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宿豫发改投资【2022】64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王子康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房业锋15189097755
中标联系人张超
公告正文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宿迁豫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安徽维克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宿迁市宿豫区实验小学智能化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宿迁市宿豫区实验小学智能化工程。 2.工程地点:宿迁市宿豫区(东至西楚大道、南至时代新城小区、西至黄埔江路、北至都市晨光小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宿豫发改投资【2022】64 号。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网络管线、校园安防设备(含监控、报警、出入口管理等)、校园数字广播、信息发布 大屏等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4)。 6.工程承包范围:网络管线、校园安防设备(含监控、报警、出入口管理等)、校园数字广播、信息 发布大屏等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招标文件施工图中明确要求的二次深化设计的施工图由承包人委托专 业单位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二次深化设计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配合发包人报规、报审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及竣工验收合 格等后续服务所包含的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5 月 22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7 月 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45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期自《工程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肆佰肆拾捌万陆仟柒佰叁拾贰元陆角伍分(¥:4486732.65)。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超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 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发包人在施工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等相关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和重要补 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承包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受其约束。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贰 份,代理人执贰份。 发包人:宿迁豫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承包人:安徽维克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21311MA1XWLB51X 组织机构代码:91340800799837564Q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金莎大厦 7 楼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乌岭工业园 A2 号楼二层 邮政编码:223800 法定代表人:蔡坡 委托代理人:王慧 邮政编码:246005 法定代表人:方五一 委托代理人:张超 电 话:13705245586 电 话:15056661151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宿豫支行 开户银行: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铺支行 账 号:1306280000001625 账 号:200000706038 1030000001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 施工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通知)及答疑、投标文件及附件;(2)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3)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综合资质; 联系电话: 15189097755; 电子信箱: 535701716@QQ.COM; 通信地址: 宿迁市太湖路 188 号。 1.1.2.5 设计人: 名 称: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联系电话:025-84530970; 电子信箱: office@adcas.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45 号总部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 相应的规范、规程等。设计文件列明的相关规范,标准、图集、规程及本工程涉及的验收规范,标准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本合同专用条 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 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全套施工图贰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可自行复制,复制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关的图纸,承包人收到图纸后应认真核对,如 发现有明显错误或遗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1)用于办理备案的企业及项目部相关人员资质证书、设备的合格证等; (2)每月 25 日前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提供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每月 25 日 前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采购材料计划清单、发包人供应的设备进场计划、劳动 力及用款计划等发包人需要的各种报表,每周按总进度计划要求报周进度计划,以上计划及报表必须经监 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 (3)按发包人要求必须提供的已购材料清单等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方案不允许做与投 标方案有实质性不同的修改。如有修改,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陆份,如提供的份数无法满足需求,承包人需无偿另行提供,承包 人需一并提供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加盖承包人公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文件(文件需齐全、有效),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审核签批的 合法材料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的施工图,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 行工程检查等活动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 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子康。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宿迁豫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沈奎。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宿迁市太湖路 188 号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业锋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房业锋。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只有项目施工人员办理许可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 能进入施工现场,如果擅自进入现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许可证 手续批准权利属于发包人,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 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负责场外公共道路的畅通,场内 交通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解决。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承担。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 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使第三人接触本工 程图纸及复印件(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卖、出借、复制等),也不得做除本工程承包工作以外的任何 用途。因承包人对资料保管不当、遗失、转借他人、复制等原因造成泄密后果,发包人对此保留追究的权 利。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一切事宜。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已 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未按照国家现行计 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3)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王子康 ; 身份证号:321321199310255653; 职 务:/; 联系电话:15950601239; 电子信箱:598988738@qq.com; 通信地址:宿豫区洪泽湖东路金莎大厦 7 楼。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签证的确认 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参与 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合同的解释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工程进展实际需求,按发包人通知要求执行。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提供现有施工场地条件,承包人自行现场踏勘,根据实际施工条件自行负责,工作条件自 行解决,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现场临时通讯线路承包人负责审批、接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关于材料场地及办公用地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条件自行负责 。 (4)如现场现有施工用电源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需增加的电源供应负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提供现有的施工场内交通条件,不额外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条款所述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作内容及发包人要求,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竣工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建备案、相关法律规范和发包人要求,汇总为 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一式陆套报发包人。并配合总承包人及发包人完成城建备案,并按发包人要求移 交相关过程管理资料。否则每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价 款的 10%。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均有)。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除应履行按通用条款义务外,还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7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包括参与配合完成设计交底和图纸 会审;整理好图纸会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施工质量、安全生 产管理体系;进场道路 及水、电、通信、临设等,并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因承包人原因使开工日期延误,逾期开工 15(含)日历天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 1 万元/日历天支付逾期开工违约金外,由此造成的工 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逾期开工超过 15 日历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中标通知书发出十日内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 (2)承包人每周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 签证预算)、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施工方案、安全台账等资料,如延误或不提供,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次人民币,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进场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场并使用,否则发包人有 权不予支付相关工程款。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擅自进场或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 金 1 万元/次,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施工中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主管部门指定 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施工现场按照施工扬尘治理标准设置围 墙封闭施工,围墙张贴文明标语,施工入口设置大门、车辆自动冲洗台、雾炮机、道路喷淋系统、电子显 示屏等扬尘治理设施设备,达到建设工地施工扬尘、大气污染防治治理要求、《宿迁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标 准化管理有关规定》《宿迁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和指导意见》《关于印发 2022 年宿迁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以上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计。 (5)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否则,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元/次的违约金。 (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和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及时报 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元/次的违约金。 (7)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 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元/次的违约金。 (8)承包人需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整体项目移交、档案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完成并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档案按照省标整理、收集、归档。否则,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元/次的违约金。 (9)承包人负责采取措施保护承包范围内已完工程(包含现场其他工程)的现场保护工作,如有因施 工而损毁、污损其他工程等,由承包人按实赔偿,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的违约金。 如交付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保护,费用另行商定; (10)工程施工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人民币 1 万元/次的违约金。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计。 (11)承包人应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执行工地各类会议决议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元/次的违约金。 (12)遇危大、重大工程,承包人需提前考虑经专家审核通过后将相关完整合格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及 监理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 (13)对发包人和监理人交办的合理事项或者问题整改,不能在合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延期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天/项。 (14)发包人出具的工程联系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延期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天/ 份。 (15)承包人应按图纸施工,如与别的参建单位有配合的施工内容,承包人须确保配合内容合格且满 足下道工序施工要求,否则由此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种检查而发生 的费用,无论在投标报价中是否单独列出均由承包人承担。 (1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市〔2019〕18 号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 法(试行)》、苏建规字〔2019〕4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专项责任人,落实相关设备和资金,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 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 程进度款或未结清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予以补全,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8)出现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全或招标图纸、技术规格书与工程量清单描述不一致的,默认为承包人 的报价已按标准更高或要求更高的进行了报价,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相应子目单价均不作调 整。 (19)投标报价已经综合考虑了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发包人现场约束、成品保护 等所需措施和维护产生一切费用,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及其所增加的费用。 (20)承包人不得造成水、电浪费,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 (21)凡是承包人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的到区、市 、省、国家等政府主管部门上访、集访的,所有 接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发包人的接访费用,凡是拉横幅,堵大门等不文明讨薪行为的影像,图片被 发布到网络等新媒体,由承包人负责删除,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不支付的,由发包人根据实 际产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并且每发生一次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上访,处罚违约金 1 万元,发布 网络,新媒体的,每一条信息处罚违约金 2 万元。 (22)其他未尽事宜以宿豫区实验小学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3.2 项目负责人 姓 名:张超; 身份证号: 370902197508132715;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皖 1342020202103701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皖 1342020202103701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 B(2020)0229444; 联系电话:157 5533 8528; ;电子信箱:3295847768@qq.com 通信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乌岭工业园 A2 号楼二层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大控制要 素,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包含不限于以下: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总体施工进度;协 助全程做好驻场服务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调度、采购等一系列工作;保证工程进度并保证建 设质量;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标准负责;参加设计交底、询价定价、工程验收;协调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内、外部关系;有关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切问题的提出、解释、签字等均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本人承办。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要求其 本人每周不少于 6 个日历天、每天 24 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特殊情况下离开现场需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 同意。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次。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实行人脸自动识别考勤)擅自离开现 场按每天 1 万元交纳违约金,从第六天起按每天 5 万元交纳违约金。 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必须请假。如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缺席一次例会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整。一周如有两个工作日或二个月累计 10 天不在现场或二个月缺席例 会三次,为严重违约,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 号文件中所列情 形之外不予变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5%违约金额。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 号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 号文 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予变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支付 5%违约金额。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 号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 日内 ,向 监理人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当包含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 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证书等资料;以及各种技术人员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等)与承包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和承包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②项目组主要人员的类似业绩;③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及相应的上岗证 及资格证明。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造 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管理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7 日内撤换或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自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每延迟更换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1 万元/人的违约金,直至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的称职人员之日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 。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将视为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挂靠,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将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 时间进行考勤,如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人每天 扣罚违约金 3000 元,累计达 7 天及以上,将视为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更换相应施工管理人员。 3.5 分包和总承包配合服务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5.5 总承包配合服务约定: 总承包服务费用: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结算金额的 1.2%费率(含税、水电费) 计算总承包服务费,于进 场施工前一次性按中标合同金额支付给土建总承包单位,中标合同金额与工程结算金额的差价待审计结束 后,承包人与总包单位根据差价结果互找差价,在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前承包人需支付完配合费差价,此 费用投标人需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土建总承包单位收到承包人支付的总包配合服务费后,对本工程承 包人进行以下管理和协调工作: (1)负责现场临时设施(包括承包人的临时设施)的整体布局与规划;(2)对工地作全面的保卫与看管; (3)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质量等管理和协调; (4)汇总整理承包人的竣工资料; (5)招标人明确需土建总承包单位管理和协调的其他内容; (6)提供现场已有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 (7)提供现场已有临时道路、场地、卫生间、门卫、喷淋、实名制系统、安监监控等; (8)提供现场已有内、外脚手架的使用; (9)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电接口; (10)负责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11)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承包人确定构配件、套筒、套管、管(线)槽、孔洞、样眼等的预埋、预留 位置,并给予承包人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预埋、预留工作; (12)招标人明确需中标人配合服务的其他内容。 (13)总包单位提供的配合服务以总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超期使用或者总包单位因实际施工进 度拆除相关措施及设备时,超期使用费用或因此额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4)总承包单位提供脚手架、塔吊等垂直运输设施以总包单位自己现场使用的为准,不额外提供,并 且承包人的使用须服从总包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吊篮因总包单位不需要使用,总包单位不提供,如果承包 人需使用吊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请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需承包人办理相关审批验收。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材料、构配件等,人员进场至 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修复或更换费用。竣工交付前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区域内的所有成品(含发包人确定 的本项目其他承包人或供货商专业承包的成品)进行保护、并做好防盗工作,费用不再另行计取,投标报 价时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价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 21 个日历天内,按中标价 5% 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同投标保证金)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与监理合同一致。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与监理合同一致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房业锋; 职 务:总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00350735; 联系电话:15189097755; 电子信箱:535701716@QQ.COM; 通信地址:宿迁市太湖路 188 号;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变更的确认权按通用条款执行; (2)签证权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全按通用条款执行,并提供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清单及进退场时间。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并达到招标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2、 材 料质量要求:投标时有限定品牌、参数要求的采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品牌和参数,投标时未限定品牌及参 数要求的按照国标现行产品标准采用,若国家参数要求为区间范围时均采用上限标准。同时附有出厂合格 证明,严禁使用不合格、过期材料和附件。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 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立即 通知总监及发包人。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及深化图纸施工时,设计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 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3、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各种材料检验、工艺试验等必须按规定实施,由承包人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合格证书,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4、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 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 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所有进场材料检测试验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 测,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试验不 合格的,造成在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评定标准<试行>》的合格标准。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养护质量标准:绿化清单中标明的养护等级标准指达到《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 护管理规范及等级标准(设施维护和植物养护)》、《宿迁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和《江苏省园林绿 化养护定额》养护标准。 种植土要求:土壤 pH 值应符合本地区栽植土标准,要做到对土壤整平整细,清捡土壤内的石块碴土、工程废料、宿根性杂草、树根、有害污染物、不符合理化标准的原状土等,对软泥和不透水必须应进行处 理并进行换土。在进行绿化土方覆盖前,必须进行土方隐蔽工程验收。严禁绿化土方下有不透水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验收、签证须实行现场签 字,过时不补,发现虚假代签字的,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由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报价 中;2、承包人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及财物安全,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自行解决;3、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保管水、电设施,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赔偿。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安全施工协议》。承包人应当遵守工 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 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施工范 围内发生或因承包人施工活动有关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 方承担。5、由承包人按规范施工并对安全生产负全责,除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除正常进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同时应高度重视全部施工期 间的安全工作,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位,应急措施要跟上,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 及周边设施的安全和第三方人身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费用。该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充 分考虑,在投标前需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时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上述内容无论承包人投标时是否 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或包含在其他内容中,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 中,在结算时发包人对此项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满足发包人、城管、卫生防疫、环保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一、施工安全: ⑴承包人报请监理 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理系统,配备安全管理人 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⑵承包人要认真做好车辆机械的保 养维护工作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车辆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和车辆事 故。 二、施工噪音 :工程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宿迁市有关法规要求。施工噪声 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必须考虑由此产生 的噪声标准及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影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噪声超标扰民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三、污水排放: 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 环境,由此而引进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四、夜间施工:承包人应按宿迁市有关规定 要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中考、高考、节假日及城市有关部门重大活动等期间限制 夜间施工而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由于施工可能对周围居民、企事业等单位造成影响,可能由此而引发各种 争议,这些争议应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尽可能予以协助。文明工地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随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单独支付。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 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在中标公告发布后7天内编制详细 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人员进场计划、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总进度计划 应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对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每周四下午4点前报送下周进度计划和本周工作完成情况,每 月25日前报送下月进度计划和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如有违反每次支1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发包人有权 优先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资料后 3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 知后 7 天内。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 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当承包人施工进度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要求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且每延误一天支 付违约金 1 万元,延误五天(含)以上支付合同价的 10% 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 承包人赔偿损失,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0%。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 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风力达到或超过 8 级的天气现象; (2)地震震级达到 5 级及以上的自然现象等; (3)日降水量大于 80mm 且降水持续三日的天气现象;(4)日降雪量大于 10mm 且降雪持续三日的天气现象; 是否发生上述 4 项气候条件情形,以宿迁市市级权威部门发布的最新资料为准。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符合图纸设计、工程 量清单等相关规范要求,所有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封样留样。凡是不留样封 存的,每一种材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整。承包人应保证进场材料与样品一致。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和 发包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项目部现场。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满足现场工程需要。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设计变更需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并由单位盖章。 2、其他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的工程变更,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在签证事件发生后三日内由 承包人申报,签证时须附对应签证部位的现场照片及图示尺寸等、详细计算说明书,要求施工单位、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四方代表在场,必须在 7 日历天内将量、价申请报告经各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同意并签字盖章确认方可有效;若承包人在三日内未报:若是 增加金额,则视为放弃,不再计入结算中;若是减少金额无论承包人是否申报,则在结算金额及付款时扣 减。签证单上应明确签证的原因及工程量等相关内容,必须连续编号,无编号的签证不予结算 。 3、承包人不得对原有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 同价款的签证,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4、因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加,承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需双方协商解决。 5、因设计变更或其他等原因导致取消相应工作内容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安排。 6、发包人提出的通用条款范围内需要变更的,承包人应按变更内容进行变更,并按合同相应条款进行 结算;若承包人拒绝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或委托其他人员施工,并按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 计算变更金额,且以变更金额两倍扣除承包人费用。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仅作主 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发包人方指定产品的招标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3)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15%的,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 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办法参照 2013 清单规 范及相关文件参考。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a 依据报价中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费用计取标准计算组成新增项目的结算价;b 对于报价中相关价格、标准混乱或无法鉴别的,则 按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同的标准计算新增项目的预算价,以预算价下浮后【下浮率= (1-中标价/招标控 制价)×100%,不含暂估价材料、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确定新增项目的结算价。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2 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3 天内审批完毕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10.8 暂列金额 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与承包人无关。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 11.2 施工期间政策性和市场性调整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上下浮动,承包人可以或者应该预 见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的其他费用以及招标明确的其他风险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承包人管理不善 等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及为方便施工而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结算时按实调整;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含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调整)。 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A.由发包人签发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和洽商记录中有关牵涉到工程造价变化的部分,均按工程变更考虑。 B.招标图纸以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施工的其他工程内容按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计算;C.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洽商记录及约定的材料暂估价项目;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合同价款的 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已提交预付款保函后 30 日内,开工日期 7 天前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第一次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时全部扣除。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日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江苏省、市、区相关计价规定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每月 25 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跟踪审计及相关计价人员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 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 适时地通知承包人。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a.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等额预付款 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形式);完成合同工程量价款的 50%付至已完成合格有效工程量价款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审计结束且满一年付至审计价款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 后付清。 b.发包人有权按合同规定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经发 包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付款证书,在经过跟踪审计单位核定后,发包人方可支付。 c.所有款项的支付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发包人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每次支付时,承包人均需提供实际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必须合法、合规,如因发票存在 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承包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d.其他: (1)上述工程款支付的金额均为扣除甲供材、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其他属于发包人款项的价 格。 (2)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只能用于与本工程相关的劳力、材料、机械等费用,对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拖欠材料供应商材料费造成严重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如工程进 度款用于支付与本工程无关的费用,发包人有权选择停止支付工程款, 并由承包人支付该合同总价 2%的违 约金。 (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并按发包人要求填写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表,否则,发包人有权选择停止支付工程款, 并由承包人支付该合同总价 2%或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 的违约金。 (4)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解决问题: 1)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示; 3)工地未符合标化文明施工要求; 4)发生与工人工资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事件。承包人保证及时给工人结算、支付工人工资。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引起工人信访、诉讼等群体性事件,发包人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管理责任,同时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工程最终决算审计价款的 5%扣除承包人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 5)工程资料没有与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合同约定资料同步提交;6)发生安全事故,引起或可能引起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一式陆份。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后 7 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准备的竣工验收资料齐全,并编制了竣工图(附电子文档)后向监 理人提出预验收申请 ,预验收合格监理人签署同意验收后发包人在 30 天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及发包人要求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迟一天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三收取。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根据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试车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根据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试车。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 10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 14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结算书、签证资料、竣工图、会议纪要、洽商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多项施工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日记等、并应符合审计部门的要求。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因此 推断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供的结算。审计期的长短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承诺不因此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 偿权利。 项目结算以区审计局备案结果为准;工程量变更计量计价,按照《宿豫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 管理办法》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照《宿豫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宿豫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保修责任期满且双方无异议后 14 天内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定后 30 天 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政府职能部门审定后 45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交付使用早于竣工验 收的,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期限为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仍从项目工程整 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都从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应于工程整体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 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 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3 天内。 1.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48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 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负责退货,工期顺延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费用。(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并承担费用补偿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并承担费用补偿 。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分包;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 复的;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8)承包人发生除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 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的。如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 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 30%,如第二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 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 70%,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还应当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致使 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必须进行整改,其整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总工期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 误按前述有关条款处理。 (2)承包人在施工中对规定现场的已完工工程的成品造成损毁及污染的;需负责整改并承担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3)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接受相关 部门的处罚并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5000—200000 元的违约金; (4)如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垃圾、平整场地,承包人除应负担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外,还须按本合同总价款 2%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5)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或被新闻媒体给予负面曝光的;承包人需承担由此造 成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50000 元/次的违约金。 (6)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支付保险赔付金 10%的违约金。 (7)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及违规操作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200 元/人·次的 违约金。 (8)承包人用电安全、施工围挡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5000 元/次的违约 金;承包人施工围挡应内外整洁,至少每周清理一次,对未予及时处理的污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 1000 元/处的违约金。 (9)如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降低施工现场的扬尘、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因环境污染造成 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因环境污染造成被相关部门责 令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30000 元/次的违约金。 (10)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承包人有进行详细核实的义务,遇见资料 与现场情况不一致时应立即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报告,由于承包人野蛮施工或未认真核实而引起的相关责 任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每发生一次,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2000—100000 元的违约金; (11)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其在施工过程中获悉的发包人商业秘密向第三人泄露(如发包 人提供的图纸内容),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10%标准支 付违约金。如承包人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泄露发包人商业秘密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承 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12)为加强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方面的控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便于发包人定期对工程建设 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将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要求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质量方面:①承包方应保证每次自检资料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准确,检查频率必须符合规范设计 和相关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方应按 500 元/次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②承包 方应及时、准确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评定。监理方和指挥部定期抽查,每次抽查合格率达不到 100%的,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1000 元/次违约金。③施工抽查中需确保无质量问题。如存 在质量问题,每发现一处,承包方按相关要求整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 500 元/处的标准向发包方 支付违约金;造成局部返工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 2000 元/处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问题较 严重且因返工影响工程整体进度时,根据实际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 2000—5000 元/处的标准向 发包方支付违约金。④原材料进场前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同意后方可进场,检测频率应符合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包人将责令清退出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 1000 元/批次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⑤工程相关试验频率应符合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总体质量状况,实 验数据真实、正确、及时、有效。施工单位负责人在资料中签署姓名必须齐全、字迹清晰可辨、整洁、符 合标准文件的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 1000 元/页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⑥承包人因工程质量和规范管理问题,受到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和通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按 2000 元/次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安全文明施工方面:①对承包人违反安全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或现场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每发现 一处,发包人有权扣除 10000 元的安全措施费,并限期整改。②如因安全文明问题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等行 政主管部门查处和通报的,发包人有权扣除 20000 元/次的标准扣除安全措施费。现场出现施工安全事故的,根据程度和影响,发包人将及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相关责任。 工程进度方面:①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工期的约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计划,并形成工期进 度计划表,中标后 7 日内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予以公开,接受考核。②承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期进度计 划对每天应完成的工作量及在岗人员数量进行考核备案,分部分项的工程量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包方应按 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 7.5.2 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③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替换 承包人赶工期,所需费用双倍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④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提前交付的,每超前一天,可按工期滞后违约金的相同标准抵扣违约金。 (13)如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期间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在工程实施期间被查证属实的,视同承 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可采取终止施工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向招投标管理 部门报告等措施。 (14)承包人同意违约赔偿金在每次付工程款中扣除,且承包人不存在任何异议。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 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 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5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 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 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 部人员和机械的。 (7) 本工程督查承包人工期逾期情况,按照中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技术标)制定 的施工进度横道图进行考核。承包人在超出一个月时间不能按期完工(不可抗力除外),招标人即与承包 人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出,工程款经审计结算后按完成工程量的 70%计付,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依法为本工程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承包人必须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但不限于任何人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 员是否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 支出。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损失、 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选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由办理方告知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由宿豫区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事件发生后 45 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责任大小比例承担。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同意评审小组的决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本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3: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4: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宿迁豫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安徽维克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 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主要内容为合同范围内的全部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个采暖期、供冷期;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 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 期满。 发包人(公章): 宿迁豫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 安徽维克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金莎大厦 7 楼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乌岭工业园 A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13705245586 电 话:15056661151 传 真:/ 传 真:0556-5307545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宿豫支行 开户银行: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铺支行 账 号:1306280000001625 账 号:200000706038 10300000018 邮政编码:223800 邮政编码:246005 附件 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 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 3: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 4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建设规 模建筑面 积(平 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 力设备安装 内容合同 价格 (元)开 工 日 期竣 工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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