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5万元
招标公司庐山市林业局
招标联系人余小龙
中标联系人杨文清
公告正文

庐山区域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 语音播报器采购项目
甲 方: 庐山市林业局
乙 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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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甲方):庐山市林业局
地 址: 庐山市秀峰大道与庐山南大道交汇处东北方向 160 米
法定负责人/授权人:余小龙
供应商(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地 址:九江市浔阳区交通路13号
法定负责人/授权人:杨文清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部分)》及相 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履行。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庐山区域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语音播报器采 购项目
二、合同总价:¥1775180.00 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柒万伍仟壹佰捌 拾元整,包含 220 套语音报警设备、三年无线卡传输费用、三年云服务器费用)。
三、详细设备清单:
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
1感知防护终端DS-2PT3A4XYZ-ABC/VWS杭州2202500550000
2预警扩声设备TGSG-01杭州2201340294800
3独立供电单元JVM-TYN-120W60AH广州2201700374000
4实施配套工程定制九江2201499329780
5定向数据传输定制九江220900198000
6云服务器资源定制九江3800024000(单价 *年)
7配套安装费定制九江146004600
8其他会产生的费用定制九江100
合计:(大写)壹佰柒拾柒万伍仟壹佰捌拾元整人民币(小写):1775180.00元

四、交货地点:交货和安装地点为甲方(庐山市林业局)指定地点(庐山市 域内)。
五、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合同内容并通过验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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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使用。.
六、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硬件质保期为 2 年。
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30%预付款,项目 完成全部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65%,余款 5%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付清(不计息)。
户 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中支行
帐 号:1507210019022125864
八、货物验收:
8.1 交货要求:设备到场后,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单,如有变更须 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2 验收方式:项目按国家规定的验收规范标准及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及要 求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乙方在交货及验收活动中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 定。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约定进行整改或更换,项目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负责。
九、质量保证:
9.1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质保期为 2 年,质保期内乙方自行付费,负责 修理和替换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及故障,并提供日常维保服务并出具承诺函。质保期结束后,如出现涉及到产品维修和配套维保等服务的问题,乙方仍需无条 件配合采购人做相应的服务工作,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9.2 响应时间:需提供 7*12 小时服务,而且需提供承诺函承诺维修人员需 要接到维修电话后 6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如故障无法现场解决需返厂维修 的,需提供备用设备保证甲方日常使用需求。
9.3 完成修理工作后,乙方需提供一式两份报告给使用单位,包括故障原因,解决措施,完成修理所费时间及恢复正常运行日期。
9.4 设备在质保期后的维修和保养合同范本并包含机械设备类的备品备件 价格,不计入总价。
十、违约责任:
10.1、甲方付款若逾期,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期壹天,按照未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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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天交付违约金。
10.2、乙方不能按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验收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天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10.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方需向守约方支付 合同总金额 5%的违约金,违约金应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付清。
十一、争议的解决:
11.1.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 商解决。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 应继续履行。
十二、税收: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及不可预见费均由供 应商负担。
十三、其他:
13.1. 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 庐山市林业局
地址:< 庐山市秀峰大道与庐山南大道交汇处东北方向 160 米 > 联系人:< /
> > 电话:< /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地址:九江市浔阳区交通路13号
联系人:
电话:<18979274422>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 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2.未经采购单位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 下的义务。
13.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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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经双方协商并事后书面确认,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不可抗力:
14.1. 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 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 明;
14.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合同。
甲方(盖章)庐山市林业局
法定负责人/授权人(签字):
签约时间:2023 年 10 月 24 日
乙方(盖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法定负责人/授权人(签字):
签约时间:202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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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用户入网责任书
甲方作为接入中国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承诺已经认真阅读《用户入 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中国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 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中国电信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中国电信所提供服务。
用户并应于签订《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之前,向中国电信提供前述资质 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中国电信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 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 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 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 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 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 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 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中国电信立即向 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中国电信的要 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中国电信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 通知中国电信。
五、用户在使用中国电信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 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中国电信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 配置参数调整应当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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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户使用互联网专线,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 或《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中国电信分配的IP 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
七、用户应遵循合同以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否则中国电信有权实施相关 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 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 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网站:
beian.gov.cn
九、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中国电信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 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国电信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 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国电信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十三、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用户入网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 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作为中国电信用户,同意遵守《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 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
用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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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 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 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 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 条件。
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 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单位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 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 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已依法取得了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六、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 已向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或委托贵 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承诺该等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七、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理 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 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
八、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 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 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 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 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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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政府部门依法维护国 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 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十、本单位承诺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诺发布的内容应当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不通过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 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的内 容之一(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十一、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侵害个人信息合法权 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的;
4、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
8、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
十二、本单位使用语音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400号码接入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业务的时段为< >,使用的频次为< >,业务外呼呼转功能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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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
(二)遵守实名制要求,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真实落地目的码为本 单位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
(三)不转租、转售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 止合同。
(四)规范使用业务,进行外呼业务的号码为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分配的号 码,严格按照通信主管部门关于号码传送及信令传送的相关要求传送号码,传送真 实号码,不擅自更改、传送、显示非合同约定的号码、虚假号码、违规号码、无使 用权号码,不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或者变相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号码。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的使用用 途、开放范围,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 话务批发业务,不私自转接国际来话,不通过技术手段为非法VoIP、改号电话、网 络电话(PC软件/APP等)提供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如违 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 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五)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号码转接到其他地区使用,不通过VOIP转接互联 网话务量,不使用业务进行多次转接、躲避号码溯源与甄别,呼叫中心或接入平台(小交换机)不使用异地主叫号码进行跨省外呼,不利用号码和平台进行电话诈骗、骚扰。诈骗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号码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
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本 单位所使用号码的;
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电话拨测、网络信令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用号 码出现异常外呼情况的。
(六)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音 文件,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 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将无条件配 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三、本单位使用无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CDMA1X、CDMA1X EVDO、WLAN)、短信网关(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资讯平台、ISAG系统、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或短信 类业务的,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通过业务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 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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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 断;
9、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10、情色动漫;
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12、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二)不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代收费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业务并 停止一切结算。
(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或广告。
十四、本单位使用互联网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路使用、互联网数据 中心、互联网专线、云主机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已履行相关规定要求 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在签署合同前, 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主体资格 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供贵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贵公司留存,并 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有效期/服务期内,如本单位提 交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本单位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贵 公司提供最新的文件。前述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 及贵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
1、本单位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政府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 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本单位委托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贵公司提供 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向贵公司及通信主管部门 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 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 息不准确,贵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 施。
3、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 许可证编号;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本单位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 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 址,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对;本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 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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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经贵公司许可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 定。
(三)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 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十五、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 人信息和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 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 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 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十六、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接 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通知本 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停止业务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 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十七、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并承担责任。当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
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达到或超过< 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业务。
>件/月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
十八、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 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九、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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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租用资源用途承诺书(模板)
中国电信< >公司:
我单位具备如下资质:
持有 IDC 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 >,有效期< >。
ISP 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 >,有效期< >。
CDN 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 >,有效期< >。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 >,有效期< >。
尚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 部信管函﹝2017﹞32号)文件要求,我单位承诺不将租用中贵公司的IP地址、带宽 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用于经营IDC和ISP等业务的其他企业。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同意贵公司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 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文件要求关停相关 业务。
责任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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