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为【安瑞光电企业租赁厂房、宿舍楼及消防提升等应急整改工程】公开选取【工程监理】机构的公告
金额
946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10/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为【安瑞光电企业租赁厂房、宿舍楼及消防提升等应急整改工程】 公开选取【工程监理】机构的公告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 安瑞光电企业租赁厂房、宿舍楼及消防提升等应急整改工程 |
采购人 | 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投资审批项目 | 是 |
投资审批项目编码 | |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 投资额(9,460,000.00元) |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 |
所需服务类型 | 工程监理 |
服务内容 | 监理内容有:租赁2#厂房地坪修补及室内拆除、外墙板、门窗、屋面板、天沟整改及周边散水整改、租赁宿舍楼B栋3-4层、生活区室外工程、雨污水管网、厕所修复,新建消防设备房、消防水池及相应设备、室外消防环网、发电机、消防水箱等工作。经造价咨询单位初步测算费用约946万元,其中:土建部分约396万元、消防提升部分约350万元、室外综合管廊及路灯部分约200万元。 |
中介机构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 丙级及以上 |
其他要求说明 | 无 |
服务时限说明 | 施工全过程 |
服务金额 | ¥114500.0元至¥200400.0元 |
金额说明 | 监理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关于印发《中介单位服务计费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合川工投发【2022】19号)的取费标准计取, |
选取方式 | 竞价选取 |
需规避机构 | |
规避原因 | |
选取时间 | 2022-10-17 09: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 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3389657699) |
采购需求书下载 | 监理合同范本.pdf监理合同范本.pdf |
2022-10-12
详情请见原网站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元
4工程建安总投资额: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C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附录D监理机构现场人员配备表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元。
签约酬金(大写):(¥:
六、期限
监理期限:
自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该项目竣工验收且保修期满后结束。(合同执行时
间以委托方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为准)。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
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_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伍份,监理人执叁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
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
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
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
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
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
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
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
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
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痘疫、水灾、骚
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
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
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
-5
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
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
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
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
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6-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
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
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
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
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
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
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
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
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
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
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
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
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
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
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
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
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
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
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
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
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
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
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
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
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
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
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
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
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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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工程技术人员 | 1 | ||
2.辅助工作人员 | 1 | / | |
3其他人员 | 1 | 1 | 1 |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办公用房 | / | ||
2.生活用房 | 1 | ||
3、试验用房 | 1 | / | / |
4.样品用房 | / | 1 | |
/ | 1 | 1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工程立项文件 | 1 | / | / |
2.工程勘察文件 | 1 | 开工后七日内 | / |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开工后七日内 | 1 | |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 | 1 | 开工后七日内 | |
5.施工许可文件 | 1 | 开工后七日内 | 1 |
6.其他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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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通讯设备 | 1 | / | 1 |
2.办公设备 | 1 | / | 1 |
3交通工具 | 1 | 1 | |
4.检测和试验设备 | 1 | / | / |
附录C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介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工程建设活动,加强对中介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在中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应保持严谨、公正、诚信、科学的态
度,树立公司利益第一的宗旨,维护公司的形象与声誉,尊重事实,严格把关,将以下管理
制度贯穿于公司与中介单位所签订的各类合同中,运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对中介单位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条规划组应严格按照中介合同并结合《区府办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7]5号)文件的规定,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工投公司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存在下列违约行为有权进行违约金处理。
(一)设计单位应进行实地踏勘,并在设计成果中提交现场照片等。若由于设计人员未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产生重大设计变更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
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
方支付己以交纳的设计费和因此造成发包方损失的赔偿金,设计费为实际损失部分的100%
(不超过总体设计费用),赔偿金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
(二)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业主单位下达的时限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来往邮
件、QQ聊天记录、短信等)按时提供设计成果,每延误一天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天。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把关设计质量,降低业主单位的投资成本,业主单位有权将设计
成果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优化和质量评判,若优化结果合理降低了投资成本,业主单位将对
设计单位进行违约处理。优化内容包括结构、保温节能等方面,结构降低率超出5%部分、
保温节能超出10%部分,甲方将按降低率扣除设计费(以合同总价作为基数)。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地质勘察报告、设计任务委托书和现行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进
行工程设计的:成果不合理,导致最终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过多,变更的工程投资达到总投
资20%以上的,直接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五)勘察单位应实地踏勘现场,对地形变化较大的地方要提前做好预判,合理布置地
勘钻孔点位。勘察单位应严格把关勘察质量,在勘察成果验收时,若业主单位发现存在布孔
未钻,责任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孔,发现钻孔进尺不足,责任人承担违约金200元/米,
可累计计算,同时勘察单位还应按合同要求完成勘察任务。
(六)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向项目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项目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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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处理有关勘察设计等现场技术问题,参与各阶段各专项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各参建单位完善相关资料的签章手续办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短信等)派熟
悉项目情况的技术人员到场配合工作,如未按约定时间到场且未提前一天告知业主单位改期
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次。
(七)勘察设计单位对存在争议的问题不得相互推楼,应向工投公司提供具有可操作性
的建议,若发现第一次由业主单位进行口头警告,发现第二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家/
次。
(八)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成果与实际不吻合,造成工程变
更,责任人将承担违约金2000元/处,同一项目发生三处以上直接纳入不诚信名单。
(九)同一家勘察设计单位三次因违约处理的,直接纳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章招标管理
第四条造价组应依据中介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区府办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
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7]5号)文件的规定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严
格监督管理。招标代理单位受工投公司委托,应维护工投公司的利益,遵守职业道德,对工
程招标质量负责。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如有违背合同约定情形,工投公司将对代理单位进行违
约金处理。
(一)招标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合法、规范、
严谨、有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若发现代理单位违反上述要求,直接上报政府
相关部门处理。
(二)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图纸、工程量清单
等不限于以上资料),经委托人审查后如有修改,须告知委托人,若未告知,经查证属实每
次扣除招标代理费500元。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守秘密;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
委托人立即解除中标代理协议,并追究代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四)因代理单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不专业、招标文件设置过于奇刻等)造成
流标的,一次流标扣除代理费的2000元;二次流标工投公司有权中止代理协议,并不支付
代理单位任何费用
(五)代理单位应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若不服从监督和指导,
工投公司有权中止代理协议,并不支付代理单位任何费用。
(六)代理单位完成全部招标工作五个工作日内向工投公司提供一套由代理人经办的全
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工投公司存档(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若不提供
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工投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扣除招标代理费500元;若
不整改或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扣除招标代理费1000元;整改三次以上仍不合格,工投公司
可扣除代理单位全额代理费用,直接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七)代理单位不得将合同代理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否则工投公司有权解除中标代理
协议,直接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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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委托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人:若代理单位不归还
相关资料,工投公司可全额扣除其招标代理费,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九)代理单位不得接受与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
务:若经发现,工投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十)代理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若
经发现,工投公司立即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一)未按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核心条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
斤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若经发现,工投公司
立即取消其代理咨格,并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十二)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综合上述,如代理单位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
督管理部门认定,工投公司有权解除代理协议,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书面通报,代理单位
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造价管理
第五条造价组应严格按照中介合同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项目预结算编
制或审核质量与中介费用挂勾,即预算编制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与区评审中心预算审核
结果相比进行计费,结算编制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与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相比进行计费
(因其它参建单位原因引起的误差除外)
(一)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在士5%以内,中介费用按合同约定计费。
(二)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在±7%以内,中介费用按合同约定的80%计费。
(三)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在士10%以内,中介费用按合同约定的60%计费。
(四)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大于士10%,不支付中介费用,追究造价咨询单位相应责
任并报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注:如过程控制单位办理结算内审工作,按结算审核计费标准扣除费用。
(五)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预结算时间每延期1天扣减预结算费100元,以此类
推。延期30天以上,工投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咨询费
(六)因造价咨询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工程量漏算、套用定额错误及漏项等情况,
经查证属实,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七)造价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发表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咨询意见,工
投公司有权部分扣除或全额扣除应支付的咨询费,如果给工投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将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六条造价过程控制单位应严格按照咨询合同完成其工作任务,若不认真履职或违反
相关规定,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协议)并提出审查意见:若咨询单位不审查或审查不负责,不
能提出审查意见,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若不审查或审查不负责,
不能提出审查意见,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23-
(三)根据工程资料对施工中的工程项目进行实际计量,审核月工作量报表及工程预付
(进度)款,并对计量的准确性负责。若咨询单位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认真审查导致进
度款支付不合理,经查证属实,责任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增减工程造价代表工投公司与政府评审中心进行对接联
系,并及时向我司人员汇报相关情况;若咨询单位未进行对接或处理不及时或未汇报工投公
司进展情况,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五)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咨询单位应审查设计变更、签证或其它工程费用,并提供有
关造价控制和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出具报告:若不出具报告或不提供建议,每次责任人
承担违约金500元。
(六)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项,应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意见,并为其负
责:若不提供咨询意见,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七)及时提供材料、设备、绿化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价格咨询服务;若不及时提供或
者提供价格不具有真实性,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八)对工程建设有关合同产生的纠纷,提出咨询意见:若不提供,每次责任人承担违
约金500元。
(九)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报告,配合工投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计:若无正
当理不出具审核报告,工投公司有权解除咨询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咨询费用,并上报政府主管
部门处理;若不配合参加审计工作,每次贵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十)作好工程造价过程控制日志,整理、建立工程造价控制档案并提供给工投公司一
式四份,另电子文档一份;若发现咨询公司未作过控日志或未提供档案资料,每次责任人承
担违约金1000元。
(十一)每月向工投公司编报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综合情况;若未提供,每次责任人承担
违约金500元。
(十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服务,若有相关信息发布,而咨询单位未
提供咨询意见,经查证属实,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十三)咨询单位现场人员必须驻守现场,若发现咨询人员不到岗到位,每次责任人承
担违约金500元。
(十四)若造价过控单位违约处理3次以上或违约金累计达到3000元,立即解除咨询
合同,不再支付咨询费用,并提请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理管理
第七条现场组应根据公司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及中介合同对监理单位进行严格管理。监
理受甲方委托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贵任,甲方有权对监理的违规行为
进行违约处理。
(一)施工单位上报的技术方案审查失误或未审查,导致施工方案不合规范或措施不合
理的,责任人承担违约金2500元,并更换不合格人员。
(二)未及时认真或没有督促承包人复核施工图、发现施工图问题未上报或没有发现问
题导致质量问题,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24-
(三)未按合同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未经业主认可默
许承包人开工的,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四)不及时认真或审查和抽测承包人导线复测、水准复测成果及施工放样成果,而导
致质量问题,每项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五)不定期对承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不向甲方上报安全文明施工进展情况。
出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违约金2500元;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工
作不力,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及时发出整改指令,或未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每次责任
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六)重点部位、隐蔽工程没有旁站监理或虽有旁站但是没有及时签证者,或没有及时
按要求进行抽检、自检,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七)上道工序不合格,同意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合格没有及时签证而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八)没有及时巡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或因工作疏忽未发现问题没有能
及时发出指令,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九)没有及时审查承包人的自检表格,或不认真审查就予以签认,甚至弄虚作假,掩
盖质量问题,虚报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数量,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十)监理工程师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发出指令,承包人拒绝执行,不向上级汇报或越权
处理,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十一)没有按监理合同、监理细则要求进行监理的行为,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
元。
(十二)监理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或推销原材料的,工投公司有
权扣除其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并将分包队伍清理出场,直接报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十三)总监理工程师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更换的,一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其
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擅自更换,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500元。
(十四)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不得同时不在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根据监
理职责应到场而未到场,发现一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十五)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未按合同到岗到位,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十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督查,如督查不力,每次责任人承担
违约金1000元。
(十七)监理资料未与工程同步,经查证属实,限期整改完成,若不整改或限期未完成
整改,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十八)未按合同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失职的,有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各格签字的:与被
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承担该项监理业务的,工投公司立即解除监理协议,并报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十九)若监理违约处理5次以上或违约金累计达到10000元,立即解除监理合同,不
再支付监理费用,并提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25.
第六章违约处理及申报流程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小组根据中介合同约定,分别对相应的中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规
划组对征地、环评、地勘、设计进行监督管理,造价组对造价咨询、招标进行监督管理,现
场组对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小组责任人员发现违反中介合同约定的行为,应书面提出处罚意
见,依次经内审组、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报总经理审批。由内审组根据经审批的处罚意见填
制违约处理通知书(另行印制,一式三份),处罚通知书由各职能小组进行送达并签收取证,
同时送财务管理部留存。
第十条违约单位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在工投公司财务管理部缴纳违约金,若违约
单位拒绝缴纳违约金,由财务管理部在其应付中介费用中双倍扣除违约金
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小组分别对使用的中介单位进行后评价,负责向内审组提供相关
资料。由内审组进行综合汇总,每年年底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尽职负责的中介单位
评为优质中介单位,优质中介单位作为下年首选合作对象。
第十二条由纪检办负责对中介单位进行不定期巡查,若发现中介单位违约而公司管理
责任人未进行上报处理,视为该管理责任人严重违纪,并纳入绩效考核。发现1次,进行通
报批评:发现2次,由纪检办进行约谈,当年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发现3次,当年考核评
定为不称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行。
第十四条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附录D监理机构主要人员汇总表
监理机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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