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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破8号《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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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海南省
发布时间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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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破8号《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表决结果公告

2021927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主持召开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在会议上明确表决截止时间为202110201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分别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不作调整,依法不设表决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分别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投票表决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在海南高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了投票情况的统计、核验、登记、造册、建档等工作。

2021102315时,海南高院组织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债务人代表及联合工作组代表等各相关方对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表决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7.44%,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9,298,967,942.89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94%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72.84%,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7,656,066,740.9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3.48%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出资人组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21927日下午召开,并已通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结果已由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及媒体披露。

二、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85.71%,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924,205,534.0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96%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7.14%,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120,010,779.9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6.7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出资人组

表决同意《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为4,386,645,137.00元,占出资人表决权总数的100.00%

该组已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51,445,994.17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587,580,368.8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出资人组

表决同意《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为1,302,006,357.00元,占出资人表决权总数的100.00%

该组已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5,236,131.8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8.84%,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244,767,244.3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7.85%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无有财产担保债权,不设有财产担保债权表决组。

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9.21%,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6,968,091.2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26%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六、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48,361,462.0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7.91%,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5,099,031,983.4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72%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出资人组

表决同意《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为3,339,200,723.38元,占出资人表决权总数的100.00%

该组已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七、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49,959,580.3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9.66%,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308,303,300.8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83%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出资人组

表决同意《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为4,003,600,544.00元,占出资人表决权总数的100.00%

该组已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八、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无有财产担保债权,不设有财产担保债权表决组。

(一)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9.33%,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106,851,233.5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92%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出资人组

表决同意《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为3,000,000,000.00元,占出资人表决权总数的100.00%

该组已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九、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882,647,610.7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4.44%,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49,224,400.49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32%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十、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无有财产担保债权,不设有财产担保债权表决组。

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9.21%,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05,603,609.4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33%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十一、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16,398,858.4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00%。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普通债权,不设普通债权表决组。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各表决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续,将依法向海南高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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