%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
\n②ZX02、ZX11、ZX15、ZX24:Vdaf≥3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
\n③ZX12:30%≤Vdaf≤42%,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当Vdaf>42%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4)水分考核:
\n①ZX02、ZX12:Mar≤15%,不奖不罚;当Mar>15%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②ZX03、ZX15:不考核。
\n③ZX11、ZX24:Mar≤18%,不奖不罚;当Mar>18%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煤灰熔融性要求:
\n①ZX02、ZX03、ZX11、ZX12、ZX24:软化温度ST≥1250℃,不奖不罚;当ST<1250℃,每下降10℃,煤价下浮5元/吨(不足10℃按比例折算扣款);1150℃以下煤价统一下浮50元/吨。
\n②ZX15:不作为考核指标。
\n(6)合同兑现率要求:参见共同执行条款。
\n(7)煤质验收管理要求:来煤掺配煤泥(ZX03除外)或发运明显不符合合同煤炭品质的电煤,供应商应及时到现场确认,如不能及时现场确认,电厂可委托第三方公证机构派员到厂保全证据,作为后续商务处理依据。经华电燃料物流相关分公司、供应商、电厂人员三方共同确认情况属实,按来煤批次的实际发运量扣罚30元/吨(以电厂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当月累计2次,终止继续供应,剩余合同量按兑现率违约处理。
\n(8)火车煤调运要求:
\n服从调运计划安排均衡发运,不服从调运计划发运的,每次扣罚30元/吨;若造成集中到达,产生的延时、外卸或分流,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因来煤颗粒度差、湿粘等煤质因素影响电厂卸车产生的外卸及延时费用,由相关供应商承担;若造成危及机组安全的事件,按电厂煤质异常商务记录处理,并终止继续供应。
\n(9)结算批次处理方式:
\n①ZX02:合同期内,加权平均结算;对于来煤Qnet,ar<3000大卡/千克或St,d>3.0%批次实行单批次结算处理,不参与指标加权。
\n②ZX03:合同期内,加权平均结算;对于来煤Qnet,ar<3400大卡/千克或St,d>2.0%批次实行单批次结算处理,不参与指标加权。
\n③ZX11、ZX15、ZX24:合同期内,实行加权平均结算。
\n④ZX12:合同期内,执行加权平均结算;对于来煤Qnet,ar<4400大卡/千克或St,d>2.3%的批次实行单批次结算处理,不参与指标加权。
\n(10)拒收、拒付条件:
\n①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
\n②ZX02:Qnet,ar<2800大卡/千克或St,d>3.2%时;
\nZX03:Qnet,ar<3200大卡/千克或St,d>2.2%时;
\nZX11、ZX12、ZX15:Qnet,ar<4000大卡/千克或St,d>2.5%时;
\nZX24:Qnet,ar<3500大卡/千克或St,d>3.0%时;
\n③Mar>25%或Vdaf<25%时;
\n④掺配煤泥(ZX03除外)、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
\n⑤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
\n⑥造成电厂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
\n⑦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
\n(11)其他:
\n①若供煤单位对于电厂验收热值存在异议,供煤单位化验结果与到厂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差值超出268大卡,该供煤单位可凭出矿化验报告和申请复检函到电厂申请启封总经理备查煤样,送至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化验,若第三方与厂化验热值差值≤120大卡,按厂化验结果为准;若差值>120大卡,以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准结算处理。
\n第三章 廉洁要求
\n 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防范和杜绝煤炭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实现阳光采购,供应商在竞询价平台准入时未签订廉洁承诺协议书的客户,在签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和自觉接受监督。
\n 华电国际邹县发电厂
\n 2022年5月23日
\n
华电山东公司竞价文件
\n第一章 竞价须知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内容\n |
\n1\n | \n项目名称\n | \n2022年6月份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市场煤采购\n |
\n2\n | \n方式\n | \n平台竞价\n |
\n3\n | \n报价单位资质要求\n | \n见报价单位资格\n |
\n4\n | \n文件编号\n | \n |
\n5\n | \n竞询价时限\n | \n不低于24小时\n |
\n6\n | \n联系人\n | \n高传 电话:0531-67716628 18853106030\n宫军鹏 电话:0531-67716626 19863657850\n |
1.定义
\n1.1 项 目: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2022年6月市场煤采购
\n1.2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发布)
\n1.3 报价单位:参加报价的法人或组织。
\n1.4 入选单位:指经过议价、评比并最终被授予入选的单位
\n1.5 收货单位: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
\n1.6 供 方:指负责提供煤炭产品的法人或组织
\n1.7 需 方:指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其最终与入选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n1.8 产 品:指报价单位根据竞价文件和报价文件提供的煤炭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 万吨\n | \n煤炭质量指标\n | \n | \n发货 \n时间\n | |||
\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 万吨\n | \nQnet,ar(Kcal/kg)\n | \nSt,d(%)\n | \nVdaf(%)\n | \nST(℃)\n | \nMar(%)\n | \n发货 \n时间\n |
\n潍坊公司\n | \nWf01\n | \n火车\n | \n潍坊东\n | \n0.5\n | \n5000\n | \n≤1.7\n | \n12~25\n | \n≥1350\n | \n≤15\n | \n2022.6\n |
\n潍坊公司\n | \nWf04\n | \n火车\n | \n潍坊东\n | \n1.5\n | \n4200\n | \n≤2.5\n | \n12~25\n | \n≥1350\n | \n≤15\n | \n2022.6\n |
2.到厂说明:
\n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火车到站:潍坊东,汽车煤全部到厂。
\n3.单位资格
\n已纳入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平台合格的供应单位。
\n4.报价
\n4.1 报价原则
\n4.1.1 报价单位应根据竞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交货期限和付款方式等进行报价。价格是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且应为含税价格。
\n4.1.2 参与报价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上下级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价。
\n4.1.3报价单位应按竞价采购平台所列要求及时进行报价,报价按照到厂热值计价。
\n4.1.4根据本文件《煤炭需求表》规定的供货范围,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n4.1.5报价有效期为发运有效期。
\n4.1.6报价单位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时按照 “元/大卡”报价,以0.0001元/大卡为最小单位。
\n4.2报价风险
\n4.2.1因市场发生变化,中国华电山东公司市场采购价格进行统一调整时,供应商发运价格在入选价格的基础上同向同幅度调整。
\n4.2.2供应商违反以下任意一条条款,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煤炭供应商,禁止与之发生煤炭购销业务,12个月内不得再次准入):
\na. 在同一自然年内,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次暂停供煤三个月,累计两次列入黑名单。在同一自然年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两次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列入黑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nb.跨期采购中标煤炭供应商拒绝履约一次;
\nc.未与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nd.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ne.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
\nf.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ng.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
\nh.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煤炭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ni.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n5.保证金
\n5.1在确定入选单位前,报价单位不缴纳保证金。确定并通知入选后,入选单位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陆运市场煤单份合同每万吨收取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入选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签订供煤合同。如报价供应商当月多次中标的,应按照中标时间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已完成兑现率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可转为下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偏差应补缴差额后签订合同。入选单位按合同正常履约完成后,凭申请退还保证金,若入选单位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自动转为次月履约保证金。若不因买受方原因入选单位合同执行期内未发运(0兑现),扣除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发生两次报分公司后列黑名单。
\n5.2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n保证金是通过入选单位开户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缴纳。十里泉电厂不收取个人银行账户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接受其他形式保证金,如银行保函、现金等,否则,视为放弃入选权利。保证金请按如下账户汇款:
\n收款单位名称: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
\n开 户 行:建行潍坊金马支行
\n账 号:37001678708050000388
\n咨询电话:0536-8872532
\n6. 竞价评比
\n6.1在竞价截止后,竞价平台自动进行评比。一个标段的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个时,该标段竞价失败;单个电厂有4个及以上标段参与竞价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入选的标段不超过该电厂标段总数的二分之一;标段少于4个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运输服务单位最多入选两个标段;
\n6.2以竞价单位报价作为基本的标准,竞价平台将按照以下顺序自动评比选择:
\n6.2.1 报价低于采购限价;
\n6.2.2 在满足收货人需求的前提下报价低者优先;
\n6.2.3 报价相同时,煤炭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热值高者优先;报价、热值相同时,全硫分低者优先;报价、热值、全硫分相同时,灰熔点(ST)高者优先;
\n6.2.4以上指标均相同时,按照供应商最新累计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选择;
\n6.2.5 所有情况相同下,以报价时间先后排序,先报价者优先。直至数量达到本标段要求。
\n6.2.6对于热值为一定范围的标段,按报价与所报热值比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低者优先,除报价、热值外其他原则不变。
\n7. 合同签署
\n7.1确定入选,将以公告、电话或函件的方式通知入选单位。
\n7.2 签署合同
\n7.2.1 入选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与我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的数量和质量为最终执行条款。
\n8. 其它要求
\n8.1我单位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的报价单位。当文件的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n8.2签合同时,竞价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身份证复印件。
\n第二章 合同条款
\n一、共同执行条款
\n1. 执行含税到厂价,一票结算。
\n2. 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
\n2.1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
\n收货单位按照现行国标进行质量验收。
\n 2.2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
\n2.2.1数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衡器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不计算途耗;
\n2.2.2质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n3. 结算与付款
\n3.1结算价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MJ/kg计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硫分保留两位小数;
\n3.2 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一票结算;
\n3.3供需双方按合同确认的数量、质量奖罚和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煤款结算;
\n3.4双方对准备结算的煤炭量质检验无异议情况下,需方在收到供方齐全的结算书面手续后出具结算单据办理结算。
\n3.5采取一票制结算,由供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取得合规、约定抵扣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批准后,将货款于30个工作日内汇往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n3.6因纠纷造成无法结算,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处理协商解决,因纠纷造成延迟结算的,需方不承担任何延迟结算滞纳金和利息。
\n4. 履约保证金
\n参照第一章第五条执行。
\n5.履约考核:
\n5.1不因收货单位(电厂)接卸和不可抗力原因等正当理由,未经买受人同意,兑现率低于80%(汽运煤低于90%)扣罚金额为:(合同量*80%(汽运煤90%)-实际供煤量)×20元/吨,并在结算煤款中扣除,若结算煤款不足以扣罚时,欠扣差额从该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罚上限不超过该份合同对应的履约保证金额度),超出部分不予考核。
\n5.2 入选单位必须按调运计划进行均衡发运,因未按调运计划发运造成的外卸、延时等一切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
\n6.其他:具体条款以合同签订条款为准。
\n二、收货单位追加煤炭质量条款(考核条款仅供报价时参考,具体考核及扣款均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n(三)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
\n标段WF01
\n1.热值 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
\n2.硫分:St,d≤1.7%,不奖不罚;1.7%<St,d≤2.0%,每增加0.1%,扣3元/吨。St,d>2.0%,每增加0.1%,扣10元/吨;单列来煤St,d>2.2%单列结算。
\n3.挥发份:Vdaf≤25%,不奖不罚;当Vdaf>25%,每升高1%,扣5元/吨。
\n4、灰熔点:ST ≥1350℃,1300℃≤ST<1350℃考核50元/吨,1250℃≤ST<1300℃考核60元/吨,ST<1250℃考核70元/吨。
\n5、当发现掺配煤泥、编织袋、抑尘网、木块木板及杂物较多(冬季时期:大块冻煤)、扬尘大及流动性差影响卸车及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煤炭品质的情况,致使延时、厂后费用增加及输煤系统堵塞,若出现一次,扣款40元/吨,若出现第二次,扣款50元/吨(或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
\n6、同一区域、同一煤种、同一结算单位,不同计划单位、不同发站,热值、硫份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如出现混发现象,造成电厂生产损失,将视损失情况扣款,产生煤质纠纷,电厂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n7、拒收条件:①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
\n②Qnet,ar<4000大卡/千克或St,d>2.5%;
\n③Mar>25%时;
\n④掺配煤泥、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
\n标段WF04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42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000大卡/千克。
\n2.硫份:St,d≤2.5%,不奖不罚;St,d>2.5%,每增加0.1%,扣10元/吨,单列来煤St,d>3.0%单列结算。
\n3.挥发份:Vdaf≤25%,不奖不罚;当Vdaf>25%,每升高1%,扣5元/吨。
\n4.灰熔点:ST ≥1350℃,1300℃≤ST<1350℃考核50元/吨,1250℃≤ST<1300℃考核60元/吨,ST<1250℃考核70元/吨。
\n5.当发现掺配煤泥、编织袋、抑尘网、木块木板及杂物较多(冬季时期:大块冻煤)、扬尘大及流动性差影响卸车及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煤炭品质的情况,致使延时、厂后费用增加及输煤系统堵塞,若出现一次,扣款40元/吨,若出现第二次,扣款50元/吨(或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
\n6.同一区域、同一煤种、同一结算单位,不同计划单位、不同发站,热值、硫份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如出现混发现象,造成电厂生产损失,将视损失情况扣款,产生煤质纠纷,电厂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n7、拒收条件:①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
\n②Qnet,ar<3000大卡/千克或St,d>3.5%;Mar>25%时或Vdaf>35%
\n③超出合同履约期约定时间发运的。
\n④掺配煤泥、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
\n⑤造成电厂接卸设备损坏或造成环保事件。
\n第三章 廉洁要求
\n 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防范和杜绝煤炭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实现阳光采购,供应商在竞询价平台准入时未签订廉洁承诺协议书的客户,在签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和自觉接受监督。
\n
华电山东公司竞价文件
\n第一章 竞价须知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内容\n |
\n1\n | \n项目名称\n | \n2022年6月份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市场煤采购\n |
\n2\n | \n方式\n | \n平台竞价\n |
\n3\n | \n报价单位资质要求\n | \n见报价单位资格\n |
\n4\n | \n文件编号\n | \n |
\n5\n | \n竞询价时限\n | \n不低于24小时\n |
\n6\n | \n联系人\n | \n高传 电话:0531-67716628 18853106030\n宫军鹏 电话:0531-67716626 19863657850\n |
1.定义
\n1.1 项 目: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2022年6月市场煤采购
\n1.2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发布)
\n1.3 报价单位:参加报价的法人或组织。
\n1.4 入选单位:指经过议价、评比并最终被授予入选的单位
\n1.5 收货单位: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n1.6 供 方:指负责提供煤炭产品的法人或组织
\n1.7 需 方:指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其最终与入选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n1.8 产 品:指报价单位根据竞价文件和报价文件提供的煤炭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 万吨\n | \n煤炭质量指标\n | \n | \n发货 \n时间\n | |||
\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 万吨\n | \nQnet,ar(Kcal/kg)\n | \nSt,d(%)\n | \nVdaf(%)\n | \nST(℃)\n | \nMar(%)\n | \n发货 \n时间\n |
\n滕州公司\n | \nTZ01\n | \n汽车\n | \n滕州\n | \n0.5\n | \n5000\n | \n≤1.0\n | \n≥30\n | \n | \n | \n2022.6\n |
\n滕州公司\n | \nTZ05\n | \n汽车\n | \n滕州\n | \n1.5\n | \n4500\n | \n≤2.5\n | \n≥30\n | \n | \n | \n2022.6\n |
\n滕州公司\n | \nTZ17\n | \n汽车\n | \n滕州\n | \n1\n | \n2800\n | \n≤2.7\n | \n≥30\n | \n | \n | \n2022.6\n |
\n滕州公司\n | \nTZ18\n | \n汽车\n | \n滕州\n | \n2\n | \n4000\n | \n≤2.5\n | \n≥30\n | \n | \n | \n2022.6\n |
2.到厂说明:
\n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汽车煤全部到厂。
\n3.单位资格
\n已纳入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平台合格的供应单位。
\n4.报价
\n4.1 报价原则
\n4.1.1 报价单位应根据竞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交货期限和付款方式等进行报价。价格是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且应为含税价格。
\n4.1.2 参与报价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上下级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价。
\n4.1.3报价单位应按竞价采购平台所列要求及时进行报价,报价按照到厂热值计价。
\n4.1.4根据本文件《煤炭需求表》规定的供货范围,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n4.1.5报价有效期为发运有效期。
\n4.1.6报价单位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时按照 “元/大卡”报价,以0.0001元/大卡为最小单位。
\n4.2报价风险
\n4.2.1因市场发生变化,中国华电山东公司市场采购价格进行统一调整时,供应商发运价格在入选价格的基础上同向同幅度调整。
\n4.2.2供应商违反以下任意一条条款,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煤炭供应商,禁止与之发生煤炭购销业务,12个月内不得再次准入):
\na. 在同一自然年内,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次暂停供煤三个月,累计两次列入黑名单。在同一自然年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两次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列入黑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nb.跨期采购中标煤炭供应商拒绝履约一次;
\nc.未与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nd.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ne.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
\nf.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ng.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
\nh.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煤炭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ni.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n5.保证金
\n5.1在确定入选单位前,报价单位不缴纳保证金。确定并通知入选后,入选单位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陆运市场煤单份合同每万吨收取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入选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签订供煤合同。如报价供应商当月多次中标的,应按照中标时间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已完成兑现率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可转为下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偏差应补缴差额后签订合同。入选单位按合同正常履约完成后,凭申请退还保证金,若入选单位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自动转为次月履约保证金。若不因买受方原因入选单位合同执行期内未发运(0兑现),扣除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发生两次报分公司后列黑名单。
\n5.2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n保证金是通过入选单位开户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缴纳。滕州公司不收取个人银行账户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接受其他形式保证金,如银行保函、现金等,否则,视为放弃入选权利。保证金请按如下账户汇款:
\n收款单位名称: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n开 户 行:滕州市建设银行建滕支行
\n账 号:37001646866050010484
\n咨询电话:06325822146
\n6. 竞价评比
\n6.1在竞价截止后,竞价平台自动进行评比。一个标段的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个时,该标段竞价失败;单个电厂有4个及以上标段参与竞价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入选的标段不超过该电厂标段总数的二分之一;标段少于4个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运输服务单位最多入选两个标段;
\n6.2以竞价单位报价作为基本的标准,竞价平台将按照以下顺序自动评比选择:
\n6.2.1 报价低于采购限价;
\n6.2.2 在满足收货人需求的前提下报价低者优先;
\n6.2.3 报价相同时,煤炭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热值高者优先;报价、热值相同时,全硫分低者优先;报价、热值、全硫分相同时,灰熔点(ST)高者优先;
\n6.2.4以上指标均相同时,按照供应商最新累计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选择;
\n6.2.5 所有情况相同下,以报价时间先后排序,先报价者优先。直至数量达到本标段要求。
\n6.2.6对于热值为一定范围的标段,按报价与所报热值比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低者优先,除报价、热值外其他原则不变。
\n7. 合同签署
\n7.1确定入选,将以公告、电话或函件的方式通知入选单位。
\n7.2 签署合同
\n7.2.1 入选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与我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的数量和质量为最终执行条款。
\n8. 其它要求
\n8.1我单位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的报价单位。当文件的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n8.2签合同时,竞价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身份证复印件。
\n第二章 合同条款
\n一、共同执行条款
\n1. 执行含税到厂价,一票结算。
\n2. 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
\n2.1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
\n收货单位按照现行国标进行质量验收。
\n 2.2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
\n2.2.1数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衡器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不计算途耗;
\n2.2.2质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n3. 结算与付款
\n3.1结算价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MJ/kg计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硫分保留两位小数;
\n3.2 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一票结算;
\n3.3供需双方按合同确认的数量、质量奖罚和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煤款结算;
\n3.4双方对准备结算的煤炭量质检验无异议情况下,需方在收到供方齐全的结算书面手续后出具结算单据办理结算。
\n3.5采取一票制结算,由供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取得合规、约定抵扣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批准后,将货款于30个工作日内汇往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n3.6因纠纷造成无法结算,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处理协商解决,因纠纷造成延迟结算的,需方不承担任何延迟结算滞纳金和利息。
\n4. 履约保证金
\n参照第一章第五条执行。
\n履约考核:
\n5.1不因收货单位(电厂)接卸和不可抗力原因等正当理由,未经买受人同意,兑现率低于80%(汽运煤低于90%)扣罚金额为:(合同量*80%(汽运煤90%)-实际供煤量)×20元/吨,并在结算煤款中扣除,若结算煤款不足以扣罚时,欠扣差额从该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罚上限不超过该份合同对应的履约保证金额度),超出部分不予考核。
\n5.2 入选单位必须按调运计划进行均衡发运,因未按调运计划发运造成的外卸、延时等一切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
\n6.其他:具体条款以合同签订条款为准。
\n二、收货单位追加煤炭质量条款(考核条款仅供报价时参考,具体考核及扣款均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n滕州公司
\n汽车煤指标合同期内加权平均结算
\nTZ01标段: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700大卡/千克。
\n2.硫份:St,d≤1.0%,不奖不罚,St,d>1.0%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5元/吨;St,d>1.5%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
\n3.挥发分:Vdaf≥3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3元/吨;当Vdaf<25%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
\n4.水分:Mar≤15%,不奖不罚,当Mar>15%以上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Qnet,ar<4000大卡/千克时; St,d>2.0%时;Vdaf<15 %时;Mar>25%时;乙方供应的煤炭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乙方供应的煤炭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造成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
\n6.结算批次处理方式:合同期内指标加权平均计算。若Qnet.ar<4500大卡、St,d>1.4%、Vdaf<25%、Mar>17%均实行单批次结算,不参与全月加权平均。
\n7.其他:①煤质保持稳定,若发现掺杂其他矿点煤种,一经查实将予以拒收并列入供煤客户黑名单;②滕州公司汽车采样机的高度为4.25米,为保证汽车采样的代表性、公平性及采样机运行的可靠安全性,特此要求汽车来煤高度必须在4.1米以下。中标单位在装卸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安全问题由中标单位承担。
\nTZ05标段: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45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300大卡/千克。
\n2.硫份:St,d≤2.5%,不奖不罚;St,d>2.5%以上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
\n3.挥发分:Vdaf≥3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3元/吨;当Vdaf<25%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
\n4.水分:Mar≤15%不奖不罚,当Mar>15%以上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Qnet,ar<3500大卡/千克时;St,d>3.5%时;Vdaf<15%时;Mar>25%时;乙方供应的煤炭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乙方供应的煤炭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造成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
\n6.结算批次处理方式:合同期内指标加权平均计算。若Qnet.ar<4000大卡、St,d>2.9%、Vdaf<25%、Mar>15%均实行单批次结算,不参与全月加权平均。
\n7.其他:①煤质保持稳定,若发现掺杂其他矿点煤种,一经查实将予以拒收并列入供煤客户黑名单;②滕州公司汽车采样机的高度为4.25米,为保证汽车采样的代表性、公平性及采样机运行的可靠安全性,特此要求汽车来煤高度必须在4.1米以下。中标单位在装卸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安全问题由中标单位承担。
\nTZ17标段: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28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2600大卡/千克。
\n2.硫份:St,d≤2.7%,不奖不罚。St,d>2.7%以上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
\n3.挥发分:Vdaf≥3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3元/吨;当Vdaf<25%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
\n4.水分:Mar≤15%,不奖不罚,当Mar>15%以上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Qnet,ar<1800大卡/千克时;St,d>3.7%时;Vdaf<15%时;Mar>25%时;乙方供应的煤炭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乙方供应的煤炭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造成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
\n6.结算批次处理方式:合同期内指标加权平均计算。若Qnet.ar<2300大卡、St,d>3.0%、Vdaf<25%、Mar>15%均实行单批次结算,不参与全月加权平均。
\n7.其他:①煤质保持稳定,若发现掺杂其他矿点煤种,一经查实将予以拒收并列入供煤客户黑名单;②滕州公司汽车采样机的高度为4.25米,为保证汽车采样的代表性、公平性及采样机运行的可靠安全性,特此要求汽车来煤高度必须在4.1米以下。中标单位在装卸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安全问题由中标单位承担。
\nTZ18标段: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4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3800大卡/千克。
\n2.硫份:St,d≤2.5%,不奖不罚。St,d >2.5%以上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
\n3.挥发分:Vdaf≥30%,不奖不罚,当Vdaf<30%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3元/吨;当Vdaf<25%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
\n4.水分:Mar≤15%,不奖不罚,当Mar>15%以上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Qnet,ar<3000大卡/千克时;St,d>3.5%时;Vdaf<15%时;Mar>25%时;乙方供应的煤炭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乙方供应的煤炭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造成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
\n6.结算批次处理方式:合同期内指标加权平均计算。若Qnet.ar<3500大卡、St,d>2.9%、Vdaf<25%、Mar>15%均实行单批次结算,不参与全月加权平均。
\n7.其他:①煤质保持稳定,若发现掺杂其他矿点煤种,一经查实将予以拒收并列入供煤客户黑名单;②滕州公司汽车采样机的高度为4.25米,为保证汽车采样的代表性、公平性及采样机运行的可靠安全性,特此要求汽车来煤高度必须在4.1米以下。中标单位在装卸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安全问题由中标单位承担。
\n第三章 廉洁要求
\n 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防范和杜绝煤炭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实现阳光采购,供应商在竞询价平台准入时未签订廉洁承诺协议书的客户,在签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和自觉接受监督。
\n
华电山东公司竞价文件
\n第一章 竞价须知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内容\n |
\n1\n | \n项目名称\n | \n2022年6月份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市场煤采购\n |
\n2\n | \n方式\n | \n平台竞价\n |
\n3\n | \n报价单位资质要求\n | \n见报价单位资格\n |
\n4\n | \n文件编号\n | \n |
\n5\n | \n竞询价时限\n | \n不低于24小时\n |
\n6\n | \n联系人\n | \n高传 电话:0531-67716628 18853106030\n宫军鹏 电话:0531-67716626 19863657850\n |
1.定义
\n1.1 项 目:中国华电集团山东公司2022年6月市场煤采购
\n1.2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发布)
\n1.3 报价单位:参加报价的法人或组织。
\n1.4 入选单位:指经过竞价、评比并最终被授予入选的单位
\n1.5 收货单位: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莱城发电厂
\n1.6 供 方:指负责提供煤炭产品的法人或组织
\n1.7 需 方: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公司
\n1.8 产 品:指报价单位根据竞价文件和报价文件提供的煤炭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n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万吨)\n | \n煤炭质量指标\n | \n发货时间\n | |||
\n收货\n单位\n | \n标段\n | \n运输\n方式\n | \n到站\n | \n数量(万吨)\n | \nQnet,ar\n(Kcal/kg)\n | \nSt,d(%)\n | \nVdaf(%)\n | \nMar\n | \n发货时间\n |
\n莱城电厂\n | \nLC01\n | \n火车\n | \n莱芜东\n | \n0.5\n | \n5000\n | \n≤1.7\n | \n≥28\n | \n≤20\n | \n2022.06\n |
\n莱城电厂\n | \nLC03\n | \n火车\n | \n莱芜东\n | \n0.5\n | \n4500\n | \n≤2.0\n | \n≥28\n | \n≤18\n | \n2022.06\n |
\n莱城电厂\n | \nLC11\n | \n火车\n | \n莱芜东\n | \n0.5\n | \n4000\n | \n≤1.5\n | \n≥28\n | \n≤18\n | \n2022.06\n |
2.到厂说明:
\n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莱城发电厂:火车到站:莱芜东,汽车煤全部到厂。
\n3.单位资格
\n已纳入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平台合格的供应单位。
\n4.报价
\n4.1 报价原则
\n4.1.1 报价单位应根据竞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交货期限和付款方式等进行报价。价格是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且应为含税价格。
\n4.1.2 参与报价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上下级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价。
\n4.1.3报价单位应按竞价采购平台所列要求及时进行报价,报价按照到厂热值计价。
\n4.1.4根据本文件《煤炭需求表》规定的供货范围,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n4.1.5报价有效期为发运有效期。
\n4.1.6报价单位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时按照 “元/大卡”报价,以0.0001元/大卡为最小单位。
\n4.2报价风险
\n4.2.1因市场发生变化,中国华电山东公司市场采购价格进行统一调整时,供应商发运价格在入选价格的基础上同向同幅度调整。
\n4.2.2供应商违反以下任意一条条款,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煤炭供应商,禁止与之发生煤炭购销业务,12个月内不得再次准入):
\na. 在同一自然年内,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次暂停供煤三个月,累计两次列入黑名单。在同一自然年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两次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列入黑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nb.跨期采购中标煤炭供应商拒绝履约一次;
\nc.未与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nd.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ne.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
\nf.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ng.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
\nh.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煤炭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ni.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n5.保证金
\n5.1在确定入选单位前,报价单位不缴纳保证金。确定并通知入选后,入选单位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陆运市场煤单份合同每万吨收取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入选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签订供煤合同。如报价供应商当月多次中标的,应按照中标时间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已完成兑现率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可转为下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偏差应补缴差额后签订合同。入选单位按合同正常履约完成后,凭申请退还保证金,若入选单位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自动转为次月履约保证金。若不因买受方原因入选单位合同执行期内未发运(0兑现),扣除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发生两次报分公司后列黑名单。
\n5.2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n保证金是通过入选单位开户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缴纳。莱城电厂不收取个人银行账户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接受其他形式保证金,如银行保函、现金等,否则,视为放弃入选权利。保证金请按如下账户汇款:
\n收款单位名称: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莱城发电厂
\n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市分行
\n账 号: 1617 0102 0902 4948 616
\n咨询电话:0531-76262398
\n6. 竞询价评比
\n6.1在竞价截止后,竞价平台自动进行评比。一个标段的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个时,该标段竞价失败;单个电厂有4个及以上标段参与竞价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入选的标段不超过该电厂标段总数的二分之一;标段少于4个时,每个市场煤供应商、运输服务单位最多入选两个标段;
\n6.2以竞价单位报价作为基本的标准,竞价平台将按照以下顺序自动评比选择:
\n6.2.1 报价低于采购限价;
\n6.2.2 在满足收货人需求的前提下报价低者优先;
\n6.2.3 报价相同时,煤炭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热值高者优先;报价、热值相同时,全硫分低者优先;报价、热值、全硫分相同时,灰熔点(ST)高者优先;
\n6.2.4以上指标均相同时,按照供应商最新累计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选择;
\n6.2.5 所有情况相同下,以报价时间先后排序,先报价者优先。直至数量达到本标段要求。
\n6.2.6对于热值为一定范围的标段,按报价与所报热值比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低者优先,除报价、热值外其他原则不变。
\n7. 合同签署
\n7.1确定入选,将以公告、电话或函件的方式通知入选单位。
\n7.2 签署合同
\n7.2.1 入选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与我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的数量和质量为最终执行条款。
\n8. 其它要求
\n8.1我单位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的报价单位。当文件的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n8.2签合同时,竞价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身份证复印件。
\n第二章 合同条款
\n一、共同执行条款
\n1. 执行含税到厂价,一票结算。
\n2. 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
\n2.1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
\n收货单位按照现行国标进行质量验收。
\n 2.2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
\n2.2.1数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衡器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不计算途耗;
\n2.2.2质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n3. 结算与付款
\n3.1结算价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MJ/kg计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硫分保留两位小数;
\n3.2 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一票结算;
\n3.3供需双方按合同确认的数量、质量奖罚和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煤款结算;
\n3.4双方对准备结算的煤炭量质检验无异议情况下,需方在收到供方齐全的结算书面手续后出具结算单据办理结算。
\n3.5采取一票制结算,由供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取得合规、约定抵扣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批准后,将货款于30个工作日内汇往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n3.6因纠纷造成无法结算,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处理协商解决,因纠纷造成延迟结算的,需方不承担任何延迟结算滞纳金和利息。
\n4. 履约保证金
\n参照第一章第五条执行。
\n5.履约考核:
\n5.1不因收货单位(电厂)接卸和不可抗力原因等正当理由,未经买受人同意,兑现率低于80%(汽运煤低于90%)扣罚金额为:(合同量*80%(汽运煤90%)-实际供煤量)×20元/吨,并在结算煤款中扣除,若结算煤款不足以扣罚时,欠扣差额从该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罚上限不超过该份合同对应的履约保证金额度),超出部分不予考核。
\n5.2 入选单位必须按调运计划进行均衡发运,因未按调运计划发运造成的外卸、延时等一切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
\n6.其他:具体条款以合同签订条款为准。
\n二、收货单位追加煤炭质量条款(考核条款仅供报价时参考,具体考核及扣款均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n 标段LC01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600大卡/千克。
\n2.硫分:St,d≤1.7%,不奖不罚;1.7%<St,d≤2.0%,每增加0.1%,扣3元/吨;2.0%<St,d≤2.5%,每增加0.1%,扣5元/吨;St,d>2.5%,每增加0.1%,扣10元/吨。
\n3.挥发分:Vdaf≥28%,不奖不罚,28%>Vdaf≥20%时,每降低1%扣罚5元/吨,Vdaf<20%时,每降低1%扣罚10元/吨。
\n4.水分:Mar≤20%,不奖不罚;当Mar>20%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
\n⑴Qnet.ar<3600大卡/千克或St,d>3.0%或Vdaf<18%或Mar>25%;
\n⑵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
\n⑶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
\n⑷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
\n⑸造成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
\n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
\n6.同一合同全月加权平均结算(不同计划单位,不同发站,不受价格变动影响)。
\n标段LC03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45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100大卡/千克。
\n2.硫分:St,d≤2.0%,不奖不罚;2.0%<St,d≤2.5%,每增加0.1%,扣3元/吨;2.5%<St,d≤3.0%,每增加0.1%,扣5元/吨;St,d>3.0%,每增加0.1%,扣10元/吨。
\n3.挥发分:Vdaf≥28%,不奖不罚;28%>Vdaf≥20%时,每降低1%扣罚5元/吨,Vdaf<20%时,每降低1%扣罚10元/吨。
\n4.水分:Mar≤18%,不奖不罚;当Mar>18%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
\n⑴Qnet.ar<3100大卡/千克或St,d>3.5%或Vdaf<18%或Mar>25%;
\n⑵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
\n⑶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
\n⑷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
\n⑸造成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
\n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
\n6.同一合同全月加权平均结算(不同计划单位,不同发站,不受价格变动影响)。
\n标段LC11
\n1.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基准热值4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3600大卡/千克。
\n2.硫分:St,d≤1.5%,不奖不罚;1.5%<St,d≤2.0%,每增加0.1%,扣3元/吨;2.0%<St,d≤2.5%,每增加0.1%,扣5元/吨;St,d>2.5%,每增加0.1%,扣10元/吨。
\n3.挥发分:Vdaf≥28%,不奖不罚;28%>Vdaf≥20%时,每降低1%扣罚5元/吨,Vdaf<20%时,每降低1%扣罚10元/吨。
\n4.水分:Mar≤18%,不奖不罚;当Mar>18%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n5.拒收条件:
\n⑴Qnet.ar<2800大卡/千克或St,d>3.0%或Vdaf<18%或Mar>25;
\n⑵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
\n⑶掺配煤泥(特殊煤种除外)、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
\n⑷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
\n⑸造成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
\n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10元/吨”的方式处理。
\n6.同一合同全月加权平均结算(不同计划单位,不同发站,不受价格变动影响)。
\n第三章 廉洁要求
\n 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防范和杜绝煤炭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实现阳光采购,供应商在竞询价平台准入时未签订廉洁承诺协议书的客户,在签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和自觉接受监督。
\n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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