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自动发药机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9/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n22-052
预算金额152万元
招标联系人陈海强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双诺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朱老师021-67251669
中标公司上海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中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自动发药机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20824-1194
二、项目名称:自动发药机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自动发药机项目 | 1512000.00元 | 上海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7777号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1 | 自动发药机项目 | 自动发药机 | 云印 | 10 | 151200.00 | YY-FY001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夏琳,罗定海,王云龙,方捷,吴欢云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招标文件约定。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268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理由:上海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响应较好,投标产品技术响应无偏差,综合技术得分最高,报价最低。 另两家供应商所投标价格较高,未提供相关业务销售合同。中标供应商为小型企业。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亭林镇松隐大街456号
联系方式:021-573839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双诺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金山区海芙路199弄28号502室
联系方式:021-672516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老师
电 话:021-67251669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zip中小企业声明函.zip
475.7K
附件信息:
自动发药机项目.pdf自动发药机项目.pdf
643.8K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亭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自动发药
机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
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的具体情况如下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行业:制造商为湖南中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
1、自动发药机,属于高新科技
业人员30人,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资产总额为12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
企业名称(盖章):海会辰医疗科技有限公
日期:二O
A
说明: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业[20111300号)规
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位的自动发药机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
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
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
盛
海
企业名称6巅医疗器械销售中心
日期
说明: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业[20111300号)规
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位的自动发药机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
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
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疗器械有限公司
州通医
日期:二〇二年九月
说明: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
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采购编号:SN22-052
自动发药机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双诺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年8月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评标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HXM-00-20220824-1194
2、项目名称:自动发药机项目
3、预算资金:152万元整。
4、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520000.00元人民币。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
5、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拟采购自动发药机系统,
数量:十套。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通过验收。
7、本次招标不允许接受联合投标
8、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N22-052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发展。
3、其他资质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3.3投标单位承接此项目后不得转包;
3.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的供应商;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2-08-25至2022-09-01,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
3、方式:网上获取
4、售价:0元
5、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
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09-1610:00:00(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远程开标
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
子招投标系统,进入选定招标项目的虚拟开标室进行开标,投标人代表须于发起开标后30
分钟内在虚拟开标室签到,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到或签到失败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拒
绝接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电子投标文件按电子招标系统设置要求。
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不需要到现场,项目为全程线上开标。
3、纸质投标文件等材料递交
(1)递交内容: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2份)、无疑问回复函(原件)、
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文件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上传
为准。
(2)提交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海芙路199弄28号502室(海芙路近龙翔路)
(3)提交方式:快递或专人派送。
(4)提交时间:2022年9月15日14:00-17:00,2022年9月16日9:00-10:00。
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
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大街456号
联系人:陈海强
电话:021-57383973
2、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单位名称:上海双诺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海芙路199弄28号502室(海芙路近龙翔路)
联系人:朱老师
电话:021-67251669
第二章投标须知
前附(置)表
一、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自动发药机项目
2、采购编号:SN22-052
3、交付/服务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拟采购自动发药机系统,
数量:十套。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5、交付/服务日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通过验收。
二、招标人
1、采购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大街456号
联系人:陈海强
电话:021-57383973
2、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单位名称:上海双诺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海芙路199弄28号502室(海芙路近龙翔路)
联系人:朱老师
电话:021-67251669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发展。
3、其他资质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3.3投标单位承接此项目后不得转包;
3.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的供应商;
四、招标有关事项
1、采购答疑会:不召开
1.1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采购人。
1.2澄清文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供应商关注。
1.3澄清仅此一次,逾期不再组织。
2、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现场。
3、投标有效期:90天
4、投标保证金:3万元整,以电汇形式提交,并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相应数据
上传。投标保证金请于投标截止之前递交。
户名:上海双诺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共和支行
帐号:03358400040047749
5、投标截止时间:详见采购邀请(采购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有)
6、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
6.1投标方式:由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6.2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7、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
7.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7.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投
标。
7.3开标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
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
家4人;
9、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
中标人推荐办法: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
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法:验收通过后3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2、质量标准:双方合同约定。
3、质量保证期:验收通过后不少于3年。
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
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
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
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
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
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
采购。
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
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
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2定义
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
2.3“相关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
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4“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
购人。
2.5“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
标文件的供应商。
2.6“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7“卖方”系指中标并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投标人。
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9“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置)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
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置)表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
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投标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
等级;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
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投标。
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4.1卖方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
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4.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3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
按照《技术规格及要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
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
公示、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均将通过“上海
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 | 投标货物实际技术规格 | 偏差 | 偏差说明 |
说明:
(1)投标人必须按《采购需求》填写本表,如投标货物实际技术规格与技术需求无偏
差,在“是否有偏差”一列填写“无”。
(2)投标货物的规格、技术参数和性能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不完全一致,在“是否有
偏差”一列填写“有”,还需填写偏差说明,并注明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以及偏差
的幅度(以百分比表示)。
(3)无论投标货物的规格、技术参数和性能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完全一致,投标人
都必须填写此表。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58—
第七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9—
合同书
包1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
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60—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
它任何费用。
2.2服务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2.3服务期限:验收通过后不少于3年。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
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
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
押权、留置权等。
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
利。
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
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
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
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
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
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
—61—
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
保密义务。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付款条件:验收通过后3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2)第一笔付款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
交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
价款;
(3)第二笔服务付款:当乙方提供服务时间达到本合同服务期限二分之一并完
成合同规定的相应服务事项时,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价款;
(4)第三笔付款服务最终验收付款:当乙方完成合同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
项后,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服
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
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
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
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
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
其相等的金额。
—62—
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
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
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
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
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
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
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
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
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
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
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
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
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
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63—
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
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
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
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
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
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
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
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
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
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
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
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
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
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
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64—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
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
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
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
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
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
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
退还乙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
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
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提请调解。
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
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
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
服务。
—65—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合同附件
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
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
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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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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