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280.86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3/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河北博林胜意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经济开发区百合路与四纬道交叉路口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曾绍林
联系电话:18513132149
被投诉人1:南昌市青山湖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699号
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0791-88103787
被投诉人2:江西恒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南路918号桃花商业广场2栋1302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18827861794
相关当事人:南昌昕安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二路727号哥特公司3#框架车间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
联系电话:15079094571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8日,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就“南昌市青山湖区教育体育局青山湖区2所公办幼儿园教玩具采购项目(编号:HXGC2023-A006)”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月9日,被投诉人2发布变更公告,变更内容涉及项目报名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2024年1月17日,投诉人就该项目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4年1月26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但因投诉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进行了补正,本机关已依法于2024年2月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期间,该项目于2024年2月8日发布招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为南昌昕安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808600.00元。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该项目违法将实质性要求设为评分标准。
该项目的评分因素“基本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须完全响应或优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任意一项不满足,作无效标处理。/商务基本要求响应;投标人须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商务要求”,任意一项不满足,作无效标处理。”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审,虽然在本项目未作为加分项,但采购人却将其设置为了得分的基本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是前置条件,只有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才可以进入评审环节。该项目中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不能偏离的,在此情况下不能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为一票否决因素,不应作为评分标准。同时,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亦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既然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若有一项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后续评审因素中关于技术参数的评分项完全没有得分多少的区别了,一项不满足即会被废标,能进入下一步评审的即完全满足,也就不存在得分与扣分的区别了。由此可见,这是前后自相矛盾的评分标准!采购人在评分标准中将项目需求中的产品所有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这是事实存在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是前置条件,只有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才可以进入评审环节。同时,招标文件将全部产品的技术参数设定为实质性条件:那么就有可能发生竞争不充分,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的问题;在这样的实质性要求的约束下,必然会导致一部分供应商无法参与到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能站在门槛外“望洋兴叹”,如果“望洋兴叹”的太多,会直接导致实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变成少数,这是与政府采购充分竞争的立法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并且,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亦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既然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若有一项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后续评审因素中关于技术参数的评分项完全没有得分多少的区别了,一项不满足即会被废标,能进入下一步评审的即完全满足,也就不存在得分与扣分的区别了。综上所述,采购人将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中“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的规定。
被投诉人1、2答复称:本项目未将基本技术参数要求及商务基本要求作为加分项,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属于符合性评审,在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项“符合性检查”中写明“(7)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及评标办法中实质性要求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同时在“二、评分方法”中“分值”一览描述的也是“符合性评审”并未设置相应的分值,故未将基本技术及商务要求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二: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设置为评审因素,且评审因素没有与采购需求一一对应。
该项目的评审因素:“实木多层板、橡胶木拼板、五金件、ABS塑料、红雪松木、列车造型书柜、美工区(热闹的端午)、益智区(乐思维)、透明全管、彩色全管、木塑板、移动收纳车、黄花梨木、户处运动探索套装、户外运动跑酷系列套装、教具篮收纳盒、面泥材料、围裙、环保EPDM塑胶颗粒、游戏帐篷、第一代气压水动一气压水动鼓风机”评审内容未在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中列明;采购人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55项,《南昌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版》第12项/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3点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1、2答复称:(1)本项目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标准均为本次采购清单内采购的货物或采购货物在生产过程中用到的材料,“一体成型可叠椅、列车造型书柜、美工区(热闹的端午)、益智区(乐思维)、户外运动探索套装、户外运动跑酷系列套装、教具篮收纳盒、面泥材料、围裙、环保EPDM塑胶颗粒、游戏帐篷、第一代气压水动-气压水动鼓风机”均为本次采购清单内采购的货物,其余均为采购货物中用到的材料,该项目为幼儿园家具,使用范围是6岁以下人群,为了保障产品安全,对其质量及安全类指标提出加分,且加分项的检测依据均为国标依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本项目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也息息相关,同时对每一个加分项内容进行了清晰描述,做到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并赋予了相应分值。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55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南昌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版》禁止行为/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
投诉事项三: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该项目的评审因素“实木多层板、橡胶本拼板、五金件、ABS塑料,红需松木,列车造型书柜、美工区(热闹的端午)、益智区(乐思维)、透明全管、彩色全管、木塑板、移动收纳车、黄花梨木、户外运动探索套装、户外运动跑酷系列套装、教具篮收纳盒、面泥材料、围裙、环保EPDM塑胶颗粒、游戏帐篷、第一代气压水动-气压水动鼓风机”都需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鲜章);加盖制造商公章(鲜章)就是厂家授权,属于变相的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加盖制造商鲜章,属于变相的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的相关规定。根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4730-3659323显示,不鼓励将授权和证明作为评审因素。
被投诉人1、2答复称: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上需加盖制造商公章,该要求是作为加分项的佐证材料,并未做资格要求,其目的是佐证所投货物的质量满足加分项中的采购需求,将其列为评审依据,也并未列为评审因素,合理合法合规。同时加盖制造商公章并非等同于厂家授权,厂家授权具有唯一性,指向唯一的供应商,检测报告加盖公章并未指向唯一供应商,并未违反87号令规定:“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四:本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
该项目的评分因素“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方案没有做到细化量化,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的通知第23条明确规定编制评审因素时应禁止的行为:“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61.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如将产品性能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等。”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显然“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部分评审内容未按照相关法律量化、细化,设置不合理。
被投诉人1、2答复称:本项目评分办法中,商务加分项“实施方案”已明确写明“响应供应商提供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安装服务内容、项目组织部署、质量目标体系及保证措施、安装进度保证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及防护措施、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及应急预案”已经量化,且对量化的内容赋予了相应分值:“项目实施方案完整周密、内容详细,描述清晰,整体可行性强,得5分。项目实施方案合理但是不够全面,描述不够清晰,整体可行性一般,得3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阐述缺失较多,概念不清晰,得1分。”“售后服务方案”已明确写明“响应供应商提供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售后服务提供商,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体系,零部件成本,设备巡检,保修期外运行与维修成本”已经量化,且对量化的内容赋予了相应分值:“售后服务方案完整周密、内容详细,描述清晰,整体可行性强,得5分。售后服务方案合理但是不够全面,描述不够清晰,整体可行性一般得3分。售后服务方案内容阐述缺失较多,概念不清晰,得1分。”分值的设置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不是广泛的写的“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也并未要求评审委员会是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故不存在贵公司提出的未量化、细化情形。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针对投诉项目及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调阅,并组织律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项目是否违法将实质性要求设为评分标准;2、本项目是否依法设置评审因素,是否已经细化、量化;3、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是否属于变相设置资格条件。现本机关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针对相关投诉事项作出认定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本案中,采购需求中罗列的具体货物名称以及相应参数客观、明确且不可量化,故案涉项目将此作为实质性条件而非加分项并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响应,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的内容符合前述规定。
据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案中,采购文件评审加分一栏所针对的事项均为被采购货物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原、材料,又因案涉采购项目为幼儿园教玩具,其使用范围是6岁以下的儿童,故为了保障产品安全,采购文件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其质量及安全类指标进行加分项设置符合前述规定,不存在投诉人所称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情况。
据此,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上需加盖制造商公章,是作为评分项而非资格要求,并未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规定。
据此,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案中,采购文件明确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所有货物、材料、运输、转运、辅材、安装、施工、调试、验收、培训、税金、保险、第三方检测费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故采购文件将项目实施、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审加分项符合上述规定。其中,采购文件针对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明确将围绕“项目安装服务内容、项目组织部署、质量目标体系及保证措施、安装进度保证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及防护措施、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及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并明确方案完整周密、内容详细,描述清晰,整体可行性强,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已经量化到了相应区间,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亦明确围绕“包括售后服务提供商,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保障措施,售后服务体系,零部件成本,设备巡检,保修期外运行与维修成本”等方面进行,并明确方案完整周密、内容详细,描述清晰,整体可行性强,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同样已经量化到了相应区间,并未违反上述规定。
据此,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河北博林胜意图书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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