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赣企恒政采字〔2024〕44号]万安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2/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0769-5708490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0796-8351337
公告正文
万安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示范工程项目 施 工 合 同 发包单位:万安县自然资源局 承建单位: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万安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 施工合同 发包单位:万安县自然资源局 (以下简称“甲方”) 承建单位: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2024 年 12 月 16 日江西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万安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 复示范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赣企恒政采字〔2024〕44 号_)的要求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响应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一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以下内容是组成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1.本工程施工合同; 2.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 3.响应文件; 4.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第二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万安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万安县 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24 年 12 月 25 日 竣工日期:2025 年 6 月 30 日 合同总工期 180 日历天。主体工程在合同签订后 180 天内全部完成,其中万安县枧头镇 建村 砖厂、万安县宝山乡狮岩村采石场、万安县夏造镇老角坪采石场、万安县百加镇井塘机 砖厂、万安县韶口村机砖厂五个子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进场,在 2025 年 3 月底 前 完成;其余 7 个子项目在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进场,在 2025 年 6 月底前完成。 第四条 质量标准与安全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工程安全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施工中乙方应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 施工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施工 期间应购买工地有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险, 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 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五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签约合同价:(大写)人民币柒佰伍拾贰万肆仟壹佰壹拾元零陆角柒分,(小写¥7524110.67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1)本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实行固定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除约定外不以其他任何因素变 化而作调整,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2)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结算金额根据其计算基数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3.付款方式:同签订后,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20%;建筑工程款按照施 工进度付款,完成所有合同项目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60%;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 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70%;每年按照管护要求完成管护并达到相应标准后,在第二年 2 月底前 拨付第一年的管护费用(为合同金额的 10%);在第三年 2 月底前拨付第二年的管护费用(为 合同金额的 10%);在管护期满后一年内经相关部门结算审核后,按最终结算金额付清尾款。(实际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为准)。 户 名: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青山湖支行 账 户:36001050420050000346 第六条 承包方式 1.甲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的形式发包给乙方,实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2.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的形式承包所列施工内容,独立管理,自主经营并接受甲方按 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来监督管理。 3.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分包。 第七条 工期延误 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由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工。 (3)不可抗力。 (4)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于乙方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 偿费支付办法按下列第条。 乙方在承诺书中自报的赔偿费和限额。 按合同工期每推延/天赔偿合同价格的 / %。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 %。 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 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能不能完工,甲方可考虑终 止合同。 第八条 技术规范 1.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采用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规定,条例标准。 2.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要求 乙方必须在材料进场报验时提供三证(出厂证,合格证,材料检验报告),其品质不得低 于谈判文件、设计规定及甲方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九条 保修 1.质量保证期:本项目成交合同项下所有工程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管护 3 年。因产 品质量、施工技术原因导致的问题,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2.设备的保修费除按上述要求的质保期进行保修外,必须按国家对该类产品的“三包”要求进行保修。 第十条 争议及仲裁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 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 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 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针对本项目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乙方应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否则,乙方应与甲方 商榷并经甲方同意后, 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 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建造师, 直至甲方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全 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项目组成员配备四大员(施工员不少于 2 人、质量员 1 人、材料员 1 人、安全员不少于 2 人)。 4.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 款执行。 5.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代理机构一份。 甲方(盖章):万安县自然资源局 乙方(盖章):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0769-5708490 联系方式:0796-8351337 帐 号:3600105042005000034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青山湖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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