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儿童福利院
乙方: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DC[GK]2018018的福州市儿童福利院采购食堂物品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综合零售服务 | 综合零售服务 | 1 | 项 | 国内 | 1128000 | 1128000 | 根据采购人实际要求 | 根据采购人实际要求 | ||||||
合计: | 112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贰万捌仟元整元(¥112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订单下达后次日9:00前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蓄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物资产品如有标示产品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指 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将生鲜食品送到甲方的指定地点后,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应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对生鲜食品进行清点验收;乙方随行提供食品类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甲方在验收生鲜食品时,不得更改送货单上的价格,对不符合订单商品品种或存在腐败变质、过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等质量问题的可要求乙方按退货或换货处理。如配送的生鲜食品数量、规格与乙方订单确实有出入需对随货同行单进行更改的,由乙方送货人员与甲方验收人员就更改部分共同签名确认。。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按月据实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壹年。
10、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按照订单约定的生鲜食品数量及质量等级向甲方配送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食品,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扣除应结货款的0.5%。由此导致甲方会议、活动及出游等饮食保障任务无法正常完成的,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配送食品,在规定的食品保质期内,如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或经国家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验确认该食品存质量卫生问题,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配送食品应符《食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动物检测法》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第三条有关质量要求,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当月应结货款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4凡是因乙方配送的食物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抽检、兴奋剂检测或卫生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的,除终止合同外,甲方将扣除上个月应结货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附表1:日常食品清单 备注:采购方可在“食品清单”内自行选择采购,但不仅限于以下清单内的物资,以实际发放给乙方的采购清单为准。 一、主食 1 奶粉 2 米糊 3 二、蔬菜类 1 油麦菜 20 花菜 38 萝卜干 2 土豆 21 黄瓜(菜瓜) 39 水笋丝 3 蒜苗 22 韭菜 40 莲藕 4 芥菜 23 冬瓜 41 天津白 5 芹菜 24 五彩玉米粒 42 光芋仔 6 绿豆芽 25 茄子 43 红椒 7 大白菜 26 去皮玉米棒 44 白蘑菇 8 春菜 27 空心菜 45 青豆 9 白萝卜 28 南瓜 46 生姜 10 小葱 29 丝瓜 47 红葱头 11 洋葱 30 西红柿 48 胡瓜 12 上海青 31 西芹 49 蒜头 13 红萝卜 32 长豆角 50 榨菜球 14 包菜 33 湿木耳 51 甜笋 15 小白菜 34 苦瓜 52 冬笋 16 青辣椒(青椒) 35 黄豆芽 53 杏鲍菇 17 菜椒(圆椒) 36 胶白 54 秀珍菇 18 菠菜 37 红薯 55 鲜香菇 19 槟榔芋 三、冷冻水产品 1 冰鱼丸 14 冰半边鸭 27 冰翅根 2 冰花枝丸 15 冰土鸡 28 冰翅中 3 各种冰火锅丸 16 冰水饺 29 鸡脯肉 4 冰蟹肉棒 17 冰排骨 30 鸭腿 5 香菇丸 18 冰七寸 31 鸭翅 6 冰香肠 19 冰筒骨 32 鸭二节翅 7 冰童子鸡 20 冰小肠 33 鸭珍 8 冰鸡爪 21 冰猪心 34 鸭爪 9 冰鸡翅 22 冰鸡腿 35 冰肉鲳 10 冰鳀鱼 23 带鱼 36 秋刀鱼 11 马鲛鱼 24 小黄鱼 37 冰鱿鱼 12 淡菜 25 花蛤 13 螃蟹 26 明虾 四、鱼禽肉蛋类 1 鲜鸡 7 草鱼 13 鲫鱼 2 鲜鸭 8 鲢鱼 14 熟鱼 3 乌鸡 9 牛肉 15 猪血 4 瘦肉 10 鸡蛋 16 猪肝 5 条肉(五花肉) 11 鸭蛋 17 鲜排骨 6 肉燕 12 皮蛋 18 罗汉肉 五、油类 1 花生油、大豆油、芝麻油、橄榄油、茶油等非转基因油 六、米面类 1 大米 8 线面 15 黄豆 2 糯米 9 碱面 16 地瓜粉 3 绿豆 10 新竹米粉 17 腐竹 4 红豆 11 新化粉 18 薏米 5 面粉 12 宽粉条 19 莲子 6 发酵粉 13 粉干 20 糯米粉 7 阳春面 14 包子 21 花生 七、副食品 1 干贝边 10 干香菇 19 香干 2 小鱼干 11 干茶树菇 20 面筋 3 海蛎干 12 银耳 21 魔芋 4 虾米(虾皮) 13 干紫菜 22 油豆片 5 白豆腐 14 干木耳 23 老豆腐 6 海带结 15 红枣 24 猪皮 7 海带丝 16 当归 25 党参 8 酸菜 17 枸杞 9 糟菜 18 芋泥 八、配料 1 味精 8 白醋 15 老抽 2 食盐 9 陈醋 16 豆瓣酱 3 老酒 10 生抽 17 辣椒酱 4 番茄酱 11 蒸鱼豉油 18 胡椒粉 5 白糖 12 红糖 19 干辣椒 6 桂皮 13 八角 20 茴香 7 香叶 14 油炸粉 21 孜然粉 九、早菜类 1 萝卜干 6 国圣甜豆 11 咸蛋 2 榨菜 7 豆腐乳 12 金针菇 3 梅菜笋丝 8 梅塔闽清糟菜 13 国圣海带丝 4 国圣芥菜 9 香菜心 14 五香豆 5 什锦菜 10 脆笋 15 卤花生 十、水果点心类 1 苹果 6 梨子 11 酸奶 2 柚子 7 香蕉 12 蛋糕/面包 3 荔枝 8 西瓜 13 4 芦柑 9 龙眼 14 5 哈密瓜 10 牛奶 15 配送食材过程中乙方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州市儿童福利院 | 乙方: |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436号二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颖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83794737/15359725139 |
联系方法: | 1359996297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润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8270486660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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