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入河排口水质自动采样装置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
金额
70.2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4/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22202200060
预算金额70.2万元
招标联系人杨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老师028-62143493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入河排口水质自动采样装置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
  • 成交公告
  • 其他采购方式
  • 510122202200060
  • 四川省
  • 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
  • 杨老师
  • 行政机关
  • 专用设备
  • 中标 70.2万元
  • 预算 70.2万元
  • 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028-62143493
  • 成都容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
510122202200060
二、项目名称
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入河排口水质自动采样装置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成都容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中标(成交)金额 702000.00元(总价)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1.名称: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入河排口水质自动采样装置采购 服务时间: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续签合同。 服务范围:1.本项目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拟采购10个重点入河排污口的智能采样及数据分析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1.智能采样终端设备技术要求(1)防护等级:IP55,满足户外运行要求;(2)具有定时釆样、周期采样、触发采样、等比例采样(时 间、流量、液位)、远程控制采样等多种釆样模式;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标准:(1).运行管理1.每站连续2天无采样数据分析的扣100元。(每天每站采集2个水样、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采样的除外)2.每期考核各采样器平均有效数据捕集率≤80%的扣1500元,年度考核各采样器平均有效数据捕集率≤85%扣3000元。(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采样的除外)3.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每半年出现停机24小时及以上的,每站每次扣200元。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唐志华,官崎州,刘成(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按照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为 12690 元,由成交人支付。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1269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一、成交价702000.00元/年(大写:人民币柒拾万贰仟元整/年)。二、监督管理部门:双流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5804726。地址:双流区电视塔路2段36号。 三、供应商信用融资: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在四川省、成都市确定的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的基础上,双流区另有10家银行机构自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名单如下:1.成都银行双流支行 2.中国建设银行双流分行 3.交通银行双流分行 4.中国农业银行双流支行 5.成都农商银行双流支行 6.中国银行双流分行 7.上海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8.浙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9.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
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白依下街28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8-858352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一杆旗西街45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8-621434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老师
电话: 028-62143493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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