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浙ELL578东风裕隆牌小型轿车转让
金额
8000.00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9/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r2024zj1007551
预算金额8000.00元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GR2024ZJ1007551
项目名称 浙ELL578东风裕隆牌小型轿车转让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8,00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4-09-05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收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切以现行政策及税法的具体规定为准。 3.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5.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长兴工商银行龙山支行,账号:1205270409200042682)另支付5000元包含车辆过户(转籍)、报废注销、安全责任在内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如期完成标的物的过户(转籍)、报废注销等工作,并经转让方认可后,由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须附上车辆登记证书、新的行驶证复印件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若受让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高于履约保证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 6.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7.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转让方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依展示时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办理交割时,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标的交割前违章罚款及扣分事宜由转让方处理,交割后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包括过户期间所发生的车辆交通责任)。 8.标的移交后,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转籍)、车辆报废事宜。受让方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的过户(转籍)或报废手续,并承担所需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过户、转籍或报废费用、维修费用、托运费用、车辆外观恢复费用、交强险在内的保险费用、车船税等),逾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视为受让方违约。 9.意向受让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确保自身符合标的受让条件及权属变更要求。若由于受让方原因或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导致标的无法交接或权属无法变更的,全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和湖州产权无关。 10.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 11.过户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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