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市区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业务服务竞争性磋商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11/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ccgzb-2023060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京采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2023/12/06
投标截止时间2023/12/12
公告正文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市区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业务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来鹤台广场4号楼3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2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CCGZB-2023060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市区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业务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一、项目简介
1、项目情况:(A包)对广陵区、生态科技新城辖区内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提供专业评估服务,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参考价格。
2、项目情况:(B包)对邗江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开发区辖区内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提供专业评估服务,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参考价格。
二、服务要求
1、签订协议
中选单位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中标资格。
2、开展评估
(1)评估机构根据委托评估协议书的具体要求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评估报告等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2)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出具书面专项评估报告,移交评估资料。
3、业务费支付
评估业务费采用单价计费、包干封顶(全年最多20万元)的形式,每年支付一次。实际业务发生费用超过封顶费用20万的,评估机构须继续按照要求完成服务期内评估任务。
4、委托评估的责任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确保质量,按时完成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只向采购单位(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采购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服务范围。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估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估报告的,除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估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5、违约责任
(1)评估机构未能在委托评估任务书要求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正常情况下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不及时被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两次书面警告则视为违约,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有权终止合同,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采购单位任何评估项目的投标。
(2)为了确保项目评估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将按照评估操作规程和评估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组织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复审或抽查,发现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有权终止合同,扣减其未支付的全部评估费,并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采购单位任何评估项目的投标。
(3)在评估过程出现将委托业务外发或请非单位正式职工参与评估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有权终止协议,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
(4)对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复核意见未予落实或对评估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擅自处理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发出书面警告,二次书面警告则视为违约;对于达到质量违约规定的,评估机构需同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评估工作的开展
(1)评估机构根据委托评估协议书的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由于评估委托提供的送审资料不全,且由于补送资料不及时而严重影响评估进度的,由评估机构提出要求延长评估时间的书面申请,经委托单位核准后给予调整评估时间。
(2)评估机构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评估工作中出现重大分歧而又确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评估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应附调查取证资料、建议处理方案以及相关单位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核实资料和具体情况,经研究达成的处理意见,由评估机构在其评估报告中调整,对其分歧较大影响评估进度的,由评估机构提出要求调整评估时间的书面申请,经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核准后给予调整评估时间。
(3)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应有评估受托单位、具体评估人员、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意见。
(4)评估机构应加强对评估资料的保管。评估机构在完成项目评估后,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评估资料存档保管,对档案管理不完善的评估机构将予以警告直至不再对其进行委托。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购【2020】52号文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投标文件无效。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至 2023年12月0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来鹤台广场4号楼3楼
方式:联系项目负责人购买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来鹤台广场4号楼3楼
五、开启
时间:2023年12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来鹤台广场4号楼3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8号
联系方式: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京采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来鹤台广场4号楼3楼
联系方式: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市区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业务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来鹤台广场4号楼3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2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CCGZB-2023060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市区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业务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一、项目简介
1、项目情况:(A包)对广陵区、生态科技新城辖区内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提供专业评估服务,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参考价格。
2、项目情况:(B包)对邗江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开发区辖区内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提供专业评估服务,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参考价格。
二、服务要求
1、签订协议
中选单位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中标资格。
2、开展评估
(1)评估机构根据委托评估协议书的具体要求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评估报告等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2)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出具书面专项评估报告,移交评估资料。
3、业务费支付
评估业务费采用单价计费、包干封顶(全年最多20万元)的形式,每年支付一次。实际业务发生费用超过封顶费用20万的,评估机构须继续按照要求完成服务期内评估任务。
4、委托评估的责任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确保质量,按时完成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只向采购单位(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采购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服务范围。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估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估报告的,除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估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5、违约责任
(1)评估机构未能在委托评估任务书要求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正常情况下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不及时被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两次书面警告则视为违约,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有权终止合同,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采购单位任何评估项目的投标。
(2)为了确保项目评估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将按照评估操作规程和评估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组织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复审或抽查,发现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有权终止合同,扣减其未支付的全部评估费,并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采购单位任何评估项目的投标。
(3)在评估过程出现将委托业务外发或请非单位正式职工参与评估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有权终止协议,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
(4)对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复核意见未予落实或对评估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擅自处理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发出书面警告,二次书面警告则视为违约;对于达到质量违约规定的,评估机构需同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评估工作的开展
(1)评估机构根据委托评估协议书的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由于评估委托提供的送审资料不全,且由于补送资料不及时而严重影响评估进度的,由评估机构提出要求延长评估时间的书面申请,经委托单位核准后给予调整评估时间。
(2)评估机构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评估工作中出现重大分歧而又确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评估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应附调查取证资料、建议处理方案以及相关单位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核实资料和具体情况,经研究达成的处理意见,由评估机构在其评估报告中调整,对其分歧较大影响评估进度的,由评估机构提出要求调整评估时间的书面申请,经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核准后给予调整评估时间。
(3)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应有评估受托单位、具体评估人员、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意见。
(4)评估机构应加强对评估资料的保管。评估机构在完成项目评估后,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评估资料存档保管,对档案管理不完善的评估机构将予以警告直至不再对其进行委托。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购【2020】52号文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投标文件无效。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至 2023年12月0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来鹤台广场4号楼3楼
方式:联系项目负责人购买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来鹤台广场4号楼3楼
五、开启
时间:2023年12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来鹤台广场4号楼3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8号
联系方式: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京采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来鹤台广场4号楼3楼
联系方式: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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