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qtfscg2023-085
预算金额4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QTFSCG2023-085 
二、项目名称:H-ADCP流量监测设备、水文信息屏显系统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288号海创科技中心2幢17层            
   被投诉人:丽水建兴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滨江国际小区5幢3单元30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天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2号楼1212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青田县水利局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28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对青田县水利局H-ADCP流量监测设备、水文信息屏显系统(项目编号:QTFSCG2023-08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了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了投诉人的补正材料后决定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根据2023年7月28日政采云本项目开标结果公示,我司“报价无效”,理由为“报价文件“★遥测终端(含安全网关)”、“多普勒流速仪(H--ADCP)”等所投产品提供的规格型号与技术文件不符。根据招标文件7.4“(3)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内容与对应技术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其投标无效。”事实依据:1、我司正确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本项目的所有电子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8.技术参数响应表”中提供了本次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技术文件,并无负偏离情况。所以,我司并不存在“所投产品提供的规格型号与技术文件不符”的情况。2、我司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并不存在针对报价所需的价格、数量等内容存在实质性的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3、在招标文件中“报价文件2、报价明细表”中明确规定:“注:(1)报价包括按招标文件要求参与并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本表格式投标人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我方只是在格式上进行了合理范围内的适当调整,并不属于实质性的偏差,也不存在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等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根据本次政采云开标结果,可获悉,我司在本次招标评审活动中,综合得分最高,本应将作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但却被以“报价无效”为理由,取消了我司的中标资格。这样的理由存在不合理性与歧视性,希望贵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能恢复我司的中标资格,确保我司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丽水建兴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下列简称投诉人)于2023年07月28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向我公司提交质疑函(详见附件2),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向采购人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反馈,并于2023年07月3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事项进行了讨论,评标委员会出具了关于H-ADCP流量监测设备、水文信息屏显系统采购投标人质疑事项的答复,答复内容如下:一、该公司报价文件中报价明细表中未提供“★遥测终端(含安全网关)”、“多普勒流速仪(H--ADCP)”等产品规格型号,评标委员会无法确定该公司报价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和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表的产品是否一致。故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7.4“(3)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内容与对应技术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对其作无效标处理。二、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答复于2023年08月01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向投诉人的质疑发送了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函(详见附件3)。2023年8月14日,投诉人针对采购人质疑回复事项不满意并向青田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公司在投诉人向青田县财政局提起投诉为止,均未接到该公司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意的电话咨询或沟通。关于投诉人称其报价明细表只是在格式上进行了合理范围内的适当调整,经与评标委员会沟通了解,我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三、报价文件格式2、报价明细表(1)报价包括按招标文件要求参与并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本表格式投标人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中的调整仅指表格格式进行适当调整,而且招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标有“规格型号品牌”,而投诉人实际上仅提供了设备品牌,未按要求填写规格型号,与技术投标文件存在不符,而非其所指的只是格式调整。
本机关经调查查明: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QTFSCG2023-085),采购预算金额为480000元。2023年7月7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7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28日开标后发布结果公告。中标候选人为浙江天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为452000元。采购人和浙江天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在2023年7月28日政采云本项目开标结果公示中,投诉人的“报价无效”,理由为投诉人“报价文件★遥测终端(含安全网关)、多普勒流速仪(H--ADCP)等所投产品提供的规格型号与技术文件不符。根据招标文件7.4(3)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内容与对应技术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其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确定投诉人投标无效,没有计算出投诉人的价格分。评标委员会未启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2023年7月28日,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进行质疑。2023年8月1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二、投诉人报价文件中的报价明细表序号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小计备注H-ADCP监测系统(祯埠水文站)1标识标牌开闳项12000.002000.00含测站站牌、警示牌2配套土建设施开闳项125000.0025000.00配套基础浇筑、固定设备,包含打桩、平台建设等。3专用支架开闳个13000.003000.00H-ADCP专用安装支架4★遥测终端(含安全网关)开闳台13000.003000.00支持浙江省水文通信平台5多普勒流速仪(H--ADCP)开闳台198000.0098000.006太阳能供电系统开闳套22000.004000.00蓄电池12V/100AH太阳能板18V/100W7设备安装套件开闳套12000.002000.00包含设备箱、充放电控制等8线缆及附件开闳套11200.001200.00太阳能支架等安装所需附件9专用线缆开闳项11000.001000.00H-ADCP专用线缆10遥测设备安装调试开闳项11000.001000.00含现场调试11通讯费开闳项12400.002400.00通信5年12流量比测开闳项15000.005000.00高中低水位平均分布,总次数不少于15次13报告编制开闳项1400.00400.00水文信息屏显系统14户外立式屏开闳套415000.0060000.00含基础安装15水文信息屏显软件开闳套120000.0020000.00合计////228000.00/注:(1)报价包括按招标文件要求参与并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本表格式投标人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2)如开标时只对总价进行报价的,各分项报价按总价针对前一轮报价下浮比例下浮。投标人盖章: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7月28日三、投诉人的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其中在二、技术文件:7、产品配置清单(不含报价),8、技术参数响应表,对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15项标的产品的具体配置和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四、本项目除投诉人外还另有3家企业投标,分别为浙江天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嘟嗒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超樾科技有限公司,该三家公司的报价明细表中只有遥测终端(含安全网关)多普勒流速仪(H--ADCP)、太阳能供电系统、户外立式屏四项内容标明了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采购项目中的15项标的,大部分属于定制款,没有产品的规格型号,不宜以在报价文件中没有标明规格型号为由来确定报价无效。一个整体的投标文件有多个部分组成,投诉人已经在投标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提供了本项目15项标的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具体内容,该内容与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报价明细表内容一一对应;不存在评标委员会无法确定该公司报价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和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表的产品是否一致的问题。因此,以投诉人报价文件“★遥测终端(含安全网关)”、“多普勒流速仪(H--ADCP)”等所投产品提供的规格型号与技术文件不符,并根据招标文件“7.4(3)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内容与对应技术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的规定,认定投诉人的报价无效,并因此确定投诉人的投标无效,这不符合事实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对于采购人和浙江天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采购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2、处理结果:一、认定对投诉人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废标行为无效;二、撤销采购人青田县水利局和浙江天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3年09月2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青田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青田县财政局采监科 
   3、联系电话:0578-6826642   
附件信息:
青田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青财采处〔2023〕72号).pdf
31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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