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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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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4年,在“民生”这个大框架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提出两个主题:一是保安全,二是反欺诈。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两个主题”案件的查处,努力让老百姓生活安心,消费顺心,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昆明市官渡区利尔达摩托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8月,昆明市官渡区利尔达摩托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经查,昆明市官渡区利尔达摩托车配件经营部销售的产品摩托车乘员头盔,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构(壳体)、头盔耐穿透性能项不符合GB811-2010标准,依据《云南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复检后维持原检验结论。经调查,该批产品进货价格为140.00元/顶,销售价150.00元/顶。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虽然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但投放市场后经有权机构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复检,产品仍然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条规定即对生产者提出了要求,也对销售者提出了要求。保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具体体现,又是对厂家、销售者的刚性约束。
案例二: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昆明天地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被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0年始,当事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使用《新车定购协议》和《网约车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其中《新车定购协议》第二条约定销售方填写预定交车日期为预约期,“销售方因厂家货源、运输等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交货的,购买方不能向销售方提出其他违约赔偿要求”。《网约车租赁合同》第九条“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双方同意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云南天地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典型意义消费者法律意识薄弱,经营者过度保护自己,然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经营者不能借助自己主导地位来削弱消费者的权利,签订合同就要遵守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等原则。经营者作为格式合同的起草和提供者,不得利用“优势”免除自己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不能增加自己的权利,否则对于消费者就是不公平的。
案例三: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南知行合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2024年1月,云南知行合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项目达到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作为广告宣传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以没收广告费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根据线索移送函,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云南知行合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通海“秀麓融城”房地产项目制作并发布广告,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微信公众号上有“步行约5分钟即可抵达县人民政府”“开车约10分钟内既达通海县人民医院”“项目距通海古城约5分钟车程”的房地产广告内容。
典型意义房地产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此案当事人的房地产广告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处罚。民生无小事,“铁拳”在行动,各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案例四: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昆明宝盾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昆明宝盾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被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侵权汽车配件和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罚款。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部分汽车配件外包装上标注的丰田车标和“TOYOTA”的标识,与丰田汽车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被查获汽车配件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调查,当事人店内被查获的外包装和产品上标有丰田车标和“TOYOTA”字样的丰田机油格、空气格、刹车片系当事人从一销售员处支付7720元的现金购入。经丰田汽车公司鉴定,辨别为侵犯丰田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此鉴定无异议。被查获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9005元,获利8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对商标权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且受到利润的诱惑,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受到法律保护,对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此案查处,有效维护了丰田汽车公司的商标权益,对市场其他商户起到警示作用,有效减少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标侵权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直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通过个案的处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弘扬法治精神。
案例五: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南润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农药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违法农药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教育。
2023年12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云南润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注册营运的“润辉农科”微信公众号内于2022年9月13日发表的“沃野产品手册”文章中载有:“民悠悠® 产品价值:10秒见效,停止危害;杀虫彻底,长效保护10天以上……春满芽® 产品价值:死虫速度快,24小时死虫率达80%以上,48%死虫率90%以上……”等涉及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
经查,“民悠悠”氟啶•噻虫嗪农药的登记证号为PD20211071、“春满芽”丁醚脲•唑虫酰胺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211761。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四川沃野农化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复制含有上述表示功效的宣传内容,而后发布到其营运的“润辉农科”微信公众号中。截至案发时,上述“沃野产品手册”文章阅读量201次,广告费用合计600元。另查明,“民悠悠”氟啶•噻虫嗪、“春满芽”丁醚脲•唑虫酰胺两种产品的外包装未使用上述宣传用语,截至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线下售出“民悠悠”氟啶•噻虫嗪13件,未购进售出“春满芽”丁醚脲•唑虫酰胺。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案的“沃野产品手册”文章删除。
典型意义对于市场营销过程中,非主观故意的行为,当事人能够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材料,且初次违法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营商环境有关规定,予以训诫教育。打击“田间地头”的虚假宣传有助于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利益。通过案件查办、主动整改,以期减少对农民权益的损害。
案列二:昆明市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昆明亚达厨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商用燃气灶案
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燃气灶具流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在流通领域销售标有昆明亚达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气灶产品质量不合格,属在生产过程中未加装熄火保护装置导致商用燃气灶不合格行为。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了2071台商用燃气灶,并处罚款。
经查,昆明亚达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已包装完整处于预售状态的19个批次2071台商用燃气灶未加装熄火保护装置,经对样品进行检验,所检产品“通用结构—一般要求—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
典型意义近年来燃气爆炸事故频发,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为有效防范燃气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为民解忧”的实践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燃气具的专项整治,从产品生产、销售源头提高燃气灶及其配件产品质量,从严从快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例七:昆明市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富民芳芳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经检验鉴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行为,并处以罚款。
经查,在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富民芳芳建材经营部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导体电阻(20℃)、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处厚度、护套平均厚度、外形尺寸、绝缘老化前抗拉强度、绝缘老化后抗拉强度、绝缘老化前后抗拉强度变化率等8个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典型意义电线电缆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息息相关的重要工业产品,关系人身财产和国家安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各项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监督,督促生产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律,确保人民群众使用质量放心的产品。
案例八: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练加健身房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入会协议书》中,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执法人员对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练加健身房现场检查,查阅了当事人的《入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模块第五点中,印有“会员卡一经出售,概不退还”字样。另经查明,健身房印制发放的会员卡背面“使用须知”第3点中,印有“此卡一经办理概不退款,不找零、不兑换现金”字样,该行为系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典型意义部分商家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可有效震慑不法经营户,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利用不合规的条款披上“合法外衣”的形式成为“过去式”,践行阳光合同,推动规范合同在各行业领域不断深化和使用。
案例九: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昆明惠容元茶叶有限公司发布茶叶虚假广告案
2023年11月,昆明惠容元茶叶有限公司在销售的小青柑茶叶外包装上印有“航天级食品”“太空科技”字样的违法广告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罚款的处罚。
度假区市场监管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昆明惠容元茶叶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小青柑茶叶外包装涉嫌违法。执法人员遂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售卖的新会小青柑茶叶外包装上印有“航天级食品”“太空科技”字样,当事人支付广告费用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系虚假广告。
典型意义当事人因想证明自己的茶叶质量好,售卖标注为”航天级标准食品“的茶叶,造成了公众误导。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购买了不必要的产品或服务,造成了经济损失,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怀疑,影响了广告的正面作用。虚假广告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破坏了广告真实性的这一根基,对整个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既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昆明市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寻甸通汇商贸有限公司通汇家世界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三轮车案
当事人销售的儿童三轮车,经检验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给予没收不合格儿童三轮车1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4年1月31日,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寻甸通汇商贸有限公司通汇家世界分公司销售的儿童三轮车,经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执法人员送达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该公司负责人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在异议有效期内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除封存备样的一辆外,未发现该型号的其他不合格儿童三轮车。
典型意义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家庭的希望。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外,还应当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还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在生产儿童玩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把控工艺流程,清楚产品流向。一切妄图蒙混过关的想法都是徒劳,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十一:昆明市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富民县富裕化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过磷酸钙肥料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4年1月3日,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依法对富民县富裕化肥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肥料案件线索进行调查。现场门店内肥料堆放规范,当事人能提供的供货方资质,但现场堆放肥料中未见同批次不合格过磷酸钙肥料,该批次肥料于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销售到富民,系电话订货,数量较少,至案发时肥料已全部使用完,无法追回。
典型意义过磷酸钙肥料主要用于农作物增肥,不合格肥料流入到田间地头,势必影响作物生长,作物成熟食用后对人体可能产生危害。查处不合格的农业生产资料,对保护人体健康、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案例十二: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昆明瀚晟同创衡器有限公司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案
当事人销售的电子计价秤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冒用他人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以及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行为,违反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冒用认证标志的TCS-150型电子台秤产品82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电子计价秤41台,涉及ACS-QE01型、ACS-723型的电子计价秤;冒用他人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质量标志的电子计价秤82台,型号为TCS-150型;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89台,涉及ATZ-15型弹簧秤、TCS-150kg型电子台秤、ACS-30型电子计价秤、TCS-100型电子计价台秤。当事人对定性无异议,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不仅对其生产者、使用者开展检查,同时也应对销售者进行检查。通过对销售者的检查,一方面从销售角度了解生产企业执行《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从强化销售者监管入手,减少作弊秤流入市场;另一方面,拓展了查处销售电子计价秤以及其他类型的计量器具的切入点,既可从型式批准与销售计量器具的一致性入手,也可针对计量器具“贴牌”销售的现象。从冒用认证标志方面确定查处方向和重点,为开展销售环节的计量检查提供可参考、可借鉴的查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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